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苗瑤僮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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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南方各民族的演變和政區的變化
1206年,成吉思汗(鐵木真)被推舉為全蒙古的大汗,統一了北方蒙古草原各部落後,便開始了向蒙古以外的廣大地區的征服活動,曾先後攻滅西遼、西夏及金。1253年(南宋寶祐元年)元世祖忽必烈率10萬大軍,分兵三路,自居中軍,過大渡河,抵金沙江,到達麗江,受當地麽些族首領的迎降。其後,又攻破大理城,迫使大理國主段興智逃往滇池地區。次年,俘獲段興智,並進軍黔西及川西南地區,居住南方的各民族地區,從此逐漸歸屬於元王朝的統治之下。
從13世紀蒙古統一全國到滿族興起以前的南方地區,民族名稱繁多,寫法各異,其中既有民族自稱的漢字轉寫,又有當時漢族給予的他稱,還有因地名、服飾、習俗等而命名的不同名稱。也有的是同一名的漢字異寫。其中有的與近現代的民族有著一脈相承的淵源關係;有的名稱卻已難於查考,成為曆史長河中稍現即逝的流星。各種不同的稱謂,見於雲南地區的特別繁多,《元史》載僅雲南省西部的“金齒等處宣撫司”一地就有“土蠻凡八種,曰金齒、曰白夷、曰、曰峨昌、曰驃、曰繲、曰渠羅、曰比蘇”。此外,雲南地區見於元、明時期史書的還有樸、和泥、金齒、白蠻、西爨白蠻、東爨烏蠻、獹魯蠻、羅舞、和泥、烏蠻、羅羅、羅羅斯、麽些蠻、倮、樸刺蠻、力些、怒人、古刺、哈刺蠻、達達、色目、濮落、百夷、生蒲、熟蒲、倭泥、貂黨等等,見於湖廣等地區的有徭、獞、瑤蠻、瑤民、諸瑤、僮、僮民、洞蠻、洞蠻僚、狼、土佘、黎、生黎、熟黎、苗蠻等等。見於川、鄂、黔等地的有羌、白羅羅、土僚、西番、野番、苗民、苗、仲、洞蠻、東苗、西苗、仲家、山苗、紅苗、水西諸羅、革僚等等。元朝時南方地區出現的各種民族名稱,大體上已與現代民族的分布相接近,表明自13世紀以來,我國南方絕大多數民族已經形成,如壯侗語族的壯(僮、狼)、布依(仲家)、傣(金齒、白夷、百夷)、侗(洞蠻)、黎、仡佬(革僚)族;苗瑤語族的苗、瑤、佘族;藏緬語族的彝(羅羅、倮)、納西(麽些蠻)、傈僳(力些)、哈尼(和泥)、白、阿昌(峨昌)、普米(西番)、羌、土家(土)族;南亞語係的德昂、布朗(蒲)、佤(古喇、哈喇蠻)族等等,都已與現行名稱相同或近似的稱呼出現於史冊。現將當時人口或活動較多的幾個民族敘述如下。
羅羅。史書中又寫作羅落。、落落。元代時主要分布在四川、雲南、貴州的連接地帶,李京《雲南誌略》載:羅羅,即烏蠻,“自頂元、曲靖、烏蒙、烏撒、越嶲皆此類也”。元朝在羅羅地區各置路、府、州、縣及宣慰司等等。在雲南地區設有中慶、武定、澂江、臨安、曲靖、威楚、元江、廣西(滬西)8路,仁德(尋甸)、蒙化2府及雲南諸路宣慰司,烏撒烏蒙宣慰司、曲靖等處宣慰司兼管萬戶府、及臨安、廣西、元江等處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等。在今四川省西昌市及涼山彝族自治州一帶,1275年(至元十二年)於黃茅梗以西的涼山地區,在落蘭部土長建蒂並有諸部的基礎上置羅羅斯宣慰司,下轄5路、23州,設治所於建昌路(今四川省西昌市)。彝語稱羅羅斯宣慰司為“利利茲莫”,以羅羅人部落首領“茲莫”世襲其職而得名。次年,於黃茅梗以東的小涼山地區,置馬湖路總管府,以馬湖部蠻主為總管,下設6長官司以隸之,並以當地土酋為長官,在貴州西部黔西,大方一帶。據爨文資料,早在東漢光武帝劉秀時,就已建立了羅羅語稱作“慕俄格”的王國。蜀漢時,慕俄格君主濟火,因助諸葛亮南征有功,被封為羅甸國王。明洪武初,於此置宣慰司,1373年(洪武六年),詔以水西土司“靄翠位各宣慰之上”。靄翠亦向明朝每年貢方物及馬匹等,加強與內地的聯係。靄翠死後,妻奢香代襲,其時都督馬曄實行民族壓迫,企圖“盡滅諸羅,代以流官”,便製造藉口鞭撻奢香,激起羅羅人的強烈不滿。後幸得水東土司宋欽之妻劉淑貞將馬曄的胡作非為上告明廷,及時處置馬曄,並召見奢香,賜以錦綺、珠翠、如意冠、金環、官服等,加以慰問,事態始趨平息。後奢香又開偏橋、水東、以達烏蒙、烏撒及容山,草塘,立龍場等驛,維護了羅羅地區的安定與各族人民的團結,加強了明王朝與西南羅羅地區的關係。大約在13世紀左右,羅羅人便已創製了自己的民族文字。史稱“爨文”、“韙書”、“夷經”或“羅羅文”、“倮文”、“畢摩文”等,俗稱之為老彝文。這種獨特的主要由象形表意字和同音假借字構成的羅羅文字。包括異體字在內,共有近萬個字形。也有的學者認為它們是音節文字。在貴州大方縣鑄於1485年(明成化二十一年)的銅鍾鍾麵鑄有漢和羅羅兩種文字,是最早的羅羅文文獻。雲南祿勸縣“鐫字崖”也刻有漢、羅羅兩種文字,為1533年(嘉靖十二年)的刻石,均為流傳最早的羅羅文鐫刻。貴州大方縣建於1592年(明萬曆二十年)的《水西大渡河建石橋碑記》漢文與羅羅文對照石刻中,羅羅文部分共有1922個字,記述了水西土司安氏世係的曆史,是保存字數最多的羅羅文石刻。這一切表明元、明時期,羅羅人的政治、文化都已發展到相當高的程度,至於遺留至今的以宗教祭祀為主,涉及曆史、哲學、文學、醫藥各個領域的羅羅文手抄本,更是羅羅文化在中華民族文化室庫中的重要組織部分……“人”名稱最早見於《呂氏春秋》。秦以前主要居於以道(今四川省宜賓市地區)為中心的川南和滇東北等地。其後南遷,是現代白族的先民。元明時期,由於將傣族先民“白夷”又寫作同音的“夷”,在萬曆李元陽編纂的《雲南通誌》中,將“”字用於作為傣族先民的名稱,而將白族先民的“人”改作“民”、“土人”、“其人”或“郡人”等,造成了“”的名稱在元明時期前後,含義混亂不清的情況。“”,讀音為“白”,是白族自稱“白子”、“白尼”的漢字記音,因此就“”的本義而言,應當與白族的先民有關。元世祖忽必烈征服大理國後,建立雲南行省,在人居住的大理地區設鶴慶路和大理路,對原大理國舊主段氏與權臣高氏仍予以重用,令世襲大理總管與土官。此外,在麗江、元江、臨安、澂江、武安、仁德(今尋甸)等路,也都有人的分布。人使用的白文,大約始於唐宋時期,大部為漢字的直接借用,少部分是參照漢字結構自造的新字,用以記錄人語言。大約成書於元初的《古通記》(又作《白古通》,《白古記》)是以白文記述上溯遠古,下迄元初,主要記述南詔、大理國傳說和事跡的人古代史書。為後來《記古滇說集》、《南詔源流紀要》、《滇載記》、《南詔野史》等書的藍本。惜原書已佚,譯文散見明清時代有關方誌、載記中,近代《雲南古佚書鈔》中輯有此書。原鋃嵌於今雲南省大理市喜洲聖源寺觀音殿壁柱間的山花碑(全稱為“詞記山花□蒼餌境碑》)為人楊黼所撰,立於1450年(明景泰元年),全文由三七一五(前3句7字,後1句5字)格律寫成的詩歌20首組成,以白語讀音,一韻到底,韻律整齊,描述了蒼山洱海,名勝古跡的自然風光並敘述了作者對人生世事的慨漢。此外還流傳有白文文獻與碑刻,並湧現出了不少人的詩人和畫家如楊士雲、楊黼等等,他們都有不少清新秀麗、內容豐富的漢文作品傳世。所有這些都反映了人文化的高度發展,以及與漢文化的密切關係。
金齒、百夷、金齒蠻,又有黑齒蠻、銀齒蠻、繡腳蠻、繡麵蠻之稱。前者係因“黑齒蠻以漆漆其齒,金齒蠻以金鏤片裹其齒,銀齒蠻以銀,有事出見人,則以此為飾,寢食則去之”。而得名。“繡腳蠻則於踝上腓下周匝刻其膚為文彩”,“繡麵蠻初生後出月,以針刺麵上,以青黛傅之如繡狀”。而得名。這種墨齒與文身的習俗,一直在“擺彝”(傣族)中流傳著。“擺彝”又作“擺夷”,就是元、明時期同音異寫的“百夷”。明代史書一般將居住雲南德宏地區的為“大百夷”(清代又稱“旱擺夷”),住西雙版納的為“小百夷”(清代稱“水擺夷”,另將普洱府一帶的稱“花擺夷”)。元李京《雲南誌略》載:“西南之蠻、百夷最盛,北接吐蕃、南抵交趾,風俗大抵相同”。表明從今緬甸北撣邦經雲南德宏自治州、臨滄地區南部、西雙版納和八百地區(今泰國北部清邁、清萊一帶),直達臨安路南部(今江河自治州與文山自治州南部)與寧遠州(今越南萊州)都有金齒百夷的分布。西雙版納的金齒百夷首領叭真已於12世紀統一各部,以景洪為中心建立猛泐政權和“景龍金殿國”。其子繼位後,被封為“九江(瀾滄江)王”。而德宏地區則以瑞麗江為中心,建立了猛卯政權。元朝設雲南行省後,於西部金齒百夷地區置金齒宣撫司,管轄德宏等地。於南部置徹(車))裏軍民總管府,轄西雙版納等地。明朝又設立麓川平緬宣慰司和車裏軍民宣慰司等大小土官,以百夷的大、小首領為世襲土官。
13世紀初,西雙版納的百夷已使用“百夷字”(傣仇文),而德宏地區在14世紀時也使用被稱為“緬書”的傣哪文,此外還有流行於瑞麗。瀾滄一帶的傣繃文和金平等地的傣端文,它們雖然都從印度字母脫化而來,但形體卻各不相同。除百夷字以外,金齒百夷的天文、曆法、醫藥、農業、占卜、文學都有相當的發展。最早的成文法夫《芒萊法典》大約製訂於13世紀到14世紀之間。傣曆紀元始於638年3月22日,為傣曆零年,連續累計至今,年長度為365·25875日,分冷、熱、雨3季,19年置7閏,以潑水節為送舊迎新之日,潑水節最末一天是新年元旦。到1990年潑水節為傣曆1352年的開始,表明金齒百夷較早以來已有了比較科學、周密的曆法。
麽些蠻。又作末些蠻,“麽些”在古納西語中為“牧牛人”之意,其先世與犛牛羌有關。反映了曆史上它曾是從事遊牧的民族。“麽些”也就是現代納西族在曆史上的記載。忽必烈征大理時,由麗江東境渡江,麽些人木氏祖先麥良迎降,被授為茶罕章(麗江)管民官。
1276年(元至元十二年)置麗江路軍民總管府,以麥良子孫世襲總管。
1385年(明洪武十七年),麽些人首領木得被授為世襲麗江府土官知府,木氏土司長期向明朝中央輸金認差,納糧助餉,在明朝的支持下,麗江土司擴張勢力,自中甸、維西、鹽井、德欽直達四川巴塘、理塘等地,成為明代統治滇、川、藏交界地區的豪酋支柱。《明史·土司傳》載:“雲南諸土官,知詩書,好禮守義,以麗江木氏為首雲”。木氏土司接受漢文化,明代曾出現如木公、木青、木增等著名土官詩人。萬曆年間木增在麗江還接待過大旅遊家徐霞客,彼此友好交往,徐霞客並為之校閱詩稿,寫序言,這反映了兩個民族文人之間深厚情誼。與此同時麽些人的傳統文化也有了很好的發展,據《東巴經》所載獨特的象形文字“東巴文”,為東巴教祖丁巴什羅所創。丁巴什羅的生卒年目前已難考定,據有關資料推斷約為11世紀中葉時人。表明到13世紀以後的元明時代,東巴文已有了相當的發展。東巴文係象形表意文字,手寫本由東巴教經師口授心傳世代繼承,是文字發展史上現在還活著的原始文字。麽些人另有一種音節文字“哥巴文”,有人認為是東巴文的簡化形式,但也有人認為哥巴文的創製早於東巴文字。1516年(明正德十一年)木公修《麗江木氏宦譜·阿琮傳》載:“生七歲,不學麵識文字。及長,旁通百蠻各家諸書,以為神通之說,且製本方文字”。前雲“不學而識文字”指的是東巴文,後雲“且製本方文字”,指的是哥巴文。據此,說明哥巴文的出現還在東巴文之後。麽些人普遍信仰東巴教。東巴教是一種將山、水、風、火等自然現象和各種自然物都視為神靈的多神教,以巫師叫作“東巴”而得名。長期形成的東巴文化是麽些人對中華民族文化寶庫的獨特貢獻。
除此以外,元明時期雲南地區還有力些,又作力、栗些,原住金沙江兩岸地區。據明嘉靖楊慎編《南詔野史》下卷,南詔各種蠻夷載:“力,即傈僳,衣麻披氈,岩居穴處,利刀毒刃,刻不離身”。表明當時他們還過著比較原始的生活。
12世紀後受麗江土司木氏(麽些人),北勝州土司高氏(人)的統治,多數充當莊奴,院奴和農奴。
16世紀中葉,由於木土司與藏族統治集團的爭戰,大批力些人在蕎氏族首領木必帕率領下,渡瀾滄江,越碧羅雪山,進入怒江地區。
和泥,又作“斡泥”、“禾泥”、“窩泥”或“倭泥”也就是近代的哈尼族。和泥與羅羅可能同源於古羌人,7世紀時已南遷到哀牢山和無量山區。南詔時因受白夷北據今景東、景穀的影響,和泥的先民逐漸向東南集中,聚居在紅河上遊元江的西南地區。元代,他們各自為部,受治於所在路、府長官,隻有羅槃甸(今雲南省元江縣)的和泥人形成一個較大的部,由本部的貴族統治。1278年(元至元十五年)雲南行省招降臨安路白衣,和泥分地城寨109所,其中就包括教合3部,思陀部,鐵容甸部,伴谿部等和泥人村寨在內,以思陀部改置和泥路。明初,在和泥人口較多的地方,設思陀甸,虧容溪處,左能、落恐、教化3部,紐兀等長官司,其它地區和泥人則分屬羅羅人納樓土司及其它民族的土司統治之下。
峨昌,又作俄昌、莪昌或萼昌,據清王文鳳《雲龍記往》載,雲龍俄昌自祖先早慨始傳至元末,已有35代,早慨製“鐵印券”,規定酋長世襲,以長子繼承。元置雲龍州,1383年(明洪武十六年)左納率部歸明,其後明太祖賜漢人段保為雲龍州掌印土知州,峨昌人向西南遷徙,至德宏境內。15世紀中葉,明將王驥三征麓川後,封隴川宣撫司,以其屬官賴羅義和況本為分別掌管峨昌人聚居的戶撤與臘撒的把總。其子孫曆任守備,長官司長官等職,成為那裏的世襲領主。峨昌人向駐屯在戶撒和臘撒的明軍工匠學習鐵器鑄造技術,掌握鑄犁鏵、鍛刀鐮的高超技藝,使其鐵器行銷附近各民族地區,“阿昌刀”就是峨昌人的著名手工藝特產。
怒人。怒人的名稱,最早見於明初的錢古訓、李思聰《百夷傳》:“怒人頗類阿昌……皆居山巔、種苦蕎為食”,是一個長期居住怒江邊上的民族。元《盛朝混一方輿勝覽》卷中載:“潞江,俗名怒江,出潞蠻”,可知在元代又稱為潞蠻。他們使用石鋤、石斧、石刀、石簇挖地,砍樹、狩獵、在麽些族木氏土司統治下,很可能還過著新石器時代晚期的生活,處於父係為主的家族公社發展階段。
蒲人或蒲蠻,係由濮之名稱演變而來。據元李京《雲南誌略》:“蒲蠻,一名樸子蠻,在瀾滄江以西”。為現在的布朗族和德昂族之先民。景泰《雲南圖經誌書》卷六騰衝司稱:“哈刺蠻者,有名無姓,服食相類蒲蠻……巢居山中,刀耕火種,多旱穀”,表明蒲蠻中另有一支叫哈刺蠻的,又作哈杜或古刺,是現代佤族。的先民。布朗、德昂、佤三族的語言統屬南亞語係孟高棉語族的佤德昂語支,所以他們同源於蒲蠻是有一定道理的。
1327年(元泰定四年)十一月,“雲南蒲蠻來附,置順寧府、寶通州,慶甸縣”。表明瀾滄江以西的蒲蠻,在14世紀時與元朝建立了關係。景泰《雲南圖經誌書》卷四順寧府載:那裏的蒲蠻,“男子以布二幅縫為一衣,中開一孔,從首套下”,“夜寢無床席,惟以衣蒙首,拳曲而臥”,“凡土蜂……螻蟻、水蟲之類,無不食之”,“不知節序,不奉佛教,惟信巫鬼”,過著十分簡單的生活。《元史》載,1331年(元文宗至順二年)“雲南威楚路之蒲蠻猛吾來朝貢,願入銀為歲賦,詔為置散府一及土官三十三所,皆賜金銀符”。表明瀾滄江以東的蒲蠻首領能以銀作貢賦,並被元朝封置散府和土官,經濟發展顯然較高於西部地區。萬曆《滇略》載:“蒲人,散居山穀,無定所。永昌鳳溪、施甸二長官司及十五喧三十八寨皆其種也”。瀾滄江西部今保山施甸一帶建有長官司的蒲蠻,到明朝末年,力事耕鋤,“知漢語、通貿易”。經濟已有了較高的發展。
