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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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變態心理學的概念

    變態心理學(abnoral  psychology)又稱病理心理學(pathological  psychology),是研究人的異常心理過程和異常個性心理特征的科學。它研究認識、情感、意誌、智能、人格等方麵的異常表現,探討異常心理的發生、發展、變化的原因和規律。它不僅要描述異常心理現象並進行分類和解釋,還要說明其本質和發生機理,以便理解、預測和有效地控製人的行為。

    變態心理學是醫學心理學中發展最早的一個分支,是研究異常心理的學科。對變態心理要下個明確的定義是比較困難的,變態心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凡是偏離正常的心理過程或行為均屬廣義的變態心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所下的定義,這些變態心理患者雖然既無疾病,也無缺陷,但他們在身體上、精神上和社會適應能力方麵並未處在完好的狀態。狹義的變態心理一般指“精神疾病”,如焦慮、抑鬱、性變態、藥癮、酒癖及幻覺、妄想等各種神經症和精神病。

    對變態心理和精神疾病的認識,與社會文化密切相關。在歐洲中世紀時代,精神病人被認為是魔鬼附體,因此用祈禱、符咒、驅鬼等方法治療,甚至用殘酷的拷問、審訊、炙烙皮膚、長針穿舌等對待病人,認為這是處罰躲在人體內的魔鬼,借以“拯救”病人。而對,則認為是女人,特別是女巫所激起的邪惡,於是教皇指定編輯了一本《魔鬼的錘子》(alle  aleficaru)於1487年發表,書中揭露女巫所施行的邪惡手段,指出要給予嚴厲處罰,有不少女性因此被活活燒死。17世紀以後,工業革命推動了科學的進步,醫學也逐漸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18世紀法國大革命勝利後,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比奈(pel)第一個被任命為“瘋人院”的院長,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鐵鏈和枷鎖,把瘋人院變成了醫院,進行了劃時代的改革。從這時開始,精神病才被看做是一種需要治療的疾病,精神病人被看做是社會的成員。

    在我國古代,也認為變態心理、精神異常與鬼神有關,如《荀子·解蔽》說“凡人之有鬼也,必以其感忽之間、疑玄之時正之。此人之所以無有而有無之時也。”認為幻覺是因為“有鬼也”,驅除之首靠巫術。長期把精神病患者關在寺廟,鎖於庭柱。之所以如此,乃因科學文化的不發達,宗教迷信乘虛而入,影響人們對變態心理的認識。現今普遍一致的觀點認為,變態心理是因為沒有能力按社會認可的適宜方式行動,以致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的。其所以“沒有能力”,是由於存在著器質性或機能性的缺陷。

    除此之外,由於社會環境、風俗習慣、道德標準不同,對變態心理的標準認識也有不同。現代許多學者認為,如與當時當地的社會相適應,與環境協調一致的,就是正常心理,否則屬變態心理。例如對同性戀,在許多國家,特別東方一些國家,認為這是一種變態心理,有的地區還要繩之以法。而在某些國家,如阿拉伯國家某些地區,則認為是正常心態,也是合法的。這是導致變態心理概念不統一的原因之一。

    此外,一個正常人有時也會摻雜某些變態心理與變態行為,因此正常與非正常之間常錯綜複雜地交織在一起,使人難以精確分辨。

    由於人們對變態心理的精神疾病在認識上不易取得一致,因此對變態心理目前還無一致公認的定義,但對它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變態與常態,是相對而言。同一個人,變態與常態心理可同時交織在一起,要看哪一個是其主要方麵。對變態心理的認識,受社會環境、風俗習慣、道德標準、科學文化、價值觀念等的影響,特別因時代及地區不同而有差異。對變態心理應該從唯物辯證法的觀點去認識,要與實際相結合,隨時代而變化更新。

    變態心理學與精神病學雖然研究對象都是心理變態,但它們仍有不同之處。精神病學是從醫學角度研究精神疾病的病因、發病機理、臨床表現、診斷、治療、護理和預防方法。變態心理學則從心理學角度研究異常心理過程和人格特征發生的原因和機製。除精神病人外,還研究非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在患軀體疾病、應用藥物或其他特殊情境下出現的異常心理和行為。

