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讓他們隨便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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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個晴朗的上午,太陽炙烤著大地,長花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其他的都好說,勞動仲裁中都已經確認了,而周雲要舉證證明的有兩點,其中一點是,薪酬發放問題,而另一點是業務組成問題。
    這也是勞動仲裁中的核心爭議問題,郎心公司認為自己不負責薪酬發放,段立偉從事的不是他們公司的業務。
    顯而易見,你接單從平台上接,和我們也沒有關係,所以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
    至於管理這個,確實是存在管理行為,這個沒辦法否認,因為在勞動仲裁中已經有了每周開會以及請銷假聊天記錄等等的證據。
    請銷假聊天記錄和程序記錄等等在勞動糾紛中的證明力度很大。
    為什麽呢,你看我不幹活得和你請假,這證明了什麽,證明你對我進行了管理對不對。
    這也算是另一個小竅門吧,日常工作中有時候可以專門去請個假,病假事假都行。
    不管公司批不批,這都算是有力證據,可以證明公司對你進行了實質性管理。
    我們不是說要像那些“勞動碰瓷人”一樣,就是明知道對方故意不簽合同,然後入職收集證據,沒多久就提起仲裁,要拿雙倍工資……
    公司可以請律師請法務來設計法律護城河,那勞動者同樣要有自己的一套智慧,要在日常生活中稍微注意一下證據的收集。
    這純粹是一種自保的手段,省的到時候發生糾紛要起訴,結果連個證據都拿不出來。
    勞動糾紛,但凡平時稍微注意一下,其實真的很簡單,自己就能去做。
    言歸正傳,現在周雲已經有了充分證據,就是那兩份合同。
    首先就是洪泉公司和立下公司簽訂的合同,證明該地區的外賣業務已經委托給了立下公司。
    然後便是立下公司和朗心公司之間的合同,證明該項業務承包給了朗心公司,薪酬發放則是由立下公司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構飛公司負責。
    這樣證據鏈就已經全了。
    雖然用了那麽多手段遮掩,但其實這個錢還是勞動報酬。
    然後這個業務也確定是朗心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那就完美符合原勞動部發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實體資格,沒問題,完美符合。
    其次,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段立偉都得專門請假,那肯定是服從朗心公司的規章製度,然後從事的也是朗心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完美符合。
    最後,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兩份合同可以完美證明,確實是業務組成部分。
    打官司就這樣,根據規定收集證據往裏套就行,誰套的更好,那就誰贏。
    朗心公司和立下公司都沒有請律師,這情況潘總專門找律師谘詢過,基本上沒什麽翻盤的可能。
    證據這麽充分,沒辦法反駁。
    所以全程都沒引發什麽大的波瀾,更像是在走程序一樣。
    法庭辯論結束,審判長開口道:“雙方沒有再補充的內容了吧,那好,休庭二十分鍾,然後宣判。”
    聽到這話,周雲頓時笑了,居然直接就要宣判啊。
    不過也正常,這麽簡單的案子不需要怎麽樣,證據這麽齊全也不可能再翻天。
    很快二十分鍾過去,審判長當庭宣判,雖然段立偉和朗心公司的合同中充斥著“合作”以及“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的字眼,但實質上確實存在著勞動關係。
    這不是合同裏說不存在就不存在的。
    判決下來,郎心公司不出意外上訴了,這就是為了上訴而上訴,反正隻要多拖一天就行。
    周雲現在並不著急,對方現在可能會做什麽,無非就是轉移公司的財產。
    隨便它轉移,能轉到哪去,現在畢竟隻是確定勞動關係,所以也沒辦法申請凍結。
    但隻要轉移了就會有痕跡,現在可不是以前了,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4年12月生效。
    其中第六條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放在以前,一般都是要在判決後轉移才算拒執。
    但是現在,隻要查證你是在訴訟開始後轉移的,那就算拒執罪。
    況且,周雲早已經開始查實際控製人了,路子多的是,隻是麻煩了一點。
    但周雲是從來不怕麻煩的。
    時間慢慢過去,上訴自然還是到了安平市中院,中院這次沒有開庭審理,直接書麵審理後就做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拿到判決書後周雲便沒有一刻拖延,直接帶著判決書來到了長花區人社局。
    人社局工傷認定有專門的窗口,周雲很快就把材料遞了進去。
    窗口工作人員這會收下材料後看了看,隨即道:“這個你申請工傷認定?已經超過四十八小時了吧?”
    一般在這裏工作的,那對於工傷認定的規定都很熟,所以在看到那個入院搶救時間和死亡時間後便直接有了判斷。
    周雲聞言道:“雖然這個已經超過了四十八小時,但是,我不知道有一個細節你注意到沒,在拔管五分鍾後,人就死了。”
    “而從當事人被送到醫院搶救開始,便處於昏迷狀態,一直都靠著呼吸機來維持生命,那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家屬也不可能為了工傷賠付便直接拔管吧?”
    窗口工作人員聞言道:“你和我說這些沒用啊,超過了四十八小時肯定是不能認定的,這是明確規定,你看你還是律師,那你應該很清楚。”
    周雲直接擺擺手道:“行了,咱們之間不用爭論這個問題了,你們先認定吧,不管什麽樣的結果先給我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