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luluxxsy 的長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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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luluxxsy發表於2010-5-2616:54:17
我覺得大大這本書寫得真的很好耶
把前麵寫了的看了一遍又一遍
越看越覺得的回味無窮
它的所帶來的感動,觸碰到我的soul深處了(好像有點誇張但是真的給了我這種感覺)
說說裏麵的關於那個小產的情節
我覺得那個孩子的確應該掉
很多小說裏麵
在男主辜負了女主的時候
都會讓女主懷孕然後離開
以後好有個寄托
but,我想說得是
憑什麽女人就天生犯賤的一定要為了一個已不愛她的人去生兒育女
就像女主說的那樣沒必要為了一個男人受苦當那個男人在風流快活的時候
女人,在當一個男人不再愛的她的時候
有了孩子又如何
照樣得不到所愛的男人的愛
既然如此何必把那個孩子生下來
最後也是徒增傷悲
矮子是在父母的期待下剩下來的
隻有母親的期待是不夠的
孩子也需要父愛
很喜歡冷
看得出來他現在對女主上心
而且文案裏麵也說了為了女主肚子裏麵的孩子“哭了”
一個男的如果為了一個女人哭
那麽他一定是很愛那個女人
愛到骨子裏麵了
有一個這麽愛自己的男人
我覺得沒有必要再留戀那個負心漢了
如果我是女主我一定會選擇那個讓我笑的人而不是一個讓我哭的男人
雖然說大多數女人都會留在讓自己哭的男人身邊
上麵隻是自己的一點小小的見解
對了大大,我記得美國是不允許墮胎的
墮胎貌似是違反法律的
所以。
這裏女主說要去美國墮胎好像有一點問題撒
作者回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但對於墮胎權的限製應采取“嚴格審查”標準,並提出“三階段標準”。
1在妊娠頭三個月(第1到第12周),墮胎危險性小於正常分娩,政府沒有必要為了保護孕婦健康而限製墮胎,胎兒也不具有體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醫生與孕婦磋商之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墮胎,不受法令限製;
2在妊娠頭三個月之後、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之前,墮胎危險性增加,政府得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目的而限製墮胎,但是,限製手段隻能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
3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後,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達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因而政府可以禁止墮胎。
謝謝親的長評,本文女主懷孕一個多月,去美國墮胎是可行的。(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