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8 答辯

字數:2589   加入書籤

A+A-




    聽到起床鈴聲,阿雲鯉魚打挺似的坐了起來。

    打開工作手冊,把今天要做的事情,瀏覽了一遍。然後起床梳洗之後,來到了操場。

    橢圓形的操場跑道兩側樹坑已經挖好,隻待栽進樹苗了。想象夾著跑道的兩行楊樹長起來時的情形,綠樹成蔭,跑道上如同罩上了綠色的棚帳,同學們夏天的體育課,再也不用受烈日蒸烤之苦,阿雲不由地笑了。

    校園的規劃是鄭明們搞的,教學樓的前麵,有三個花壇,中間一個是圓形的,兩側的兩個是月牙型的,如兩隻大手,環抱著中間圓形的花壇。

    校園後麵的大操場上,橢圓形的跑道幾乎占了整個操場。操場的中間是籃球場,籃球場的周圍分布著乒乓球場地和羽毛球場地,讓空間充分地得到了運用。

    這兩行樹,是阿雲建議的,給偌大的操場一點綠,使操場有了生機。

    阿雲告訴帶操的郭老師,提醒學生當心跌到樹坑裏,就找鄭老師和段老師商量栽樹的事去了。

    門衛李老師送來了一個郵件袋。阿雲掃了一眼,知道新的一場官司又要開始了。

    安排好栽樹的事,回到教室,開始閱讀孫蘭等四十六戶的上訴書。

    一眼掃過了前麵雜項,直接閱讀對方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因阿雲訴我四十六戶宅基侵權一案,不服陽縣人民法院於年月19日陽望民初字第五十七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雒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年陽望民初字第五十七號民事判決。

    事實理由:一、本案一審法院沒有認準案件實質屬性,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程序,有悖於事實真相,錯誤判決。本案實質上是因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有關規定,首先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對爭執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確權。我們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所持有的宅基使用證與其實際應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不符,一審法院對此不進行深入調查,不顧我們對被上訴人的宅基使用證的合法性所提出的異議,有意偏袒被上訴人,致使上訴人的權益遭受巨大損失。

    二、本案一審判決回避問題實質,判決書前後矛盾。本案的焦點是一口井,一審法院是按“宅基侵權”受理,就是說這一口井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審判決卻把這一口井確認為公共用井,可又不能在上麵建公用水塔,顯然自相矛盾,難圓其說。

    綜上,1974年至今我們一直使用這口井,而被上訴人僅憑一紙誤證於年月主張其“權益”,實屬荒謬。

    故此,懇請雒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決。

    ……

    “老弟,對方上訴了。”撥通陳銘的電話,阿雲說。

    “想上訴就讓他們上訴去。現在還是那個人多欺負人少的時代嗎?現在是法製社會啊!”電話裏傳來陳銘的聲音。

    “我把對方的上訴書傳給你,你把答辯書寫寫。”

    “好!”陳銘說。

    大約半個小時後,“嘀”手機裏傳來了答辯書的內容。

    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書議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我持有的陽縣人民政府1986年12月領發的宅基使用證,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孫蘭等上訴人(一審被告)強行拆除我宅院圍牆,強行在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內建水塔實屬侵權,一審法院的判決錯在何處?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孫蘭等眾被告不聽法院的口頭裁定,強行繼續施工,建成水塔(起訴時僅有水塔地基),判決書送達後,又變本加厲,尋釁滋事,聚眾上訪,擾亂縣鄉政府辦公秩序,且斷截我家供水水管,強行將他們的水泵安置於井中,這不是侵權又是什麽?孫蘭等人眼中,還有沒有法律?還有沒有法庭?

    二、孫蘭等人的上訴狀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1我家宅基四至明確,宅證合法,何以需要重新確權?請問孫蘭等人,有什麽合法有效的證件,同我家爭執呢?

    2問題的實質是孫蘭等人強拆我宅圍牆,改變水井現狀,強行建水塔,這不是侵權又是什麽?

    綜上,上訴人孫蘭等人煽風點火,尋釁滋事,無理取鬧,仗勢欺人,我家堅決不答應,我家懇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無理纏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