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常行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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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太爺沒辦法了,隻好安撫老百姓們。
    “安靜,請大家安靜一下!”
    “那大人,您放了他吧!”
    “這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天公地道!如果今日本官做主放了他,那我怎麽向上頭那邊交代?不過,這件事也是可以通融的。這件事也並不是沒有轉圜餘地的,還是有希望的!畢竟殺人償命,這是死罪。不過,既然您們大家都這麽為他求情,那就饒了他的死罪。隻是死罪可免,活罪難逃!皮肉之苦,那是逃不掉的!來人,重大100大板!”
    (既是刑罰,就不可能不產生痛苦。
    但杖責的痛苦,可能一般人想象不到。
    一般古代公堂中,所使用的板子。
    最小號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
    大號的,可達到40-50斤。
    這樣的重量,高高舉起再重重落下。
    估計:沒幾個人能夠受得了的。)
    (唐朝時把笞和杖分開,都長三尺五寸。
    笞的大頭直徑二分,小頭一分半。
    杖分兩種:一種叫訊囚杖。
    大頭直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另一種叫:常行杖。
    大頭直徑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用刑時,分別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
    (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在這之前,並沒有這個規定。)
    (我承認我是在水字數,我也不知道該怎麽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