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章 你們到時候直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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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釋其實就是法律,至少在法院體係裏其實和法律沒什麽區別,判案子可以直接適用。
    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不用懷疑,基本上用到的每一個詞每一個字都是摳出來的,尤其是涉及到“可以”或者“應當”這種詞匯的時候。
    所以這裏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這絕對是故意這麽設置的。
    那麽……為什麽會這麽設置呢。
    我們無從猜測兩大司法機關在裏麵是不是有博弈,但至少從這個方麵來看,最高法確實留了一定餘地。
    這裏明明可以直接用“應當”的,但是卻用了“可以”這麽一個模糊的字眼。
    但更神奇的是,留了餘地,卻又好像沒留一樣,隻是說“可以”,但沒說如果不認為這是撤訴怎麽辦。
    這就更有意思了,法律沒有規定的東西,法院就可以自由發揮了。
    這些東西都需要掰開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權力的博弈和鬥爭其實是無處不在的。
    就好比檢察院,不也是搞出了認罪認罰這種類似於控辯交易的製度嘛,而且還不斷宣傳自己認罪認罰量刑建議采納率,哪怕輿論很多都特別不好聽了,各地的檢察員依舊在宣傳。
    為什麽,這裏麵涉及的不單單是這麽一個數字。
    18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201條要求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議。
    這也是檢方的認罪認罰適用製度的強製力根源,可以說隻要是認罪認罰了,除非是有五種例外情況,否則一定會被采納。
    而且就算是出現了法定的五種例外情況,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根據兩高一部出台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第41條第1款之規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太長不看,說人話就是,就算我錯了,但是你不能直接判,你得先告訴我讓我改,如果我還是不改或者改了還不行,你才能直接判。
    這規定當時一出來就引發了特別大的爭議,從那會到現在,各大法學期刊上,法學專家們要求廢止這一條的論文都不少。
    當時特別有意思,這個規定出來後,最高法和最高檢之間對於怎麽理解“一般應當采納”有了分歧。
    最高檢的領導認為,該製度就是將法官自由裁量權作出部分讓渡,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訴訟效率。(注1)
    總之周雲現在說的這些,都是屬於比較深的理解了,法律可從來不僅僅是法律,或者說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那是法律,對於司法機關可就不是那麽簡單了。
    對麵的尹法官眉頭都已經皺的很深了,他雖然是法官,雖然也經常學習培訓,但是周雲說的這些他還真的沒有去想過。
    不是說他沒學習到位,而是這些東西已經不局限於法律本身了。
    “老尹啊,你仔細想想吧,如果對方真的這麽做了,法院要不要反對?如果反對的話那該怎麽反對呢?”
    尹法官聞言道:“這個好像沒辦法反對吧,畢竟如果真的要補充偵查的話,那案子就會到檢察院手裏,那時候我們已經沒有控製權了。”
    “而且真的到了那一步就會撕破臉,這個……”
    周雲這邊直接打斷了他的話:“都到這個時候了,我剛剛給你說了那麽多,你還在考慮撕破臉的問題?”
    “這是簡單的撕破臉?這是鬥爭!”
    “我就這麽說吧,你們如果這次做的好點,那最高法那裏……”
    周雲剛剛扯了那麽大一堆可不是白說的,最高法願不願意自己的權力被讓渡,那肯定不願意啊。
    當時就有最高法的領導說了,變的隻是國家公訴權的減讓,不是國家審判權的前移,故並未改變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公正裁量刑罰的職責,也未改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配合、製約關係。(注2)
    說人話,那是你自己的權力減讓,和我這邊沒關係,我的審判權也不會前移,法院是要依法獨立審判。
    回到這個問題上,對於撤訴的監督權,同樣是法院的權力,雖然最高法可能在這方麵沒有費太大心思,但從那個“可以”而不是“應當”就能看出來一些東西了。
    老尹這邊終於反應了過來,帶著苦笑道:“周律師,你這是把我們單位架在火上烤啊,我們這隻是一個縣城法院而已。”
    真的可以說何德何能介入兩大司法機關之間的這些問題呢。
    周雲笑道:“老尹啊,你這樣說的話就沒意思了,我就這麽說吧,這個案子有了結果之後我是一定會發到網上的,到時候你猜輿論會有多大呢?”
    “我到時候說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按照規定其實有撤訴監督權,但是卻放任檢方以這樣的方式來撤訴,你猜會發生什麽?”
    老尹頓時不說話了,用屁股想都知道會發生什麽,上麵的領導肯定會不滿意。
    有些事如果一直在水下,那就沒什麽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但是如果把屁股露出來了,那問題可就大了。
    “那周律師,你看我們應該咋辦?畢竟補充偵查是人家的權力。”老尹開口道。
    周雲很快道:“不管是刑事訴訟法也好,司法解釋也罷,補充偵查也不是說非得讓檢察院先把案子撤回去才行對吧,沒有這麽規定吧!”
    補充偵查這個詞出現比較多的是公安機關那邊,檢察院要求補偵必須都得撤回去。
    但是這裏可沒有明確規定說必須得撤回去才能補充偵查,他們補充偵查是要補充什麽總得有個說法。
    “案件主體肯定是不存在什麽問題的,所以補充偵查肯定是要補充一些別的材料。”
    “所以我的建議是,就讓他們補充偵查需要的東西,如果到時候沒有送過來,按照現有的證據直接判!”
    啊?老尹頓時愣住了:“直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