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章 老人犯法,一樣要坐牢!
字數:4515 加入書籤
最新網址:法外狂徒想送人進去,就送人進去?
王文軒和王雅雅絲毫不慌。
反正有這個證據,他們估計就可以出來了。
就算不能出來,法院這邊輕判也是可以的吧?
到時候,出獄了之後,那還是不還錢。
到時候他們還是賺的盆滿缽滿,王國勝能拿他們怎麽辦?
法外狂徒能拿他們有什麽辦法?
顧晨一看就知道了。
欠條?
有欠條為什麽一審不拿出來?
虛空欠條都來了?
欠條都可以偽造?
審判長張金秀也是皺了皺眉頭。
這王文軒真把審判長當成傻逼啊?
一審都判完了,二審又拿出來新的欠條?
誰不知道王雲霞是王文軒的親妹妹?
王雲霞能買房子,能買豪車給王文軒
兩個人的關係,隨便寫個欠條也沒什麽大不了吧?
顧晨說道:“審判長,我認識專業的鑒定機構!我可以申請讓他們過來,現場進行鑒定!權威的鑒定機構鑒定這張欠條,可以鑒定出來大概簽寫的時間是什麽時候,他們隻要過來,隻要十五分鍾就可以鑒定出來。”
“我看看這張欠條是什麽時候寫的。”
“包括手印,簽的名字,還有紙張存放了多長時間,等等,都可以檢測出來的。”顧晨說道。
這個世界上的效率都很快。
不僅僅是打官司,一些專業機構鑒定的效率也很快。
尤其是鑒定欠條上麵的字跡,手印什麽的
隨便一下就鑒定出來了。
聽到顧晨要現場鑒定,王文軒頭皮發麻。
不是
這顧晨玩的這麽認真的?
他們都拿出來了欠條了,顧晨就不能放他們一馬嗎?
不知道的還以為是他們欠了顧晨的錢啊。
一個律師,這麽上心幹什麽?
王國勝要回來錢,會分給顧晨一分錢嗎?
正好審判長張金秀這邊也有此意。
很快,在聯係了專業的權威機構之後,很快就有機構過來進行鑒定。
而鑒定結果,也很快出來了。
“經檢測,這張欠條上的字跡,都是屬於王文軒和王雲霞本人,但是簽寫欠條的時間,是在一周內,按壓手印的時間也在一周內。”
“這上麵的紙張是一年內新生產出的4紙,兩個人的欠條並不是幾年前的欠條。”
鑒定結果一出來之後,王文軒人都傻了。
審判者張金秀也是冷冷的看了一眼王文軒和王雅雅。
顧晨說道:“審判長,作偽證會嚴重影響司法秩序、破壞司法公正。在訴訟過程中,無論是案件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參與訴訟活動,如實提供證言、證據等,不得故意作虛假陳述或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工作。
“被告當事人王文軒和王雲霞,製造虛假欠條,製造偽證!惡意不還錢,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而一審的判決,我認為還判的輕了。”
顧晨拿出了一則視頻。
視頻裏麵,正是新聞記者當天跟著王國勝去了雲山勝地的場景。
雲山勝地裏麵,王浩和張豔豔,兩個六十多歲的老人,在那裏鬧事,妨礙執法。
本來法院都要過去強製執行,結果這兩個老人帶隊鬧事。
甚至這兩個老人還要帶人打人!
耍無賴!
甚至一個執法人員還被張豔豔給咬傷了!
另一個執法人員,還被王浩拿起拖鞋擊打頭部。
顧晨說道:“大家也都看到了,法院這邊去強製執行,但是王浩擊打執法人員的頭部,張豔豔咬傷執法人員。”
“這兩個人正是王文軒和王雲霞的親生父母。”
“兩個人故意鬧事,妨礙執法,已經觸犯了法律!”
王文軒連忙說道:“不啊!他們都是老人了,這個年紀的老人,打人也不會疼的,你們計較這種小事幹什麽?”
”而且老人哪兒知道發生了什麽?有人要上門執法,出來維權不是很正常的嗎?你們這屬於暴力執法了!你們想動老人,老人想反抗不是很正常?”
“而且老人哪兒能打得過你們執法人員?對你們動手動腳,你們肯定也不會疼的啊!”
王雅雅也在一旁說道:“說了這麽多,這還不是執法人員的問題?你們要是不上門執法,不去雲山勝地,人家會出來妨礙你們嗎?咬傷你們,打傷你們也是活該!你們自己活該!!”
審判長張金秀:“????”
直播間的網友也是滿頭問號。
不是,見過不要臉的,還沒見過這麽不要臉的啊!
典中典啊!
老人動手打人,打人就不疼了?
因為是老人,所以就不能和老人計較?
什麽邏輯?
因為你是老人,天生就要讓著你?
誰被打不疼啊?
誰被咬不疼啊?
居然還說出來是執法人員的問題,怪執法人員不上門執法。
顧晨站了起來,說道:“審判長,視頻監控已經可以很清楚的看到。”
“王浩,張豔豔,兩個人帶著一大堆老人,顯然是提前知道執法人員要上門,所以帶著一大堆老人妨礙執法。”
“其中,王浩用拖鞋拍打執法人員的頭部,對執法人員造成了傷害。”
“張豔豔咬執法人員的手指,並且咬傷了執法人員。”
“哪怕他們兩個人是老人法律也應該嚴懲!”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不能因為他們是老人,犯法了就姑息他們!”
“如果今天股息他們,明天就會有更多的老人站出來去嚐試犯法!”
“古人經常說一句話,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老人犯法,一樣應該判刑!”
“王文軒,王雅雅兩個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僅提供偽證罪,而且還和家人串通一氣,妨礙執法,一審對他們的判決過於輕了,我認為二審應當加重判決!”
“王浩,張豔豔兩個人,聚眾鬧事,妨礙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我認為,應當抓捕王浩,張豔豔,兩個人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ps:沒想到今天沒寫完,寫嗨了,但是下一章這個老賴案肯定是完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