在宋代已經出現的僮、仲家、苗、瑤、佘、黎等民族,在元明時期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居住在湖北、湖南兩省西部和四川省東部的土民、土蠻、土人、土丁是秦漢時廩君蠻(巴郡南郡蠻),板楯蠻的後人。兩晉、南北朝時,曾以所居地區命名,並分別稱“漊中蠻”、“酉溪蠻”、“建平蠻”、“巴建蠻”、“宜都蠻”、“酉陽蠻”等等。後因有大量外地人遷入,為了與外來人(客家)相區別,故又稱原居本地的土人,土民為土家,也就是現代的土家族。元、明時期在僮、仲家,土蠻等地區曾廣泛建立了土司製度,以當地的民族首領為世襲的土官。他們自有兵丁,世守其土,朝廷有事則征調其兵士參加作戰。土司(宣慰使司,宣撫使司,安撫使司……)和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原來是兩個不同係統,但由於官們是同屬世襲製的統領一方的官吏製度,所以到後來便漸漸泯滅了它們之間的差別。土官是遠離中央王朝、僻處邊疆的土皇帝,不少大姓土司則在當地世代統治達幾百年之久,有的甚至比任何一個中央王朝統治的年代還久遠。土司製度對當地少數民族政治、經濟、生活的各方麵,都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必須指出,在明代史書中因把“苗”的名稱經常作為對南方少數民族的泛稱。故除了在湖廣、貴州等地出現的東苗,西苗,仁苗等名稱以外,還把一些原不是苗民的其它民族的人也統稱之為“苗蠻”。例如海南島黎民起義時,明朝遣毛銳率“狼”士兵10萬人前往鎮壓,其中就有一些廣西瑤民在“狼”士兵之內,並在那裏屯田駐守,繁衍生息。當地漢民不察,未能通曉他們的民族成份,遂亦以“苗人”稱呼之。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原為瑤族的“狼”土兵子孫後代,也逐漸接受“苗”的他稱,自稱為苗族,現代分布在海南省的苗族,就是由此而來的。
居住在台灣及其附近島嶼上的古越人的二支山夷,流求土人和宋代在流求、澎湖的毗舍耶人,自唐代以降,因與南方來的馬來人逐漸融合,在明代被統稱為“東番”、“東夷”或“夷”。他們就是現代高山族的先民。大約在1279—1281年(元至元十六—十八年)間,繼澎湖島隸泉州晉江縣以後,正式設立澎湖巡栓司“以周歲額辦鹽課中統錢鈔一十錠二十五兩,別無科差”。建置上進一步加強了台灣地區與中央王朝的關係。據陳第《東番記》載,台灣相當一部分東番沒有水田,耕作山間佘地,種大、小豆、薏仁、番薯、蹲鴟(芋頭)為生,養豬、雞而無驢、馬、牛、羊、鵝、鴨。山間多鹿,常以獵鹿作為生活必需的補充。他們在山溪間捕魚,但不進行海上漁業。有“社”的社會組織。一社多則1000人,少則五六百人,沒有酋長,而以子女眾多者為首領。社內有公共房屋(公廨)的建築,平時在內議事,也是未婚青年男子的集體住宿地。女子也參加生產勞動,山野間耕作時往往默不作聲,尤其不能講“殺”字。有著祈求神靈護祐獲取豐收的各種禁忌習俗。
二、屯田與移民
為了解決軍隊的糧食供應,加強對民族地區的統治,元朝在各邊疆地區實行屯田製度,作為“養兵息民之要道”,“皆立屯田,以資軍餉”。
屯田分軍屯、民屯兩種。軍屯由元朝從內地調派到各民族地區駐守的蒙古、漢、回回軍以及原在南方的爨、軍、佘軍組成。“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而“雲南之寸白(爨、人)軍,福建之佘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僅雲南大理軍屯,就有爨、人軍屯600戶,其它地區,如威武路軍屯有爨軍399戶,中慶路有709戶,曲靖495戶,烏撒200戶,臨安288戶,羅羅斯302戶,所種田土有“自備已業田”和“官給荒田”兩種。威楚路在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始立屯軍,於本路爨軍簽399戶,內十五戶官給荒田六十雙,餘戶自備已業田一千五百三十六雙”。軍屯的田戶,人事戍守以外,還服軍事徭役,從事田土的耕作,他們有權支配自己的產品;與此同時也擺脫本民族封建領主羈絆,成為自由農民。民屯實際上是中央王朝的官佃戶,其中有擺脫土司統治而被朝廷視作“漏籍戶”的居民,退役的軍人以及募來的屯戶,如1275年(至元十二年)在大理金齒地區“命放所轄州縣,拘刷漏籍人戶,得二千六十有六戶,置立屯田”,又“臨安民屯二處,皆放所屬州縣拘刷漏籍人記開耕”。1293年(至元三十年)元世祖在海北、海南道“召募民戶並發新附士卒,放海南、海北等處置立屯田”。1298年(大德二年)廣西兩江道,因“黃聖許叛,逃之交趾,遺棄水田五百四十五頃一畝。部民有呂瑛者言募牧蘭等處及融慶溪洞徭撞民丁,於上浪、忠州諸處開屯耕種”。他們耕作荒地,由官府發給禾種,其收獲物則按官府收取40%,屯民得60%的比例進行分配,此外別無徭役。屯田的建立,便於駐軍就近取得糧餉,有利於元朝官兵在民族地區的戍守。此外在複墾荒地,興修水利,進一步推動當地農業生產,以及經濟的發展,都有一定的好處。它在元王朝穩定南方民族地區的統治,成為朝廷在當地的統治支柱,起了一定的作用。
明代兵製與元朝不同,“自軍師達放郡縣、皆立衛所”。“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在南方民族地區,除了廣設衛所以外,還設置從宣慰使,宣撫司直到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等一整套世襲武職土官。作為明朝的統治基礎,四川都司除設12衛,11千戶所以外,還設土官:招討使司1個,宣撫司2個,安撫司4個,長官司24個。四川行都司有5衛,8千戶所外、還有土官:長官司5個。雲南都司除有20衛、20千戶所外,還有土官,安撫司4個,長官司5個。貴州都司有18衛,12千戶所,另有土官、長官司7個。湖廣都司有27衛,30千戶所、6儀衛司、4群牧所,還有土官:宣慰使司2個,宣撫司4個,安撫司9個,長官司20個,蠻夷長官司5個,衛所官兵從事軍屯。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複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後又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而民屯則以移民、募民和因犯罪而流徒的罪人任之。即所謂“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徒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此外,還有“募鹽民放各邊開中,謂之商屯”。商屯數量較少,以商屯形式遷入雲南金齒衝、楚雄府一帶的屯民,成為漢族向西南民族地區移民的一部分。明代初年、明將沐英留鎮雲南之時,以雲南土地甚廣、荒蕪居多,宜置屯田,所以“歲較屯田增損以為賞罰,墾田至百萬餘畝”。
1388年(洪武二十一年)前後,雲南都司所屬各衛所軍隊屯田為43萬436畝。到1510年(正德五年)左右,已增加到127萬6630畝9分4厘。
120多年中,增加屯田數將2倍。隨著田土的開墾,水利的興修,牛耕的傳入,農業生產的提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手工業和副業的發展,對民族地區的經濟帶來很大的好處。前述的峨昌人向明軍隊工匠學習鍛造技術,使“阿昌刀”成為當地的名特產品,即是一例。但是自明正統以後,因“屯田多力內監軍官占奪,法盡壞”。“屯軍多逃死”,而官府又“偽增田、搜括慘毒”、“邊外數擾,棄不耕”。等原因,屯田製度逐漸破壞。到萬曆(16世紀後半期)時,全國屯田數僅64萬4000餘頃(即2470萬畝),減少了28%左右。屯丁逃亡日多,沿邊屯地,變為斥鹵、沙磧、荒堿之地,百糧額並不因之稍減,“田日減而糧日增”。成為軍民屯丁的沉重負擔。
隨著南方民族地區軍民屯田的建立和開拓,遷徙入這裏的漢、蒙古等族的移民日益增加,雲南、湖廣等地的駐屯部隊就有蒙古軍、畏兀兒軍、回回軍、探馬赤軍、漢軍、新附軍等等,元朝以皇室宗王率領進駐雲南的蒙古軍人就達10萬人之眾。後來存留的仍有2萬人左右。景泰《雲南圖經誌書》載雲南土著除人、羅羅以外,還有達達(蒙古人)、色目“及四方之為商賈、軍旅移徙曰漢人者雜處焉”。可見到雲南的移民除了從事戍守的屯民以外,還有從事商賈或其他如流放、仕宦等原因的移居者。他們的子孫或者入鄉隨俗,融合於當地民族之內;或以小的群體在當地獨立發展,保持了自己的民族意識和特征,並與鄰近友好交往、相互影響、壯大了自己。如雲南楚雄一帶,“府治之近多舊漢人,乃元時移徙者,與人雜處,而服食、器用及婚姻大抵同風”。而遷入雲南、湖廣的回回人,開始時大抵以男性為主,他們與住在那裏的漢族或其它民族的婦女通婚,生養子女,發展了自己的民族。南方山區,道路險阻,盜賊出沒,交通困難,元代首任雲南行省的平章政事賽典赤·瞻思丁度量地理形勢,在各交通要道建立“鎮”的組織,每鎮設土酋吏和百夫長各一人,用以綏靖地方、保持往來交通、便利了行人的來往。大量移民進入南方民族地區,不僅開發了那裏的荒地僻土,而且還帶來了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
元代在雲南地區的興農事跡,無疑對那裏的生產發展帶來了好處。
1273年(至元十年)大理等處巡行勸農使張立道,鑒於昆明湖每逢夏季洪峰水浸城郭的情況,找出其症結所在,發動民夫2000人進行治理,排泄積水,得到曠地1萬多頃,並都開墾成為良田,無疑這對發展當地的農業起了良好的作用。1292年(至元二十九年)廣西兩江道宣慰副使烏古孫澤募民之健壯者4600餘戶,置雷留,那抉十屯,並蓄水墾田,築八堰“得稻田若幹畝,歲收穀為軍儲”,“邊民賴之”。在雷州半島,烏古孫澤教民浚故湖築大堤“計得良田數千頃,瀕海廣潟並之為膏土”。大理等處巡行勸農使張立道還根據“爨、之人,雖知蠶桑,而未得其法”。遂將內地先進的方法傳來教導,“收利十倍於舊”。使不少人趨於富庶。這些措施引起附近羅羅等山區民族百姓的仰慕,紛紛來歸附元朝官府,又在這些地區增設了郡縣。賽典赤·瞻思丁和張立道還在雲南“教民播種為陂池以備水旱”。又“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在中慶路“首建孔子廟、置學舍,勸士人子弟以學”。“複創廟學放建水路,書清白之訓於公廨,以警貪墨,風化大行”。他們將中原的漢文化傳入南方民族地區,對西南的文化發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三、農奴製經濟的普遍形成與地主經濟的興起
元明時期南方民族地區的發展是不平衡的,遙居邊境或深山奧穀之中的民族,往往還過著原始的采集狩獵、衣不蔽體的生活,《滇略》卷九載,茶山、裏麻之外,有一種“野人”,“以樹皮為衣,首載骨圈,插雉尾,纏紅藤”。“登高險如飛,男女漁獵為生,茹毛飲血,夜宿樹上,逢人即殺,無酋長約束”。在尋傳以西的“野蠻”,“散居岩穀,無衣服,以木皮蔽體”,“持木弓以禦侵暴,不事農畝,入山林采草木及動物而食,食無器皿,以芭蕉葉藉之”。這種情況,直到清代的一些地方誌中,如元江、新平的苦聰人,“居無定處,緣箐而居,衣食粗淡,故以苦名”。“居山崖,種蕎稗度日,衣褲一連,男女混雜,不知禮義”。景東的小古宗“織麻布,以葉構棚,無定居,略種雜糧,取山芋野菜為食”。等等。此外在羅羅人聚居的中心區,如烏蒙、東川、鎮雄等府及建昌行都司與馬湖府之間的大小涼山地區,則還停在奴隸製社會階段。那裏多高山峻嶺,土地瘠薄,畜養牛馬,作為奴隸主的黑羅羅,往往出掠人口,捆綁返寨,或驅使耕作,或轉賣他鄉,成為會說話的牛馬,即毫無人身權利的奴隸。明代初年,當漢族軍隊進入滇東北的烏蒙地區時,單獨行動的軍人往往被黑羅羅捉去,“將木墩子墩了教與他種田”。明代雲南官吏曾多次上奏,反映東川土府的黑羅羅奴隸主多次越境到尋甸、武定一帶捉掠人口,成為大患。
但是就南方民族地區的大多數地區而言,隨著元初開始的土官土司製度在南方各民族地區的確立,原來的民族首領酋長,演化為世領其土、世襲其職的土司土官以後,農奴製經濟也在各地普遍確立。其特征為作為封建領主的土官、土司完全地占有其所屬的土地和不完全地占有其屬民。土司、土官讓他們耕種份地外,還要他們負擔各種各樣的勞役,從當土司兵丁直到田間生產和家內有關生活的各種勞役均由他們承當。土官有審理裁決司法之權,所以在實際上,作為農奴的生命財產也往往為作為土官的領主所生殺予奪、沒有一點人的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自元代以來,從湖北、湖南的西部,經貴州、廣西直到雲南的廣大地區,都建立了土官、土司製度。擔任土官土司的有土人(土家)、洞(侗)、仲家(布依)、壯、羅羅(彝)、金齒百夷(傣)、麽些(納西)、(白)等民族的首領。在土司統治之下的屬民,除上述各民族的百姓外,還有苗、瑤、仡僚(仡佬)、、力些(傈僳)、禾泥(哈尼)、倮黑(拉祜)、攸樂(基諾)、俅(獨龍)等民族的百姓在內。土司、土官的統治製度幾乎涵蓋了大部分的南方民族地區。平原穀地以種水田為主,在山區則刀耕火種占有較大的比重,除糧食作物稻、麥、玉米外,還有薯、豆、芋等等。廣西橫州等地多山,於田旁建水塘,遇天旱則引塘水或附近溪澗之水灌溉,免去人工提水的辛勞。種稻僅薅草一次,每畝可得二石。利用水塘養魚,小塘有魚千尾以上,大塘則達四五千尾。魚種味美,魚價亦廉。大量畜養牛、馬、豬等牲畜,養牛戶少者十幾頭,多者幾百頭,少數人家甚至在千頭以上。“時出野外一望,漫坡嶺間如蟻”。可見那裏的農、漁、牧各業都已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手工業生產有竹器編織、土布紡織及刺繡,建築等等。壯錦、洞錦、“西蘭卡鋪”(土家族織錦)、苗錦等都已是著名的工藝土特產品。各地出現了通過貨幣媒介進行以貨易貨貿易的定期市場,謂之墟、街、集、市。在雲南還以貝作貨幣,《元史》載:“雲南民以貝代錢,是時初行鈔法,民不便之,賽典赤為聞於朝,許仍其俗”。直到明代,雲南民間還以一貝為一“莊”、4貝(4莊)稱一手,十六貝(四手)為一“苗”,八十貝(五苗)叫一“索”。依貝數的多少而有不同的名稱,表明貝貨幣在使用中已通過約定俗成,有了多少不等的使用單位,從而也反映出這裏的商業交換達到了一定的水平。
在封建領主製社會裏,土官是當地最大的封建領主。在雲南西雙版納的金齒百夷地區,被元、明王朝封作車裏宣慰使的土官,又叫作“召片領”,即“廣大土地的主人”之意,他是世代傳襲的西雙版納的最大領主與最高的統治者。據民族學調查,“西雙版納”意即“十二千田”,“千田”是計算封建領地的單位,一千田就是一個版納,所以又稱“十二版納”,召片領是西雙版納所有土地,包括農田、山林、江河的主人。召片領之下分轄30多“猛”,各有“猛”管轄,召猛意即一片地方或一個壩子之主的意思。除景洪、猛罕兩猛由召片領直轄之外,其餘各猛都由召猛控製。全部耕地分作兩部分,約占86%的是通過農村公社分給農奴使用的份地。耕種份地的農奴對於大、小領主有一定負擔,要服各種各樣的無償勞役。這些由農奴使用的土地,又分作“納曼”(寨公田)即村社集體占有的土地,為耕地麵積的一半以上。“納哈滾”(家族田),約占耕地的五分之一左右。以上兩種,又共稱作“納倘”(負擔田),承租這些土地的農奴,都有一定的勞役負擔。另有少部分叫“納辛”(私田),為由貴族中分化出來的“召莊”(官家的親屬)所占有,可以繼承和轉讓。
農民中除召莊等級,隻占農民人口約5%,沒有封建負擔,土地自有,對領主有一定的獨立性以外。還有“滾很召(官家的人)和“傣猛”(土著、建寨最早的人)兩個等級,前者約占總農戶的40%,原來是領主家的奴隸,是一個喪失土地和人身自由,隸屬於領主的最低階層;社會地位也最低,他們被大、小領主安插耕種領主的土地,為領主承擔各種勞役並繳納實物地租,一般每30納(千納為1畝),收10挑(每挑25公斤)稻穀。後者約占總農戶55%,原為農村公社的自由農民,後來逐步淪為農奴。在土地權被領主竊據以後,以傷地的形式繼續耕作,但要為官家土地代耕,其收獲物全部歸領主所有。
