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 間幕(行星移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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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共同體行星移民條例節選自人類共同體出境入境管理法,現已於公元二零七四年二月四日(星曆二十三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人類共同體出境入境管理法》
(2066年5月13日第三屆人類共同體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類共同體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非公民智慧生物入境出境
第一節 簽證
第二節 入境出境
第四章 非公民智慧生物停留居留和任意智慧生物變更行星籍貫
第一節 停留居留
第二節 永久居留
第三節 行星移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海關檢查
第一節 宇宙或星際飛船
第二節 地麵交通工具
第六章 調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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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九條:人類共同體公民出境入境或進出非直轄行星和軌道居所時,應當依法辦理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人類共同體公民前往其他文明或宇宙實體轄區時,還需要前往文明或實體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人類共同體與其他文明或宇宙實體簽定互免簽證協議或者治安管理樞、外星交流樞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類共同體公民以船員或飛行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其他文明或宇宙實體艦船上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宇航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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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條:任意智慧生物變更行星籍貫前,應當在原籍貫所在地申請辦理不超過180日的限時離境證書,並依法上繳各項稅款。
需要延長證書停留期限的,應當在證書注明的停留期限屆滿15日前向停留地地塊級以上地方政府移民機關行星移民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需要行星移民的智慧生物依法上繳的稅款應當包括該智慧生物在該行星以任何手段獲得的全部名下實體資產、該智慧生物的生物質量稅和其他應繳稅款,所有稅款應當由該行星的行星移民管理部門監管、由該智慧生物原籍貫所在地政府用於民生建設。
任何公民或組織都不能幹預需要行星移民的智慧生物進行名下財產的轉移,財產的轉移可按地方法規或人類共同體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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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十七條:出境入境宇宙或星際飛船離開、抵達口岸時,應當接受人類共同體海關總署檢查。對飛船的入境檢查,在其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對飛船工具的出境檢查,在其最後離開的口岸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有關主管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
出境的飛船自出境檢查後至出境前,入境的飛船自入境後至入境檢查前,未經出海關總署檢查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許可,不得上下人員、裝卸、行星登陸、軌道空投貨物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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