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知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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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是指人們在一定的曆史發展階段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
    “民族”一詞使用非常廣泛。但不同場合,其所表達的含義也有所不同。一種是廣義的,泛指人們在曆史上形成的、處於不同曆史階段的各種共同體,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現代民族、土著民族等,甚至氏族、部落也可以包括在內。或用以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各民族,如中華民族、阿拉伯民族等。另一種是狹義的民族,指資產階級民族和社會主義民族,即指各個具體的民族共同體。如英吉利人、德意誌人、法蘭西人、漢族、蒙古族、滿族、回族、藏族等。
    民族屬於一定社會發展階段的曆史範疇,不是在人類社會一開始就有的,而是當人類曆史發展到一定時期才產生的。同樣,隨著社會的發展,到了一定的曆史時期,民族就會消亡。民族形成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民族語言、民族心理、民族精神、民族經濟和生活,即民族文化、民族特征形成的過程。民族形成之後,各民族在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的過程中,共同性必然越來越多,差異性越來越小,民族同化、民族融合的因素也就逐漸增加,最終達到民族差別的消失,即民族融合的實現,人類又恢複到無民族差別的狀態。但這不是恢複到史前史期那種無民族差別的狀態,而是在高級形態上的恢複和發展。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數千年來,曾有許多民族活躍在各個時期的曆史舞台上。經過長期的分化、融合和發展變化,最終形成今天漢族和55個少數民族並存的局麵。
    中國共產黨曆來十分重視民族和民族問題,無論是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民族獨立、民族解放的革命戰爭年代,還是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和平時期,始終把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把尊重、團結和幫助各族人民共同發展繁榮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並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創立和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在中華大地上建立起了一個空前的、各民族平等、團結的社會主義民族大家庭。
    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政策、少數民族人口政策、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建設政策、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政策、尊重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等。
    為廣泛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及各級地方政府都設立了民族事務委員會等主管民族事務的工作部門。在民族聚居區建立了3級150多個民族自治地方。在北京等地建立了民族出版社、《中國民族》雜誌社、《民族畫報》社等多家民族類新聞出版和宣傳機構,出版了大量的優秀圖書和報刊雜誌。在北京等地建立了13所民族學院和眾多的民族研究所等教學、科研機構,為民族地區培養了大批建設人才,湧現出大量科研成果。
    從世界範圍來看,作為一個多民族大國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是最科學和完善的,中國的民族問題是處理得最好的。56個民族間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是最穩定和牢固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華民族的未來將更加輝煌、燦爛!
    【民族】
    人們在曆史上經過長期發展而形成的穩定共同體。中國古代無此詞,隻用“族、族類”等形式來表達相同或相似的含義。西方印歐語係各種文字的“民族”一詞,多源於希臘文ethnos,意即依靠曆史、語言或種族的聯係而被視作整體的人群。日本明治維新以後,借用漢語文的“民”、“族”兩字翻譯西方語言中的nation一詞,並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傳入中國,隨著中國民族民主革命運動的興起而被普遍使用。民族有廣、狹兩義。廣義的或泛指人們在曆史上形成的、處於不同曆史階段的各種共同體(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現代民族等),或作為一個區域內所有民族的統稱(如美洲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或作為多民族國家內所有民族的總稱(如中華民族)。狹義的專指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斯大林於1913年給民族下的定義:“民族是人們在曆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目前,全世界約有大小民族2千多個,其中中國有56個,包括漢族和55個少數民族。
    【少數民族】
    在中國,除漢族以外的其他各民族的統稱,即人口數量上占少數的民族。具體包括已識別的蒙古族、滿族、朝鮮族、赫哲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回族、東鄉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裕固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俄羅斯族、塔塔爾族、藏族、門巴族、珞巴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納西族、景頗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獨龍族、基諾族、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壯族、瑤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土家族、黎族、佘族、高山族55個少數民族及一些未識別的民族。總人口約9120萬,占全國總人口的8%(1990年人口普查數字)。
    【中華民族】
    中國各民族的總稱。“中華”一詞,與“中國”、“華夏”相通,兼有族名、國名等多重含義。曆史上曾專指漢族,至近代,用以指稱包括曆史上居住於當時中國境內的一切民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經過民族識別,中華民族包括漢族和蒙古族、滿族、朝鮮族、赫哲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回族、東鄉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裕固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塔吉克族、烏孜別克族、俄羅斯族、塔塔爾族、藏族、門巴族、珞巴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納西族、景頗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獨龍族、基諾族、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壯族、瑤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土家族、黎族、佘族、高山族等55個少數民族。
