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冬蟲夏草數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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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麵的細節,冠蘭是不知道的,她也沒辦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實、證據。
法警報告:“證人到現在隻來了一個人,我問他,他說是殷企業的二弟,是否帶上來?”
冠蘭說暫時不帶。她眼睛看了一下書記員小馬,示意什麽情況?小馬上來說:“我下午開庭前還打了電話,殷企業說他一定會準時來的。我剛才打電話沒人接。”
辯護人鍾大鵬搶話:“審判長,證人殷企業還沒來,可否出示他的證言筆錄。”
冠蘭:“公訴人,證人未到庭作證是否可以出示證人證言?”旁聽席有人不理解,小聲議論著:你是審判長怎麽征求公訴人的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簡單,這種證言無法確定真偽。
冠蘭說:“本庭支持公訴人的意見。”
鍾大鵬並沒有因審判長否決自己的要求而沮喪,他根本不再乎,繼續說:“審判長,允許我向被告人發問。”
“允許。”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在列舉證據時,你向辦案人員交待,殷企業送你冬蟲夏草時,他還說了‘是他通過別人在海青省購買來的。’這裏‘別人’是誰?殷企業有沒有告訴其人?”
“我想起來了,當時殷企業沒有說別人是誰,見我品嚐了一顆冬蟲夏草之後,他又說這冬蟲夏草不會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從海青省買來的,是正宗的好貨。”楊阿偉這不屬於翻供,而是被辯護律師撿了個漏。
“審判長,反對辯護人發問與本案無關的內容。”英花說。
“反對無效。繼續。”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剛才所說,證明殷企業當時送他冬蟲夏草,是殷企業委托他二弟從海青省購買來的。足以證明他二弟與本案有牽連,現已到庭,請允許出庭作證。”
“殷企業的二弟出庭作證是庭前會議決定的,允許。”
通過辯護人,公訴人的發問,得知:殷企業的二弟是做中藥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購大量的新鮮冬蟲夏草加工後出售。201x年他大哥說要正宗冬蟲夏草送禮,並囑咐他想辦法開一張100萬元收購藥材地藥店的正規發票。後來他給了他大哥一點冬蟲夏草和一張100萬元的發票,發票是他通過熟人在‘海青健健藥店’交了6萬稅錢買來的。
鍾大鵬問:“你給你大哥的冬蟲夏草你有沒有估算大概多少市場價。”
“這個不好說,我說100萬我說1萬,有誰能證明?有誰能鑒定?再說這是生意秘密,與本案無關。”
有的聽眾認為鍾大鵬提得問題傻乎乎,沒有水平,其實不然,他是借殷企業二弟之口,告訴大廳所有的人,本案中的冬蟲夏草的價格無法確定,更何況該贓物已經消毀。
到了這時候,直接證人當事人殷企業不來,僅有殷企業二弟之口,是證明不了殷企業到底送了多少冬蟲夏草給楊阿偉的,是證明不了開虛假發票一事的。盡管有辯護人提交的‘海青健健藥店’出示的證明書,但這樣證明書誰都會提出質疑,認為是辯護人自己開的虛假證明書是正常的思維。殷企業二弟之言想要為楊阿偉洗脫這宗受賄罪是蒼白無力的。
這種厲害關係冠蘭、鍾大鵬、英花是知道的。當事人證人不來,不翻供怎麽幫忙?
