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三章 【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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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這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的“一條鞭法”可總稱為三利:一利簡化稅製、二利增加收入、三利方便征收稅款。

    就黃傑在夢中所知,這“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法”,是華夏曆史上的一次具有深遠曆史影響和曆史意義的社會變革,雖然比不了後世更為高效、牛叉的“間接稅”和“營改增”,就目前而言這“一條鞭法”可以說是最適用於大宋的良法。

    所以,黃傑這也才挖空心思與王黼一道將這“一條鞭法”給悄悄的夾帶進了《新青苗法》裏麵,借著如今大宋對金北征,大量遷徙遼東百姓的機會,將山東和陝西兩地作為稅法改革的特區來操作。

    首先在稅製上,黃傑版的“一條鞭法”依舊承襲兩稅法,依然設定夏秋征收兩稅,不過“稅戶”的劃分為新式的遞進製度,也即是初中高三階分稅製。

    其中,以一戶配田五十畝計,不論其配田是水田、旱田、瘠田或桑田,隻以二十畝糧田所產計稅,夏征每畝每年納稅糧食五鬥或等價銀錢為正稅,秋征每畝每年三鬥糧食或等價銀錢為役征,是為“初等稅戶”。

    以一戶配田五十畝起,至一百畝止,以糧田五十畝計稅,夏征每畝每年納稅糧食四鬥或等價銀錢為正稅,秋征每畝每年二鬥糧食或等價銀錢為役征,是為“中等稅戶”。

    以一戶配田一百畝起至盡其所有,以六成折算為糧田,夏征每畝每年納稅糧三鬥或等價銀錢為正稅,秋征每畝每年一鬥糧食或等價銀錢為役征,是為“高等稅戶”。

    其次,改製後的公田所不再追索有關“田皮”和“田骨”的契約,而是僅負責厘清、丈量田地實納稅額,同時以官府的信用作為背書,出麵向農田所有人租賃土地進行轉包官租。

    這所謂的“田皮”和“田骨”,也即是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很多時候土地所有人也即是地主因為自家所擁有的土地太多,為了不使土地荒蕪自然要找人來勞作耕種。

    其中,幹活的勞動力分為三種,第一種便是家仆、私奴、奴隸,其耕作土地的產出全歸主家所有;第二種是佃戶、莊客,這部分的勞動力與地主屬於雇傭關係,聽地主的安排組織生產,土地產出按照一定比例來進行分配;還有第三種便是自耕農,他們會出錢向地主購買“田皮”,也即是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然後自行組織生產和耕作,土地產出全歸個人所有,不用跟地主分配,也不用負責賦役。

    當然,還有第四種情況,那就是一些完全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自耕農,為了避稅和躲避,主動把田地的所有權,也即是田骨賣給形勢戶(官僚、豪紳、胥吏、地主被稱為形勢戶或官戶)與寺觀戶(僧侶、道士等占有土地的人戶被稱為寺觀戶),借助富人的佃戶之名來逃避徭役,這叫做“詭名挾佃”。

    那麽,問題就來了!

    按照以往曆朝曆代的做法和正常的邏輯,不應該是田地越少交的稅賦就應該越少麽?為什麽黃傑的新法反倒是地越少稅額越高?

    其實剛剛說過,由於北宋時期的賦役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和形勢戶為了減輕賦稅,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許多戶頭,稱作“詭名子戶”;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稱獻給僧寺、道觀,叫做“詭名寄產”;或是獻給形勢戶或官戶,借助富人的佃戶之名來逃避徭役,這叫做“詭名挾佃”。

    所以,在這麽一個情況下,還去搞什麽田地越少稅賦征收額度就越低的稅製,這不明顯是腦子進水了麽?

    那麽,幹脆就讓這些人求仁得仁、求財得財,反其道而行之,通過鼓勵土地兼並,設法提高土地的集中率和利用率,讓更懂得組織生產和善於經營的地主來使土地產出增量、增值。

    想想看,一旦黃傑的新法推行起來,大家發現這新法的不同之處是土地規模越大,征收的稅賦就越低,自然就會動腦筋將分散的土地和人丁、戶頭重新集中起來,而一旦集中起來後,在組織生產時勢必就不能繼續的各自為政,那麽作為組織者或者土地份額占大頭的參與一方,就必然有更多的話語權。

    而就現實而言,但凡是地主就沒有蠢笨傻的,這蠢笨傻的家夥自然也不可能成為地主,就算某個地主當真不聰明,可他不是有錢麽,可以雇管家、雇掌櫃、雇專業的匠人、長工來進行生產、更養得起牛馬來作為畜力,比起貧家小戶種個田都得全家老小齊上陣,壯丁拉籬、婦孺扒耬,這可不就強得多了?

    所以,一旦土地向地主和更高效的生產組織者和生產資料掌握者手裏集中後,由他們來組織生產,效益比起百姓單打獨鬥自然要更大更高。

    再有一點,既然這土地越集中,所征收的稅率也就越低,自然也就不會再有人去挖空心思搞什麽隱田和分戶了,如此一來官府實征所得隻怕要比以往更多。

    當然了,在推動良性土地集約化的同時,也不能排除會有惡性的土地兼並,那麽黃傑對此有沒有準備什麽應對計劃呢?當然有了!

    還記得前不久被黃傑挖出來複用的陳東不?既然這廝最大的長處和優點就是搞事情,當然不能就這麽明珠蒙塵、讓他就這麽呆在犄角旮旯裏發黴,安排他來個“八府巡按”巡查河東、河北、河西、河南四路八府,並且不考官(考察官員政績),專門巡查農、工、商、學政及釋、道諸事,就是在此處用他!

    除此之外,公田所還有一個職能,就是以官府的信用作為背書,出麵向土地主承租旱田、瘠田、下桑田、荒地、河灘、荒山、窪地等等品質和產出較差的土地,以銀錢提前支付租金,然後轉手官租給移民與自耕農,並負責《新青苗法》的落地工作,向農牧民貸出資金並組織墾荒、生產並供應、銷售一應的生產資料、種子、種畜、耕牛,以及提供與農業相關的服務等等。

    自然,公田所正是“八府巡按”主要巡察機構,有了陳東這樣的猛人坐鎮,還怕會有人搞事情?

    如此,也就將公田所這個原本用來坑害百姓的官僚機構,一下子就盤活了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