    共有11.3億人,其中漢族人口最多,有10.4億人,占總人口的92%。少數民族9120萬人,僅占總人口的8%。從分布來看,漢族聚居中原,遍布全國,少數民族主要分布在邊疆地區。56個民族和睦相處,形成了以漢族為主體的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麵。
    【古代民族】
    指曆史上存在過的而現在已經不存在了的民族,或將資本主義以前的民族,包括原始社會的民族、奴隸社會的民族和封建社會的民族,統稱為古代民族。“古代民族”的提法是相對於“現代民族”而言的,通常是按照古代史和現代史的分期來劃分的。
    【民族文化】
    各民族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出來的帶有該民族特點、反映該民族曆史和社會生活的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通常是指精神文化方麵,主要包括語言、文學、科學、藝術、哲學、宗教、風俗、節日等。當民族共同體在人類曆史上形成並區別於其它各種人們共同體的類型以來,文化總是表現為各不相同的乃至千差萬別的民族文化。任何文化與文化創造都是以民族與民族社會為根基的,沒有民族社會生活的沃土,文化便無由生根。文化使民族與民族社會得以形成,為它提供最廣泛的物質和精神以及其它方麵的基礎,並以其整體的內部結構和完整的外部麵貌執行民族區分功能。在民族文化的內部結構中,存在著多種多樣的背景,階段、階層、等級、各種利益集團以及語言、宗教等等,都可能導致文化的存在與發展,但隻要一個民族或民族社會仍然存在,它就總會具有某種共同的民族文化。
    【民族形成】
    亦稱“民族起源”。指民族在人類曆史上產生的時間及其在產生前的發展過程,亦可指某個具體民族的起源與形成過程。民族並不是一有人類就有的,而是在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產生的。人類最早的社會集團是原始群,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的需要,才結成穩定的集體――氏族。當時,最現實、最方便的紐帶是血緣關係。幾個親屬氏族又結合成部落。二次社會大分工破壞了氏族部落內部的血緣關係,在更大規模上以地緣關係結合成規模更大的共同體――民族。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民族,這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規律。關於民族的形成時間,由於國內外學者對“民族”一詞涵義理解的不同,主要有4種不同的意見:1原始社會形成說。認為民族形成於原始社會。2奴隸社會形成說。認為民族形成於奴隸社會,或比奴隸社會稍早的軍事民主製時期。3封建社會形成說。認為民族形成於封建社會。4資本主義社會形成說。認為民族形成於資本主義上升時期,在此以前不存在民族。
    【民族特征】
    1指構成一個民族所應具備的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共同心理素質這4個基本特征。每一個基本特征都具有特定的內容,他們之間是相互聯係、相互依賴、相互製約的。由於曆史的、現實的和民族自身形成發展中的原因,各種特征具體在每個民族中的表現程度是不同的。2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藝術、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心理素質等方麵的特點。在長期的曆史發展中形成,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然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改變而不斷變化。
    【民族經濟】
    特指從民族角度出發或帶有某種民族特點的經濟。從它的內涵來說,具有民族與經濟兩重因素。它並非是民族與經濟兩種現象或概念的拚合與相加,它是客觀存在的普遍現象,是在民族共同經濟生活的基礎上形成的一個概念。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經濟聯係與經濟生活。因此,任何一種民族經濟必然具有與本民族自身相聯係的某些特點。在中國,過去一般多指少數民族經濟。曆史上,由於國內外統治階級的壓迫剝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少數民族的經濟十分落後。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一直把大力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事業作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務。如今,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麵貌、人民生活水平已發生了巨大變化。
    【民族同化】
    一個民族(或其一部分)因受另一民族影響而喪失了本民族的特征,接受其他民族的特征,變成其他民族的一部分的社會現象和社會過程。根據民族同化的原因、手段、過程、性質,分為強迫同化和自然同化兩種類型。強迫同化,是指喪失本民族的特征,接受其他民族文化和特征的變化過程,是用強製手段,即憑借暴力和特權來實現的社會現象。自然同化,是指各民族在長期交往和相處中,互相影響,如生產勞動、生活方式、文化習俗、審美意識等等都極其自然的發生變化,甚至改變了本民族的特征,在自願選擇、自然適應的過程中變成了另一個民族的現象。
    【民族融合】
    1指世界上一切民族的民族特征,在經過長期的共同性增長的基礎上融為一體,民族差別得以最終消失。這是人類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民族融合是一個長期的、自然的、緩慢的曆史過程,並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2指比較落後的民族(或其一部分)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和經濟文化交流中,因受先進民族影響而逐漸喪失本民族特征,與先進民族融為一體的社會現象,即“自然同化”的現象。
    【民族精神】
    指民族性格中的正麵和優秀部分,或民族道德與民族文化中的精華部分。基本內涵有兩個層麵,一是相對於民族和民族社會的物質實質存在而言,指稱民族精神存在。民族精神存在包括它現存的精神麵貌,主要表現在人類心理的不同層麵及其積澱之上,因此,它與民族心理的涵義是相互溝通的。二是民族精神的狹義使用,特指以既定民族和民族社會為背景的民族性格和民族文化中正麵和富於肯定性價值的部分,它是對民族文化之優秀遺產的心理繼承,是民族和民族社會生存發展的精神支柱。並具體地內涵在民族社會與民族文化曆史的發展過程之中。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精神,這種民族精神具有某種核心價值,成為某種向心力的源泉。
    【民族差別】
    指各民族之間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以及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麵的差異。民族差異是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它隨著民族和民族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但是不會在短期內消失,隻要有民族存在,民族差別也必然存在。
