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多次使用的中文資料公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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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件編號/文獻標題:中國教育年鑒1949-1981

    引文內容:

    (以下為原文進行文字提取的結果,實際以文獻本體為準)

    ————(正文第630頁)————

    二、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係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的又紅又專的高級專門人才。對博士生要求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係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相應的教學工作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三、招收研究生的計劃由教育部統一規劃審批。各招生單位在製訂本單位招生計劃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製訂碩士生和博士生的招生計劃,應當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出發,以國務院批準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為依據,並綜合考慮當前培養研究生的指導力量、科研基礎、實驗設備和圖書資料,住房條件以及經費來源等因素。

    (二)凡經國務院批準有權授予博士學位和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可招收博士生和碩士生。從未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一般不能招收碩士學位研究生。個別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可以申請招生。

    第一、有學術水平較高,在教學或研究工作中有成績,目前正在從事科學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指導教師。

    第二、高等學校應能為碩士生開出必修和選修基礎理論,專業理論和較高水平的實驗技術課程,科學研究機構應有研究生院,或與高等學校合作,能為碩士生開出上述各項課程,或配備足夠的教學力量,指導碩士生學習上述各項課程。

    第三、在培養研究生的有關學科方麵,有確定的科學研究方向和項目,能解決研究生作碩士學位論文所需要的科學實驗設備和有關的圖書、資料。

    第四、研究生考核管理製度健全。

    第五、有比較好的住宿和學習條件,每人的住宿麵積不能低於4平方米。

    具備上述條件的學科、專業,可填寫《一九八x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計劃表撇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學科專業簡況表》及《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簡況表》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並報教育部備案後,才能招收碩士學位研究生。

    (三)根據確保質量,保證重點的原則,各招生單位在製訂招生計劃時,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和本單位的實際條件,首先分配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一定的招生人數。由於目前經國務院批準的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是第一批,還有一些已經具備或基本具備培養研究生的條件,尚無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少量學科、專業,在培養條件逐步充實和加強以後,還可以在適當時間申請學位授予權。因此,在重點保證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之外,也要適當照顧上述的培養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分配給一些招生人數。

    (四)從目前分配工作中反映出來有些專業如農林、政法、財經以及工科的一些通用專業等供不應求,也有些專業供過於求。前者如果培養條件較好,可以多招一些,而後者應適當控製,少招一些,或者暫停招生1年。對於薄弱的學科和缺門的學科,也應當作一定安排,以利發展和繼承。

    (五)每位指導教師每屆招收碩士生的人數,一般不能超過3名,每屆招收博士生的人數,一般不能超過兩名。

    ————(正文第631頁)————

    十三、學習期間的待遇:

    為了更好地解決研究生學習期間的物質生活條件,保證他們安心學習,教育部、財政部於1981年12月10日發出《關於改變研究生學習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通知》對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問題重新規定如下:

    (一)從1982年1月1日起,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研究生助學金標準定為: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第六類工資區每人每月46元,另加副食品價格補貼(按學校所在地政府規定發給職工的副食品價格補貼標準,下同),取得碩士學位後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第六類工資區每人每月57.5元,另加副食品價格補貼。

    (二)1982年1月1日以後,國家職工被錄取為普通高等學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一律實行人民助學金製度,其標準按學校所在地同工種同級別職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計算,另加副食品價格補貼,由所在學校發給,不再享受原單位的工資待遇。如折算後,低於第一條規定標準時,則按第一條規定標準發給。

    (三)現在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國家職工在普通高等學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可繼續享受原單位的工資待遇至畢業為止。原工資額(含副食品價格補貼、生活費補貼)低於第一條規定標準的,其差額由所在學校給予補足。

    (四)為了解決研究生本人在校學習期間學習生活上的特殊困難,另外再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編列預算,由學校集中掌握,作為對研究生的臨時困難補助使用。

    (五)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書籍費,攻讀碩士學位的每人每年40元,取得碩士學位後攻讀博士學位的每人每年60元。具體發放辦法由學校研究確定。

    各部門所屬研究機構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學金和書籍費的標準,可按上述規定標準辦理。

    ————(正文第6頁)————

    十四、為了合理解決培養研究生的物質條件,更好地完成培養研究生的任務,教育部、財政部於1982年3月19日頒發了《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業務費”開支問題的試行規定》,對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實施業務費作了如下規定:

    (一)“研究生業務費”開支範圍包括:材料費,試劑費,加工費,試驗費,必需的專業參考書刊、資料和小型低值儀器設備費,出差費,以及聘請校外有關方麵專家審閱研究生論文和參加研究生論文答辯時必須開支的有關費用。

    (二)“研究生業務費”的開支標準,根據科類,培養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工科、農科、林科、醫藥、理科、體育1200元,文科、財經、政法、藝術800元。培養博士研究生按碩士研究生相同科類標準另增1倍計算。研究生業務費,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高等學校經費”內,由學校統一掌握使用。

    (三)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和撰寫畢業論文,凡屬承擔國家科學研究任務和部門委托科研任務,或參加學校自選科研項目研究的,其費用分別在“科技三項費用”、“代管科研經費”、“教育事業費”款的“科學研究費”項下列支。

    因增加研究生所需增加的人員經費、公務費、教學設備和一般設備費等,由學校統籌安排在“高等學校經費”的相關條目內安排列支。

    (四)研究生到外地參加有關會議或進行調研等活動,其費用分別按下列標準掌握:

    1、凡屬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和部門委托科研任務,或參加教研室自選科研項目研究,以及參加指導本、專科學生生產實習的,其出差費可按學校所在地區差旅費規定開支標準,視同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處理,但出差期間一律不準乘坐飛機。

    2、凡為完成畢業論文去外地搜集資料,聽取學術報告,或進行一般實習的,除住宿費可比照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待遇外,其餘費用一律按本、專科學生生產實習經費開支標準執行。

    (五)學校聘請校外專家評閱研究生畢業論文和參加論文答辯,對碩士研究生,不論聘請校外專家人數多少,按論文份數計付酬金,即:評閱論文每份共付酬金20元,參加論文答辯每份共付酬金10元;對博士研究生,按規定應聘請校外專家的人數和論文份數計付酬金,即:評閱論文每人每份付酬金15元,參加論文答辯每人每份付酬金10元。受聘外地人員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以及受聘人員的酬金,均由聘請學校在“研究生業務費”內列支。受聘人員在被聘期間的夥食費(含途中夥食補助、住勤費)等各項費用,一律由本人自理或在酬金內扣除。受聘人員所在單位不再給被聘人員報銷任何費用。

    校內有關人員,參加評閱研究生論文或論文答辯,應記入教師教學工作量。

    (六)各部門所屬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業務費開支,可參照上述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事業費內統籌安排解決。    (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