除了大部分是分給農奴的份地以外,還有14%是由領主直接經營,征調農奴服勞役耕作的土地。其中一部分為“宣慰田”、“土司田”,由召片領和召猛直接世襲領有。另一部分為“薪俸田”,由召片領及召猛給其大小家臣作為俸給之用,分“波朗田”、“頭人田”、“龍達田”等等。另有少部分宗教用地,如龍山田、祭鬼田、佛寺田等,其收入用於宗教寺院的各項支出。在封建領主集團中,也分作“孟”、“翁”兩個等級,“孟”為人之頭蓋骨之意,專指召片領及其嫡係親屬。“翁”為親屬之意,指召片領的旁係親屬以及包括出身平民,但被封為“叭”、“鮓”、“先”的村寨各級當權頭人。封建領主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和利益,從婚姻、習俗直到道德、法律都用來維護和鞏固等級製度和界限。
據西雙版納的法律規定:“隻要頭腳下地(指嬰兒出生),就是召片領的奴隸;長在頭上的億萬根頭發,都是召片領的財產。”作為召片領的奴隸和財產,農奴可以被買賣和贈送。農奴除了勞役地租和交納實物外,還要擔負領主家的家內勞役,各個村寨分配有養象、割馬草、挑水、做飯、唱歌、繡花甚至哭喪等勞役,名義之多,竟達100多種;除此以外,還有領主的婚喪喜慶,出行生病時的多種攤派勒索,以及各式各樣的超經濟剝削。
據記載在雲南德宏到緬甸撣邦一帶的百夷(夷)中,稱宣慰為“昭”,即“主人”的意思。其下有“叨孟”、“昭錄”、“昭綱”等官職,為大小不等的領主。叨孟“總統政事,兼領軍民,多者十數萬人,少者不下萬人”。昭錄所統領的“亦萬餘人”、“賞罰皆任其意”。他們“食其所賦,取之無製,用之無節”。上下大小土官都崇尚奢侈,係鑲花金銀寶帶,並用黃金製品裝飾衣物,“出入或象或馬,從者塞途”。其統治方式與剝削形態,與西雙版納地區沒有什麽差別。
在雲南武定的羅羅人地區,土官之下,有一整套封建領主的統治係統,計“曲覺”3人,“分管地方”;“遮古”3人,“管理莊田”;“更資”3人,“管理喇誤,一應調遣,各領步兵從征”;“扯墨”1人,“管六班快手”;“管家”12人,“管莊田租穀”。這些土官頭目“藉士衛之勢索取,夷民畏之如虎;故土官亦藉頭目之為爪牙攫噬,其勢益張”。在貴州羅羅人水西土司地區,土司安氏“世有土地人民”。是當地最大的封建領主。下領阿武、阿戶、化沙、歸宗、察革喇、務卜底、杓佐……等48部,其中42部在水西(鴨池河以西),6部在水東,他們也是過去的48個黑羅羅家支。各部之長稱頭目,共分“更苴”、“慕魁”、“勺魁”、“黑乍”等九等,又稱“九扯”。其部長或頭目,由“貴種”黑羅羅擔任,部民則多為“賤種”白羅羅。作為貴州宣慰使的安氏,高踞48部之上,和西雙版納的車裏宣慰使(召片領)一樣,是48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有權將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土地或屬民(農奴)轉贈給別人。而各部頭目則將土地分給部民耕作,征收各種勞役或實物地租,稱作“派扯手”。並將其中的大部分轉呈給最高封建領主宣慰使安氏。
在廣西的壯族地區,“左、右兩江設土官衙門大小四十九處”。“惟桂林與平樂、潯州、梧州未設土官,而無地無瑤、僮”。在土官統治地區,“地方水土,一並歸附”、“尺寸土地,悉屬官基”。土官除了自己經營的“養印田”、“蔭免田”以外,其餘田地都計口給田,分給峒民作為份地耕作,被束縛在土地上,承擔對土官的種種徭役負擔。屬於“主戶”的封建領主稱作“布伯”,包括土知府、土知州、權州、土知縣等土官及其官族。屬農奴的峒民稱作“提陀”,其中身強力壯者要為土官服兵役,稱作“田子甲”,被編成“狼兵”、“粵右狼兵,鷙悍天下,稱最”。“東蘭、那地、南丹三州狼兵,能以少擊眾”,“岑氏家法,七人為伍,每伍自相為命,四人專主擊刺,三人專主割首”。明代廣西“狼”兵在土官瓦氏夫人的帶領下,曾遠赴江浙一帶,打擊騷擾我國東南沿海的倭寇,建立過功勳。廣西西部最大土司為泗城府岑氏土官,統治地區橫跨紅水河兩岸包括桂西北與黔南等地。其世襲領地分“私田”、“公田”兩大類。私田包括土官、亭目的印田、蔭免田;俸祿性質的把事田;由農奴耕作的勞役田,及迷信用的祭祀田。公田則為分給農奴耕作的份地,要服耕作印田、蔭免田等的勞役,還要充當土官兵丁,故又有“兵田”、“糧田”之稱。耕作糧田的稱“糧莊百姓”,地位稍高。另有一種由外地前來投靠土官的農民,隻能在指定的開荒地上耕作,稱“私莊百姓”,如服勞役外,還要給土官呈送各種禮品。地位最低的是土官家奴,是買來或賠嫁的女奴。糧莊、私莊百姓和家奴,都受著殘酷的壓迫與剝削,史載廣西“土司法極嚴酷,鞭笞殺戮,其人死不敢有二心”。可作佐證。
在湘西、鄂西、川東、黔東北的土家族,苗族地區,主要是土家族領主,其中如溪州的彭氏土司、雄踞湘鄂西一帶,世代承襲曾連續統治達800多年,曆經宋、元、明朝,直到清雍正年間才基本上結束,實際上是統領一方的土皇帝。湘西永順、保靖一帶的彭氏“土司自稱曰本爵,土民稱之曰爵爺。出則儀衛頗盛,土民見之皆府伏道旁。即有譴責誅殺,鹹惴惴聽命,莫敢違抗”。土民除了無償為土官耕作山田坡地,有事則征調為兵,以備戰鬥,無事則散處為民,以習耕鑿外,每逢年節,還要給土官家政、總理、舍把等大小領主交納派送的食米、雞、鴨、肉肘等等。在封建領主社會裏,還有各種嚴格的等級界限。如那裏的土司蓋房時,可以“綺柱雕梁、磚瓦鱗次”。百姓則“叉木架屋,編竹為牆”。而舍把頭日,雖“許豎梁柱,周以版壁”,但均不能蓋瓦,否則就違犯了領主的律規,因此流傳有“隻許買馬,不許蓋瓦”的俗諺。1355年(元至正十五年)置立的四川容美峒軍民總管府,1371年(明洪武四年)改置宣撫司,由田氏土官世守其土。如果從806年(唐元和元年)其祖先田行皋從任施、溱、溶、萬招討把截使開始,到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改土歸流時為止,在湖北鶴峰,五峰二縣及鄰近的恩施、建始、巴東、長陽等縣周圍1000餘公裏的地區裏,統治曆時長達930年。在容美土司地區“其田、任自開墾,官給牛具,不收租稅,民皆兵也,戰則自恃糧糗,無事則輪番赴司聽役”。農奴們為領主服兵役與各種勞役。土司編之為風、雲、龍、虎等48旗,旗各有長,旗長上有參將、遊擊,下有守備和千把總籌官吏,形成一整套軍事統治製度,“其刑法,重者徑斬”,“次宮刑,次斷一指,次割耳”,“皆親決,餘罪則發管事人棍責,亦有死杖下者”。對屬民嚴刑峻法以維護其統治。
從13世紀後半期到17世紀中葉,也就是從元初到明末的3個多世紀中,隨著生產的提高,商品經濟日益發展。在貴州地區,明嘉靖時,“夷、漢不問遠近,各負貨聚場貿易”。這種聚場貿易的市集。每場間隔日期長短不一。有隔3、5天,7天或10天為一場的市集,已遍布貴州交通比較方便的各地,有的還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為商戶聚集的鄉鎮。有的衛所地區甚至一天一集,熱鬧非凡。附近的各族人民“日負薪炭,米豆,竹木,牽逐牛豕來衛、市如雲集,朝至暮歸”……雲南曲靖地區“郡中夷、漢雜處,列屋於府、衛、州、縣之近者,大低多漢、武人,相竟以刀錐之利”。廣西南丹地區的俗諺“土官進城,騾馬馱銀”。大發橫財的商人在土司地區通過不等價交換和高利貸(子母錢)盤剝,兼並土地,成為新興的地主。據記載,在廣西,商人“稍以子母錢質其產,蠶食之,久之,膏腴地皆為所占”。使得原來的領主經濟結構遭到了破壞。土地的典當買賣,部分領主因各種原因走向破落,以及一部分地區率先實行“改土歸流”,以朝廷派遣的流官代替世襲的土官,削弱或剝奪了他們在政治上對土民的統治,農奴對領主的依附關係逐漸有了變化,使得這些地區的地主經濟逐漸有了發展。
散居各地的百夷,如鄧川州(今雲南省洱源縣)羅頤川的羊塘裏48村,原來隨土官始祖阿這歸附而來,編為一裏,後來由知州周文化“將本裏田盡同十一裏民編差”。明嘉靖時,賓川“其種田皆是百夷,百夷有信而懦弱,佃租之利,皆為江右商人餌誘一空,故人無厚蓄”。雲南景東府焚夷土官頭目阿駭自攜其屬民遷到迷易住種以後,到1610年(明萬曆三十八年)前後,土官賢姓已“專理巡捕,管束八百戶夷而已”,其他“白夷人頭裹黑帕,戴筍籜尖帽,以傭田為生”。表明不少夷人居住地區已進入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
在廣西僮族地區,當西部建立土官統治、處於封建領主經濟之際,在東部沒有設立土官的地區,封建地主經濟逐漸有了發展。即使在土官地區,在明代也有少部分地區出現了改流的情況。如龍州土官家族中人趙楷自有領地31個村,為擴大勢力,企圖兼並龍州土知州的領地,於1537年(明嘉靖十六年)襲殺土知州趙寶。在此官族間互相兼並、爭奪的過程中,明朝廣西都禦史蔡經及副使翁萬達、田汝成設計捉拿趙楷,並杖斃之。“乃以十三村還龍州,十八村立縣治,附太平府(今崇左縣)”。乘機削弱龍州趙氏土官勢力,將一部分原屬土官統治的地區改劃為流官縣的統治,使地主經濟在封建領主經濟的環境中獲得了發展滋長的條件。1413年(明永樂十一年),在貴州東部的苗、洞族地區廢除思州、思南二宣慰司,並於那裏設思州(今岑鞏縣)、思南、鎮遠、銅仁、石阡、黎平、烏羅(今鬆桃縣西)、新化(今黎平縣東北)等八個流官府,取消了作為土官封建領主勢力。
1476年(明成化十二年),將貴州程番長官司(今惠水縣)改設為程番府,由於“府治新設,征役頗繁”,番民(仲家等)相率逃亡,土官貪圖遺留之田,所以也不予禁止,“善政者蠲其定負,省其征徭,還定而安集之”。遺留的田地,可以出售給遷入的地主和農民,也可以免除租賦徭役,使番民返回耕作,他們的地位已不同於過去的農奴身份。居住比較分散的苗族,其中有的屬於當地土官統治之下,也有的僻居深山,不受任何管轄,還有一些“近省界者為熟苗,輸租服役,稍同良家,十年,則官司籍其戶口,息耗簽於天府”。所謂“熟苗”,顯然是編戶為民於官司與漢民無異的普通居民,他們已融入當地的封建地主經濟結構之中。
第二節土司製度對南方各民族的統治
土司製度是一種封建的地方政治製度,是中國封建王朝在邊疆民族聚居區和雜居地帶實行的一種特殊的統治製度,其方法是中央王朝對內屬的各民族或部落的酋長(首領)封以官爵,寵以名號,讓其世襲統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中央王朝隻通過這些各民族的首領進行間接的統治;同時又規定各民族首領必須承認其為中央王朝統治下的一部分,並聽從中央王朝的征調,按期繳納一定的貢賦,即承擔一部分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麵的義務。土司製度創始於元,而完成於明。“諸蠻夷朝貢,多因元官授之,稍與約束,定征徭差發之法……皆因其俗使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征調,無相攜貳。有相仇者疏上,聽命於天子”。土司製度與當地各民族的社會發展基礎是相適應的,在南方各民族地區普遍推行,對南方各民族社會有著巨大的影響。
一、土司製度的淵源
土司製度淵源甚早,起於秦漢,中經魏、晉、南北朝、隋、唐、宋時期的不斷變化,至元代正式形成為土司製度,明代則臻於完善,清代改土歸流以後始日趨衰微。
土司的設置,“在於羈縻”。即源於中央王朝最早實行的羈摩政策。秦漢,“西南諸蠻,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漢之夜郎、靡莫、邛、莋、、爨之屬皆是也。自巴、夔以東及湖、湘、嶺嶠,盤踞數千裏,種類殊別。曆代以來,自相君長。原其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孟津大會,而庸、蜀、羌、髳、微、盧、彭、濮諸蠻皆與焉。及楚莊王滇,而秦開五尺道,置吏,沿及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歌”。秦朝在統一全國後,首先在南方民族地區設立“道”的特殊行政機構,漢沿秦製,繼續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郡縣統治之法,設立許多郡和屬國都尉(邊境的郡),郡下和屬國都尉下又設若幹縣。但“初雖有郡名,仍令其君長治之”。實際就是中央王朝對各民族首領建立間接統治的土司製度的緣起。
兩漢的羈縻郡縣製的統治方式為三國、兩晉南北朝各代王朝所沿襲。在三國時魏、蜀、吳皆采用羈縻郡縣製以統治各自轄區內的南方各民族,尤以蜀國最為突出。蜀提出了“西和諸戎,南撫夷越”的處理民族問題的總方針,比較完好地處理了複雜的民族問題。同時又任用“蠻夷君長”來管轄民族地區的事務。南中“軍資所出,國以富饒”。南中成為蜀國北伐曹魏的物質供應基地。魏、吳也同樣爭取到了各自轄區內各民族的支持。魏、蜀、吳三國推行羈縻統治的成功對後世土司製度的形成發生了重要的影響。
兩晉南北朝時期,南方民族關係更為複雜,兩晉、南朝的統治者仍沿襲羈縻統治之法。唐代周邊各民族眾多,在南方有總稱為南蠻、西南蠻諸族,根據前幾代對南方民族的統治方法和當時南方民族的具體情況,仍然采取羈縻統治之法,但唐朝的羈縻統治又有所發展,即將秦漢、三國兩晉時期的羈縻郡縣製和即其渠率而用之的製度改為羈縻府州縣製。唐代的羈縻府州縣製是在貞觀年間正式成為統治南方民族地區的地方行政製度。“唐代羈縻府州,約八百五十六”。其後或“叛”或“並”,所設羈縻州縣數不一。在設羈縻州縣的同時,又授予各民族的“豪帥”以各種官職名號。如武德元年(618年)牂州蠻首“謝龍羽遣使朝貢,授龍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武德四年(621年)俚帥馮盎歸唐,高祖即在其地設8個羈縻州,授盎為總管,盎子智戴為春州刺史,智彧為東合州刺史等。唐朝在授予豪帥官職名號的同時又賜予名目繁多的虛銜,有雲南王、歸昌王、冥義王等。上述名號雖是一種虛銜,但卻為元明土司製度中官階的製定開創了先例。
宋代對南方民族仍然采用“蠻夷之俗,羈縻而已”的綬撫政策。在南方各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州、縣、峒,並推其雄長(豪帥)為州、縣、峒的統治者,稱為土官。因此,有人將宋代的這種羈縻州、縣、峒的統治製度稱之為土官製度。
宋代在“西南溪洞諸蠻”和“西南諸蠻”的南方民族地區,凡其首領歸順者,皆設州、縣、峒,以其歸順的首領為州、縣、峒的長官。宋代的羈縻州縣主要集中在廣南西路、成都府路、夔州路、荊州路,計200以上。凡屬羈縻州、縣、峒,闊狹不一,一般都不大,但無論大小均“推行雄長者為首領”,即州、縣、峒的長官,如建隆四年(962)以彭允林為溪州刺史等。宋朝在任用土酋為地方長官——土官以後,又患土官勢力的增強,因此采取了對土官進行限製的措施,如將勢力較大的土司調離本土,與前代有所不同的是,中央王朝可將土酋調離本土,可見宋朝對羈縻統治地區土酋的控製加強了。又如不許土酋自立職名,凡土酋自立的名號,宋朝一律不予承認。“夔州路降蠻首領皆自置職名,請因而命之,上不許”。並製定“條製”加以控製土官,“鹹平中,轉運使了謂招撫蠻人,每有誠諭,並歃血為盟,置鐵柱以誌其事,條例甚多”。
宋朝委任的羈縻州、縣、峒的土官皆為世襲,因此又對土官的承襲製定了一套具體的規定。規定凡土官死後,隻須當地民族及所屬首領聯名上報,請求原土官之子、侄或親黨承襲,朝廷發詔批準即可,“申鈴轄司以聞,乃賜告、印符,受命者隔江北望拜謝”。
