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法典(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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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法典部分內容轉自其它帖子,其餘部分為自創。有不足的地方還請指出來,謝謝!!!我會堅持完成這部法典。)
第一條:所有人都有投票權選擇船長,而船長可以提出決鬥來維護自己的地位,失敗者被丟入大海。
第二條:禁止偷取同夥的東西,否則吊死,或者成為奴隸。
第三條:禁止在船上賭博,違者在背部打四十鞭子。
第四條:晚八點熄燈,喝酒必須去甲板。
第五條:經常擦拭武器,保證武器的鋒利。
第六條:帶女人上船的人會被處死。
第七條:叛徒和臨陣逃命的人會被處死。
第八條:同夥之間不能械鬥,可以進行決鬥,但必須有公證人,在沒有公證人的情況下殺死同夥會被丟入大海。
第九條:戰鬥中殘廢的海盜領取800枚金幣退休。
第十條:戰利品船長拿兩成,炮手分一成半,廚師與醫生分一成,其餘成員拿固定工資。
第十一條:搶劫金額不足一萬金幣,海盜有權殺死商船船長或者將船員變成奴隸變賣。
第十二條:被搶劫船隻進行抵抗,海盜有權殺死全船成員。
第十三條:不許搶劫老幼,強搶女人上船會被吊死,奴隸除外。
第十四條:被搶劫船隻有權向海盜船長提出決鬥,贏海盜退走,輸被搶劫船隻包括船員屬於海盜。
第十五條:搶劫客船隻能索取乘客與船員財產,不能動船隻物資。
第十六條:被搶劫船隻如果將海盜擊退,當前海域中的所有海盜將全力圍殺這條船隻,獲得物資平分。
第十七條:如有要求加入組織的人,必須繳納投名狀。
第十八條:搶劫商船金額達到十萬金幣,海盜可以護送商船安全駛出當前海域。
第十九條:被搶劫船隻上如有貴族,該貴族具有豁免權。
第二十條:海盜活動海域如屬於某國家,該國家有權征調海盜在戰爭期間為其戰鬥,該國家需要提供海盜一次無罪登陸權,僅限一天。
第二十一條:海盜可以拒絕國家在戰爭期間征調,但需保持中立。
第二十二條:該海域如同屬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戰爭期間征調海盜應支付至少十萬金幣。
第二十三條:海盜與海盜之間產生矛盾,必須經過該海域的海盜王同意才可以進行戰鬥,或者用決鬥的方式來證明對錯。(決鬥進行五場,沒有任何限製,隻有一方死亡才算結束。)
第二十四條:當海盜一族遇到不可抗拒的災難時,縱橫七海的七名海盜王要通過選舉或者決鬥來產生一名海盜大帝,領導海盜一族對抗災難。當災難結束時,海盜大帝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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