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4章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並不是用來綁架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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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見林河起身淡淡道,“如原告律師所說,霍金剛的死亡原因,是因為與人爭鬥而發生的。”
“既然如此,恒宇醫藥公司並不是侵權人,也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
“那麽問題來了,你方想要索賠的話,應該去跟那名環衛工人索賠,而不是向我方索賠。”
“我方在這一事件中,並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因此我覺得,原告方向我方的索賠是毫無依據的,極不合理的。”
“還請三位法官同誌明察!”
寧俊良三人讚許的看了林河一眼,不錯,這個辯護思路很ok。
誰是侵權人你找誰去賠償去,總不能就因為你兒子霍金剛是恒宇醫藥公司的員工,就把責任全部推到人家身上去吧。
“我不同意被告律師的說法。”
付康順看著三位法官臉上恍然的表情,急忙起身說道,“首先,霍金剛作為恒宇醫藥公司的員工,事故的發生的時候,他正在被公司外派去執行推銷,拉客戶的任務。”
“眾所周知,員工一旦被公司外派出差,那就不會有工作時間和午飯時間之分的。”
“通常都是先緊著把手頭的工作做完,才會考慮個人的吃飯問題。”
“所以,從這點上來講,當時霍金剛本人就是在為公司執行公務,公司理應把他的意外遇害,算作是工傷。”
“第二點,我方之所以要向恒宇醫藥公司索賠,是因為侵權人,那個環衛工人家境貧寒,並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承擔這起案件的民事責任。”
“霍金剛本人呢,在恒宇醫藥工作五年以來,一直都是兢兢業業,並且多次獲得優秀員工獎。”
“而恒宇醫藥公司,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義的角度來講,都有責任為霍金剛先生的死亡,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被告方覺得300萬這個賠償金額過高的話,我們雙方可以在法庭上重新商談這個賠償金額。”
付康順這會,終於想起來對麵這個年輕人是誰啊。
哦豁,這不就是我三哥本尊嘛。
以前,他一直幻想著,有一天能夠在法庭上,跟法外狂徒張三來一場酣暢淋漓的對決。
但是,現在真的在法庭上遇上了林河,他又顯得有些緊張。
無它,付康順還真怕三哥一個發飆,贏了官司不說,連帶自己這個律師,也要被送進去住幾天。
所以,他這會兒也是退而求其次,不打算堅持三百萬的賠償了。
隻要對方稍微賠一點,讓己方今天贏了官司,那就萬事ok了。
不得不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付康順的想法雖好,但是林河又豈會讓他如願。
開玩笑,想在法庭上贏下狂徒張三,麻煩先回家看看,家裏的祖墳青煙沒。
隻見林河冷聲一笑,“你方剛才講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義的角度來講,恒宇醫藥公司都要給霍金剛的家屬作出民事賠償?”
“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方並不能苟同。”
“在這裏我先給你解釋一下道義二字的含義:道義,意思是指道德義理;道德和正義等。”
“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的,並不是用來綁架別人的。”
“恒宇公司並非霍金剛遇刺一案的侵權人,你方以霍金剛是恒宇公司的員工這一點,向恒宇公司索賠三百萬元,這點純屬就是道德綁架了。”
商談賠償金額?
你怕是在想屁吃!
恒宇公司已經給了二十萬,這點已經算是有情有義了,如果他們願意繼續賠償的話,那還要我這個律師幹嘛?
旋即,林河將目光看向台上的寧俊良道,“法官同誌,我這裏有一份關於警方對當日霍金剛先生身亡的事故調查書。”
“警方出具的調查書中,明明白白寫著,霍金剛在公園的長椅上,一邊嗑瓜子,一邊尬啤酒。”
“弄得滿地都是垃圾,附近的環衛工人曾大誌上前阻止。”
“霍金剛非但沒有任何收斂,反倒是對曾大誌惡語相向,因此雙方矛盾激化,最後釀成慘劇。”
“愛護環境,人人有責,從霍金剛的行為上來看,他本就是過錯方,隨後又對趕來勸阻的環衛工人恃強淩弱。”
“這種行為,已經符合法律上尋釁滋事的特征了。”
“但是警方念在霍金剛已經死亡,並沒有對他進行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
咚!
“上警方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書記員一路小跑,從林河手中拿走了那份證據。
然後遞給台上的寧俊良,寧俊良快速閱讀,果然,警方的調查結果跟林河的敘說並沒有太大的出入。
在證據末尾處,還蓋有翔安區公安局的印章。
因此,這份證據可以說是相當權威了。
寧俊良看完這份證據後,又傳給其他兩位在場法官。
直至兩位法官看過之後,寧俊良又示意書記員把證據交給原告律師。
“請問原告方律師,你方是否對被告方提供的這份事故調查書有異議?”寧俊良高聲問道。
在所有人目光的注視下,付康順隻得無奈搖頭。
林河見他這幅神情,臉上露出一絲笑容。
既然原告方對這份事故調查書沒有異議,那這場案子就基本可以穩了。
他繼續道,“通過警方的事故調查書大家可以得知,事發之事,霍金剛一來並不是在履行自己的職務。”
“而是在一邊嗑瓜子,一邊喝啤酒,我想沒有哪個正經公司會允員工在工作期間飲酒吧,因此,理所當然的排除了此時霍金剛的行為是發生在工作期間。”
“二來與人發生衝突,也並非是在維護公司利益。”
“從這點上來看,實在很難將他的行為認定為工傷。”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而霍金剛的行為,很明顯就是尋事滋事,這屬於故意犯罪,因此,並不在工傷賠償的範圍之內。”
“綜上所述,恒宇醫藥公司不必為霍金剛的死亡,擔負任何一點民事責任。”
“我方雖然對霍金剛先生的死亡深表痛惜,但還是想要說,原告方想要賠償,應該去找環衛工人以及其家屬,而並非是在法庭上將恒宇醫藥公司作為被告。”
“另,在這裏,我還要向法庭陳述一點事實,那就是恒宇醫藥公司,已經在私下裏,對霍金剛的家屬作出了20萬的經濟補償。”
“這筆錢款,早已打到霍金剛的母親,洪秀琴的賬戶上。”
“洪秀琴在收到這筆錢後,依舊向恒宇醫藥公司索賠,無論是從情理還是法理上,都說不過去。”
“故此,我方請求法庭能夠駁回原告方三百萬的民事賠償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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