宋朝對設羈縻州、縣、峒地區土官的土地製度並不去改變,而是加以保護。但在土官與中央王朝的關係方麵製定了貢納製度。歸附後的土官必須按例定期遣使或親赴京師進貢土特產品。貢納製度對貢物的種類、數量、入貢人數、入貢次數、入貢辦法都有具體的規定。貢物數量少則數十,多則數百數千。975年(宋開寶八年),“三十九部順化王子若廢等……貢丹砂千兩”。998年(鹹平元年),“古州刺史向通展以芙蓉朱砂二器、馬十匹、水銀千兩來獻”。入貢人數經常是數百上千人。999年(鹹平二年),“西南夷王龍漢遣使龍光典又率牂牁諸蠻千餘人來貢”。1002年(鹹平五年),“漢又遣牙校率部蠻千六百人、馬四百六十匹並藥物布帛等來貢”。1012年(大中祥符五年),“夔蠻千五百人,乞朝貢”。由於入貢人數眾多,且有不斷增加之勢,宋朝製定了一套具體的入貢辦法:首先是人貢要先“注籍”,即入貢先須履行登記造冊的手續。其次是入貢須按年限,人員按定額,“詔五姓番五歲聽一貢,人有定數,無輒增加”。同時又對入貢成員沿途的待遇、皇帝的接見、賜物等都有規定。
綜觀宋代羈縻州縣峒製度的土官統治形式、內容,即對土官的設置、土官的承襲、土官的貢納、土官之間矛盾的解決方法以及對土官的控製等規定,都比以前各朝的羈縻統治有了很大的發展。
二、土司製度的建立、完善與衰落
元、明、清三代對南方各民族的統治都是實行土司製度。土司製度的建立從中央王朝來說是因南方民族地區民族情況複雜,各地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又很不平衡,並且大多處於邊遠的邊疆地區和交通不發達的偏僻地區,中央王朝隻好采取順民性、省民力的統治原則,即對社會發展水平極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風俗文化的民族地區,不以內地的統治方式、禮教去對待、去治理,而采用對這些民族歸附的首領授予一官一爵,讓他們去統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對各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從南方各民族自身來講,土司製度的建立則是由於經過宋及以前各代的羈縻統治,各民族社會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到元代時各民族社會大多進入了奴隸製、封建農奴製的發展階段。這種經濟結構正是分散割據統治的土司製度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元、明、清三代的土司製度正是在適應了這種經濟基礎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
土司製度可以分為三個時期:(一)土司製度創建初期(元代);(二)土司製度完善時期(明代);(三)土司製度衰落時期(清代)。下麵加以分別敘述之。
(一)土司製度創建時期(元代)
元朝時期是中國各民族社會發展較快的時期,特別是南方各民族經過與漢、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麵的不斷來往後,社會發展很快,而元朝又是對南方民族地區統治最深入的一個朝代,因此元朝在總結漢、唐、宋各朝羈縻統治的基礎上,將其向前發展。元朝為了克服漢唐宋羈縻統治雖設郡、府、州、縣、峒和土官,而土官統治區又形同一個獨立王國,始創蒙夷參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而土官之地又為中央王朝行政區劃之一的土司製度。元代土司製度無論從內容到形式都與以前各代的羈縻統治有所區別和不同。
元代土司製度的統治方式,在元世祖忽必烈尚未統一中原前就開始了。忽必烈在進入雲南後,麵對西南地區眾多而複雜的各民族,如何穩定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統治便成為能否最後消滅南宋政權統一全國的關鍵問題。因此忽必烈總結了曆代對西南民族羈縻統治的經驗,決定采取招撫政策。在平定雲南大理政權後,忽必烈立即招降西南各民族,並對能率部歸附者,授以各種官職,如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使“官吏軍民各從其俗,無失常業”。分別招降了雲南許多民族。“招降臨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威楚、金齒、落落分地城寨軍民三萬二千二百,禿老蠻、高州、筠連州等城寨十九所”。後來愛魯、納速刺丁又招降西南諸國。在招降地區皆授原民族的首領官職,通為世襲,這是元初實行的土司製度。
元朝在統一全國後,開始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統治。據《元史·地理誌》對四川、雲南、湖廣等行省的記載,共設有大小土司行政機構296處。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撫司2、蠻夷路3、蠻夷州6、長官司2、土軍1、蠻夷千戶所1、蠻夷洞15、蠻夷處6、蠻夷寨4;雲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帥府1、宣撫司3、軍民總管府25、蠻夷路19、蠻夷州39;湖廣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帥府1、安撫司13、長官司5、軍民總管府5、蠻夷路19、蠻夷州38、土軍2、蠻夷洞16、蠻夷處31、蠻夷寨33。這些土司機構前後有所變化,元朝對土司的設置、任用、承襲、貢賦、義務、征調等都有具體的規定,土司統治製度已經基本創立。元朝土司製度統治的具體方法有如下這樣幾項內容:
第一,設立各種土司職務。元朝土司官職大者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諸職。《元史·百官誌》載:“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布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其次則隻為元帥府。其在遠服,又有招討、安撫、宣撫等使,品秩品數,各有差等”。宣慰司之官職又分為五種:宣慰使司——“秩從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員,從二品;同知一員,從三品;副使一員,正四品;經曆一員,從六品;都事一員,從七品;照磨兼架閣管勾一員,正九品”。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設——“秩從二品。使三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曆二員,知事二員,照磨兼架閣管勾一員”。官階與宣慰司同名官員同。宣慰使兼管軍萬戶府——“每府宣慰使三員,同知、副使各一員,經曆一員,照磨兼管勾一員”官階與宣慰使司同名官員同。都元帥府——“都元帥二員,副元帥二員,經曆、知事一員”。元帥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元帥一員,經曆、知事各一員”。上述五種宣慰司一級土司機構的官員不完全都是由各民族的首領擔任的,間或也有元朝派去的官員,但其機構仍是土司機構。
宣撫司,“秩正三品。每司達魯花赤一員,宣撫一員,同知、副使各二員,僉事一員,計議、經曆、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牘架閣一員”。
安撫司,“秩正三品。每司達魯花赤一員,安撫使一員,同知、副使、僉事各一員,經曆、知事各一員”。
招討司,“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招討使一員,經曆一員”。
諸蠻夷長官事,“西南夷諸溪洞各置長官司,秩如下州。達魯花赤、長官、副長官”
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蠻夷長官司以下還設有蠻夷千戶所、洞、處、寨等許多官職,均係專門設在民族地區的土官職名。另外還在民族地區或接近內地的地區設路、府、州、縣,同樣設置各級土司,路為總管府總管、府為知府、州為知州、縣為知縣。“至元八年,改威楚路,置總管府”。“元貞二年置雲遠路軍民總管府。大德中置徹裏軍民總管府”。又在金齒宣撫司下設置柔遠路、茫施路、鎮康路、鎮西路、平緬路、麓川路。“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討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長趙闕,定其地可以設官者與其人可以入官者,大處為州,小處為縣,並立總管府”。所設路、府、州、縣大多置各級土官官職。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為各級土司土官。元朝比較廣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為土司土官,從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長官司到路、府、州、縣的長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擔任,《元史》記載:
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帥:元朝在雲南、四川、廣西等地都曾任用豪酋為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帥。在雲南,“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白蠻)與其子阿慶複入覲,帝嘉其忠,進大理威楚金齒等處宣慰使、都元帥……子阿慶襲爵,累授鎮國上將軍、大理金齒等處宣慰使都元帥,佩金虎符”。“泰定四年(1327)八百媳婦蠻請官守,置蒙慶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土官招南通為宣慰司都元帥”。“至順二年(1331)置八百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土官昭練為宣慰使都元帥”。在四川,於至元十三年(1276),宋朝播州安撫使楊邦憲“奉版籍內附,授龍虎衛上將軍、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宣慰使”。後子至元十九年(1292),“以楊漢英為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宣慰使,行播州軍民宣撫使、播州等處管軍萬戶”。之職。泰定四年,(1327)“以思州土官田仁為思州宣慰使”。
宣撫使:元代任用土酋為宣撫使的很多,因宣撫司都設在各民族的邊遠偏僻地區。如“改鬼國為順元路,以其酋為宣撫使”。後至元元年(1341年),“平代、都雲、定雲首長寶郎、天都蟲來降,即以其地複立宣撫司,參用其土酋為官”。“以敘州宣慰司為敘南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蠻夷宣撫司的宣撫使也是以土酋擔任。
安撫使:元朝任用的安撫使,在四川,有西川都掌蠻得蘭紐為都掌蠻安撫使,阿永為西南番安撫使,播州安撫使楊邦憲,思州安撫使田景賢等。西南諸番中有小龍番靜蠻軍安撫使龍小零、大龍番應天府安撫使龍延三、臥龍番南寧州安撫使龍文求。在廣西,有左右江土酋岑世興和黃勝許分別為沿邊溪洞軍民安撫使等。
長官司長官:即蠻夷長官司長官。蠻夷長官司有的又稱管軍民司或蠻夷軍民司,“茆、十圍、安化等新附洞蠻凡八萬,宜設管軍民司,以其土人蒙意、蒙世、莫仲文為長官”。“木瓜犵狫蠻夷軍民長官”,“盧番蠻軍民長官”。實際都是蠻夷長官司的長官。
路、軍民總管府、總管府的土官:元朝任用土酋為路、軍民總管府、總管府的土官較普遍,在四川有3個路,雲南有19個路、25個總管府(或軍民總管府),湖廣有19個路、5個總管府的官員都是由土司擔任。“立亦奚不薛為總管府,命阿裏為總管”。“以金齒歸附官阿魯為孟定路總管”。“置車裏軍民總管府,以土人寒塞為總管,佩金虎符”。《土官底簿》記載人高政的祖父在元朝曾被任用為威楚、開南等路軍民總管府的總管。廣西土官勿都在元朝曾授予思明路軍民總管。又有“改普定府為路,以故知府容苴妻適姑為總管”。
府、州、縣土官:元朝任用土酋為府、州、縣官員最多,據不完全統計,元朝在四川、雲南、湖廣等地任用的府、州、縣土酋官員就有150人左右。在《元史》中有許多記載。如木來軍民府以“其土人馬列知府事”,四川大盤洞蠻地“立盤順府,命謀穀什用為知府”,廣西太平州知州李以忠的祖先在元朝曾任過太平府知府。《土官底簿》亦記載:雲南的董賜、羅羅人安崇、人高義均皆任過元朝土官知州;雲南景東府百夷阿吾曾任過元朝土官知縣,人楊益曾任過元朝威楚路廣通縣主簿;四川土著頭人陳隱“元代授思州安夷縣知縣”;廣西趙元佐係元代“本縣(崇善縣)世襲土官知縣”。
元朝還任用土酋擔任行中書省的官職,有的土酋被任用擔任行中書省的參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職。如信直日“釋為雲南諸路行中書省參知政事”,後其子“阿慶襲爵”。播州楊邦憲“贈推忠效順功臣、平章政事”。中書省的官職為加銜的虛職,多不參與行中書省的管理,且不少為“遙授”,如“雲南宣慰使土官舉宗、祿餘並遙授雲南行省參知政事”。“以安南國王陳益稷遙授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
第三,規定了土司的義務。元朝對所任用的土司都規定必須向中央王朝盡一定的義務,“南方舊有散毛洞,元朝天子早納貢”。貢賦包括朝貢和納賦兩項內容。
朝貢。按元朝對土司的要求,土司從歸附之時起就必須按規定時間朝貢,有一年一次、兩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命播州每歲親貢方物”是一年一次。洞蠻進方物“率二歲以上”,邦牙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其地在雲南極邊,“令三年一貢方物”。這是二年、三年一貢之例。除定期朝貢外,還有特殊事件的加貢,如至元三十一年(1294)成宗即位,“雲南部長邊習四川散毛洞單順等貢方物”。至大四年(1311)仁宗即位,“金齒諸路獻馴象”。“大德二年九月聖誕節,金齒國貢方物”。等即是。對朝貢的人數,元朝則加以限製,每次限定數人,最多也隻數十人。至大四年,“思州軍民宣撫使司招諭官唐銓以洞蠻楊正思等五人來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斡羅思招附桑生貓、羅甸國古州等峒酋長三十一……詣闕貢獻”。泰定二年(1325),“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戶十萬來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請朝。湖廣行省請汰其眾還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覲”。元朝對土司貢物的品種、數量亦有定額,金、銀、丹砂、雄黃、象、馬、虎,豹、氈、刀等,土司須按規定數額交納,並令不許超過限額,“烏蒙宣撫司進馬逾歲獻額”,即令減少按獻額進獻。對於土司的朝貢,元朝照例都給予優厚的賜予,賜物種類很多,數量可觀。
