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司法體係 爭誦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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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自隋文帝初定天下以後,便命大臣修律,以《北齊律》為藍本,修訂《開皇律》,李唐代隋,初期沿用《開皇律》、其後在開皇律基礎上加以刪定增損,修成唐律疏議,而我朝開朝的律法則基本沿用唐代的唐律疏議,稍加修改後形成我朝的宋刑統,為了更加貼近時代的發展,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設立的編敕所,附屬於大理寺,專門從事法朝廷的法律編纂工作。
編修敕令所設有提舉官,之前通常由宰相兼領,有同提舉官,由副宰相兼任,以示朝廷對立法的重視。具體負責法律編纂工作的,則是詳定官與刪定官,一般來說,先由刪定官完成修法草案,再送詳定官審定。至於詳定官、刪定官的編製,並沒有固定員額,大致依所編修敕令的繁簡而定。此外,編修敕令所還配備了供檢文字、法司、編修文字、書奏、書寫人等吏員,負責修法的技術性工作。作為“立法者”的詳定官與刪定官,顯然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學知識,不是隨便拉一名官員便可充任。
按朝廷的立法慣例,朝廷成立編修教令所、啟功立法程序之後,需要在天下各個州縣衙門與要鬧處止貼出公告,宣布國家現在進入立法期,大宋子民都可以認為現行哪條法律有“未盡“未便”之處,或者另有更好的法條草案,都可以在限期內前往所在州政府密封投狀,州政府收到轄下官民的立法建議書後,則以“急腳遞”(相當於現在的快遞)送至京師。來自各地的立法建議最後都匯集到編修救令所,由立法官加以通選,作為立法的參考,若可采用, 則編入立法草案。我們估計隻有少數的民間立法建議書會被采納,更多的法律條文顯然來自匯編前所積累的敕文與令文。法律草案在刪定官完成初編且經詳定官編定之後,送刑部、大理寺、中書、樞密院審核。走完這些程序之後,草案還不能生效,又需要向“在京刑法司、律學官吏”等法律專業人士征求意見些法律專業人士若有意見,則再提交重新審議。即便是生效的法律匯編,通常還要試行段時間, 才頒行於天下。在新法的試點期間,官民若發現有“未便”或“未盡”之處,當然可以向朝廷奏陳新法得失,建議修訂。
朝廷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關。中央一級,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元豐改製之後,大理寺設卿一員,為寺之長官,少卿兩員,分領“左斷刑”與“右治獄”兩個法院。凡奏讞的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將校犯罪案,歸“左斷刑”裁斷,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詔獄、係官之物應追究者,歸“右治獄”鞫勘。
作為一國最高法院, “左斷刑”與“右治獄” 的組織規模都相當龐大。“左斷刑”以斷刑少卿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評事等專職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當於行政秘書)二員、吏人(辦事員)五六十名:下設開拆司(相當於立案庭)、表奏司(相當於辦公室)、知雜司(雜務處)、法司(相當於法律研究室)、分薄案(相當手秘書處)、宣黃案(相當手行政審判一庭).唐勘案(相當於行政審判二成)、詳斷案八房(入個刑事上訴成,一般隻負責法律審)、架閣庫(文書檔案室)。
“左斷刑”的全體法官又分別組合為兩個司,以評事,司直,大理寺正為“斷司”,負責詳斷案件,有點像審判委員會,以大理寺悉、少卿、卿為“議司“,負責複議“斷司”審斷的案件,類似於審判監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例由“斷司” 先作出初步裁決,然後送“議司“複議,最後由大理寺卿審定。
右治獄則以治獄少卿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檢法使臣、都轄使臣等法官,以及監門官(相當於駐守門崗的法警)二員、吏人三十餘名;下設開拆司、表奏司、知雜司、驅磨案(掌涉案物資的調查)、左右寺案(相當於執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實審“)、檢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審“)。
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複核大理寺審結的刑案、審核各地申報的大批案、監督在京監獄等。元豐改製後,刑部以刑部尚書為長官,刑部侍郎為副長官,郎中、員外郎為屬官,下設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門司等部門。
禦史台是最高司法監督機關,有權監察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動,舉劾司法不公的官員,同時還具有部分司法職能, 可以受理詔獄與直訴案件、申訴案件。