    【民族關係】
    民族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相互關係的總和。是一個具有社會學與政治學含義的廣泛概念。在複雜的社會機體中,各種社會關係(階級關係、民族關係及其它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各種物質的、政治的、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等等)是相互交錯、互相製約的。一般地講,由於社會製度和所實行的政策不同,民族關係也隨之具有不同的本質和內容。從曆史發展看,民族關係的發展表現出兩種不同的趨勢:1在私有製和階級社會條件下,由於剝削階級中的反動統治集團為了維護他們的反動統治,總是挑起民族糾紛,唆使各民族互相殘殺,以實行其民族壓迫剝削政策,這就造成了民族與民族之間的不平等、不團結的關係;2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消滅了剝削階級和生產資料的私有製度,鏟除了產生民族壓迫的物質基礎,民族間的關係基本上變為各民族勞動人民之間的關係。在我國,各民族在黨的領導下,已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形成了團結、平等、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民族問題】
    民族間的相互關係問題,主要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方麵。它是多民族國家中,或在不同國家之間關係中經常遇到的社會問題,是在民族的活動、交往聯係中發生的問題。隻要民族存在,就會有族際社會,也就必然產生民族問題。因為民族特點本身在使人們區分為不同民族群體的同時便包涵著形成民族問題的內部機製,民族特點導致民族差異,民族與民族差異的存在產生出不同的民族問題。而且,民族將是一個長期的曆史存在,民族差異的持久性也將使民族問題長期存在。隻是在不同的曆史條件與時代背景下,民族問題的表現形態和內容不盡相同而已。如民族歧視、民族壓迫、民族剝削、民族奴役、民族糾紛和民族鬥爭是階級社會民族問題的主要內容。在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消滅了剝削階級和生產資料私有製,鏟除了民族壓迫的根源,實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間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曆史上遺留下來的各民族間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事實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並成為其他民族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民族聚居區】
    針對民族雜居、散居而言的,指同一民族比較集中居住的區域,可以理解為民族共同地域,是構成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曆史上任何一個民族都有自己賴以生存、繁衍和發展的生態環境――聚居區,並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民族間交往範圍的不斷擴大,在一個民族聚居區裏還雜居、散居或聚居著其他民族,從而形成我國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現在的民族自治地方就是在民族聚居區的基礎上建立的。
    【民族自治地方】
    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基礎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據1990年統計,我國已建立了154個民族自治地方,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9個自治縣(旗)。基本形式有三種:1以一個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區、四川涼山彝族自治州;2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雲南省雙江拉祜族布朗族佤族傣族自治縣;3以一個較大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其中包括級別不同的若幹較小規模的其它民族聚居區而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又包括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巴裏坤哈薩克自治縣等。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定數量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這是曆史發展形成的,也是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民族自治地方地域遼闊、資源豐富,約占全國總麵積的64.3%,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族畫報》】
    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辦的綜合性刊物。1955年2月創刊,雙月刊,每期24麵。1957年改為月刊,篇幅逐漸增到現在的44麵。1960年7月~12月和1966年10月~1973年12月兩度停刊,1974年1月複刊。除向國內發行外,還向世界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發行。現有漢、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和朝鮮等六種民族文字的版本。采用以照片為主、文字為輔的形式,著重介紹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地區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的成就及新人、新事、新風尚,介紹各民族優秀的曆史文化、風土人情,各民族地區的風光、建築、名勝古跡等。從而促進了全國各民族的團結和文化交流。
    【民族學院】
    中國專門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的高等院校。第一所民族學院“延安民族學院”於1941年在延安建立。建國後,中國共產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精神和1950年政務院第六十次政務會議《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的規定,先後成立了西北民族學院、中央民族學院(1993年11月30日更名《中央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學院、西南民族學院、雲南民族學院、青海民族學院、廣西民族學院、廣東民族學院、貴州民族學院、西藏民族學院、東北民族學院(現稱大連民族學院)、西北第二民族學院、中央民族幹部管理學院、湖北民族學院。民族學院堅持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的方針,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員。主要進行民族問題、民族經濟、民族曆史、民族藝術、民族語言文字、民族文學等方麵的教學和研究。除設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各係科外,還設有幹部培訓部、預科班等。幾十年來,為民族地區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為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
