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疆土司與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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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討論苗疆土司與苗族的關係之前,有必要先弄清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那就是“苗疆土司”和“苗族土司”。簡言之,凡苗族聚居區的土司均為“苗疆土司”,在這些土司中,由苗族充任的土司稱為“苗族土司”。苗疆土司的外延,與苗疆的地域相重合;本文所說的苗疆,即苗族東部方言區,也就是史籍所稱的紅苗生息地。這塊苗疆的地域如何?請看諸種史籍皆相同的記載:“紅苗原出銅仁府,其族甚繁。東至辰州界,西至四川平頭、平茶、酉陽土司、北至保靖,南至麻陽、東南至五寨司、經線三百裏,緯線一百二十裏,周千一百二十裏,皆其族所居之所。”
    按現在的地圖計算,這塊苗族聚居區的經線為360華裏,緯線240華裏,周圍1200華裏,麵積21600平方公裏,內含銅仁、鬆桃、秀山、酉陽、沅陵、瀘溪、吉首、古丈、花垣、保靖、鳳凰、麻陽等12個縣市。除此之外,永順、龍山、桑植、大庸、以及鄂西邊緣縣份,尚有紅苗寨落。
    這塊在曆史上定格的苗疆,其地域一直保持相對穩定。明朝開國之後就著力於對苗族的鎮撫,但37年後酉陽的生苗才開始歸附。《明史》記載:“永樂三年(1405年),指揮丁能、杜福撫諭亞堅等十一寨生苗一百三十六戶,各遣子入朝,命隸酉陽宣撫司。”到了光緒八年(1882年),官方鐫刻的《移建安化縣碑記》仍稱“黔之東銅思所屬有梵淨山,高聳數千仞,綿延數百裏,向為苗人所居。”
    在這塊土地上,統轄苗眾的中小土司多由苗人充當,而擔承治理責任的大土司,則多由漢人擔任。民國二十年(1931年)編撰的《沅陵縣誌》,依舊沿引史籍的記載來陳述這種史實。該誌有曰:“蠻部(指苗族)各有酋長,其酋皆各相雄長,不能統一。漢人之才智狡者,往往因而利用之,結合諸酋,使之承奉其號令。溪州之氏,蓋漢人而為群蠻之所推尊者也。”但是,到了五十年代,對這種史實有了新的說法。潘光旦教授在他的洋洋十餘萬言的專題報告中講:“‘土司’不是一般的土官,而是‘土家人’所擔任的‘土官’”改變了土司的內涵以後,對於它的構成成分,潘說:“元代以來,湘西的土司是一般的、十有八九的,由‘土家人’充當的”。盡管還有點閃爍其詞,可他最後還是勇敢地過渡到預定的結論上,那就是:“元、明、清三代實行所謂‘土司’製度,一直到清代雍正年間‘改土歸流’為止,大小‘土司’幾乎全部由‘土家’人承當,對當地的苗族,代表中原統治者經常‘約束’,隨時鎮壓。”
    曆史果真如此嗎?
    曆史上,漢族大土司對苗族沒有起到“約束”和鎮壓作用。那位創導修築長城來防禦苗族的蔡複一,在公文中曾經強調過這種事實。
    蔡氏字敬夫,福建同安人,萬曆進士,幾次升遷官至兵部右侍郎,巡撫貴州,後總督貴州、雲南、湖北軍務。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蔡任湖廣參政,分守湖北,帶管辰沅兵備道,駐節沅州(今芷江縣)。他在《邊防條又議》“責擔承”那段中寫道:“永順(土司)約束鎮苗,保靖(土司)約束竿苗,每歲俱有擔承認結到部,苗哨原設有撫苗防守舍巴頭目,月食稟糧……今則擔承毫無實效,認結隻屬虛文。就中草苗猖獗尤甚,曆數冬春二季入犯,十(之)三鎮苗,而十(之)七竿苗也。”不僅“受國恩世有爵土的”永順、保靖兩宣慰司奈何不得鎮竿生苗,就連專事屯戍的營哨兵也如同虛設。明代官員馬協在同類的公文中寫道:“(哨官)不為自強之計,甘為媚苗之術。”“……真所謂畏苗如虎,自視如鼠也。”
