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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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看,公訴人多溫柔啊,如果是我們從那些香港電影裏看到的公訴人,他一定會這麽樣”
說著,他站了起來,模仿起電影裏的公訴人。
“被告,你在撞人前和被害人有過激烈的語言和肢體衝突,是不是,是不是,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
“被告,你覺得那個鄉下女人太可惡了,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是不是?
“被告,你重新上車時一定是氣壞了,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是不是?
“被告,你當時氣壞了,氣的腦子一片空白,腦子裏隻想一件事,氣死我了,是不是?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
“被告,你把車子從停車檔一下子換到了快車檔,心裏就想著一件事,撞死她!是不是?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
“被告,你把車了撞上去以後,感到非常的解氣,感到了宣泄的快感,是不是?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是不是?
“被告,你看到你的車撞到了人,你一點不怕,是不是?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
“被告,這個時候你反而很興奮。是不是?你不要解釋,你隻要回答我:是,還是不是。是不是,是不是……”
接著,林德明回坐到自己的位置上向大家解釋道:“一般來講,被告和被害人在短時間之內發生了這麽激烈的字體和語言對抗,公訴人必須這麽問,因為,這一連串的事情是連續發生的,被告完全可能情緒失控,怒火萬丈,產生了不理智的想法,而不理智的念想才是不理智的行動的誘因。實際上,隻要時間區間相當長,而不是這麽激烈衝突的話,當事人完全可以冷靜下來,也不會有如此悲劇產生。在這裏,我可以提一個建議,其實,我們是否可以修改一下刑法以後,汽車撞死人的事件如果在汽車司機與死者有過語言或肉體衝突之後的短時間發生,那麽,無一例外,屬於故意殺人!”
“有意和故意,有時候其實就是一念之差。公訴人理應揪出藏在人心壁壘之中的惡魔,擔負著警示世人的神聖職責。可是,這個公訴人並沒有這麽做,他就隻是走走過場,徹底地放棄了被害人賦予他的權利、責任、義務。公訴人沒有負起堅持社會公意,伸張正義的職責,他其實經褻瀆了他頭頂上的神聖的國徽。所以,在這個問責的過程中,被害人的利益,已經被公訴人徹底拋棄,也可以這麽說,被公訴人徹底出賣。公訴人已經形同虛設。這樣一來,莊嚴的審判,成了獨角戲。或者說,就成了鬧劇!”
接著,林德明說:“我們再來看審判長和小s的一幕。”
公訴人訊問完畢後,審判長接著提問。
審判長:你什麽時間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
小s:1997年。
審判長:你取得駕駛證之前是否參加了駕駛員資格培訓、理論考核?
小s:沒有。
審判長:你是怎樣學會駕駛機動車的?
小s:前幾個月我女兒回國後教我的。
審判長:在你駕駛寶馬車之前你是否對這個車的機械性能和操作原理進行了學習?
小s:沒有,因為這個證是他們給的。
審判長:那你駕駛寶馬車,你是會用手刹車。
小s:不會。
林德明說:“好,現在我再來分析一下法官這些話什麽意思?”
“法官的意思其實還是圍繞著公訴人的主題,小s沒有刹車不是主觀上的故意,即便是她發現了‘倒車’變成了‘直衝’,但是,因為她不懂得使用刹車,所以,她不是故意,而是過失。這是一個初學者,不懂得正確使用機械,才造成的大禍。這和大多數交通案子中屢見不鮮的案例相似,是把油門當作了刹車。是因為緊張,是因為開車經驗缺乏,更是因為是新手。
“在這裏,法官似乎揭發了小s的駕照是通過不當途徑得到的。其實,他也在玩弄公眾。一個有6年駕齡的司機,即便是下意識,也知道倒車和直衝的區別。為了強調她是新手,兩害相衡取其輕,寧可暴露小s是不正當途徑獲得駕照,也不能讓大家覺得小s是個老駕駛員。這事關鍵!但是,即便她是新手,這不能成為她可以撞人的理由。而且,聯係到幾分鍾前的她和被害人有過激烈的語言和肢體衝突,報複的可能性大大升高,而錯把油門當刹車的說法隻是為自己開脫。小s說自己的不會使用手刹車的辯詞被法庭采納,這裏的前提是小s是初學者,不熟悉自己的車。法官並據此小s進行了從輕處罰。這其實是明顯的‘放水’。經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