納賦。是土司對元朝中央所盡義務的重要內容。在元初設立土官之時,土司地區立賦法,征租賦。早在忽必烈進入雲南之初,大理王段興智降,“興智與其季父信直福入覲,詔賜金符,使歸國。丙辰,獻地圖,諸番平諸部,並條奏治民立賦之法”。後元將愛魯於至元六年(1269)征服金齒諸部後,“定其租賦”。至元十六年(1279)另一元將納速刺丁“以軍抵金齒、蒲驃、曲蠟、緬國,招安夷寨三百,籍戶十二萬二百,定租賦”。納賦有常賦和增賦兩種,雲南景甸土官納“常賦外增輸金五千兩、銀七百兩,許之”。納賦多以金銀、糧、布為主。土司是不能拒絕的,否則元朝會采取強征,甚至發兵征討。因為這是一種隸屬關係的表現,它象征著土司對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著土司地區歸屬中央王朝的版圖。
第四,規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襲、升遷、懲罰的製度。元朝對土司的管理,從土司的任命、承襲、升遷到對土司的懲罰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按規定凡土酋被任命為土司後,必須要賜予土司各種信物,以視該土酋已成為元朝的官吏,而上司則憑借這些信物與中央王朝、地方其它官員發生聯係,並以此信物作為統治當地各民族人民的憑證。信物包括誥敕、印章、虎符、驛傳璽書、金或銀字圓符等。至元十五年(1278)都掌蠻內附以後,元朝便“以其長子阿永為西南諸番蠻安撫使,得蘭紐為都掌蠻安撫使,賜虎符,餘授宣敕、金銀符有差”。至元二十八年(1291)“賜師壁洞安撫司、師壁鎮所、師壁千戶所印”。至元三十年(1293)“光州蠻人光龍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顯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馬麟等一十六人、大龍番禿盧忽等五十四人、永順路彭世僵等九十人、安化州吳再榮等一十三人、師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蠻夷官,賜以璽書遣歸”。至順三年(1332)雲南土官原賜璽書、金字圓符因亂散失,請求補給,文宗便“敕更賜璽書三十二,圓符四,仍究詰所失者”。
元朝土官一經授職皆為世襲,即土官子孫世代承襲,形成“世襲土官籍”。為了防止世襲中的冒襲、錯襲,元朝規定了承襲順序是先子後侄、兄弟,無子侄兄弟者則妻亦可承襲,但必須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中書省臣言“雲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職。遠方蠻夷,頑獷難製,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權職以行。製曰‘可’”。
元朝對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遷,有罪者予以懲罰。“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勳勞,及應升賞承襲”。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處罰,“土官有罪,罰而不廢。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輒興兵相仇殺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對犯罪土官繩之以法,但“罰而不廢”者則知處罰從輕。
綜觀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區土司的設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對中央王朝的義務以及元朝對土司朝貢、賦稅、承襲、升遷、懲罰等一係列規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製度已經基本確立,隻不過處在土司製度的初期階段而已。
(二)土司製度完善時期(明朝)
明朝是土司製度完善的時期。明襲元製,並大為恢拓,將上司製度發展成為一種完整的製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別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又在南方民族地區“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征調,無相攜貳。有相仇者,疏上,聽命於天子“。它反映出明朝土司製度無論在土司的設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麵都日趨完善。
明之所以實行元朝開創的土司製度,原因在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農奴製分散割據的特殊情況,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長期統治,采取“以夷製夷”為特點的土司製度更為有利。“然其道在於羈縻,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由於各民族豪酋勢力根深蒂固,一時難以製禦,隻有采取賜予爵祿、名號的辦法對其加以籠絡,通過各地區的各民族實行間接統治。
明朝從一開始就不斷錄用元朝歸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國朝兵平六詔,諸夷納土,乃各國因其酋長,立為宣慰、安撫等官”。此後,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區,遍設土官以統之。“田州嶺氏、龍州趙氏、播州楊氏、貴州安氏,其雜兩廣、川、雲諸大姓,畏威懷德,以次服屬。有明三百年,撫有西南諸土司”。土司製度已成為明朝統治南方諸民族的主要製度。其內容是:
土司地區的分布。據《明史·職官誌五》記載,明初“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討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計217個土司區。“又有蠻夷指揮使司三,衛指揮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討司六,萬戶府四,千戶所四十一,站七,地麵七,寨一,並以附寨蠻夷官其地”。這類土司區計451個。兩者合計共668個土司區。明朝土司前後廢置、新設的變化較大,據《明史·土司傳》的記載統計,共有土司區233個,分布是:湖廣有宣慰司2,宣撫司3,安撫司8,長官司6,共19個;四川有宣慰司1,宣撫司3,安撫司3,招討司1,長官司(蠻夷長官司)26,府5,衛7,共46個;雲南省宣慰司7,宣撫司4,安撫司1,長官司(禦夷、蠻夷長官司)15,府26,州4,共57個;貴州有宣慰司1,安撫司3,長官司53,府5,州2,衛1,共65個;廣西有安撫司2,長官司4,府9,州41,共56個。每個土司區都設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設武職土司宣慰、宣撫、招討、安撫、長官司等官員(宣慰司以下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廣41人,四川49人,雲南52人,貴州77人,廣西4人。文職土司(府、州、縣)官員(土知府以下諸官員)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雲南151人,貴州15人,廣西197人,湖廣5人。從所設武職、文職土司的分布來看,貴州、雲南武職土司較多,廣西、雲南的文職土司較多,雲南土司的職別較高。從隸屬關係來說,明朝武職土司隸兵部武選司,文職土司隸吏部驗封司,則與元朝不同。
土司的官銜。明朗對土司土官的官銜設置也分為武職、文職兩種。
武職土官官銜——宣慰使司:設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企事一人,正五品;經曆司經曆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撫司:設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企事一人,正六品;經曆司經曆一人,從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從九品。安撫司:設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從六品;僉事一人,正七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招討司:設招討使一人,從五品;副招計使一人,正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長官司:設長官一人,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未入流。蠻夷長官司:設長官、副長官各一人,品級同長官司。又設有蠻夷官、苗民官、千戶長、副千戶長等土官。長官司與蠻夷長官司的區別在於管轄戶籍的多寡而定,四百戶以上才設長官司,四百戶以下者設蠻夷長官司,皆屬於縣一級的武職土官。
文職土官官銜——指土府、土州、土縣的土官,“軍民府(土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本(明)朝設土司,除知府、知州、知縣具文職,其品秩一如流官”。“土官以文職居任,與流官同稱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可見明朝土府、土州、土縣的文職土官其設置與官銜和流官相同,在官銜前均冠以“土”字,以區別於流官。土府:設土知府,正四品;土同知,正五品;土通判,正六品;土推官,正七品;土經曆,正八品;土知事,正九品。土州:設土知州,從五品;土同知,從六品;土通判,從七品;土吏目,從九品。土縣:土知縣,正七品;土縣丞,正八品;土主簿,正九品;土典吏,不入流。此外還設有把事、巡檢、驛丞等土官,如四川馬湖府設把事1人,信寧等地設巡檢8人,溪龍等地設驛丞7人。明朝所設土司官銜,品秩皆低於元朝,如元朝宣慰使為從二品,明朝則為從三品:元朝長官司為從五品,明朝則為正六品。
土司信物與俸祿。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麵也沿襲於元朝,土司土官一經授職,即賜予印章、誥敕、冠帶等信物,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明朝賜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誥敕、冠帶一如流官。按明製正三品以上官員賜銀印,從三品以下為銅印,明朝土司土官最高級別為從三品(宣慰使),所以印章皆為銅印。至於浩敕按規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予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予敕命”。土司土官中的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土知府、土府同知、土知州皆授誥命,餘者皆授敕命。冠帶也按土官的不同品級授予不同規格的冠帶。按洪武初賜武定府土官商勝誥命,並賚朝服及織金羅衣、紗帽、金帶。明朝在賜予誥敕時,如該民族有文字的,皆附錄有土司本民族的文字,瀾滄衛西番人卜撒升任土知府時,永樂帝即命“寫與他知府的誥命,就將西番字譯在誥命裏麵”。這是明朝對各民族的一種尊重。信物中還有一種特別的信符牌,此牌是土司與中央王朝來往的一種憑證。其製作和使用都有嚴格的規定,1404年(永樂二年),明成祖朱棣帝下令“製信符、金字細牌給雲南諸蠻”。這種信符牌和流官使用的信符牌作用一樣,隻是製作、使用規定更詳細:“製銅鑄信符五麵,內陰文者一麵,上有文行忠信四字,與四麵合編某字一號至一百號批文、勘合、底簿……陰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雲南布政司,其陽文信符四麵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內府。凡朝廷遣使,則齎陽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陰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紅牌摟金安,敕書諭之。凡有調發,及當辦諸事,須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號不同,或有信符而無批文,有批文而無信符者,即是詐偽,許擒之赴京,治以死罪”。此等信符用處較大,而其製作、使用規定比之元朝的金、銀字圓符要嚴密得多,說明明朝對邊遠地區土司的控製加強了。
土司之俸祿,不如流官有俸銀,皆以流官相同等級支給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撫司宣撫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僉事,宣撫副使,招討使,安撫使,副千戶;月一十石者:宣撫同知,長官司長官,宣撫僉事,副招討;月八石者:副長官,安撫副使”。明朝對土官雖有此規定,但實際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於民,朝廷並不頒給,土官仍為無俸之官,隻是在土官受罰俸處分時,則按月支米數受罰。
朝貢與差發。明朝將土司的朝貢與差發作為土司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麵是因為可以從各民族地區掠奪一定的財物,另一方麵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於朝廷的標誌。
朝貢,明朝對土司土官的貢期、貢物、朝貢人數、回賜等都有詳細規定。