冠蘭急了,因為冠蘭答應徐琳在法律的框架內幫她一把;鍾大鵬急了,因為鍾大鵬的辯護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想不到英花也急了,因為徐琳通過英花的老公關係找上了英花的家門。
英花的老公在陽明區當社保局局長。說來無巧不成書,她老公最早是區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科員,從科員到副局長到社保局局長,是徐琳一手扶他上馬的。競爭副局長的崗位時,夫妻倆還專門拜見徐琳,請徐琳局長出手相助,提攜之恩,永記在心。在徐琳的運作下,英花老公如願以償當上副局長。不久,社保局局長因違紀挪用公款免職,區委初定由區紀委副書記暫時主持社保局工作,征求意見時,徐琳此時是分管副區長了,力薦英花老公,說社保工作不比其他行政工作,一定要熟習相關業務的人來領導,英花老公不僅清正廉潔,而且業務精熟。就這樣,區裏給了英花老公獨當一麵工作的機會。果然,英花老公不負眾望,工作出色,不久任命為社保局局長。官場上誰都清楚,副局長與社保局局長無論權力重用不可同等而語。英花夫婦為此感激涕零。
當徐琳來到了英花家,不等徐琳把話說完,英花就答應盡自已的能量一定幫她一把,同時告訴徐琳,法院審理時涉案當事人證人當庭的言證,相當重要,尤其是受賄之類的案子,如果當事人證人當庭翻供,法院一般都采用這樣的證據。話說得這麽明了,而且與辯護律師說得一樣,證人到庭的是何等的重要,徐琳死死的揪著證人不放。
庭前會議,當鍾大鵬說庭審將提供新的證據並提出相關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英花沒反對,表示同意。會議後在沒人的場合,她對冠蘭說:“冠姐,楊阿偉的第一夫人徐琳蠻會做人的,我老公就是她一手提拔的,唉,我不知道怎麽辦好?”
冠蘭笑了一下回答:“哦,我知道了,誰叫我們是姐妹呢?”下麵的話還要說下去嗎?
中國的人情世故太複雜,找熟人辦事似乎是一種慣例,這種慣例的演繹,為行賄受賄提供了溫床。在法製文明發達的國家,不管是誰工作之餘上法官的家門,或者請法官到酒樓茶樓一坐,談案子方麵的事請求幫忙都涉嫌行賄或者類似我國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說法製文明發達的國家也沒有人願意出麵為案子上的說情,如果請之,人家會感到奇怪,反問,你怎麽會有這種想法?不感到這是犯法或者說不感這是恥辱嗎?而我國反過來了,你怎麽這種蠢,不去找人說情?而被請出麵的人為之說情的也樂此不彼。這種現象司空見慣,成常生態了。這既是兩種文化的差異,也是兩種法製的觀念。
像冠蘭、英花麵對的這種情況,按有關的規定是絕對不能在家裏與來求情的人見麵的。但是她們拒絕得了嗎?這就是中國的特色與國情。
這還算好的,冠蘭、英花僅從情字和麵子的角度出發,在不違反原則的情況下伸手相助。倘若貪婪,昧著良心,打著哈哈,不說受收大錢嗎,弄兩個小錢花花不也是小菜一碟!
殷企業總算出來了,與徐琳和民警阿姨一起來的。
辯護人鍾大鵬得到冠蘭的允許下,來回問殷企業和楊阿偉。
“證人當事人。你送給被告人的冬蟲夏草是從哪裏購買的?”
殷企業回答:“不是購買的,是我從二弟哪裏拿來的。”“有多少?”
“有一盒。”
“你是否全部送給我的當事人?”
“我留下了一點自己吃餘下的全部送給了楊阿偉。”
“被告人,殷企業送你冬蟲夏草時裏麵是不是有一張發票,”
楊阿偉答:“是,有一張100萬元的發票,放在冬蟲夏草的下麵。事後我才見到。”
“證人,這張發票是哪裏來的?”
“發票是我讓我二弟開的,他是做藥材生意的。”
“證人,你為什麽不如實向辦案人員講清楚,冬蟲夏草是從你二弟那裏拿的?”
“辦案人員沒問我,隻問我是不是送了100萬元的冬蟲夏草,我說是,有發票為證。同時,我怕檢察機關找我二弟麻煩。”
下麵的發問兩個問題與詢問熊老板的一樣,如“你為什麽要開虛假的發票?”“你為什麽在檢察院不如實講出自己開虛假發票的事情?”
