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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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清宮內殿

    朱翊釴正專心的批閱奏折,並不得知殿外馮保孟衝二人的針鋒相對,以及李芳對二人的訓斥。

    此時的朱翊釴正專心的看著陳誌上奏的題本,雖陳誌被隆慶帝進為文淵閣大學士,但他依然可以以戶部尚書職權上奏題本。

    自大朝會後,隆慶帝進陳誌為文淵閣大學士,進陳以勤為中極殿大學士,進趙貞吉為武英殿大學士,進郭樸為建極殿大學士,進李春芳為建極殿學士。

    自此,內閣徐高兩陳郭李趙以達七人,為區分元次,隆慶帝特意下詔:自朕起,予以內閣用權,首輔為東閣大學士,授位正一品。

    次輔為文淵閣大學士,授位從一品。

    其次輔臣依次為中極殿大學士,正二品。

    建極殿大學士,從二品。

    文華殿大學士,正三品。

    武英殿大學士,從三品。

    隆慶帝的這一份詔書,正式明確了內閣各位大學士的排班位次,分為兩閣四殿,將原本五品的大學士品級一下子擢升為最高的正一品,大大的加強了內閣的權力。

    且隆慶帝還規定,首輔不可在兼任朝廷任何職位,但允許次輔等可以繼續擔任朝廷部分官職。

    而如今的東閣大學士依然被徐階把持著,高拱和陳誌兩人都是被進為文淵閣大學士,也就意味著隻要徐階一退,東閣之位非高拱莫屬。

    以如今隆慶帝對徐階的厭惡,清退徐階隻是遲早的事,徐階現在被隆慶帝以抱病為由拘禁在自家宅邸,除了每日的采買,一應人等進出皆被錦衣衛盤問。

    自那天在乾清宮被隆慶帝嗬斥之後,徐階沒有再上任何的折子給隆慶帝,君臣二人暗中較勁,就看誰先耗不住。

    隆慶帝為了不被人詬病,說一登基就清除舊臣異己,故意不下詔病退徐階,為的就是等徐階自己主動上乞骸骨疏。

    而徐階這邊,眼看試點北直隸的新法已經無法阻止,自己又已經完全被隆慶帝厭惡,高拱又咄咄逼人,就等自己上疏自退,他好上位首輔。

    徐階什麽人,如何不知隆慶帝和高拱的心思,他這會反倒不急了,皇帝你要我自己辭退自己,我徐階就偏偏不如你們的意。

    知道你剛登基,在乎名聲,我就偏偏要你舍了名聲,將我病退,至於我徐階有沒有病,自己的那些同黨心知肚明。

    隻是徐階被拘禁在宅邸不知,他的那些科道禦史言官,被隆慶帝和高拱,去職調任下獄,已經是將科道禦史進行了一次大換血。

    通政司主官及左右通政皆被下獄,隆慶帝立馬便安排了其他的官員頂替,徐階仰仗的通政司和科道禦史,都被隆慶帝給犁了一遍。

    隻剩下號稱大明科道戰神的歐陽一敬還在苦苦支撐,實在是隆慶帝這招有點兒讓歐陽一敬無從下手。

    徐階被病,這讓歐陽一敬如何上疏,說徐階沒有病,是皇帝你拘禁了首輔,這就是在打皇帝的臉了。

    而接著上疏噴高拱,可科道禦史被隆慶帝給整治過一遍後,已經不再聽他歐陽一敬的話了,可能徐階出來領導,他們賣徐階個麵子,才可能上本附和幾句。

    而在隆慶帝和朱翊釴的設想中,現在的科道和禦史必須要改革,科道將會被並入到通政司,其風聞奏事的權利也將會被收回。

    而禦史,朱翊釴提議,將會加強禦史的職權,不過加強其職權,可不是為了他們這些禦史以後更方便噴人。

    而是要將禦史改造成後世的紀委,其他的官員,將不可再上奏給皇帝彈劾任何官員,而是將這一權利下放給都察院。

    以後的都察院,朱翊釴要求,必須熟讀大明律和將要恢複的大誥,都察院將直接監督大明兩京十三省的各級官員。

    在朱翊釴給隆慶帝的改造規劃中,刑部作為大明的最高刑事部門,全大明的刑事案件,立案之後需備份至刑部,刑部需進行調閱,認為立案不公的,證據不足的將不允立案。

    接著就是分權地方行政長官的職權,將知府,知縣的刑偵職權剝離,讓其重點關注民政民生。

    考察其治理地方的能力,若地方稅賦經濟遲泄不前,將予以警告處分,規定任期為四年一任,每年考察一次,若連續處分兩次,將削籍去職處理。

    而地方的刑偵職務,朱翊釴按照後世的公檢法,將設置按察所,將原本的按察分司並入,將地方衙役並入按察所內管轄。

    按察所將成為大明的公,歸刑部直接領導,都察院為大明的檢察兼紀委,將在各地設都察所,接受官員和百姓的檢舉。

    大理寺將成為大明的法,朱翊釴未來會將大理寺提格為大理院,將大理寺卿從正三品改為正一品。

    在縣府省設立三級大理寺,品級與各地主官同,歸大理院直接領導,大理院作為最高法院,有權重審任何的縣府省三級大理寺宣判的案件。

    並且著重強調涉死刑案件,必須先上報至府級大理寺,由府級大理寺監督之下審判。

    在朱翊釴的計劃中,按察所負責緝捕刑偵立案,歸地方長官管轄,刑部也可直接指揮。

    案件發生之後,按察所負責緝捕罪犯,刑偵證據,再提起訴訟,分別將證據提交給地方的都察所和大理寺。

    都察所審核證據之後,確認無誤後,聯名提起訴訟,大理寺接受訴訟,確定開審日期,宣判之後歸檔上交都察院。

    在此期間,允許罪犯及其家人聘請訟師為其辯護,訟師無權自行查找證據,隻可在按察所提供的證據內尋找漏洞,為罪犯辯護。

    大理寺丞隻可按大明律及大誥內規定法條為審判原則,具體輕重可按所犯之罪斟酌判罰,至審判結束,若罪犯及其家屬不服,可要求提級至更高一級大理寺審判。

    若更高一級大理寺審判結果依舊,則需加重予以處罰,十惡不赦之罪不予提級,且不得減輕處罰!

    整個審判過程,都察所必須全程在場,監督按察所及大理寺有無違規違法行為,若有,都察所可叫停審判,更換審判人員。

    朱翊釴計劃的這個公檢法係統,將會在同內閣商議之後,優先於北直隸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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