貢期,按規定,“凡諸番國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又“永順宣慰彭添保遣其弟義保等貢馬及方物,賜衣幣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貢”。還有“令三年一朝如故事”。可見明朝土司的貢期多為三年一次,也有一年或二年一次的,如“長河西等處軍民安撫司,每年一貢”。洮岷等處番族“每二年一貢”。
貢物,明朝規定的貢物範圍很廣,“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鉤、象鞍、象腳盤、蚺蛇膽、金銀器皿、青紅寶石、玉石、圍帳、金絨索、各色絨綿、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黃蠟、檳榔”……又有“銅佛、畫佛、舍利子、酥油、青鹽、足力麻、氆氌、右髻、毛纓、青木香、明器、明甲、腰刀”。前者為南方諸蠻族土司的貢物,後者為諸番族土司的貢物。貢物品種無所不包,皆為各地珍寶、土特產品。還規定了貢物的數目,並對某地某土司貢某種器物都有規定。
朝貢人數,根據各土司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入貢人數。在湖廣地區例為“湖廣土官襲授宣慰、宣撫、安撫職事者,差人慶賀,每司不許過三人。其三年朝覲,每司止許二人,大約各司共不過百人,起送到京者不過二十人,餘俱存留本布政司聽賞”。對番族土司則規定:“大族起送,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存留聽賞者,大族不過十五人,小族不過七八人”。如有超過者朝廷即令減少,按規定人數進京,“嘉靖七年(1528)容美宣撫司、龍潭安撫司每朝貢率領千人,所過擾害,鳳陽巡撫唐龍以聞。禮部按舊製,進貢不過百人,赴京不過二十人,命所司申飭……兵部議,土司違例人貢,且所過橫索,恐有他虞,宜嚴禁諭”。
回賜,即賞賜,凡朝貢必有賞賜,賜物數量多少不一,如永樂二年(1404)規定:“給賞差來到京土官第男頭目人等,各照衙門品級高下為差:三品四品鈔一百錠,彩緞三表裏;五品鈔八十錠,彩緞三表裏;六品七品鈔六十錠,彩緞二表裏,八品九品鈔五十錠,彩鍛一表裏;雜職衙門並頭目人等自進馬匹方和鈔四十錠,彩緞一表裏”。如未按時進京朝貢或超過規定朝貢期到京者,賞賜要適量減少,“凡到京過期者減半給賞,後或全賞,弘治三年(1490)以後,正月內到(按規定應在當年12月內到)者亦全賞,二月半到者減半”。總之,朝貢賞賜都較豐富,目的在於招徠各民族的來朝。
差發,明朝將土司所納賦稅稱之為差發,“認納糧差”或“歲各出差發銀”。明初,土官納賦“聽自輸納”,後才逐漸規定定額,自今定其數以為常”。明朝對土司所征差發銀一般來說是較輕的,“多不過二千五百兩,少者四十或五十兩”。並且還有因災害或土司有功等原因而蠲免。朝廷征取差發,目的不在經濟上的所得,而是注重在政治上的影響。
承襲。明朝對土官的承襲規定甚嚴,前後變化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襲及因承襲不明引起族人的爭端。承襲的經過大概是:土司應將承襲之人依次呈報,在呈請襲職時,要取上司印結、本人宗支圖及鄰境保結方能承襲。根據《明會典》記載,明代各朝對土司承襲的規定是:1436年(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於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1441年(正統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終類送本部,以憑查考。以後每三年一次造繳。
1458年(天順二年)奏準:土官病故,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奏請定奪。同時對可襲人的順序、年歲亦有明確的規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令土官無子,許弟承襲。三十年(1397)令土官無子弟而婿為夷民信服者,令婿襲,或許其妻襲……正統二年(1437)奏準:土官應襲者,預為勘定造冊在官,依次承襲……弘治二年(1489)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襲之日,年十五歲以上者,即令襲職。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承襲順序是:土官有子則長子繼承,無子則按孫、婿、妻、舍人(土司家族)、女及外親。妻、女承襲時有發生,如雲南楚雄府同知高政死後,因“政卒無子,妻襲,又卒,其女奏乞襲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襲同知’”。故此明朝有許多女土司,如水西奢香、建昌師克、武定商勝、東川膝古、烏撒卜實等皆是女士司。明朝對原來沒有開設世襲字樣的土司是不準世襲的,如雲南昆陽州易門縣縣丞,“查得祖來不曾開有世襲字樣,奉聖旨是,王臣著做縣丞,不世襲”。
升遷與懲罰。明朝對土司有考察製度,對土司實行升遷和懲罰。凡土司善民者又忠於職守或立有軍功者得以升遷,如雲南蒙化州判官左禾為土官20餘年,頗使“夷民信服”又“不犯法度,好生誌成”,因此在1405年(永樂三年)升為知府。因軍功升遷者更多,如貴州安順州判官阿窩之侄宇“因軍功升授”,襲職升州同知。此外有的土司也有因其他原因升遷的,如納米升遷,雲南陸涼州知州資曹“景泰六年(1455)遇例納粟升宣慰司副使”。又有因進獻論賞而升遷者,湖廣永順土司於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以獻大木功再論賞”,升宣慰彭明輔為都指揮使,升其子彭翼南為右政使。升遷所授官職有的是在土官的序列上往上升級,有的授予流官職銜或授予散階和勳級虛銜。較之元朝土官升遷製度更趨完善。
明朝土司若有犯罪者皆給予懲處,懲處之法亦比元朝要更加嚴厲。違製犯罪行為包括違抗朝命、爭襲奪印、互相仇殺等。違抗朝命者多發配它地充軍;爭襲者除不準襲職外,還要發配遠地;互相仇殺者除本人處死外,家人還被遷往它地,如四川馬湖知府安鼇,1495年(弘治八年)“為事問擬淩遲處死,家口遷徙”。目的在於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製。一般說對土司的處理較輕,“不可盡繩以法”,因此土司犯罪在處理時采用寬寡或贖罪的形式較多。如1509年(正德四年)容美土司進京朝貢因沿途需索過多本應處置,但“都臣以聞,帝以遠蠻寡之”。
贖罪處理者如嘉靖年間水西土司安國亨、安信相仇殺,遣官議罪,安國亨“對簿,伏殺信狀當死”,“於是以三萬五千金自贖”,又用六千金贖其他主謀之罪。土司還可以用馬、牛、粟等贖罪。
對士兵的征調。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等武職土司“西南邊服有各土司兵”。土司武裝——士兵數目不一,有俍(良)兵、土兵、蠻兵、夷兵等。其先是土司自己掌握的借以保護、征服鄰土和鎮壓本民族人民反抗的武裝。明朝中期以後,由於明朝軍隊戰鬥力的減弱,而土司武裝——土兵則很富有戰鬥力,因此明朝便決定征調土兵到各個戰場參戰,並規定了征調士兵的製度,所謂“聽我驅調”就是中央王朝有權征調各土司所屬的士兵參與各種戰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許多關於征調土兵的記載。
1496年(弘治九年)廣西總督奏言:“廣西瑤僮數多,土民數少,兼各衛軍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調,全倚土兵”。貴州亦有“貴州武備單弱,征剿必賴水西(士兵)”。四川也是“川兵弱,每征調隻調土司(兵)”。明朝所征調的土兵主要用於以下兩方麵:一是用於邊疆或當地的保境安民,如1496年(弘治九年)委任四川平樂府照平堡土官巡檢龍彪“帶領土兵,乘坐哨船專一巡哨”;二是參與明朝的戍守、征討或鎮壓它地的反抗。戍守如“萬曆二年(1574)題準,鎮安府湖潤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並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輪戍省城“。征討如調廣西俍兵、永順、保靖士兵前往東南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嘉靖三十三年(1554)冬,調永順士兵協剿倭賊於蘇、鬆……時保靖兵敗賊於石塘灣。永順兵邀擊,賊奔王江涇,大潰。保靖兵最,永順次之”。俍兵、士兵在抗倭鬥爭中戰功卓著,後世給予高度讚譽。明朝還征調士兵參與對遼作戰,以四川、湖廣士兵為多。1618年(萬曆四十六年)征調四川西陽宣撫冉龍及子冉天胤、冉文光等率士兵4000援遼。1622年(天啟二年)永寧上司奢崇明“請調烏步兵二萬援遼,從之”。1619年(萬曆四十七年)征調湖廣保靖宣慰彭象乾及子侄率士兵5000援遼。援遼士兵在戰爭中付出了重大的犧牲。明朝征調士兵鎮壓它地人民起義的事例最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等地的士兵都不斷被征調前往各地鎮壓人民起義。如1470年(成化六年)李原率百萬流民在南漳、房、南鄉、渭南等縣反抗明朝統治,明朝總督軍務項忠“乃調永順、保靖土兵”與明軍共同鎮壓了李原領導的流民起義。至於土兵鎮壓各民族反抗的事例就更多,這是明朝“以夷製夷”、“以蠻攻蠻”的慣用政策。1439年(正統四年)南丹州土官莫禎奏請在南丹地區“三十五裏設一堡,使土兵守備,凡有寇亂,即率眾剿殺”,“帝覽其奏,即敕總兵官柳薄曰:‘以蠻攻蠻,古有成說。今莫禎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邊費,朝廷豈惜一官?’”。又如正德年間貴州“清平苗阿旁、阿階、阿革稱王,巡撫曹祥調永順、保靖土司討之”。明朝所征調的土兵,糧餉皆自備,戍兵是且耕且戍,征調遠方“餉士之費,未嚐仰給公家”。對士兵的征調在明一代的各土司區皆為常見。
(三)土司製度走向衰微的時期(清朝)
清朝是土司製度走向衰微的時期。清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統治措施,“清初因明製,屬平西、定南諸藩鎮撫之”。因此,清朝政府決定凡土司來降者,皆授原職世襲,開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製度。土司官職、承襲、朝貢、賦稅、升遷、懲罰、限製等方麵也製定有一套製度。其內容與明朝又有所區別。特別在清朝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對殘存土司的統治有了很大的變化,土司的勢力大為減弱,隻在形式上為土司統治,實際上是在清朝所設的各種流官機構的管轄之下。
清初,凡土司歸附者,皆授予原官職,並令世襲,其時土司的數字和分布與明末時基本相同。後經雍正、乾隆年間的大規模改土歸流後有了很大的變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內地的土司都改設流官,變為流官統治地區;二是原來土司較多的湖廣地區幾乎沒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戶、土千總等小土司。因此從統計數字看,改流後的土司數比改流前並未減少,相反還有所增加,但土司區的大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改流後土司區的分布也發生了變化,四川土司數有明顯的增加,而湖廣、雲南卻有減少,尤以湖廣減少最多,與明朝的土司製度已經有了顯著的變化。諸如土司管轄區的縮小,土司勢力的減弱,貢賦製度的嚴密,征調的頻繁,獎懲的嚴厲,對土司的各種控製等都與明朝不同,特別是經過雍正、乾隆兩朝的大力改土歸流後,土官與流官的區別僅僅在於是否世襲,而一切管理辦法都如流官地區,說明清朝土司製度已經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了幾百年之久的土司製度基本結束了。
三、土司製度的影響
土司製度是元、明、清三代對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種統治製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采取的一種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製度對南方民族產生過很大的影響,自元、明、清以來南方各民族曆史無不與土司製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使整個南方民族的封建社會都是隨著土司製度的出現、發展、衰落而起著微妙的變化。
土司製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製度,它又是時代和曆史的產物,因此它的影響又具有兩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積極作用和後期的消極作用這樣兩方麵的影響。
(一)土司製度的積極影響