    這種情況到了清朝依然沒有甚麽改變。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湖廣總督郭(左王右秀)在反映苗疆情勢與防務的奏章中寫道:“曆任督撫提鎮諸臣,止議永順、保靖二土司分寨撫管,土司相距頗遙,且兵未經製,止可偶供征用,未便其永遠撫管。”十年後,湖南巡撫趙申喬在《題六裏苗民歸鎮溪所乾州同知撫管疏》中指出,土司的擔承“毫無實濟”。該疏曰:“鎮竿有鎮苗、竿苗之分,鎮苗向係鎮溪所管撫,竿苗即紅苗,向係竿子坪長官司撫管。前明以鎮苗令永順司擔承,竿苗令保靖司擔承,苗乃叛服無常,二土司有擔承之名,毫無實濟”。就是這道奏疏,取消了永保兩土司擔承“約束”苗族的虛名,改土歸流。
    為何漢族土司無法約束苗民?其原因主要有三點。
    一是苗族的社會結構與其他民族不同。苗族是個崇尚自由、強調自我意識的民族,它的尊卑全由實力的強弱來決定,無精神方麵的因素,所以其社會管理框架屬多係統的不穩定型結構,由於不是穩固的寶塔形模式,使異族統治者無法提綱摯領。關於這點,史籍中有許多記載。明代曾任貴州巡撫的郭子章在《黔記?諸夷》中寫道:“諸苗夷有囤峒而無城廓,有頭目而無君長。”清代鳳凰敬修書院山長孫均銓在《苗蠻辨》中寫道:“蠻猶有上下之分,苗則無所統紀。”關於苗族社會的特點,《永綏廳誌》有比較詳細的記述:“生苗各分寨落……有部落無酋長,其俗不以人命為重,寨中有父子兄弟數人數十人,強梁健鬥或能見官講客話者,則寨中畏之,共推為寨長;如寨中再有一人一戶,則又各自為黨。或一寨一長或一寨數長,皆以盛衰強弱迭更易,不如他部之有酋長世受統轄也。”
    二是苗族的生存環境,外族難以適應。漵浦人嚴如煜,嘉慶元年(1796年)征舉孝廉方正,廷試第一,以知縣試用陝西,後隨軍到湘西鎮壓苗民起義,著有《苗防備覽》、《苗疆風俗考》等多種關於苗族的文獻。他在《總論苗境事宜務為築堡議》中寫道:“……又溪澗之水,夫馬既多,腥穢不可入口。其泉水稍清洌者,俱為岩漿,極寒,敗人脾胃,兵役飲之,水土不服,多生瘧痢二疾,或癆黃腫,四肢無力,地勢使之然也。”
    三是苗人的戰術鬥技,精於他族,難以製服。對此,嚴如煜在他那篇《議》中寫道:“他省近邊夷人,以弓弩為武器,易為遮禦。苗人本寨好打冤家。苗人五六歲即習鳥槍,種山趕場,寸步不離。”嚴氏還說苗地向產土磺、洞硝,苗人配製火藥的技術“精於內地”,“放火器非諸夷所能及。”關於苗人的戰術,嚴氏寫道:“我軍施放火炮,彼則挖坎伏避;即不能避,而三五分隊,中斃者亦少。”為讓官軍高度重視苗人的戰術,《苗防雜識》在印證了嚴氏的記述後寫道:“(苗)遇敵必先擇土坎岩窠,伏身暗中,放槍後,即從莽草中退十餘步潛避他所,以防反擊。”它的結論是“苗人火槍最難提防。”
    嚴如煜在《議》中還寫道:“苗人所居之險,猱崖猿壁,非人跡所能到。外間勁旗,扳援一峻坡,已喘息不能行動,安能與之追躡?”而苗人在這種險竣的山地又表現如何呢?請看《乾州廳誌》的記載:“而苗人走崖穀往來如猱,或明東暗西,堤防少疏,一營有事,數營震動矣。”
    古代苗族社會的各種條件決定,大土司以下的中小土司大部分得由苗族來充任,因為隻有他們才能對苗族起到一定的統轄和約束作用。至於“大小‘土司’幾乎全部由‘土家’人承當”的說法,隻是潘光旦教授個人的認定,並非曆史的真象。但是,這種說法卻被少數學者當成科學論斷,將人導入誤區。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原因主要是“五姓真苗說”的影響,以及圖解民族壓迫的結果。
