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行使監督權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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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依舊是那副樣子:“周律師,您四天前就是這麽說的,結果轉頭您就弄了九個案子過來。”
啊?周雲撓了撓頭,臉上原本的誠意滿滿頓時變為錯愕:“有嗎?我記得沒有吧?我咋可能出爾反爾呢!”
“網上的人都知道,我周雲一口唾沫一個坑,我從來不瞎說……”
周某人說的聲音越來越小,最後停了下來。
工作人員依舊道:“周律師你倒是說啊,我們這裏可是有監控的,你繼續。”
周雲臉上堆滿笑容道:“那什麽我畢竟是網上知名的律師,給點麵子啦,保證這是最後一次!”
工作人員接過材料開始看,一邊看一邊好奇道:“周律師,這就是你之前說的那個案子是吧?這麽快就出複議結果了?”
周雲笑了笑道:“我麵子大。”
材料都很全,在匯報立案庭領導後當場就給立案了。
不用想什麽調解的,這案子現在區裏都出名了,肯定是不可能調解的。
當然,真的說起來,其實行政訴訟一般是不能調解的。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也就是除了那三個例外,其他都不能調解。
所以你可以看到,在實務中一般是這麽說的,叫“實質化化解行政爭議”。
這個說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是現在行政訴訟工作的主旨,畢竟很少有人是為了打官司去打官司的。
包括某個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靚仔,他做行政訴訟也是為了達成目的,隻是動靜會有那麽一點點大而已。
時間慢慢過去,哪怕再不願意,教育部門也得準備出庭應訴了。
行政訴訟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也就是說教育部門以及行政複議局得自己來證明這個確實是涉及商業機密,所以不能公開。
如果證明不了,那就必須得公開!
可能大家都怕了吧,反正沒等多久,幾乎是卡著舉證期限,鐵路運輸法院發出了開庭傳票。
時間很快來到了開庭的日子。
周雲拎著包出了酒店,一路來到了鐵路運輸法院。
傳票上的地址是第六庭,很快找到了地方推門進去,裏麵的被告位置上已經坐了那麽三個人。
其中兩個看樣子應該是司法局負責出庭的,另一個應該是教育部門的。
周雲也沒打招呼,就這麽坐到了原告代理人的位置。
他已經看過對方的答辯狀和舉證了,可以這麽說,就現在的情況而言,他這邊必贏。
除非法院硬頂著判,不過他之前做了那麽多事可不是白做的。
而在對麵,幾個人同樣不說話,這個事現在沒辦法妥協,必須得法院判下來才行。
等了大概十分鍾左右,書記員確定了雙方身份,然後合議庭成員走了進來,庭審正式開始!
首先還是周雲進行陳述。
“原告羅弘軒於……申請信息公開,於……收到被告一(銀杉區教育局)出具的不予公開答複書,理由是涉及商業機密。”
“後原告向被告二(複議管理局)提起行政複議,被告二於……作出複議決定,維持被告一作出的答複書。”
“原告認為二被告的行為違背事實,違反法律,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陳述完了,就這麽簡單,你們的行為違反法律,所以請求法院支持。
很快被告這邊進行答辯。
“我方認為,原告的申請沒有說明理由,而且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商業機密,因此我方決定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周雲靜靜地不說話,對方有兩個理由,一個是說原告的申請沒有說明理由,第二個則是說涉及商業機密。
基本上可以說,“沒有說明理由”這個理由是現在信息公開申請中最常見的理由。
很多行政機關都是用這個搪塞的,就是說誒你要申請公開,那你得有必須公開的理由才行,不然平白無故的你說你申請什麽。
然後很多人就會被哄住了。
這裏周雲根本沒寫什麽什麽理由,因為沒必要寫,想申請就申請。
這和之前爛尾樓那個不一樣,那個要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申請,就是要規避商業機密的理由。
但是這裏一方麵是沒必要,另一方麵……也沒證據,就一份合作協議,這玩意是不夠的。
雙方陳述完,接下來就是舉證質證,周雲的證據就是申請信息公開材料,以及對方的兩份答複書。
而被告這邊則是拿出了很多證據,最直接的就是當初和承包方也就是康得建築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這些東西。
用這個來證明羅弘軒申請的信息是商業機密。
很快便來到了法庭辯論環節。
周雲率先開口道:“被告一在答辯稱我方的申請沒有說明理由,我認為這簡直荒謬!”
這話剛說出來,上麵的審判長就眼皮一跳,趕緊敲了敲法槌道:“原告代理人,請注意一下你的發言。”
周雲馬上表示注意,然後又道:“剛剛我用了一個不太好聽的詞來形容被告的答辯,主要是因為,被告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甚至都沒有理解到信息公開的核心!”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你可以說你不知道這個,那在2019年,新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發布的時候,司法部負責人在答記者問的時候也說過,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也就是說,申請公開不需要理由,這是我們每一個公民在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還得和你說我監督你的理由?行使監督權需要理由?”
這是在實務中被搪塞最多的情況,做過相關實務的都知道,最簡單的套路,上來先讓你寫一個信息用途。
就是說你申請這個公開是做什麽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讓寫就寫,結果寫了後人家又說了,你看你是用做這個的,那得提交什麽證明材料……
行了,你慢慢準備吧,到了這一步已經落入套路了。
說到這裏,周雲笑道;“你不會連你們司法部門的老大……咳咳負責人說的話也不知道吧?”
審判長又敲響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緒,不要老說和本案無關的事,警告一次。”
周雲撇撇嘴,還能不能讓人好好說話了。
事實上《條例》其實有規定,第三十五條說,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個簡單的擴大化,人家規定說是申請的數量和頻次超出合理範圍,那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但實務中呢,反正就是先讓你說理由……所以周雲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無所謂,就怕對方不敢掰扯,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說了。
“第二個,說是涉及商業機密,這更可……證據不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而被告的舉證無法證明所謂的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這同樣是實務中很容易混淆的一個點,不是因為涉及商業機密才不能公開,而是因為這個涉及商業機密,公開了會對第三方權益造成損害。
所以必須得證明“這是商業機密”以及“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兩點才行。
如果不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那就算是商業機密也能公開。
“而現在,這個第三方康得建築公司早已經注銷了近十年,我不認為公開該信息會對一個注銷近十年的法人權益造成損害。”
很簡單的一個邏輯,法人不是人這個誰都知道,而法人注銷,那就相當於自然人的死亡。
那麽很簡單了,這個法人都“死”了,死了快十年了,然後你說這個商業秘密公開了會對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來來來你給我解釋解釋。
對麵的三個人被周雲這一番狂風暴雨般的攻勢給打懵了。
他們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攻擊力這麽強的行政訴訟律師。
反正有那麽一瞬間,司法局的這個人甚至都覺得對麵的周雲不是來打官司的,他就是來享受這種辯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