土司製度產生的初期,它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製度,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無疑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製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製度的意圖,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剝削,而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複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因為元、明、清各朝,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統治階級麵臨的主要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社會秩序急需穩定,還沒有力量去解決邊遠地區的民族問題,“安邊”就成為要務之一。李京《雲南誌略序》說得好,元朝在雲南眾設土官,其意圖在,“順其性俗,利而導之,底於安定”。明朝張紞《雲南機務鈔黃》記載明太祖朱元璋的話說:“蠻夷土官不改其舊,所以順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實亦如此,在土司製度開創的初期,確實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在一段時期中與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對和平友好的關係,而地方上也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麵。“夷漢相安”的環境就有利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另外土司製度的建立,實現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控製,並將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於各地行省的管轄之下,土司土官成為朝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員係統中的一部分,這是祖國統一的一種具體表現。清人毛奇齡在《蠻司合誌》中說:“雲南自漢迄元,但以兵力羈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害落而加以徑麵,創雲南、楚雄、臨安、大理諸府為內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車裏諸地為西南夷,一如舊時成都之視滇池”。說明通過土司製度的推行將中央王朝管轄的地區向邊疆地區擴展推進,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製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夷漢相安”的社會環境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加之伴隨土司製度而來的是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南方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工具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元初張立道在雲南民族地區大力推廣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使雲南暴人、焚人的社會生產得到很快發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萬餘頃,皆為農田”。治理了滇池,擴大了耕地麵積。又教各民族養蠶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於舊”,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羅羅諸山蠻慕之,相率來降,收其地悉為郡縣”。明、清以來,南方民族地區在軍、民屯田的影響下,封建地主經濟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會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隸製、農奴製經濟開始瓦解,不斷的向地主經濟過渡,特別是在靠近內地的地區,如湖北、湖南以及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的部分民族地區,由於中央王朝一係列政治、經濟措施的貫徹執行,封建地主經濟逐漸發展,並在許多民族地區占了主導地位,為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第三,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係。土司製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規定要定期朝貢,有的土司還須“赴闕受職”,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係加強了。同時土司和中央王朝為了相互往來的方便,彼此都開辟交通,設驛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設立驛站、郵傳和修路。據統計,元朝僅在雲南就設了“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處,船二十四支(隻)”。從土司方麵,雲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獎。又有“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驛站和郵傳的設置為南方民族地區與內地聯係的加強提供了方便,有利於南方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和經濟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製度創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製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賽典赤在雲南“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由是文風稍興”。明朝注意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優待進入國子監就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額來朝,“帝命諭其部眾,有子弟皆入國學”。同時還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製土司應襲子弟入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
1503年(弘治十年)規定:“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蠻司合誌》記載:“貴州程番知府鄧廷瓚奏,本府學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學者,宜分別處置,以示獎勵”。並在興辦學校的基礎上開科取士,還規定了在各地民族中開科取士的名額。清朝也在土司地區采取“文教為先”的政策,廣建義學、社學,提倡甚至強製土司子弟入學習禮,開科舉之門,“準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有些土司尤為顯著,“雲南諸土官,知詩書,好禮守義,以麗江木氏為首”。土司文化素質的提高必然促進南方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五,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土司多處在邊疆地區,又負有守土之責,所以土司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有過特殊的貢獻。邊疆地區的土司無論中央王朝內部發生過多麽嚴重的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邊疆地區遭受外敵入侵蹂躪的時候,邊疆地區的上司都是站在國家的統一立場來保衛邊疆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就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衛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向明朝廷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從而得到明王朝的嘉獎。1834年(道光十四年)緬甸木梳王朝蠻橫地強迫車裏宣慰使刀正綜侍奉緬王,刀正綜以身為清朝宣慰使,予以堅決拒絕。還有明朝嘉靖年間,曾征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請於督府,願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上述土司在維護祖國統一和保衛邊疆領土的鬥爭中作過特殊的貢獻。
(二)土司製度的消極影響
土司製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種過渡性統治措施,就其本身來說不如內地的政治製度先進,有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對南方各民族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特別是隨著曆史的向前發展,消極影響就更加明顯。
第一,造成土司之間、民族之間的隔閡。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製度的時候,就將“以夷製夷”、“分而治之”的企圖貫徹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對付乙地土司,或者將大土司化分為小土司,讓各土司互相對抗,互相仇殺,從而達到統治的目的。“國家以夷治夷,不盡統以漢官,授之冠帶,列之等級,然又嚴承襲之規,示大一統之義,所以製之甚詳”。又有“大抵夷狄仇殺,中國之利”。“中國之形,惟以夷攻夷,是為上算”。“中國有四夷之患,勢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斃”。這種“以夷製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間造成嚴重的對抗和隔閡,彼此征戰、仇殺,破壞了土司地區的安定,特別是土司製度的後期,土司之間爭戰不息,給各民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第二,土司製度在後期阻礙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製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來的奴隸製、農奴製生產方式為出發點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對土民形成為一種人身占有關係,“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縛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處於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產積極性不高。特別是當封建地主經濟因素傳入士司地區後,土司為了維護原有的生產方式,就千方百計限製和抵製地主經濟因素的成長和發展,這就阻礙了土司地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土司對土民的私占橫征、肆意苛索,“土司貪縱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貳”。弄得土民貧困不堪,更無發展生產的興趣。
第三,由於土司製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閉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為政,致使土司地區原有的落後社會殘餘長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間的閉關鎖國,與外界缺乏應有的聯係,先進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傳入受到了限製,使土民長期認識不到土司統治剝削的實質,從而使適應土司製度的奴隸製和農奴製長期延續,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土司製度所產生的敝端,使土司製度固有的落後性更加突出,因此廢除土司製度使成為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第三節南方各民族人民反抗民族壓迫及抗倭鬥爭
一、苗族起義
在元朝統治下,南方各民族人民深受階級與民族的雙重壓迫,多次起來進行反抗鬥爭。1283—1285年(元至元二十——二十二年)“九溪十八洞”的苗、土家族人民在今川、黔、湘、鄂4省邊區一帶起兵反抗元朝統治,利用陡險的地形,用竹弩木矢與官兵鬥爭,最後在元官府的三軍合擊之下,歸於失敗。
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貴州中部苗、仲家等族3000多人堅持一年多的起義鬥爭。
14世紀初元朝調集大軍遠征八百媳婦國時,“經過八番、縱橫自恣、恃其威力,虐害居民”。1301年(元大德五年)五月,苗、仲家、葛僚等族人民在雍真葛蠻安撫司土官宋隆濟率領下,群起反抗;幾個月後,水西土官奢節(蛇節)也起兵響應。苗、仲家等族人民的起義,將元軍分割包圍於群山之中,官兵缺糧,以致人自相食。“倉惶退走,士兵隨擊”,造成“喪兵十八九,棄地千餘裏”。的局麵。元朝為了擺脫困境,於次年初隻得宣布免征八百媳婦國,並將擾民太甚的湖廣行省劉深處死,以圖安撫百姓。但烏撤、烏蒙、東川、芒部、普安的苗、彝族又共同起義,使反抗鬥爭的地區更加擴大。直到1303年(大德七年),元朝在征調數萬大軍,對義軍各個擊破,才最後消滅了以宋隆濟為首的苗、仲家、葛僚等族的聯合起義。在14世紀的後半期,爆發了全國性的反元大起義,湖南西部的苗、瑤族人民在吳天保率領下,於1346年(元至正六年)起兵反抗,先後攻占武岡及辰、沅、敘、靖等州,轉戰湖北、河南等地。吳天保死後,其所部有的與劉福通領導的農民軍匯合,有的參加了徐壽輝領導的起義軍。
明朝建立以後,由於派來苗區的文武官員與當地土官狼狽為奸“西南戍守將臣不能宣布恩威,虐人肥已,至今諸夷苗民困窘怨怒”。加之屯軍霸占田土,驛站勒派夫馬,騷擾苗民,不斷引起苗民反抗。1426年(明宣德元年)湘黔一帶旱荒嚴重、臘爾山苗族爆發起義,明軍未能平息。1431年(宣德六年)湖南筸子坪與貴州銅仁府平頭司(今鬆桃縣境)的苗族又聯合起事,前後抗擊明軍12萬之眾,堅持鬥爭達8年之久。1436年明英宗朱祁鎮即位以後,三次發動征討麓川之役,大軍所經,沿路派役征夫,激起各民族人民反抗。1449年(明正統十四年)二月,邛水(今貴州省三穗縣)和清水江苗民首先起義,攻占思州府城。其後,爛土(今貴州省都勻縣境)、凱口(今貴州省平塘縣境),草城(今貴州省甕安縣境)苗民亦起而攻下平越、黃平、石阡、思南、龍泉(今貴州省鳳岡縣)等地。1450年(明景泰元年)興隆苗族韋同烈起事,“圍新添、平越、清平、興隆諸衛”。“平越被圍半歲,巡按禦史黃鎬死守,糧盡掘草根食之”。起義形勢“西至貴州龍裏,東至湖廣沅州”。各地苗族以及仲家等民族的起義武裝達20萬人之眾。
