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提防經濟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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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年法院共受理審結各類詐騙案件110089件,其中涉及經濟合同詐騙的罪案58512件,竟占了總詐騙案件的53.14%。經濟合同詐騙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1)犯罪主體以團夥形式共同策劃實施犯罪行為。如李某與池某、鄭某經預謀後,以“xx旅遊保健日用品廠”的名義,化名為“陳清祥”、“陳紹德”等,在一些電視台發布合作加工香濕巾的虛假廣告,與他人簽訂所謂“委托來料加工”協議,騙取他人設備訂金。
    (2)利用聯營合同詐騙。非法成立法人,以聯營辦廠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這種情形為夥同他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卻利用刊登虛假廣告尋求聯營辦廠名義,以虛構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貨款後逃匿。如鄭某夥同他人以聯營辦廠為誘餌,非法成立“xx市利龍實業有限公司”,騙取江某信任,並與其簽訂生產婦用衛生巾的“聯營協議書”,在收取江某7萬元購買設備款後便逃之夭夭。
    (3)利用購銷合同詐騙。這種情形表現為明知自己是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企業實體,而在與對方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後不付貨款。如杜某經營自己的一家百貨供應站,雖經工商管理局登記注冊,但自己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他與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家用淨水器及配件和台式飲水機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貨到付款。對方依約定將價值68360元的貨物運到後,杜某收受對方貨物,卻采取欺騙的方法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
    (4)利用刊登虛假廣告、偽造公司證件及印章的手段進行合同詐騙。如池某、鄭某、吳某等以虛構“xx省xx縣恒通石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在《xx都市報》和《xx日報》上刊登虛假合作辦廠廣告,並偽造公司印章,租用多處民宅作為從事詐騙用的辦公場所,騙取他人信任,簽訂“委托加工生產石製品”的合同書,分別騙取蔡某、李某、張某等數人合同信用金合計37000元。
    (5)利用信譽進行詐騙。首先騙取信任,然後詐騙剩餘貨款。如吳某、劉某租用某地一間店麵作為紙製品的經銷點進行詐騙活動,二人以履行部分合同騙取廠家的信任,繼而騙取剩餘紙製品貨款的方法,先後3次從某地紙品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第一次貨款、騙取第二批貨物款的方法,共詐騙了價值64500元的紙製品。
    某“空殼”公司專門通過網站發布虛假供貨信息,簽訂交易合同,先後詐騙受害單位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當地中級法院日前開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資和合同詐騙受審。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11月,孫惠豐與劉碧信作為發起人和股東,向他人借款50萬元,注冊成立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孫惠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兩人將注冊資金全部抽逃,公司遂成為“空殼”公司。
    200上獲知一家貿易公司求購金屬矽的信息,孫惠豐立即安排人與對方業務員洽談,聲稱有現貨可供,取得對方信任。與對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163.5萬餘元的購銷合同兩份後,對方公司便將24.6萬元預付款匯到公司賬上。公司因無實際履約能力,在對方多次催促下,退還8萬元,餘款16.6萬元被孫惠豐提現轉移占為己有。
    公司通過這種手段,先後詐騙一係列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這些資金均被孫惠豐轉移提現,非法占為己有。
    合同詐騙的受害方有一個通病,就是對自己的產品質量和工廠規模缺乏信心,而騙子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的這種弱點。破解方法十分簡單:他要貨,你邀他來廠考察。如果他不肯來的,十有八九是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