    二、正常與異常心理的判斷標準

    變態心理學既然要研究心理變態,就要承認心理有正常和異常之分。在一般情況下,兩者有著實質性的差異,必須加以區分。但是,心理正常與否卻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普遍適合的絕對標準,心理正常和異常的界限既隨時代而變遷,也因社會文化的差異而變動。因此,正常和異常的界限不能絕對地確定。判斷一個人心理是否變態,隻有把他的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置於當時的客觀環境、社會文化背景中加以考慮,和社會認可的行為常模比較,才能判斷他有無心理變態。

    我們認為心理正常和異常之間存在著界限,區分正常心理和異常心理通常按以下四條標準進行判斷。

    (一)內省經驗標準

    內省經驗標準指兩個方麵,其一是病人的主觀體驗,即病人自己覺得有焦慮、抑鬱或沒有明顯原因的不適感,或自己不能適當地控製自己的行為,因而尋求他人支持或幫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沒有這種不適感反而可能提示有心理變態,如親人亡故,沒有一點悲傷情緒,也需考慮其可能有心理變態。其二是從觀察者而言,即觀察者根據自己的經驗作出心理正常和異常的判斷。盡管這種判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其標準因人而異,但觀察者們根據其積累的經驗,也可形成大致相近的評價標準。故對大多數心理變態仍可取得一致的看法。

    (二)統計學標準

    在普通人群中,對人們的心理特征進行測量的結果常顯示常態分布,居中的大多數人心理正常,而遠離中間的兩端被視為異常。因此,決定一個人的心理正常或異常,應以其心理特征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而決定。顯然心理正常與異常是相對的,是一個連續的變量。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則表現越不正常。

    統計學標準提供了心理特征的量化資料,比較客觀,也便於比較。但這種標準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智力超常的人在人群中是極少數,但不能被認為是病態。所以統計學標準也不是普遍適用的。

    (三)醫學標準

    這種標準是將心理變態當做軀體疾病一樣看待。認為精神疾病的某些心理現象或行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變化的依據。其心理表現被視為疾病的症狀,其產生原因則歸結為腦功能失調。這一標準為臨床醫師們廣泛采用。他們深信心理障礙病人的腦部應有病理過程存在。有些目前尚未發現病理改變的心理障礙,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進一步發展,將來是會發現細微的病理改變的。這種病理變化的存在是心理正常與異常劃分的可靠根據。醫學標準比較客觀,十分重視物理、化學檢查和心理生理測定,許多醫學的概念也被變態心理學所采用。但是,醫學標準也並不完全令人滿意。雖然器質性心理障礙使用醫學標準非常有效,但對像人格障礙、神經症等功能性心理障礙則無能為力。由於心理障礙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因此,劃分心理正常與異常還需要其他的標準。

    (四)社會適應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人們維持著生理心理的平衡狀態,人能依照社會生活的需要去適應環境和改造環境。因此,正常人的行為符合社會準則,能根據社會要求和道德規範行事,即其行為符合社會常模,是適應性行為。如果一個人不能按照社會認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形成不適應時,則認為此人存在著心理異常。這裏正常或異常主要是與社會常模相比較而言。許多心理學家主要從社會適應的角度提出判斷心理是否正常的項目,如馬斯洛(aslow)等提出了以下十項標準(1)有充分的適應能力;(2)充分了解自己,並能對自己的能力作恰當的估計;(3)生活目標能切合實際;(4)與現實環境保持接觸;(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諧;(6)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7)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8)適度的情緒發泄與控製;()在不違背集體意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個性;(10)在不違背社會規範的情況下,個人基本需要能適當滿足。

    以上十項說明了心理正常的大致情形,但是正常人群中這些方麵也並不完全一樣,其變化幅度是很大的。因此,判斷一個人心理正常或異常,隻能通過比較的方法,首先與社會認可的行為比較,如果一個人行為不能為常人所理解,此人就可能有心理障礙。其次,是與一個人以往一貫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相比較,看其心理過程或心理特征是否發生了顯著變化,即與常態有無明顯不同。通過比較,明顯的心理變態不難判斷,較輕的心理變態,其行為改變不明顯,判斷比較困難。此外,社會適應標準還受到地區、時代、社會習俗及文化的影響。因此,心理正常與異常是相對的。

    上述每一種標準都有其根據,對判斷心理正常與異常都有一定使用價值,但都不能單獨用來解決全部問題。應互相補充,對各種心理現象進行科學的、綜合的分析,才能作出心理有無異常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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