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企業出入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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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企業安全及使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製定規則。
第二條 範圍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企業時,應遵守本規則規定,由保安負責管理。
第二章 人員出入管理
第三條 本企業人員
1上下班應穿著製服,佩掛胸章於左胸處,始得打卡出入。
2助理工程師以上人員及因公需要經常出入企業人員經企業主管核準者,可以隨時出入。
3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出入企業時,應憑“從業人員出入門證”,一式三聯經部門主管核簽後,公出人員可憑第二聯經企業保安簽注進入時間後進入。
4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出企業時,應在門衛室填寫“企業人員出入證”。
5本企業員工上班時間請假,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後打卡出門。
第四條 非本企業人員
因公需入企業者,應填寫登記單並經保安核實身份證件後,領取及佩帶“臨時通行證”進入企業。完事後向守門保安交還此證,由保安在登記單上填寫出門時間。
第五條 參觀人員
1政府機關、民意代表、人民團體或本企業人員親友如有必要進入企業參觀時,由經辦人員或申請人按經劃定準許參觀的路線經總經辦核準後通知各有關部門並派員引導參觀。
2參觀非經劃定準許參觀之區域者,需呈總經理核準。
3部門經理以上人員陪伴賓客參觀,事前可免辦申請手續,但事後當日內應補填“參觀申請登記單”送保安簽注具體進出時間後送總經辦存查。
4參觀時間以上班時間為限。
第三章 車輛出入管理
第六條 廠商車輛
1交貨車輛憑主管部門經理核發的“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經門口保安查對簽注時間後進入。
交貨車輛卸貨後空車出門憑“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由經辦人簽章,經保安查驗簽注時間後出門。如有其他物品裝載於同一車輛內者,除“車輛/人員出入門證”注明外,應於進門時由保安隨車前往交貨地點會同卸貨後並隨車至門口放行。
2提運企業貨品車輛憑主管部門經理核發的“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經門口保安查對簽注時間後進門。如持有主管部門經理核發的“料品交運單”、“物品出入門證”等或主管部門經理核發的“成品交運單”亦可作為入門憑證。
提運企業貨品的車輛憑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料品交運單”或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成品交貨單”至指定地點由點交人點交裝車,車輛駛抵門口時,保安應加以抽查並簽注時間後放行。
第七條 企業物品
物品出入,調撥成品的應憑“成品交運單”,調撥或轉移出門的材料應憑“材料調撥單”。如使用部門領料須進門者,應憑“材料領用單”。各項憑證均應經各相關部門主管核準,並經門口保安注明詳細內容後放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外來車輛、物品出入時間1入門: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2出門:每日下午6時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時間外出時,主管部門應事先通知保安部門轉達門衛室。
第九條 禁止攜帶照相機進入企業,如經總經辦特準者不在此限,但須嚴加管製,不得逾越指定準許攝影的底線。
第十條 出入管理如有異常情形,保安應即填報“異常報告單”呈主管批準後呈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