    【民族研究所】
    中國關於民族問題的科學研究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地區各省區社會科學院或民委、各民族學院等部門或機構均有設置。其研究範圍包括馬列寧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共產黨的民族政策,中國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曆史、文化、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少數民族所處的三種社會形態;中國社會主義時期各民族的關係;世界民族問題等。民族研究所的研究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的原則,為研究和解決民族問題,為加強各民族間的團結,促進中國各民族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民族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下的,出版少數民族讀物的綜合性出版機構。1953年1月15日在北京成立。其主要任務包括:用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等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出版馬列主義經典著作及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出版各種政治理論、科學教育、少數民族經濟、曆史、文學、藝術、醫療衛生、文化遺產、工具書等方麵的書籍。現在,一些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省、市、自治區也相繼成立了各種規模的民族出版社,其主要任務是用當地通用的文字出版各類圖書。
    【《中國民族》】
    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刊物。原名《民族團結》,2001年1月改為《中國民族》。1957年10月創刊,1960年8月~1961年3月和1966年8月~1979年6月兩度停刊,1979年7月複刊。月刊,用漢文出版,向國內外發行。其主要任務是,宣傳馬列主義的民族理論和黨的民族政策,報道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交流民族工作的情況和經驗,介紹少數民族地區的曆史、文化和生活,以及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組織動員少數民族人民緊緊圍繞在黨中央周圍,建設少數民族地區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為中華民族大團結和祖國統一大業做出貢獻。
    【民族事務委員會】
    簡稱“民委”,主管民族事務的工作部門。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及各級地方政府均有設置。其中,國家民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族事務的工作部門。1949年成立,當時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央民委的建製被取消。1978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央民委第一任主任是李維漢,第二任主任是烏蘭夫(蒙古族)。國家民委主任原為楊靜仁(回族),後為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現為李德洙(朝鮮族)。其主要任務與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及有關民族事務的法規、決議、命令,管理國內少數民族事務;貫徹執行、管理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實施;監督、檢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關於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加強民族團結的指示;辦理有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事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民族政策教育,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全麵發展;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民族工作經驗;指導各省、市、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工作;領導、管理民族學院及有關民族工作的科學研究、編譯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
    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總原則和總政策。馬克思主義民族觀認為:1各民族有先進與落後、大與小之分,沒有貴賤、優劣之分。各民族勞動人民都是推動曆史發展的動力,都對人類曆史文化的發展作出了應有貢獻;2民族問題(民族關係)發展上的兩個曆史趨向要求堅持民族平等、團結,這樣才能有利於民族的發展繁榮;3壓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自由的,不能獲得解放的。無產階級隻有消滅一切壓迫(包括民族壓迫),隻有解放全人類,最後才能解放自己;4各民族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團結和聯合鬥爭,是無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同樣,各民族的團結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尤其如此。因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始終堅持民族平等和團結,並把它作為民族政策中的總政策。其內容涉及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具體體現在憲法規定、法律法規類規定、行政法規、命令、指示決定中。還在實際生活中采取保障措施,進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民族平等與民族團結的關係是辯證的關係,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民族團結是民族平等的結果,又是進一步實現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證。所謂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強弱,在社會生活和交往聯係的相互關係中,處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樣的權利,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麵的地位、待遇和權力、利益的平等;民族團結則是指不同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聯係中的和睦、友好和協調、聯合。沒有民族之間的平等,就不能有真正的民族團結。