    “五姓真苗說”人為地縮小了苗族的範疇,使我們把一些苗族土司作為異族。此說先見於孫均銓的《苗蠻辨》,其中有曰:“其時蠻中大姓則有彭氏、舒氏、向氏、冉氏、田氏,各有分土,中環五種土酋,有石、隴、吳、麻等姓,今苗姓有此,疑即是苗。”到了嘉慶年間,嚴如煜在《平苗議》中寫道:“統計三種苗,惟吳、龍、石、麻、廖五姓為真苗,其歐陽、彭、洪等姓乃外民入贅,習其俗久遂成族類。”這就把五種土酋為苗的說法深化為“五姓為真苗”,即五姓真苗說。此說被後人承襲,謬誤留傳後世。其實苗族自己就有削、沒(羋)、邊(卞)、管、卡、來(萊)、刊等七大苗姓,他們使用的漢姓不計其數,若按多少來決定大小的話,那彭、向、田也是苗族中的大姓。關於這些情況,筆者曾在《紅苗姓氏與風俗》中作了比較詳細和闡述(見《吉首大學學報》1995年第4期)。
    按照現代的觀點,為了體現民族壓迫,苗疆土司作為統治階級的一分子,把它們都視為異族是不會引起非議的。也就是說,至少苗族學者不會去關注這種界定是否客觀。另一方麵,由於“土司”與“土家”早先就被潘光旦混為一談,於是那種界定又容易被人渲染,這樣,就弄得苗疆土司中似乎不存在苗族土司了。
    為了矯正視聽,我們還是來正視一下史實。先談幾個沒有爭議之處的苗族土司。
    吳畢朗,明宣德年間為竿子坪長官司土司,宣德五年(1430年)率苗眾造反。
    廖彪,明永樂三年(1405年)為竿子坪長官司土司,曾與其他苗族土司一起遣子入朝進貢。
    楊二,明洪武初年的“盧溪苗長”。
    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盧溪縣的轄區很寬,包括如今的瀘溪、花垣、吉首三縣市,以及古丈、鳳凰的部分地區,那時,朝廷企圖對該縣的苗民實施籍戶口、派賦稅的統治措施,引起苗民的反抗。為了平息苗疆的騷亂,“盧溪縣主簿孫應龍入峒招渝,領苗長楊二赴奏,準輕賦,始割上五都蠻民分為十裏,置鎮溪軍民千戶所,隸辰州衛。”關於此事,《明史》、《湖南通誌》,以及湘西的多種地方史誌均有記載。楊二進京麵聖的結果是:要苗民繳納的一萬一千石糧食減去一萬石,對盧溪苗民分而治之,割124寨為十裏,為清康熙年間永綏廳(上六裏今花垣縣)、乾州廳(下四裏,今吉首市)的問世鑄定雛形。鎮撫十裏苗民的鎮溪軍民千戶所建置後,楊二和其他“苗之渠首”被任命為百夫長,以約束苗民。
    至於田姓土司中是否有苗族土司,有兩種不同的說法。關於首任田姓土司田儒銘的族屬,筆者在《紅苗姓氏與風俗》中已舉證說明他是苗族,此處不再重複。為證實那種說明並非妄斷,下麵以《湖南通誌》和乾州、鳳凰、芷江三廳縣的誌書記載,再鋪陳兩位田姓土司的情況,從中亦可見苗族土司的特征――叛服無常。
    明嘉靖十六年(1537年),都指揮邵鑒誣謅竿子坪烏牌寨(屬今鳳凰縣)苗人隴老恰、隴黨叟,稱其替川黔叛苗窩髒。於是鎮竿守備陳表令土司田興爵誘出二苗,解辰沅備道府衙(今芷江)監候。十八年(1539年),隴母叟因其父隴老恰屈死獄中,遂率苗眾造反,守備陳表被彈劾離職。第二年,雅酉寨(屬今花垣縣)苗頭隴求兒,乘勢邀集川黔苗眾造反。是年,田興爵與鎮溪土指揮田應朝,統領所部土兵,隨大隊軍官到暴木營(鳳凰縣禾庫鎮吉寅村)參予剿撫造反苗民。史籍所稱之“土兵”,實為鳳凰、吉首、花垣三地的苗兵。由於二田的作用,官軍得以利用廖羊保等苗族頭人四處招諭,用“撫”的辦法使戰役盡快結束。這時,田興爵、田應朝是站在朝廷的立場上,發揮土司的職能,以苗剿苗。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田興爵因開罪官府被關押在辰州(今沅陵縣)獄中,後經一些苗人暗中賄賂官吏將其救出,藏於生苗腹地臘爾山。第二年,田興爵便率領苗眾稱兵反叛。田是一條無情無義的色狼,他仗勢到處奸淫婦女,並恩將仇報,虐待營救自己出獄的苗人。這家夥,有一次到土官隆歹家,因“呼其婦不至”,便把土官為求子而用來祭祖的豬殺了。後來,因為滿足色欲,強奪阿留弟媳,“負以牛,將入山”。這時,土官隆歹率領被虐之苗眾一齊殺來,田見寡不敵眾,“乃挾刀且戰且走”。從田興爵在臘爾山苗寨的種種表現可以看出,這位土司是通苗語、諳苗情的,否則,就不會有“呼其婦不至”的情節,也不敢獨自用牛馱上美婦人入山享樂,尤其是他敢於“且戰且走”,獨自在生苗腹地闖蕩。就是到了四五十年代,整連整排荷槍實彈的軍隊,若沒有苗族作向導,也是不敢闖進臘爾山的
