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庭審中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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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對李蔚有更多的了解,找出她的軟肋或是顧慮,說服她出庭作證,林巧前後往看守所和會所又跑了三次,得到的答複皆是,李蔚這人性格開朗,跟別人都能相處得來,而且平時花錢出手闊綽,穿戴也比普通員工好很多。
仔細想想,那天到訪李蔚家裏,家庭條件隻能說過得去,但算不上家境好的那種,可她房間裏放著的包包,還有化妝品,竟都是些大牌,以她的收入水平,是絕對沒法負擔的。
唯一的可能難道是……?
想到這裏,她趕緊掏出手機,給李蔚打了個電話,如之前一般,她並未接她的電話,她隻好以信息的形式把想說的話發了過去。
“李小姐,我知道你擔心的是什麽,你放心,你所擔心的事情,我保證不會發生。”
她不敢確定一定能說服李蔚,隻能盡力一試。
毫無意外地,依然沒有回應。
一直到開庭那天,李蔚仍沒有聯係她。
“敏儀,我們交換一下電話。”明月案件的開庭時間定在下午三點,出發前,她把敏儀叫到了辦公室。
敏儀從西服上衣口袋裏掏出自己的電話,遞給林巧:“怎麽了嗎?林律師。”
林巧接過助理的手機,然後把自己的手機遞過去:“我下午在開庭,不方便接電話,你幫我留意下手機有沒有一個叫李蔚的人打電話來,她是明月案件很重要的證人,千萬幫我穩住她,如果她真的打電話來了,一定要通知我,一定。”
許書言是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她在之前收到的開庭通知書中已經知曉,庭審前互相點頭致意,算是打過招呼,誰知,這個尋常的舉動落入葉菁的眼裏,卻百般不是滋味。
庭審中,檢方主張故意殺人,作為辯護人的林巧駁以正當防衛。
“辯護人,你主張被告人是正當防衛,可有證據證明?”坐在中間審判席上的許書言,視線從卷宗移到林巧身上。
“審判長,我申請傳喚證人。”林巧在起身的當口,瞄了一眼放在旁邊已調至靜音的手機,仍沒有李蔚的消息。
吩咐法警將證人鄭小燕帶至庭上指定證人席,宣誓過後,許書言示意林巧:“辯護人,請你開始發問。”
林巧離座,走到證人席前:“證人,被害人平日裏如何對待女員工?”
鄭小燕還沒來得及回答,就被葉菁打斷:“審判長,這是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辯護人,你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麽?”許書言循例發問。
“為了解釋案發當天,被害人為何會對被告人作出強暴的行為。”林巧轉過身,麵向審判席。
許書言點頭:“請你繼續發問。”
林巧示意鄭小燕回答。
“我們老板他經常對女員工動手動腳,特別是對一些年輕又比較漂亮的女員工。”
“他是怎麽動手動腳的?”林巧一步一步,問題緊扣案情。
“就是,摸大腿,掐胸部,摟腰,親臉之類的。”
自始至終,鄭小燕一直都低垂著頭,一方麵是初次到庭的緊張,另一方麵,是難以啟齒的羞辱。
“你們,就沒想過反抗?”
鄭小燕猛地抬頭,臉上似有不安:“反抗?大部分人都不敢,他說不聽話就炒我們魷魚。”
“你見過被害人騷擾過被告人嗎?”林巧問出關鍵所在。
鄭小燕肯定地點頭:“見過3次,一次在洗手間,一次在招待客人的包間,一次是在三樓VIP包間的走廊。”
“被告人有任何反抗或是抗拒的動作嗎?”
“有,明月有推拒。”
林巧問完話後,與審判席示意了一下,回到了座位。
還以為是什麽了不得的證據,葉菁不屑地與林巧對視一眼,走到證人席前:“證人,案發當天,你親眼見到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強暴行為嗎?”
鄭小燕搖頭:“沒有。”
“那麽,你有親眼見到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暴力行為嗎?”
鄭小燕仍舊搖頭。
檢方和辯護方發問完畢後,證人被法警帶了下去,林巧早知結果會是這樣,除了接受別無他法。
小劉接著被帶了上庭,按那天問小劉的問題又問了一遍後,林巧將案發當天案發時間前後的視頻提交給了法庭,在播放至關鍵地方時,將畫麵暫停放大,詢問小劉:“證人,這個時間點,你看到了什麽如此驚訝?”
“明月想出來,老板抓著明月的頭發往屋裏扯。”
“為什麽當時你不製止?”
“老板當時很凶的眼神看著我,我不敢多管閑事,怕丟了工作。”
“當時的時間,是什麽時候?”
“2月13日上午十點四十左右,當時我從會所大堂過去庫房,時間是十點三十三分,按往常的速度,大概需要十五分鍾,會所大堂到老板辦公室,走了一半的距離,時間應該也就是用了78分鍾左右。”
“你看到明月的時候,她手裏有任何的凶器嗎?”林巧繼續問道。
小劉回憶了一下,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沒有,當時明月一手抓著門把,一手捂住被扯住的頭發,手上沒有任何的凶器。”
葉菁對證人依然還是那個問題:“證人,案發當天,你親眼見到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強暴行為嗎?”
小劉:“沒有。”
“被害人當時除了扯住被告人的頭發,還有進行其他的暴力行為嗎?”
“這個我不清楚。”打開和關上房門,左右不過一分鍾的事情,他沒法辨得清楚。
“就你看到的瞬間,被害人對被告人有沒有除了扯頭發之外的暴力行為?”
“沒有。”
證人被帶下去後,葉菁麵向審判席:“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是為了製止被害人對其實施的強暴行為以及暴力行為,采取的正當防衛,但其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與被害人當時是有發生肢體上的衝突,卻並不足以證明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了強暴行為以及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行為,而被告人持刀將被害人殺害,確是證據確鑿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在訊問筆錄裏也承認被害人是她殺害的,另外,據凶案現場的員工證明,案發當時,被害人倒在被告人麵前,被告人手裏正握著沾滿被害人鮮血的水果刀,人證、物證俱在,故意殺人罪成立的各個要件均已具備,因此本檢察官堅持起訴意見書的起訴意見,被告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刑。”
待葉菁說完,林巧準備反駁,手機提示有新的信息進來,她心裏一緊,立刻向法庭申請休庭半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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