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繞了一圈又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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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永恒沉默了一下道:“周律師,那你的意思是,這家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應該是立下公司對吧。”
    周雲很快說道:“隻有這樣的解釋,不然你沒辦法解釋為什麽會這麽奇怪,承擔了那麽多的責任,結果呢,合同裏居然一句話都不提可以從立下公司那裏獲取多少利潤。”
    “所以我準備申請一下,看執行局那邊能不能去查工資發放問題,總不能那麽多人都是勞務派遣吧!”
    之前我們就提到過,怎麽查實際控製人,其他的那些都可能是假的,但錢的流向肯定是真的。
    這也是實務中執行工作很難的原因,你根本不知道對方是不是兩個公司甚至三個公司一套人馬,隻有把資金流向查清楚了,你才能搞清楚誰是這個公司的實際控製人。
    但是這裏調查其他職工的工資發放問題,理論上和本案沒有那麽強的關聯。
    是因為郎心公司的流水裏沒有顯示工資發放情況,這是一個疑點。
    有了疑點,那就可以查下一步,執行法官可以查,但是律師不行,這不在律師調查令的調查範疇內。
    至於周雲要出申請,那很簡單,執行局是法院的一部分,同樣也有法院的性質,那就是個陀螺。
    你不去抽一下對方是不會動的。
    必須走書麵程序,然後執行法官才可能會去查。
    這裏其實也還好,執行法官還主動打電話過來了,這也就是因為周雲,換個別的律師,別說人家主動打電話了,你給對方打十個電話,能通一個都算不錯了。
    聽到周雲的話,周永恒直接道:“行周律師,你這邊先出具申請,然後我先看看他們主要賬戶的流水,那份合同副本提交了是吧,我等會看一下。”
    掛了電話,周永恒按了按太陽穴,隨即開始從之前的材料裏進行翻找,很快便找到了那份合同副本。
    仔細看完後周永恒眉頭皺起,還真和那位周律師說的一樣,這份合同明顯存在巨大問題,顯失公平,郎心公司這邊承擔所有責任,但卻拿不到任何的盈利。
    或者有可能給了錢但合同裏沒約定?
    帶著疑惑,周永恒開始在係統上查銀行流水。
    本地的公司,通過人民法院“點對點”係統的查詢,是可以查到六個月以內的銀行流水。
    之前說過,法院查詢分為“總對總”和“點對點”,總對總是最高院設立的網絡查控係統,接入了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等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金融性機構。
    而點對點則是本省高院設立的三級聯網查控係統,所以各地情況不一,隻不過都集成在了一起。
    執行法官在後台可以選擇通過兩套係統進行查詢,部分地區兩套係統功能會有重疊,但具體來說,本省內的銀行或者線索,點對點查詢的會更加細致。
    查了六個月的銀行流水,還真是沒什麽,這就讓周永恒有點奇怪了。
    一家公司完全沒有流水的情況其實不少,也就是業內所說的賬號處於“靜止”狀態。
    這樣其實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銀行那邊,你一個對公賬戶沒有流水,那可能會有異議甚至被注銷。
    而且工商那邊也有問題,年年都是0,會被調查,會有各種麻煩。
    但是郎心公司開了也有一年多了,如果一點沒有流水,那肯定會被調查的。
    但是要查六個月以上的流水,那就得去銀行了。
    周永恒沒時間,他這邊手頭上的案子太多了。
    想了想之後還是決定讓那位周律師開個調查令去查,那位周律師在這方麵比他這個執行法官還要專業。
    很快周雲收到消息,再次來到執行局申請開具調查令。
    他不能查那些職工的工資流水,但是查公司的流水肯定沒問題。
    一天後,調查令開出來,周雲隨即來到了郎心公司開具賬戶的銀行申請調查。
    這次倒是沒出什麽幺蛾子,大概三個小時後,銀行這邊就拿出了郎心公司的最近一年的流水。
    坐在銀行大廳裏,周雲開始研究這份流水,你別說,這流水上是有內容的。
    周雲很清楚,賬戶靜止會有很多麻煩,所以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公司為了應付,每年也會進行一兩次的走賬。
    隻要能保證賬戶是激活狀態,那一般情況下就沒什麽大事,銀行不會找麻煩,工商那邊除非是剛好抽到了,不然也不會有事。
    而郎心公司在一年內有兩次走賬。
    這兩次走賬都是從立下公司打款進來,打款名義是年度結算,然後在幾天後,郎心公司又打給了立下公司,以承包費的名義。
    看到這個情況,周雲直接沉默了。
    之前郎心公司的那一係列設計可以很明顯看出來是有操作的,但是現在,這有點太偷懶了吧。
    你好歹換個公司弄,這不明擺著此地無銀三百兩嘛。
    那不用想了,那些職工的工資發放,要麽是立下公司,要麽是構飛公司,甚至於周雲覺得構飛公司的可能性很大。
    那麽如果真的是那樣,就完全搞清楚了,這個好像根本不存在一樣的構飛公司,其實和郎心公司就是一家,兩個名字一套人馬。
    這如果真的是構飛公司,那繞來繞去又繞回來了。
    鬧了半天,構飛公司負責的不單單是騎手們的薪酬,同樣還有公司職工的工資。
    雖然看上去感覺好像很簡單,但這一係列的程序都缺一不可,你要拿工傷賠付,那就必須得確認勞動關係。
    如果構飛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那就可以確定,兩個公司之間存在著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後果就是,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那就直接可以申請增加構飛公司為被執行人。
    而構飛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那麽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也就是說構飛公司賬上沒錢,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進來,執行工作就這樣。
    實際控製人方麵,目前進展不大,周雲找了很長時間也不好發現,主要是代持股權這個太流氓了,兩人之間表麵上沒有任何關係,你連調查令都不好開。
    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個走賬時候的錢打給了立下公司。
    那麽把立下公司拉進來後,如果立下公司執行不了,可以開調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從而找到那個實際控製人。
    當然,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實施了轉移財產的行為那就更好了……那就省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