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章 第二次庭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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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庭審到了控方舉證的環節。
    這項工作本來在上一次庭審時就該完成,卻因為楊毅調取證據的申請,整整被拖了三周。公訴人難掩怨氣,站起來,指揮著助手操作投影儀。
    楊毅瞧這架勢,估計公訴人是想一攬子舉證,他決心阻止。他和朱波交換了個眼色,朱波會意,把案卷打開到證據頁,楊毅則緊緊盯著公訴人的一舉一動,等待最合適的時機出擊。
    公訴方調整完投影儀,將證據清單投了上去,公訴人側身看向審判席,根本都沒有正眼瞧楊毅,楊毅的嘴角浮出一絲冷笑。
    “審判長,現在我們進行舉證。”公訴人終於開口了,“本案證據共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視聽資料,它們分別是:一、破案報告;二、嫌疑人供述,其中包括……”
    楊毅聽公訴人說到第二份證據,便高高舉起了手。審判長不耐煩地皺了皺眉,給了公訴人一個暫停的手勢,把目光轉向楊毅,問道,“辯護人,你又怎麽了?”
    “審判長,我們要求公訴方逐一舉證,以便我們能及時質證。”楊毅朗聲說道。
    “有這個必要嗎?”審判長有些不以為然。
    “我們認為有必要。”
    “你手裏不是有案卷嘛,一共也沒幾個證據——”
    “所以啊,逐一舉證也不會耽誤多少時間,”楊毅笑了笑,“再說,法律支持這麽做。”
    審判長搖頭苦笑,扭頭看向公訴人,公訴人聳聳肩,一副無所謂的模樣。審判長歎了口氣,對公訴人說,“請逐一舉證、質證。”
    公訴人白了一眼楊毅,臉上露出不屑的神情,說道,“現在出示證據。第一項證據,警方的破案報告。”說完,挑釁似的看向楊毅。
    審判長幹咳兩聲,對楊毅說,“請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沒異議。”楊毅回答得很幹脆。
    審判長示意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
    “第二項證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包括第四次和第九次供述。”公訴人說。
    “請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審判長麵無表情地說。
    “我方對這一項有異議。”楊毅邊說邊站了起來。他剛說完這句話,旁聽席上就響起了嗡嗡的議論聲,審判長和公訴人也不約而同地向楊毅投去詫異的目光。
    “請具體說明一下。”審判長從震驚中緩過神來。
    楊毅低頭看了一眼案卷,籲了口氣,抬眼看向審判席,“辯護人發現,公訴人出具了張文峰的兩份有罪供述,作為本案的主要證據,但是,這兩份證據存在很多疑問,我具體說明如下:
    第一、從訊問筆錄的整體上看,公訴機關出示的是第四次和第九次的供述材料,這就說明,被告人至少有過九次供述,那麽第-次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第-次被告人又是如何供述的,我們不得而知,我們不清楚,那些是否也是有罪供述?
    第二,從兩份供述所記載的時間看,第四次供述是在月號,第九次供述是在月號,也就是說,公訴方所出示的兩份供述,集中在月號到號之間。大家都清楚,本案的被告人是於去年月號被警方控製的,從那天到月號,中間有將近0天的時間,在這期間,他是否做過供述,如果有供述,是否也是有罪供述,我們同樣不得而知。
    第三,因為本案中存在可能的刑訊逼供的情形,在這兩份供述期間,被告人處於何種精神狀態,是否有刑訊逼供、引誘、威脅等情況出現?我們仍保持合理的懷疑。
    第四,更為重要的是,即便是公訴方出示的這兩份供述,我方仔細閱讀後發現,也存在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殺人的時間、殺人的手段、殺人的過程、棄物的地點,都有不一致的地方,我方認為,這兩份供述不能相互認證,因此,這樣的供述不能采信。”
    楊毅這是從根本上動搖了控方的證據,公訴人和審判長不由得麵麵相覷。好在審判長經驗豐富,沉得住氣,掩飾著自己的驚訝,不動聲色地問楊毅,“你發表完了嗎?”
    “完了。”楊毅點點頭,坐回到椅子上。
    “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審判長說。
    公訴人冷哼一聲,繼續說道,“第三項證據,槍彈痕跡檢驗鑒定。”
    審判長頭也不抬,隨口說道,“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楊毅再次站了起來,麵對審判席說,“我方對此項證據也有異議。公訴機關出示的這份證據,並不能出示取材的有關筆錄等證實其獲得證據的合法性,這份鑒定存在著取材時間和取材地點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問題,致使這份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條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不能靠這份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
    旁聽的人又一次小聲議論起來。
    楊毅稍作停頓,繼續說道,“同時我們注意到,在這份鑒定書中,沒有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也沒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鑒定結論的說明。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刑訴法也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簽訂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由此可見,這份證據取證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在其後的幾項鑒定類證據的質證中,楊毅都發表了類似的質證意見,主張警方有關取證程序違法,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條件,因此相關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公訴人的臉色越來越凝重,強打精神一項項出示證據,警方的一些鑒定的確存在疏忽,但他們也沒有想到楊毅會借機發揮,幾乎對全部證據提出質疑,出庭那麽多次,他還是第一次碰到如此難纏的對手。
    終於,公訴方開始出示最後一份證據——視頻資料,楊毅也等待到了最終反擊的機會。控方的視頻資料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張文峰現場指認錄像,二是警方審訊錄像的片段。對前者,楊毅沒提出異議,他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到了對審訊錄像的攻擊上。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方對審訊錄像提出異議。我方認為,公訴方提供的錄像,僅是整個審訊中的短短片段,而且似乎是為了證明不是刑訊逼供而專門采集的,其錄像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不讓人質疑。在場的每一個人都清楚,本案的被告人被指控犯了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罪名。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大家注意,不是可以,是應當,也就是必須的意思——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同時,有關的辦法也要求,為了保證錄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公安機關在進行錄像時應當保持全程不間斷錄製,不得選擇性地錄製或者剪接、刪改錄像內容。因此,我們認為,公訴方出示的審訊錄像片段,也不具備證據效力。”
    審判長盯著楊毅,像是不知在想些什麽,臉上一片茫然。楊毅趁機說道,“審判長,本方質證意見發表完畢。順帶著,我打算提出另一項申請,希望合議庭能慎重考慮。”
    審判長回過神兒來,眼中閃過驚訝,“啊?你還要提什麽申請?”
    楊毅瞥了瞥對麵的公訴人,嘴角微微上揚,“我們相信,偵查機關一定會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像。為了展示訊問的全貌,厘清有關刑訊逼供的質疑,辯方申請調取第次到第次全部的訊問筆錄及同步錄像。”
    楊毅長舒一口氣,坐了下去,旁聽席似乎被他的申請震驚了。公訴人的臉上終於也現出了緊張。
    合議庭經過簡單的合議,裁定控方提供全部訊問筆錄及同步錄像,庭審再次休庭,這和楊毅設想的幾乎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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