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禽獸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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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間府小吏劉啟新粗知理。  有一天,他問別人:“梟鳥、破獍(jing,鏡,出自《述異記》,一種似虎豹的猛獸。)是什麽東西?”  有人回答說:“梟鳥吃它母親,破獍吃它父親,都是不孝的動物。”  劉啟新拍說“對!我患了傷寒,在昏迷,靈魂到了陰曹,看見兩位冥官並排坐著。  一位小吏持案卷請示說:某處狐狸被它孫子咬死。  禽獸無知,難以用人理來要求它。  現在隻能考慮抵命,而不能以不孝治罪了。  左邊的官員說:狐狸與其他獸類有區別。  已修煉chéng rén形的,應當按人的法律判處,未修煉chéng rén形的,則仍然按禽獸來斷案。  右邊的官員說:不能這樣。  禽獸在其他方麵與人不同,親朋至愛則是天性,與人同樣。  先王殺梟鳥、破獍,不因為是禽獸而寬恕它們。  因此應以不孝罪,把狐孫打進地獄。  左邊的官員點頭說:你說的很對。  過了不久,小吏抱著案卷退下,用打我耳光。  我驚嚇而醒,他們所講的話曆曆在耳,隻是不明白梟鳥、破獍是什麽意思。  我猜測它們是不孝的鳥獸,果然是這樣。”  按,這種事很新奇,所以陰府也很費斟酌,可知案情千變萬化,很難偏執一端。  據我所見,還有超出律條規範之外的。  有一個人離家外出,訛傳已死了。  他的父母於是把兒媳賣給別人做妾。  丈夫回家後,知道是父母賣了妻子,不能訴訟,便偷著到娶自己妻子的人家裏,等著會見了一麵,竟然攜妻逃了,過了一年又被抓獲。  認為這事不是通奸吧,則女方已男嫁人;定為通奸吧,則男方是女方原來的丈夫,官府沒有法律可援引使用。  又如劫盜之,別有一種類型,稱“趕蛋”,即不搶劫別人而專搶劫盜賊搶來的東西。  他們每每等到盜賊出外搶劫之,或者襲擊盜賊的巢穴,或在路上搶奪盜賊劫得的財物。  一天彼此格鬥起來,一同被執送到官府。  認為他們不是強盜,則他們確實強搶他人;把他們定為強盜,則他們搶奪的又是盜賊的贓物。  官府也沒有律條可以援引定案。  又比如女人因奸情而有孕,斷案處罰之後,官府依法將私生子判給奸夫。後來孩子生出來了,丈夫憤恨,殺了孩子。  奸夫控告他故意殺害自己的孩子。  雖然有法可依,但總覺得奸夫所控告的有理而無情,丈夫所做的有情而無理。  沒法把這案子加以公平判決。不知那些陰府官員遇到此類事情,又做怎樣的決斷?《閱微草堂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