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章【方鴻的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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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較於《公司法》而言,《合夥企業法》賦予了合夥人設計機製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分離、分股而不分權。
    通過合夥協議的自由約定,創始人可以成為gp,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並以此享有合夥企業的全部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製權。
    不過gp不分配收益,即隻要“權”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p不享有表決權,但可以享受合夥企業的收益,即隻要“錢”而不要“權”。
    這是gp與p兩者的區別。
    同時,在“錢權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p控製權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p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也是被gp所控製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製權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製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p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製極大的份額。
    方鴻對群星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夥架構,但他並不會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普通合夥人gp,盡管擔任群星資本的gp可以擁有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製權,哪怕是持有該公司1的股權也擁有絕對控製權,這是gp的好處。
    但是,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gp有一個壞處,或者說有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p這個角色在擁有對群星資本絕對控製權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方鴻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製權,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實現這一點也很簡單,對他來說並不難。
    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群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恒星、鎮星、參星。
    沒錯,不是隻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幹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製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裏,群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夥企業,另外的“恒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架構。
    方鴻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恒星”並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的普通合夥人gp,達到絕對控製這兩家公司。
    有了“鎮星”與“參星”之後。
    方鴻要做的是把群星資本旗下在今後的公司內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鎮星”這家公司裏作為有限合夥人p,這些高管該分配多少股權就在裏麵占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的是鎮星的股權,而不是群星資本,但這些人都是群星資本的企業高管。
    同時把群星資本旗下的外部財務投資人、資源方全部放到參星這家公司裏作為有限合夥人p,這些人需要分配多少股權就在裏麵漲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同樣不持有群星資本的股權,而是持有參星的股權並成為其p成員。
    接下來是方鴻把群星資本的股權分成兩份,一份25的股權由“鎮星”持有,一份75的股權由“參星”持有。
    如此一來“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加起來正好100控股群星資本。
    此外“恒星”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方鴻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是該公司唯一的股東。
    然後是“恒星”同時作為“鎮星”和“參星”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分別占有這兩家公司的0.5的股權獲得gp席位,剩下的99.5的股權收益由兩家公司的p所有。
    盡管隻占0.5的股權比例,但“恒星”可是這兩家公司普通合夥人gp,擁有對這兩家公司的絕對控製權,也就等於方鴻擁有其絕對控製權。
    方鴻一人獨資恒星,百分百控製該公司,然後恒星又以gp身份百分百控製了“鎮星”與“參星”,那麽也就等於間接控製了群星資本。..
    通過四家企業嵌套式的頂層設計之後,方鴻就實現了既對群星資本有用絕對的控製權,又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在這樣的頂層設計框架之下,可以做一個簡單的爆雷推演就能發現其中的奧妙。
    假設群星資本現在爆雷啦,破產清算產生了一筆10個億的債務,債權人要追債就隻能找控製該公司的“鎮星”與“恒星”的股東。
    這個時候債權人發現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企業,p承擔責任有限,隻能去找gp了,因為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最終的債務人。
    結果一找這兩家公司的gp,發現擔任普通合夥人gp的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家叫做“恒星”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主題,而該公司的實控人叫方鴻,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
    於是債權人找到了方鴻,要他承擔這10個億的債務。
    方鴻表示:拉倒吧,我現在連100萬都沒有,拿頭給你10個億呢?我現在宣布“恒星”申請破產清算,公司注冊資本是50萬元,我百分百控股恒星,所以這50萬的責任我都承擔了,是我的責任絕對不逃避。
    債權人一看,傻了!
    群星資本10個億的債務追到最終的源頭,最後隻能追回50萬塊錢,剩下的全砸在手裏。
    50萬對比10個億,風險幾乎等同於零。
    通過這個簡單的爆雷推演,方鴻在這樣的頂層設計之下,隻需要用50萬元的風險就能絕對控製一家10個億的公司。
    基於這樣的頂層設計框架,方鴻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製權有了,其潛在的無限連帶責任風險也規避掉了,那麽就剩下最後一個問題了。
    群星資本的收益怎麽獲取?
    畢竟方鴻100所有的“恒星”這家公司雖然是“鎮星”和“參星”的普通合夥人gp,但卻隻分別占有兩家公司0.5的股權,理論上大部分的收益是進不了“恒星”這家公司,也就進不了方鴻的名下,隻是這樣那可就真成為名副其實的打工人了。
    要解決這個問題的答案太簡單了!
    當然是再成立第五家公司,然後以這家公司為主體作為財務投資人的身份,成為“參星”的有限合夥人p不就完事了?
    而且方鴻對成立的這第五家公司還是一家信托基金,進一步稀釋風險。
    如此一套操作下來,隻要不是麵臨世界大戰、改天換地這類極端局麵,風險基本為零。
    隻有這樣的頂層設計是當前環境現行框架裏相對最理性的解決方案,所以方鴻就這麽幹,在他的世界觀裏沒有是非對錯、非黑即白,隻有風險與收益的考慮,這是作為一個近乎絕對理性之人的必然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