    【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國家的重要政治製度之一。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或少數民族分布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實行區域性的民族自治,享有管理和決定本民族和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法定權力,享有根據本民族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政令的自主權的政策。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首先以國家統一為原則,任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國家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各級自治政府機關,同時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級基層政權機關。其次,民族區域自治及其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一係列規定,享有一定的自治權。第三,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是民族自治,還在於區域自治,是民族與區域相結合的自治。這一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黨和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其優越性和積極作用在於:1它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又促進各民族之間的團結。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靈活性,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願望和要求;2它能充分調動少數民族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加速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3它利於抵禦外來的侵略和顛覆,保障整個國家的獨立和繁榮,也有利於鞏固祖國的統一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政策】
    指黨和政府於1951年開始,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新中國建立後,少數民族還處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各個社會發展階段。要使他們擺脫階級壓迫,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廢除封建地主經濟的土地占有製度、農奴製度和奴隸製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經濟剝削,進行社會改革。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采取了慎重穩進的方針,區分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驟。社會發展程度和漢族地區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數民族地區,采取了和漢族地區基本相同的方法和步驟。在封建農奴製、奴隸製地區,采取了和平協商改革的方法。對還保留著濃厚原始公社製殘餘的少數民族,主要是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和文化事業,使他們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對少數民族牧業區的改革,采取了比農業區更為和緩的方式,即對牧主實行贖買和“不分、不鬥、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的政策。隨著民主改革的完成,少數民族地區也先後進行了農業、畜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大致經曆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到高級社的發展過程。在多民族雜居地區,除建立單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還組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的農民參加的民族聯合社。在半農半牧區,也有單一的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員聯合組成的農牧結合社。到1956年底,西藏以外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先後完成,牧區稍遲於農村完成。接下來開始對城市私營工商業以及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當時,除西藏外的少數民族地區城鎮,私營工商業幾乎全部或大部分實行了公私合營,一部分實行了合作化。
    【少數民族人口政策】
    黨和國家在不同曆史階段,根據少數民族人口狀況和少數民族人口問題製定的少數民族人口政策:1積極推行“人口興旺”、鼓勵生育的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內容為鼓勵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數量,控製人口下降的趨勢。2探索、醞釀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1971―1981年)。在少數民族地區,采取有利於發展人口的政策。同時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也積極宣傳、普及婦幼衛生、節育等科學知識,對子女多、間隔密,有節育要求的夫婦給予指導和資助。3對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對於少數民族,也要提倡計劃生育,在要求上可適當放寬一些。具體規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關省、自治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加快發展少數民族經濟建設政策】
    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早在1931年《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中就重視和強調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建設。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也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幫助各民族自治區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1954年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同樣強調:“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1982年通過的《憲法》進一步指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行,其中就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方麵的問題,作了較為全麵、係統的規定。