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章 把事情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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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哲旭大聲說道,說話的語氣聽起來比姚玲還要理直氣壯,仿佛真有一種為生民疾苦而奔走的氣勢。
“第一,我知道你們所謂的國安並非是社會問題執法機構,它的執法權僅限於國家安全方麵,所以該部門的相關文件不能當做有效證明,也不能代替公安機關執法證明。
同樣,此類案件為民事糾紛,由國安出麵調查不符合法律要求,我方要求對方律師出據公安機關的調查記錄,來確保證據的真實性。
第二,如果此案涉及到華夏國的國家安全,我方申請辦理案件移交手續,我做為大寒蟬國公民有權利及有義務保護我方公民在華夏國的安全,並按照國際法的要求將我方公民交由我國駐華夏國大使館處理。
第三,我……。”
蘇哲旭還要再說,審判長敲響了手中的法槌,打斷了蘇哲旭的話。
“被告方辯護人,請注意你的言詞,如你所說,我們現在進行的是民事案件審理,你可以對原告方提出的證據進行合理質證,但請不要在法庭上提出與本案無關的要求,另外,我提醒你一句,我國國家安全問題有專門部門進行處理,不在本案審理計劃當中,你所提出的訴求可以向你方大使館 提交申請,但如何處理,由其他部門裁定,如果你質證完畢,下麵請原告方律師進行補充。”
說完,看向姚玲道:“原告方,針對被告方律師提出的質疑,你有什麽補充的嗎?如果沒有,法庭將進行下一步。”
“我有補充,對方辯護人,我提供的相關部門證據,隻是我方國安部門在調查一項涉及安全問題時無意間得到的,按照《民法典》之相關要求,各部門在核查問題時,發現與本部門職責無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轉交給公安,法院,或檢察院以及紀檢等相關部門,另外,該證明隻證明我之前提供的證據為有效證據,並未對被告的行為進行直接指證。”
“我反對,該證明除印章外,沒有任何方麵可以體現為國安開據,我方要求國安相關人員提供證件當庭證明。”
“國安部門通過國安公開郵箱發送的相關文件,有據 可查,完全可以當做證明,找相關人證屬於故意拖延時間。”
“之前相關證據,對證明我方當事人的通話真實性存有疑義,而 且無法證明我方當事人孟敏的名下賬戶資金為非法收入。即然國安的所謂證明不能證明之前提交的所有證據,那就應按照相關規定暫時擱置。”
“被告人孟敏帳戶裏的資金雖然不多,但我們也有相關證據證明孟敏賬戶裏的資金均為非法所得,而且隻是非法所得的一部分。如果有必要,我會向法庭出示”
姚玲與蘇哲旭開始了正麵較量,兩個人唇槍舌劍寸步不讓,姚玲以法律為標準有理有據。蘇哲旭參考華夏國法律並融入了表情,動作,氣氛等盤外招,在法律上無懈可擊的同時,還加入了心理學方麵的盤外招。
“法庭正在審理,兩方辯護律師請遵守法庭規定。”
審判長再次敲響了法槌,提醒二人注意場合。
二人經過警告後,便一起安靜下來。
“法庭認為,原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做為此案的關鍵證據,二位辯護人還有沒有想說的或提交給法庭的?”
姚玲和蘇哲旭兩人都搖了搖頭。
蘇哲旭在等二次休庭,他需要與金有根聯係,必須通知大使館,將此事上升到國際問題上,隻有這樣,才能將此次審理押後,騰出時間處理一下相關問題。
“好,那麽休庭十分鍾,法庭需要核實並製定判斷結果。”
等審判長及參審人員走出法庭後,蘇哲旭立馬拿出電話,撥打給了金有根。還沒等金有根說話,蘇哲旭就急促地說道,“情況有變,對方有國安部門參與,立即通知大使館介入。快,馬上。”
說完就掛了電話,一把拉過孫明英道:“快,整理好網絡上關於李雲的最新動態,看來得通過這種方式給法庭施壓了。
姚玲一邊也在打電話,但蘇哲旭並不知道電話內容。
十分鍾很快就到了,審判長等所有人員歸位後,就要宣讀法庭審判結果。可還沒等張口,蘇哲旭馬上起身申請發言。
審判長隻好暫停宣讀,讓蘇哲旭發言。
“法官大人,我這裏出現新的情況需要上報法庭,請法庭根據情況酌情審判。”
按照法院審理規定,被告方為證清白,也可以提供證據,但在之前的庭審過程當中,蘇哲旭等人一直沒有提出有證據,審判長也就在休庭前程序化地說了一句,沒想到,蘇哲旭這個時候提交證據。
沒有辦法,隻好接過孫明英提交給法庭的一個優盤,在問清了優盤內內容後,選擇了當庭播放。這樣,也可以給姚玲等人一個應對時間。
錄像上,播放的是關於李雲辱罵毆打粉絲的錄像,錄像完結後,還有很多網友一邊倒的評論。
“被告,你拿出這個視頻想要表達什麽意思?”
審判長一臉嚴肅地問道,由不得他不嚴肅,這種事情可大可小,可要宣讀了這份審判結果,網上一定會對此案展開討伐,也不知什麽時候起,弱者有理甚囂塵上,很明顯 被李雲打的人就是普通人,是弱者,這個時候判李雲勝訴,可想而之得被網友罵成什麽樣。
“審判長,這份視頻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被告方無辜,因此不能當做本案證據。”
姚玲馬上提出自己的意見。
“另外,我關注了一下這個視頻的時間,明顯是剛剛開庭不久,對方辯護人試圖用這種輿論的方式,威脅或影響法院的公正判決。”
“法官大人,這個視頻證明原告平時確實有暴力傾向,雖然不能直接證明我方被告人無辜,但卻可以證明原告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或嚴重暴力傾向,所以,我建議,針對原告人進行精神方麵檢測,確保當前審理的案件事發時原告未處於病發狀態。”
“審判長,現有的證據已經表明確實是被告方陷害我方當事人,並對我方當事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法律不能以現在進行時事件做為之前案件的參考。”
仔細考慮了一下,審判長再次拿起了法槌,準備按照法律規定判決書。可法槌沒落地,一邊的審判員拉了一下審判長的衣角,然後湊到審判長的耳邊輕聲地說了些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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