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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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在輿論的壓力下,盡管是由更高層專家重新檢驗的,依然是維護原判,主要原因就在於他們是針對法院的判決的複核。但是,我倒認為,法院在這件案件中起的作用不是主要的,問題出在檢察機關上麵!”
“嗷,你說說,你說說!”邱再寶的興趣越發高了。
得到了邱再寶的鼓勵,林德明開始把這些天的一些想法一股腦兒地兜了出來:
“在我國,被告人被賦予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公訴人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公訴人在代表國家利益的同時,也理所當然地被認為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應當說,公訴人與被害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在根本目的上是相同的,都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恢複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說,公訴人是代表國家代替被害人行使起訴權,和被害人是目標、利益基本一致的控方組合。”
“在法庭上,由法官代表的法院,由公訴人代表的檢察機關,由律師代表的被告或當事人本人,組成了一個三角形的關係,即便不是等邊三角形,也一定是等腰三角形。一般來說,法官隻是來做最終裁決,根據的隻是公訴人和被告的各自的控辯結果。
“可是在這個案子裏,原來非常囂張的被告,經過了律師或其他高人的指點,表現的非常老練,老練的把她說成是一個一膽小糊塗到一問三不知的小女人也不為過。你根本不相信這個人會在那天喪失理智猖狂地用車撞人。原告或犯罪分子狡猾或為自己辯護,這是可以理解的,這是出於人的本能。不能理解的是公訴人!
“當天,被害人無一出場,公訴人理應作為控方的唯一的代表更加要獨立承擔起控訴的舉證責任,而能否實現對犯罪的有效追訴,將完全依賴於公訴人能否在法庭上充分有效地舉證。而公訴人對於被告那種‘溫柔’的提問,幫助被告完成了‘操作過失’這一關鍵定性的過程,給我的疑問是,他和被害人的目標、利益根本有沒有基本的一致?這樣的控方組合,首先就出了極大的問題。因此,在被告的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被害人的權利就沒有得到任何保障。這樣的三角形結構就得到了破壞,法院或法官的判決就有了極大的自由度,或者說有了極大的空間。所以,指責法院還不是案件的關鍵,法院即使偏袒,還有個重審程序。關鍵在於檢察院!”
林德明結束了講話,邱再寶用讚許的眼光看著這個年輕人。
邱再寶知道,隨著h省省委副書記何愛憐2004年被立案審查後,轟動一時的“寶馬撞人案”中的檢察官馬上也出了問題。辦理“寶馬撞人案”的黑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王九林也被立案偵查,其中的一個原因是在“寶馬撞人案”中接受當事人的“吃”和“請”。當年,邱再寶也參加了對王九林的偵查。
“小林啊,我再來問你一個問題:那麽多的高級的技術專家來複查此案,為什麽不能給出s是故意撞人的結論,而維持過失撞人的原判哪?”邱再寶繼續發問,目的是想看看這個年輕人的智商究竟有多高?
“還是主觀上的因素!”林德明肯定的說。
“為什麽?”邱再寶追問。
“由於庭審的基礎打好了,要推翻公訴人的那一套,除了要有極大的勇氣外還是一個大的工程,短時間內很難做到。我隻說技術上的,因為沒有一個技術專家提出這麽個問題……“林德明欲說還休。
“嗷……”這次不隻是邱再寶,所有人的胃口都被吊了起來!
辦公室裏洋溢著一種緊張卻又興奮的氣氛,其餘的四個人都想聽聽這個到市衙門局報到還不滿一個月的衙門戰線上的新人,到底有什麽驚人的發現!
為什麽他敢於挑戰這麽多的司法和技術專家,其中不少是權威。
他的“主觀上的因素”的這種指責,是一個不大不小、可大可小的帽子,可以和腐敗有關,至少不僅僅和技術水平有關!
“s在事故中受傷了沒有?”林德明問,樣子就像法庭上的公訴人。
其餘的人麵麵相覷,似乎在回想。
答案是肯定的。
這個問題,的確至今還沒見有人質疑過。
林德明笑著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想,當初公訴人要是轉而不去問那些無關緊要的問題,就問這麽個問題,過失殺人的說法,馬上就會站不住腳。即便是事後複查時,隻要有一個技術專家,不,不一定非要是技術專家,隻要有人問出這麽個問題,很多結論可能當初就能改變!”
林德明接著開始回放起當初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