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從哪裏開始就從哪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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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中,很多人以為的律師調查就是查銀行餘額,不動產和名下汽車什麽的,那你想錯了。
    除了這些以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名下財產,比如基金和股票,比如保險,理財類的保險不說,人身類的保險同樣可以被執行。
    這些東西都需要主動去查才行,你才能知道對方的流水走向。
    經常打官司的人都遇到過執行難的問題。
    執行法官會告訴你,你去找對方的財產線索,你找到了我們才能去查。
    那大家就會很茫然,你們法院都找不到,我踏馬一個普通人去哪找財產線索。
    你這純粹就是懶政,你就是不作為,我要投訴你。
    好了,你的投訴沒有什麽卵用不說,執行法官更不會上心你的案子。
    很多人不懂什麽叫財產線索,更不懂什麽叫有效投訴!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公積金,這個法院能不能查,能查,但僅限於本地,因為隻能用“點對點”查控係統。
    目前公積金方麵各省都沒打通,你法院更別說查了。
    那這個時候怎麽辦,找到各省市的公積金官網,輸入對方手機號和身份證號,結果反饋是未注冊,說明對方沒有公積金賬戶。
    但如果相反,那就說明對方該省有公積金賬戶,這個就叫財產線索,因為你不知道這裏有多少錢。
    那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把這個給執行法官,讓對方去查。
    如果對方不去查,那這個時候你去投訴就沒問題了,因為這就是妥妥的不作為,投訴了必定要處理。
    言歸正傳,周雲這次找到的並不是轉賬類的線索,而是保險!
    或者可以說,現在已經有不少人學會了新的轉移財產方式,比如很多人都知道的,保險避債,經常買保險估計都聽營銷人員說過。
    保險避債的核心就在於《保險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製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而最近一兩年情況不一樣了,各地法院包括最高法都已經有了案例,像是人壽和人身的一些保險都可以被強製執行了。
    但有的人不知道,比如吳玉芳,又比如劉嘉樂。
    這充分說明了學習的重要性,想當老賴,那你不但要懂得如何規避債務,你還要時刻保持學習,跟上法律更新的潮流。
    不然,今天沒辦法執行,可能明天就行了……
    當然,這不是讓大家當老賴,而是想說,老賴都要學習,那你作為債權人就更要學了。
    有的東西你可能一輩子都用不上,但隻要用到一次,那就值了。
    通過調查吳玉芳的六張銀行卡銀行流水,以及微信賬戶和支付寶的轉賬記錄,周雲大概確定了一件事。
    那就是在章雲帆提出要起訴離婚的第二天,吳玉芳購買了五份分紅類型的保險。
    而在離婚案立案後的第三天,吳玉芳又購買了四份保險,大概和她接到起訴狀副本等材料的時間一致。
    但是兩次的購買保險,吳玉芳自己又不是被保險人。
    帶著這個疑問,周雲又調取了劉嘉樂的保險情況……這就是兩份調查令的好處。
    放在其他地方,你就算知道可能給第三人買了保險,那你也不好去查。
    因為保險這個東西你通過流水隻能看到這個錢去了哪裏,看不到這個保險給誰買的!
    要想知道這個,必須去保險公司查。
    那樣就特別麻煩,很多時候還不好查,因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劉嘉樂的調查令查起來還是很快的。
    查到後通過對比,周雲明確了一件事,吳玉芳購買的這些保險,被保險人為劉嘉樂!
    保險是很特殊的,一方麵人身依附性很強,另一方麵,你像是一些人壽保險,那有很強的儲蓄性有價性,基本上已經成了一種理財方法。
    買了保險就能固定獲得利息分紅什麽的,你說那和銀行存款有什麽區別嗎?
    當然,分紅型的保險,分紅都是投保人領取的,被保險人享有的是保障權利。
    比如大病性質的分紅險,被保險人得了某些病之後就能享有保障。
    帶著查詢到的結果,周雲回到了律所,隨即開始整理證據。
    三十日後報警的證據,吳玉芳和劉嘉樂的筆錄,以及前五份後四份保險的保單信息,購買記錄,還有當時劉嘉樂寫的保證書。
    以及最重要的,周雲自己寫的“報案證據目錄”。
    這玩意其實主要是就是表明這些證據證明了什麽,以及是如何形成一個懷疑鏈條的。
    人去抓奸,好抓到了,奸夫也簽了保證書再不見麵,還主動提出給錢,沒問題。
    結果回來後離婚,這個妻子又不想離,隻能說要起訴。
    這邊一起訴,第二天妻子就直接買保險,而且買的還是被保險人為奸夫的保險!
    你說這兩人之後沒有任何聯係?
    至於中間怎麽聯係,說了什麽,這就是公安機關的活了。
    要想證明誣告陷害罪,首先要有一點,捏造事實做虛假告發。
    而這個案子的核心就在於視頻結束之後的情況。
    章雲帆的視頻錄到了劉嘉樂提出給錢那裏,後麵討價還價這些都是通過筆錄來還原的。
    所以,如果可以證明那倆故意在後麵的筆錄裏捏造事實,再證明兩人早就聯係好有了預謀,那就相當於主客觀統一。
    主觀方麵想做告發把章雲帆送進去,客觀方麵捏造事實做了虛假告發,那誣告陷害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至於說在筆錄裏捏造事實這個,我們說過,詢問證人和訊問嫌疑人的態度與場所這種那是截然不同的。
    訊問嫌疑人是讓你坐在後悔椅上,兩個警察死死地盯著你,可能還會有一些嚇唬之類的話……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就不一樣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那情況肯定和訊問不一樣,現實中的那些誣告陷害罪,除了紀檢方麵的舉報案例外,基本上都是類似手段搞出來的。
    至於說很多強奸罪為什麽無罪後不追究,那是因為強奸無罪的原因大部分是證據不充分事實不夠清楚。
    換句話說就是模棱兩可,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隻不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
    所以你不能說女方是誣告陷害。
    一切都準備好,周雲來到了南雲區公安分局,然後撥通了之前提交會見申請時候那位民警的電話。
    對,就是之前承辦“章雲帆敲詐勒索案”的那位民警……
    從哪裏開始就從哪裏結束嘛對不對,對方也正好熟悉這個案子,辦起來也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