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離譜它媽媽給離譜燒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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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會還要幫雍靜雯他們推廣反詐app呢,不讓直播間多聚點人氣,怎麽會出效果呢。
    “收到三哥,已分享!”
    “三哥說分享,自然是要分享的,不然待會我怕他直接把我送進去了。”
    “請問主播,你在教我做事嗎?我微信上幾百個人,我不分享,唉,就是玩!”
    “樓上的,小心了,你已經成功的引起了三哥的注意,三年沒跑了。”
    “已分享到工作群,如果老板明天罵我,希望三哥幫我把老板也送進去。”
    隨著直播間眾多網友的分享,人數很快的從六十多萬來到了八十萬。
    林河看到這個數據,微微一笑,接著道:“好,咱們開始第二個故事。”
    “對了,今天直播到最後依舊會有連麥的環節,有需要法律求助的朋友可以提前準備一下問題。”
    “嗯,案例開始。”
    “張……算了,這次換個名字。”
    “王五和馬六同時在一所駕校學車,兩人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這天,兩人同時在駕校練習科目三,王五上車練習,馬六在一旁觀摩並學習經驗。”
    “王五由於經驗不足,情急之下誤把油門當成刹車。”
    “隻聽‘轟’的一聲,車子瞬時加速,直接就頂到了一旁的馬六。”
    “一直把馬六頂飛十幾米,等王五回過神來,趕緊下車查看,卻發現馬六已經被自己撞死了。”
    “那麽問題來了,請問王五有沒有犯罪,要不要對馬六的家人做出賠償?”
    說完之後,林河盯著評論區,等待著八十萬水友的評論。
    “你們發現沒,剛才主播明明想說張三的,最後把名字換了,我猜這事兒一定是張三幹的,因此,我有百分之九十的把握王五並沒有犯罪。”
    “切,那又能說明什麽,說不定這事兒涉及到犯罪,主播覺得會有損我三哥的一世英名,所以把名字改了呢。”
    林河看到這裏,忍不住提醒道:“那啥,網友們不要糾結名字,咱們是普法直播間,凡事都是講事實,講道理,講法律的。”
    “大家各抒己見就好,隻有這樣才能達到最好的普法效果。”
    講道理?
    直播間的網友樂得不行。
    張三要真的講道理的話,也不至於幹了那麽多壞事。
    不過轉念一想,主播好像的確挺講道理的,隻不過他的道理都是一些法律詞條。
    “悟了,悟了,我先來,王五開車把人撞死,這已經涉及到刑事案件了,雖然他不是故意的,可馬六畢竟已經死了,所以,我判定王五這次罪責難逃,不過至少要被關上幾年,還要對馬六一家人進行經濟賠償。”
    “對,撞死人還沒事,想都別想,他以為自己是三哥呢。”
    “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王五操作不當造成,雖說撞死馬六不是他的主觀意願,但我覺得算是過失致人死亡吧。”
    “樓上分析的很有道理,過失致人死亡這條罪名適用於王五,負過刑事責任之後,他還要對馬六一家人進行民事賠償。”
    當然,對於這種答案,也有持反方觀點的。
    “可是王五並沒有取得駕駛證,也沒有上路,隻是在駕校的場地練車,我想著應該是駕校的責任吧。”
    “別忘了,王五可是在駕校練車時發生的事故,他的教練也應該為此事負責任吧。”
    “不錯,王五學車時跟駕校簽訂的有合同,也是交過錢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駕校應該為王五行為買單。”
    這個答案讓林河眼前一亮,不錯,已經很接近正確答案了。
    “尼瑪,撞死人屬於刑事案件,這種責任駕校也要負,你咋不上天呢。”
    “就是,駕校最多可以替王五賠償一部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話還要王五去承擔,不然人家開個駕校,莫名其妙的就要去坐牢,這要太離譜了吧。”
    “對,這簡直就是離譜它媽媽給離譜燒紙……離譜死了。”
    ……
    評論區可以說是熱鬧至極,差不多每分鍾都有上千條消息討論王五到底有沒有犯罪,雙方各抒己見,爭得難解難分。
    林河看到這裏微微一笑,這才是理想的直播氛圍嘛。
    剛才隻有一個人在那裏幹講,真是太沒意思了。
    他幹咳一聲,清了清嗓子道:“這個故事的標準答案是王五並不涉及犯罪,也不用向馬六的家人作出任何經濟賠償!”
    此話一出,剛才持無罪觀點的人樂了,而剛才那些認為王五有罪的人則是有些傻眼。
    “不可能吧,刑事責任沒有,而且還不用向馬六家人賠償?”
    “主播雖然我很相信你,但我還是需要你給我一個解釋。”
    “垂死病中驚坐起,牆都不扶就扶你,這王五也是這麽野的嗎?”
    “雖然我覺得難以置信,但這話是從主播嘴裏說出來的,所以我覺得還是判王五無罪好了,緊急避險了解一下。”
    掃了一眼評論區,林河繼續說道:“嗯,大家先聽我說和其中牽扯到的法律知識,等我講完之後,大家如果有異議再提出來。”
    “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實施條例》二十條有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技術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違規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教練承擔責任。”
    “而王五是在駕校學車,他還沒有完全掌握駕駛技術,在學車過程中,對發生的危險無法充分預見,所以,發生任何事故都應該由教練承擔。”
    “這個教練不但要對王五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連帶著民事責任也要一起承擔了。”
    “這裏需要特別提及一點,教練是駕校的員工,在教習王五練車時,是在履行自己的職務。”
    “《民法典》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在執行自己的職責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過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責。”
    “也就是說,馬六家人的賠償,應該由駕校賠償,當然,駕校賠償過之後,也可以向教練追責。”
    “因此,王五並不用向馬六的家人賠償任何民事責任,這點大家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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