1451年春,明軍數萬進攻,與起義軍決戰香爐山(今貴州省凱裏縣境),官軍“發炮轟崖後,聲動地”。苗王韋同烈被俘,香爐山攻破,起義歸於失敗。其後湘西南芷江、麻城苗民李天保,以城步長安坪為根據地,稱“武烈王”(1455);武罔,城步苗民李再萬,稱“天王”(1501);湘西,黔東北苗民在龍麻陽,龍童保領導下(1511);湘西草子坪(今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在龍母叟,龍求兒(1538)與龍許保、吳黑苗(1545)的率領下,發動大小規模不等的起義反抗。其中龍母叟一龍許保的鬥爭先後延續了10多年時間,他們在鬥爭中提出“官有千軍萬馬,我有千山萬洞”,“諸葛亮有七縱七擒,我苗人有三緊三慢”。的戰術策略,與明官軍進行敵來我去,敵去我來;敵進我藏,敵退我出;敵強我退,敵弱我攻的巧妙鬥爭。當1548年明朝調集湘、黔、川三省官兵與土司兵16萬人,分10路圍攻義軍兩年之久後,苗民起義軍卻在龍許保率領下於1551年(明嘉靖三十年)突然出擊黔東北,連破麻陽縣、思州府,印江縣,石阡府,俘獲前述二縣知縣及思州的知府,震驚了官府。最後以龍許保被叛徒出賣而告終。1605年(明萬曆三十三年)夏,貴州衛、平越,新添,龍裏,清平、八番等地苗族因明朝在鎮壓播州土司楊應龍反叛中,被迫出夫、供馬、納糧以及饑荒起而“劫商”、“搶官”,攻打衛所屯堡,以示反抗。在明末農民大起義中,湖西苗民還搗毀禁錮他們的邊牆。當李自成義軍來到湖北荊州、襄陽等地時,湘西筸子坪一帶苗族紛紛響應,進攻當地營汛,殺明軍官守備、參將,參加李自成隊伍,匯入反明鬥爭的洪流。
二、大藤峽瑤民起義
大藤峽位於廣西武宣勒馬至桂平弩灘長約60餘公裏的峽穀地帶,因在弩灘上溯5裏處的泉水衝上有一大藤橫臥江麵,成為兩岸群眾來往交通要道而得名。以今金秀瑤族自治縣為中心,“桂平大宣鄉崇薑裏為前庭,象州東鄉、武宣北鄉為後戶,藤縣五屯障其左,貴縣龍山據其右”,“周遭蓋六百裏”。的大山區,都屬於大藤峽地區範圍之內。形勢險要,在明代是瑤族的聚居區之一,有蘭、胡、侯、盤四姓,也有部分僮人、伶人居住在內。從15世紀中葉到16世紀中葉,是明朝的正統、嘉靖年間,當時東南沿海有倭寇侵擾,北方有韃靼南下,加上黃河決口,淹地1500餘公裏,內憂外患,階級矛盾尖銳。
1442年(正統七年)大藤峽瑤民因田州士兵在此屯種,進行占田,阻其出入,故在蘭受貳率領下開始鬥爭。但被千戶滿智等誘殺。景泰年間(1450—1456)瑤民侯大苟高舉義旗,隊伍很快擴大到1萬多人,影響波及兩廣的高、廉、雷、肇、韶、梧六府地區。
1465年(成化元年),明將韓雍率官兵16萬,分5路轉攻大藤峽,年底時起義軍退守九層樓山巔,廖戰數百回合,終於全軍覆沒犧牲。時“峽中有大藤如鬥,延亙兩崖,諸蠻皆緣之以渡,至是斬峽藤斷之,名斷藤峽”。
侯大苟起義軍失敗的次年,侯鄭昂等集合起義軍遺部700多人,在深夜攻入潯州府(今廣西省桂平縣),“焚軍營城樓,奪百戶所印三顆”。顯示瑤族人民不屈不撓的鬥爭。這3顆百戶所銅印,已於1972年在桂平縣蒙圩鄉銅鑼塘屯頭渡壩口的山坡上出土,顆重0.88公斤,7公分見方,文曰“潯州衛中千戶所百戶印”,為1396年(洪武二十九年)四月所造。這一文物的出土是大藤峽瑤民起義取得勝利的見證。在此情況下,明朝決定在大藤峽附近設立武靖土州,以上隆州岑鐸管事,在峽內及鄰近要隘設立巡檢司、千戶所多處以加強統治。
1516年(正德十一年)兩廣總督陳金與瑤民訂約,“商船入峽者,計船大小給之魚鹽,蠻就水濱受去,如榷稅然”。陳金以為此法可行,遂將斷藤峽改名為“永通峽”。但不久,江道依然不通,當時潯州人歌謠諷刺說:“永通不通,來葬江中。誰其作者?噫,陳公”。成為一個受嘲諷的民謠。
1528年(嘉靖七年)大藤峽南部又繼續爆發反抗鬥爭,兩廣總督兼巡撫王守仁率2萬軍士進行鎮壓,並委田州土官岑猛之子岑邦佐到武靖土州為知州,使其就地鎮壓大藤峽瑤民。1537年(嘉靖十六年)因武靖州土目殺害起義首領侯勝海,占奪瑤民田產引起瑤民激憤,在侯勝海之弟侯公丁領導下,攻破弩灘堡,殺戍兵200多人。但侯公了不久即被誘殺。為了徹底鎮壓延續達100年左右的大藤峽瑤民起義,明朝遣派侍郎蔡經,副使翁萬達,參議田汝成等於1539年率軍50000餘,以左、右兩軍,左軍分6道,右軍分4道,南北夾擊,合圍征剿大藤峽地區。在大肆屠殺之下,瑤民退居深山,或遷各地,起義歸於失敗。
鎮壓大藤峽瑤民起義以後,田汝成曾向總督府獻策7條,用以加強對大藤峽地區的善後及統治之用。這7條措施即:“編保甲以置新民,立營堡以通江道,設備禦以控上遊,清狼田以正疆界,改州治以占屯所,處疑兵以慎邊防,榷商稅以資公費”。得到蔡經的采納施行。大藤峽瑤民起義顯示了瑤族人民堅忍不拔的精神,也對後來大瑤山地區瑤族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三、俍、土人、苗、瑤各民族人民參加的抗倭鬥爭
從明朝初年起,日本的土豪、浪人常常勾結我國海盜來沿海騷擾,沿海人民十分痛恨,稱之謂“倭寇”。與此同時,朱元璋滅方國珍、張士誠的殘部也亡命海上,與倭寇勾結。東南沿海閩、浙大姓、奸商,土豪也勾通倭寇,非法貿易、獲取暴利。“海中巨盜,遂襲倭服飾、旗號,並分艘掠內地,無不大利”,“大抵真倭十之三,從倭者十之七”。一些海盜流氓還穿倭服,掛倭旗,四出殺掠,氣焰囂張。嘉靖年間(1522—1566)倭寇的活動,嚴重破壞了沿海人民生產,生活安全。明朝一麵以俞大猷、戚繼光率官軍前往征討,一麵又征調廣西俍兵、湘西土兵到東南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廣西狼兵的組成除俍人(壯族)以外,還有苗族在內。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田州土官婦瓦氏接征調令後,因曾孫岑大祿年幼不能指揮軍事,特請示廣西都督府,以女官參將總兵身份率田州以及歸順、南丹、那地、東蘭等州的士兵共6800多人,於次年三月來到浙江抗倭前線。與此同時,湘西永順宣慰使彭翼南率土兵3000,致仕宣慰彭明輔領報效土兵200,保靖宣慰使彭草臣帶土兵3000,自備糧食,奔赴蘇州,鬆江地區抗倭。在俍、士兵出發之前,都曾慷慨陳詞,以示決心。瓦氏夫人說:“是行也,誓不與賊俱生”,永順、保靖土司都舉行隆重儀式鼓舞士氣,並共同盟誓,以示報效祖國的忠忱。
在狼兵到達抗倭前線後,瓦氏以“我自備軍糧,不效尺寸(指建功立業),何以歸見鄉黨”。因此在戰鬥中,俍、瑤族土司兵個個奮勇爭先,勇敢作戰。有次在鬆江地區狼兵20人為賊兵200人所困,但他們奮力殺敵50多人,俍兵犧牲6人,還單騎逐敵,緊追不放。1555年(嘉靖三十四年)四月,瓦氏在金山衛(今上海市金山縣)先後分別救出受包圍的總兵俞大猷和白都司。“至是,瓦氏勇猛,始為敵人所畏服”。在距浙江嘉興北15公裏的王江涇戰役中,總督張經以浪兵配合官軍,分中、西、北三路近擊倭寇,與永順,保靖的士兵共同作戰,一舉殲敵近2000人,“自軍興來,稱戰功第一”。王江涇大捷扭轉了抗倭以來的被動局麵。永順土司彭翼南、保靖土司彭藎臣各獲明朝賜三品服飾,士兵官兵也獲嘉獎。此後,俍、土兵又在陸涇壩再次作戰獲勝,斬倭首300餘級,焚毀倭船30餘艘,明廷詔封瓦氏為二品夫人,賜岑大壽、大祿各銀20兩等。江浙沿海百姓也給以高度讚揚,流傳有“花瓦家,能殺倭”。的俗諺。
俍、土兵紀律嚴明,有自己獨特的戰術。史載瓦氏兵“泊胥關月餘,馭眾有法度,約所部不犯民間一粒”……說瓦氏“以婦人將兵,頗有紀律,秋毫無犯”。在作戰時,廣西俍兵以7人為一伍,各伍獨立作戰;每伍中有4人專事擊刺,有3人專事割首,以便請功領賞。衝鋒時,一人向前,同伍的左右人都大呼夾擊,予以支持。一伍向前,則左右各伍都予以支持,全隊密切配合,並以執槍者居前,執弩者守衛於兩側,形成尖刀式隊形,發揮長短兵器的作用,而湘西士兵則每司設24旗,各有旗頭,臨戰時,排成鐵塔式序列,即以一人居前,其後以3、5、7人橫列4、5排,其餘士兵則於陣後呐喊助威。前列傷亡,後排遞補,既要各旗獨立作戰,又可各旗互相配合協同。進則隊列整齊,退則井然有序,攻者無往不勝,守則堅不可摧,這是在長期實踐中所積累起來的戰鬥經驗。尤其是土兵的“鉤鐮槍弩之技”,可以製服善於近戰的倭寇,“短兵相接,倭賊甚精,近能製之者,惟湖廣兵的鉤鐮槍弩之枝”。明官府在招募民兵中,擇其勇敢者,按照俍、士兵辦法編隊,著其衣,習其技藝,進行訓練。抗倭名將戚繼光的鴛鴦陣法就是在學習土兵的作戰陣法基礎上演練而編製成的。
在抗擊外來侵擾、保衛沿海安寧的共同戰鬥中、俍、瑤、土人、苗族人民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四、雲南各民族人民的反抗鬥爭
1253年忽必烈率蒙古大軍進入雲南,此後在蒙古貴族統治下的雲南各民族人民,大量土地被蒙古軍隊辟為牧場,眾多的人口被虜掠為奴,直到1283年元朝統治者還發布“禁雲南權勢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的禁令。元朝派到雲南的官吏又加重對雲南各民族人民的剝削,“凡入籍民戶,四籍民田,民以為病”。並屢增賦稅,大肆搜括民財,作為軍費,因此引起雲南各民族人民反抗蒙古貴族統治的鬥爭。
1264年(至元元年)滇東焚人舍利威號召滇東、滇中各民族人民起來反抗蒙古貴族的統治,“舍利威結威楚、統矢、善闡及三十六部諸爨,各殺守將以叛”。首先起義,接著滇東各爨部相繼響應,形成了30萬之眾。的起義大軍。起義者打敗了善闡守軍,很快占領善闡,繼而又在威楚打敗了大理總管信苴日的進討軍,起義軍占領了威楚,隨後起義軍攻下了統矢、新興(玉溪)、石城(曲靖)和尋甸等城。蒙古統治者鑒於起義勢力的強大,便與大理白族段氏封建領主聯合起來對起義軍進行瘋狂的鎮壓。起義軍在威楚受挫,統矢被攻破。為了扭轉局麵,舍利威於1264年秋親率10萬大軍準備進攻蒙古貴族在雲南的統治中心大理。但是起義軍主力在安寧戰役中失敗,接著善闡、威楚、新興等城又相繼被攻破,使舍利威不得不率餘部退入山箐,重新聚集力量準備再度起義。11年後(1274)舍利威再度起義。但由於中了奸計,舍利威被混入商旅中的奸細刺死,起義失敗。元初舍利威領導的起義是蒙古貴族統治雲南初期遭到最強烈的反抗,起義勢力摧毀了滇池地區的封建農奴主勢力,同時也迫使蒙古貴族改變了一些遊牧民族的野蠻統治方式,使封建地主經濟在滇池地區發展起來了。
1301年(大德五年)因元朝統治者派兵征討八百媳婦國(今緬甸南撣邦至泰國清萊府、清邁一帶)引起雲南各民族人民的反抗。當年五月,元將劉深率領征八百媳婦國軍隊2萬人到達雲南行省的順元路(今貴陽市),沿途苛派,派糧征夫,“民疲於饋餉”,還向水西(今貴州省黔西、大方、織金一帶)彝族首領蛇節強征金3000兩,馬3000匹。又令雲南官員征調雲南各族人民馬1萬匹。致使人民苦不堪言,死者累累,“驅民轉餉溪穀之間,一夫負米八鬥,率數人佐之,數日乃達,死者亦數十萬人,中外騷然”。雲南各族人民因不能忍受元朝統治者的苛掠,紛紛奮起反抗。順元土官宋隆齊還與水西土官蛇節聯合,共同起兵,攻占了楊黃等寨。不久,又出兵進攻貴州(今貴陽市),並將劉深及官軍圍困在山穀之中。接著滇東北的烏蒙、烏撤、東川、芒部,滇中滇東滇南的曲靖、武定、威楚、臨安、廣西(今雲南省師宗、彌勒、滬西、邱北諸縣)的彝、白、哈尼等族人民並起響應。滇西的“金齒百夷”也“相率不輸賦稅,戮殺官吏”,反對征緬蒙古軍隊。車裏(今雲南省西雙版納)各族人民,並聯合八百媳婦國共同反抗元朝軍隊。劉深所率領的2萬蒙古征緬軍被蛇節“困於窮穀”,首尾不能相救,大部分被反抗者消滅,“存者十不一二”。但是由於反抗鬥爭極為分散,沒有統一的行動,也沒有重點打擊的目標,因而不久便被元朝統治者用分化誘降和集中鎮壓宋隆齊、蛇節兩支起義軍主力的策略所瓦解,順元部分土官動搖投降,反抗遭到失敗,蛇節被殺,宋隆齊逃遁。整個反抗元朝統治者征討八百媳婦國的鬥爭最終失敗了。
元朝統治雲南後期,由於統治者內部的矛盾鬥爭,加之天災連年,災民增多,民多失業,田地又多被“僧道及豪右隱占”,大量重額地租和賦稅加在農民身上,迫使農民喪失大量土地,而元朝統治者和雲南地方封建領主、地主又加重剝削,導致各民族人民不斷進行反抗。1305年(大德九年)羅雄州彝族阿都龍少為首的起義軍聯合廣西路(今雲南省滬西縣)、普安(今貴州省普安縣)彝族人民共同反抗,反抗鬥爭波及到滇東、黔西等地,雲南行省右臣汪惟出兵鎮壓,被反抗群眾打敗。元朝派雲南平章也速帶而領兵萬人前往增援,才將反抗鎮壓下去。大理各族人民也曾數次起義,1310年(至大二年)大理各民族聯合麗江等地人民起義,1324年(泰定元年)大理護子羅地區人民起義,1325年(泰定二年)大理與雲龍各族人民的反抗鬥爭,就是生動的例證。1318年(延祐五年)永昌南窩蒲蠻阿都眾、阿樓艮等也領導人民,燒劫豪強,“殺鎮將、奪驛馬”。但反抗鬥爭不久被雲南省參政汪申鎮壓下去,汪申對反抗群眾進行了殘暴的屠殺。但在第二年(1319)永昌蒲人又在阿八刺的領導下起義。
1322年(至治二年)蒙化州高蘭神場落落摩火察火頭過生琮又聯合慶甸蒲蠻火頭阿你通起義,進攻鎮南州定遠縣(今雲南省牟定)。
1327年(泰定四年)慶甸蒲蠻阿益你又再次起義。1342年(至正十二年)金齒百夷的思可法也起來進行反抗,反抗鬥爭一連進行了5年,一度還占據了麓川、平緬等地。總之,鬥爭不斷發生,幾乎遍及雲南各地,參加反抗的群眾差不多包括了雲南的各個民族。這些反抗鬥爭使蒙古貴族在雲南的統治受到了沉重的打擊,並促使其在雲南直接統治的地區逐步縮小到中慶路和滇東的一部分。
在明朝統治雲南時期,特別是明朝統治雲南的後期,因賦稅越來越重,“賦重役繁”,以致許多農民喪失了土地,被迫成為佃農。而官吏、地主則互相勾結,乘機大肆掠奪農民土地。沐氏家族也乘機侵占雲南人民的大量土地作為“勳莊”(莊田),萬曆年間沐氏在雲南各府、州、縣境的“勳莊”達8031頃之多,紅河南岸15猛縱橫200餘公裏的地方都被沐氏因為“勳莊”。其他官吏也是“廣占夷田以為官莊,大取夷財以供費用”,“跟官小人百樣生事,一時縱橫取索,椎髓剁肉”。一般地主掠奪農民土地就更為嚴重。農民喪失土地後便處於破產的境地。貪官汙吏更是“橫征無度,濫取貨材,民不堪命”。因而各族人民反抗明朝統治的鬥爭便不斷發生。
1507年(正德二年)師宗彝族人民在阿本的率領下起來反抗,雲南總兵官沐昆三次派兵鎮壓,並征調祿勸彝族土司鳳英的土兵配合才將反抗鎮壓下去。1514年(正德九年)彌勒“十八寨”的彝族又在阿寺等人的率領下聚眾反抗。明朝廷派何孟春率兵前往鎮壓,遭到反抗群眾的英勇抵抗。反抗群眾采取官兵抵達村寨時便轉移到山上,使官兵常常撲空。但是何孟春為了邀功,竟殺樵夫首級充數。統治者的殘暴,並未使彝族人民屈服,相反反抗鬥爭的規模卻越來越大。
1606年(萬曆三十四年)雲南彝、白、漢等族人民共同展開了反對明朝派到雲南的稅監楊榮(太監)的鬥爭。楊榮到雲南後,四處派出爪牙,以征礦稅之名,“敲索金寶”,為非作歹,“百姓被害者十之九”,“夷漢洶洶”,各族人民忍無可忍,便群起進攻稅監衙門,“圍內監府,從外舉火,入殺太監楊榮,焚燒府第輜重,殲其從役,縊樹投井乞死者百數人”。楊榮及其爪牙百數十人均被反抗群眾處死。楊榮派到趙州的走卒張文華因敲詐勒索十分蠻橫,激起了趙州人民的義憤,也被捆綁痛毆。
反稅監鬥爭後,易門、嶍峨、蕎甸等地於1613年(萬曆四十一年)又爆發了彝、漢等族莊戶聯合反抗沐氏莊主的鬥爭。鬥爭堅持了60多年,給沐氏統治者以沉重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