殷企業的回答與熊商人的回答幾乎是一個版本,好像一個師傅教出來的。
英花發問的開場白也與發問熊商人大同小異。
“證人,你201x年4月15向檢察院辦案人員的陳述之詞是否屬實。”
殷企業:“是。”
“審判長,請允許通過電子視頻展示證人,4月15日向檢察院辦案人員的陳述之詞中的相關內容。”
“允許。”
電子視頻上顯示證人殷企業在檢察院的供述筆錄:“我去楊書記辦公室,目的是請求縣裏降低土地起拍價,他不願意,說沒辦法。於是我拿出事先準備送的冬蟲夏草給他。他說不要,我放在桌上就走了。”
英花又問:“證人,以上這段話是不是你所言。”
“是我所言,但我沒有完整的表述清楚。”
“審判長我的發問完畢。”因為展示的這段筆錄任何人都知道,殷企業之所以送冬蟲夏草,目的是請楊阿偉出麵降低土地起拍價,英花認為沒有必要再問下去了。
殷企業說:“審判長,請允許我就公訴人剛才展示我向辦案人員所言,再一次表述本意。”
“允許。”
“在縣裏宴請我們這些商會會長時,我就聽說楊書記有咳嗽的老毛病,我當時還說過送點好藥他治病的。後來我在二弟那裏拿了一點冬蟲夏草準備送他,在他辦公室裏見麵開始談的是請求縣裏降低土地起拍價的事,這不錯,但楊書記不願,他說是縣裏決定了的事沒辦法。他要去鄉鎮調研,出門之前,我拿出了冬蟲夏草送他,楊書記說不要,還說如果是為了降低土地起拍價而送我冬蟲夏草,請我拿回去。我說是送給你治病的藥與任何事不搭架,這才沒吭聲,於是我放下冬蟲夏草就走了。”
冠蘭以為英花會繼續發問,並示意她是否還要發問,誰知她低下頭在看案卷。
鍾大鵬趕緊插話:“審判長,允許我向被告人發問。”
“允許”
楊阿偉:“被告人,在縣裏宴請商會會長時,你是否說過你有咳嗽的老毛病?”
“是。”
“宴會上殷老板是否說過送你冬蟲夏草的事?”
“說了送點好藥,但沒有說是送冬蟲夏草。”
“殷老板送你冬蟲夏草當時是個什麽情況?”
楊阿偉重複在辦案人員麵前的交待,最後說:“他見我不收,他說是從他二弟那裏拿的上等的好貨,送給我冬蟲夏草是給我治咳嗽的與其他任何事不搭架,我才默許的收下了。”
鍾大鵬說:“審判長,剛才證人當事人與被告人所言相互對應,證人當事人找楊阿偉目的是請求降低土地起拍價,但不等於他送冬蟲夏草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土地起拍價,此目的不是彼目的。再說為了降低土地起拍價,他是在土地流拍後,去找被告人,是送給兩個鋪麵兩套房子才實現的,這在上午的第九宗受賄罪的證據中包括為取得項目用地送的100萬元就已經明確的了,被告人也認罪了。所以這件事要分開來談,不要把送冬蟲夏草與降低土地起拍價的事攪在一起。”
“辯護人,現在是調查證據階段,你的辯點本庭已經明白,在等下有辯論的環節,你可以充分展開。”冠蘭又看了看英花,問英花:“公訴人還有什麽要問的嗎?”英花搖搖頭。
冠蘭接著說:“證人當事人,你送被告人冬蟲夏草的目的是什麽?”
“是給他治咳嗽病的,不與其他任何事搭架。”
好,冠蘭要的就是這句話,這句話對否定楊阿偉收受冬蟲夏草之物為他人謀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後來,在合議庭評議時,對楊阿偉收受熊商人的冬蟲夏草,冠蘭主張采納公訴人英花的意見,楊阿偉盡管是在上海住院期間,收受的他人的禮物是治病的藥材,但他不是一個縣委書記,如果沒幫熊商人融資貸款,一個原本沒交情的熊商人斷然是不會送這些貴重的藥材的,由於熊商人實際購冬蟲夏草20萬元,所以認定為受賄標的為20萬元。
對於殷企業送冬蟲夏草一事,根據證人當事人殷企業的當庭所言以及他二弟所言,根據辯護人當庭提交的‘海青健健藥店’的證明書,由於無法認定所送冬蟲夏草的有多少與價錢是多少,加上所送冬蟲夏草又是以被告人治病為名。冠蘭建議不列為受賄內容。
合議庭成員高永紅人民陪審員張清均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