可見,黨和國家一直很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采取了一係列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具體歸納為:1必須進一步改革開放,積極穩妥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軌。2要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優勢,搞好沿邊開放,抓住機遇,大力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3必須堅持國家幫助和少數民族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方針。4國家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建設和開發利用少數民族地區自然資源時,必須堅持國家利益和當地民族的實際利益相結合的原則。5根據國家的總體發展布局和規劃,民族地區依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製定經濟、建設方針、措施。6實行“對口支援”,幫助民族地區發展經濟生產。7要采取有利於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等等。1991年李鵬總理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指出:“加快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主要靠三條:一是國家的繼續扶持;二是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對口支援;三是民族地區自身的奮鬥。”
    【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政策】
    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少數民族幹部來自本民族群眾之中,同本民族群眾有密切的聯係,了解和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區的曆史和現狀及特點,熟悉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理解本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願望,特別是對本民族的解放,對改變本民族地區的落後麵貌,具有強烈的責任感,所以少數民族幹部在本民族地區工作既便利又積級。
    他們是黨和政府聯係少數民族群眾的橋梁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保證;是組織少數民族群眾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骨幹,是帶領少數民族群眾前進的帶頭人。他們的這些特點和特殊作用是其他民族幹部無法替代的。因此,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以來,就十分注重培養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幹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規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方針。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的方針調整為“大力培養四化需要的,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少數民族政治幹部和專業人才,為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為貫徹這一方針,黨和政府采取多種途徑、多種辦法,通過專業院校以及社會實踐等多種渠道,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幹部,促進了民族地區社會主義事業的快速發展。實踐證明,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是加強黨的領導,做好民族工作,強化民族團結進步和國家統一的有效途徑,是使社會主義事業在各民族中紮根和取得勝利的可靠保障。
    【尊重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
    黨和國家製定的尊重各民族語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政策。語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民族問題中的一個敏感因素。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除了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權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外,還組織了少數民族語言調查隊,深入16個省、區對少數民族的語言進行了普查,編寫各少數民族的語言簡誌,為部分少數民族創製、改進了文字,設立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研究機構、翻譯機構;興辦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新聞、廣播、出版、翻譯、印刷等事業。在各民族學院和其他高等院校開設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和使用民族語言教學。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受到了重視、尊重,並得到廣泛應用。
    【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政策】
    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之一。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承認和堅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這是黨和國家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一貫政策。所謂尊重,就是承認民族平等,承認並尊重各民族在風俗習慣方麵的自主權。民族風俗習慣是在民族生產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價值觀念決定的,通過民族社會生活各個方麵體現出來並長期傳承的行為心理和行為方式。它反映著民族的經濟生活、自然環境、曆史傳統、生產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點的一個重要方麵,也是民族問題中的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
    【尊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黨和國家對民族和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法律含義是:對國家來說,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別種宗教的自由;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得加以幹涉。總之,每個中國公民,無論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在信仰宗教問題上,都是自由的,都有自己選擇決定的權利,是個人的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