第3章 兩搭檔直撲徐集 郭家人挖墳開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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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份材料,驗屍報告:

    時間:1961年7月17日上午六點——八點。

    驗屍報告的經手人是譚曉飛和向陽,此二人是泗水公安局治安科的人,當時,泗水公安局還沒有設刑偵科。

    開棺時間是上午八時,這個時間是郭家人定的。按照中國人的習俗,挖墳開館一定要安排在吃午飯之前完成,最好是在早晨,越少見到太陽越好,開棺的時間也有講究。

    死者性別:女。

    死者年齡:17周歲。

    死者身高:1。68米。

    郭筱竹的描述是準確的,死者的身材苗條,體型勻稱,皮膚白皙,入土雖然已有三天,但屍體剛有一點氣味,所以,刑偵人員還能捕捉到一些有效的信息,後據譚曉飛和向明回憶,死者出事之後,老天爺一連下了兩天的雨,躲開了一段高溫期,如果遇到持續高溫,情況就不一樣了,大家想一想,如果屍體腐爛,恐怕就不會有這麽一樁曆史遺案了,眾多周知,屍體在盛夏,在沒有冰塊的情況下,連兩天都擺不住。

    死者身上的傷:有兩處,一處是郭筱竹提到的會陰和大腿的連接處——臀部右下方,最寬的地方有0。3公分——在中間部位,長度有三公分,傷口由會**和大腿的連接處到後麵的股溝;另一處傷口在死者臀部右上方——腰下十公分處,長度為6。3公分,傷口的寬度,上下一致,都是0。5公分左右,所不同的是靠近腰部下方的地方深一些,下麵的傷口則淺一些。

    死者的會**腫大,在會**的下方有一定量的粘稠的排泄物,顏色為褐色——這應該是死者被擦洗後流出來的,在死者的體內,也有一定量深褐色的粘稠物,在粘稠物中,還有一根毛發,根據死者會**的**來比對,這根毛發比較長,死者會**的**最長的隻有一公分左右,而這根毛發足有三公分,從質感上看,死者會**的**比較細,比較軟,而這根特別的毛發則比較粗,比較硬,初步的結論是,這根毛發應該不是死者身上的毛發。

    死者的胃裏麵有一定量的水,腹部偏上方微微隆起,初步結論是,死者為溺斃身亡,這也就是說,郭筱蘭在溺水之前還有氣息,在這段話的後麵,有一個備注(經家屬同意,對死者進行了解剖,在死者的胃中發現了一定量的水,在死者的咽喉處裏麵還發現了一根四公分長的水草和三片水草的葉子,死者的腹腔裏麵也有一些水。)

    這份屍檢報告的後麵還有一張已經發黃的紙,紙上麵有幾行十分工整的正楷字,這是向陽寫的(驗屍報告也是向陽寫的):現場勘查,在碼頭附近(花家大塘南岸一共有三個碼頭,據郭家人講,郭家人淘米洗菜,擔水,洗衣服,都在這個碼頭)和撈到郭筱蘭屍體的河岸上,除了茂密的蘆葦以外,地上還有一些蘆柴樁,死者屁股上的傷痕可能是在拖行的時候被蘆柴樁劃破的,至於死者襠部的劃痕是怎麽造成的,暫時無法下結論。水中有很多水草,死者的屍體就是在一層很厚的水草下麵找到的。死者食道裏麵的水草和水草的葉子,應該是死者在水中掙紮時吸入體內的,這進一步證實郭筱蘭在溺水之前心髒還在跳動。

    第四份材料:解剖報告,解剖人是胡揚,解剖時間是1961年7月17日。

    這裏要說明一下,胡揚是縣醫院的胸外科主任,當時,縣公安局沒有解剖的條件,也沒有專門的人才。可見,當時,縣公安局的刑偵條件有多差。

    第五份材料:化驗報告,化驗報告的抬頭是地區公安局法醫科化驗報告,這裏也要說明一下,當時,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還沒有法醫科,所以,大部分的化驗都要拿到地區公安局的法醫科去進行。

    化驗的項目有兩個,一個是死者體內粘稠狀的排泄物,一個是死者體內的那根非常特別的毛發。

    經過化驗,粘稠狀的排泄物有兩種成分:一是男人的***二是死者體內的分泌物;那根毛發的血型是ab型,而死者的血型為o型,最後的結論有兩個。

    第一個結論:死者在溺水身亡之前,曾經有過****傾向於被動的****死者下身的傷痕可能是遭遇到性侵犯是被什麽東西劃破的。

    第二個結論:毛發應該是凶手的***這根**應該是在***的過程中,留在死者體內的。

    負責化驗的法醫是粱德明,化驗時間是1961年7月18日。

    這裏要說明一下,梁德明是地區公安局法醫科的副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