此外,京師還設有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是隸屬於諫院的直訴法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訴的訴狀。其受理程序是:進狀人先至登聞鼓院申訴,若鼓院不受理,需給進狀人一紙“判狀”,進狀人持“判狀”可至登聞檢院申訴,若登聞檢院不受理,也需給“判狀”,然後進狀人可至理檢院申訴,若是理檢院也不受理,“許邀車駕”,即俗稱的“告禦狀”,若登聞鼓院,登阿檢院,理檢院都不給“判狀”,“聽諧禦史台自陳”,即到禦史台申訴。總的來說目前朝廷由大理寺、刑部與禦史台構成了三法司。
接下來便是路省)一級的司法機構提點刑獄司,提刑司負責審核州府上報的刑案,對沒有疑難的死刑案擁有終審權與核準權,但需申報刑部備案審查,而疑案還需奏報大理寺複審。
路下麵的州、府一級根據行政區域大小、管理人口的不同,司法機關設置也不同,如京師開封府,設置有專門的法院、專業的司法官,負責審理、裁決刑案與民商事訴訟。開封府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有左右廳、使院、府院、左右軍巡院、勾當左右廂公事。換言之,開封府設立的法院有八個。左右廳設判官、推官四員,所謂日視推鞫,分事以治,使院相當於開封府辦公廳,下設十一案,每日行遣錢穀、稅賦及刑獄諸般文書,其中的“刑獄案”是司法行政部門,府院的長官為司錄參軍,其職掌之一為“折戶婚之訟”,即主持民事訴訟左右軍巡院置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各二人,掌京城爭鬥及推鞠之事,即負責處理發生在京城的治安案及刑事案的推鞠,勾當左右廂公事屬於開封府轄下的社區法院,受理輕做刑事案與民商事訴訟,凡鬥訟, 杖六十已下情輕者得專決,及通欠、婚姻,兩主麵語對定,亦委理斷。其他州府的司法機構,規模雖不及開封府,但般都設置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並,隻置兩個法院。
每個州郡都配置了若幹法官,叫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其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同時“分典獄訟,司戶參軍掌管戶籍、賦稅、倉庫,同時受理田宅、婚姻、債務等民商事訴訟,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則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一般不接受其他差遭。朝廷有立法規定:司理、司法不得預帑藏之事,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參軍兼蒞他職。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
我朝縣一級,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設專門的法院,由行政長官知縣及其佐官兼領司法。不過縣衙門隻有權限判決詞訟(民事訴訟)及杖刑以下的輕微刑案,對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縣,也設有專職的法吏。一為推吏:諸路萬戶縣以下,置刑案推吏兩名,五千戶縣以下置一名,專一承勘公事,不許差出及兼他案,與免諸般科敷事件。 推吏專務勘鞠,不得兼差,薪水也比較優厚(重祿)。一為編錄司:諸縣編錄司請給斷罪,推行重祿施行。編錄司負責檢法,比照推吏法,給予優厚待遇。
總的來說,朝廷中央到下麵的路、州、府、縣都設置了司法機關,配置了專職的司法官,而關鍵在於司法官的法學素養和司法技能,那就不得不提朝廷的爭誦律令了。
從雍熙三年(986) 九月,太宗皇帝下詔,要求朝臣、京官及幕職、州縣官等,今後並須習讀法書,庶資從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端拱二年(989) 十月,又再下詔:中外臣僚於公事之外常讀律書,使研究其義,施之足以斷事,守之可以檢身。我朝開國皇帝對法律的重視這是一個很大的因素,所以在接下來的曆代都君王都繼承了這個優點。還有就是朝廷形成了一係列多層次的法律考試製度,官員在獲得任職之前,需要先經過法律考試,取得合格成績,才可以上任。而官員法律考試主要有四類,其一律學教育層麵的考試,其二科舉層麵的法律考試,其三任官層麵的法律考試,其四司法資格層麵的法律考試。
律學教育是指國子監下設的律學館,凡命官、舉人皆得人學,允許他們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入學考),中格乃得給食,考試及格即可以成為正式的律學生,領取夥食補貼:律學館每月、每年都會舉行法律測試,以決定學生能否升級,優秀的律學畢業生準吏部試法授官。此外,國子監的太學生也允許兼修律學,律學考試成績可以計入太學的積分。國子監下設的畫學館學生,也要求選修律學。朝廷各個司法機構的法吏,也需要通過司法資格考試。同時法官群體不同於一般官僚。因此,朝廷嚴格限製法官的社交,尋常官員可以相約喝酒宴樂,但法官不可以,當然朝廷又給予法官尊崇的地位和待遇。
聽完大理寺卿楊冠坤的介紹,就特別佩服古人,在宋代就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係,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曆史方向。然後便是對眾人囑咐道:高度的普法教育是朝廷的基本國策,望爾等在執行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竭力維護司法的權威。對於罪大惡極的朱勔等人,務必讓其接受最殘酷的處罰,以儆效尤,爾等回去辦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