    就在田興爵狼奔鼠竄的時候,平頭(屬今鬆桃縣)長官司土官攜帶印信與“所部諸苗逃奔蠟爾”。原因是苗族群眾拖欠賦稅,並在銅仁知府督催繳納時逃亡他鄉,於是知府責成土司償還,土司也隻得一走了之。當平頭土司與所率之苗同田興爵相遇後,便聯合稱兵造反,“圍麻陽縣,執知縣,官軍討之不能克”(見《乾州廳誌》,上同)。這時,田興爵又完全背叛了朝廷。
    就在田興爵稱兵造反時,田應朝仍然在為朝廷效力,在副將都禦史萬鏜的統率下,參予剿撫“湖廣蠟爾山蠻叛”(見《明史》)。萬鏜采納了田應朝的計策,軟硬兼施,對苗族首領曉以厲害,誘以利祿,後來如《湖南通誌》所載:“鎮溪土司田應朝等,招出(隴)求兒等五十餘人。”餘下苗眾,被官軍各個擊破,苗疆得到短時期的安靜。
    站在官方的立場上,各種史料一方麵承認田應朝的能量,一方麵又說他“狡黠多詐”。確實如此,作為異族,田應朝沒有孝忠皇上的意識,順從隻是表麵的,那隻是為了謀求切身利益,反叛的本質,一旦時機成熟便會顯現。對於異族土司,他毫無感情可言,暗中製造矛盾,挑唆是非,讓永順、保靖兩土司相互仇殺,自己坐山觀虎鬥,並從中兩麵討好,兩麵收受賄賂。除此之外,他還暗中勾結和支持田興爵與平頭土司稱兵造反。此次苗叛平息後,到了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他又如法炮製,陰結貴州苗酋龍許保等為亂。田應朝知道自己隻是朝廷的一隻貓,如果老鼠不鬧事,貓便會喪失原有的地位。這家夥“戰則庇賊冒功,撫則反複要重資”(見《乾州廳誌》),使平苗之役久而不克,給官府施加壓力。
    嘉靖三十年(1551年),龍許保、吳黑苗再次統率湘黔苗民造反,攻陷思州府。掠執知縣李允簡等官員。苗民此次起兵反抗,得到了酉陽冉姓土司的暗中支持。這時,田應朝反叛朝廷,率部合酉陽土司兵在平茶一帶多次阻撓官軍。奉旨征苗的都禦史張嶽,多次派人召田應朝罷兵來見,田不聽從。後來張嶽偵知田之叔田勉,饒勇悍桀,常被應朝恃為後盾,便設計將其捕來亂棍打死。此時田應朝有些畏懼,派人向張嶽表示改過自新,張許其以功贖罪,但田又變卦不出山,張嶽便削掉他的土指揮職務。嘉靖三十二年(年),在官軍的圍剿下,田應朝感到形勢窘迫難以維持,便到永順宣慰司見張嶽表示歸順。張嶽先以軍棍仗之以示懲罰,再令其隨同官軍征苗,後來還是把他殺掉,懸首於市,以懲戒其他苗酋。
    從有關史料可以看出,由漢族充當的苗疆大土司,對苗族的直接影響力不大他們隻負一個“承擔”和“約束”苗民的虛名,隻是在朝廷調集官軍鎮壓苗民反抗時,率部隨軍進剿,依靠由苗人充當的中小土司,發揮前鋒作用。由苗人充任的中小土司,能對苗族起到直接作用,而他們又具有時順時叛的兩麵性。在順從朝廷協同鎮壓造反苗民時,他們因熟悉地形,了解戰術,通曉語言,總是作打頭陣的尖兵,但是,他們往往都是用獻策招撫苗族首領的辦法來結束戰事。這樣,官軍可盡快撤離,苗族也能保存實力,因此每次戰後的安定都隻是短暫的。從總體上看苗疆一直動蕩不安,於是土司也就才能亂中取勢,直到改土歸流。苗族土司一旦反叛朝廷,結局都是削職殺頭,所以史籍中出現的中小苗族土司,能世襲其職的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