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追擊東北悍匪(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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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7章 追擊東北悍匪四十)
    其實很簡單明了,就是讓單位負責管理自家的職工,街道承擔起照顧居民的責任,而鄉鎮則需要把下轄的每個村屯都管理得井井有條。
    就在這時,一直在旁邊靜靜聆聽的副廳長劉一平突然插話道:
    “在這裏,我要著重強調一下,如果有人在排查過程中出現遺漏,導致關鍵線索被錯過,那就別怪我們不客氣了!不管這個人來自於政府部門、企業單位,還是政法係統,一律嚴懲不貸,直接撤職查辦!”
    之所以會如此雷厲風行,一切都是為了全力配合正在緊鑼密鼓開展中的“10.27”馬福林一家被殺案的專案組能夠順利破案。
    為此,呼蘭縣縣長親自披掛上陣,勇挑重擔,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將廣大群眾充分調動起來,形成一股強大的合力。
    與此同時,由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精挑細選出來的優秀幹警所組成的專案組,也迅速投入到緊張忙碌的偵破工作當中去。
    在隨後召開的案情分析會議上,來自四麵八方的各路刑偵專家針對現場發現有兩台自行車離奇失蹤這一關鍵線索,展開了一場異常激烈且火藥味十足的大討論:這次案件究竟是有多少人參與作案的呢?
    究竟是一人作案還是兩人作案呢?對於這個問題,專案組內部產生了明顯的分歧。其中有一種觀點強烈地認為,極有可能是兩人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
    原因在於以下幾點: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兩台車子竟然在同一時間被一並騎走,這一點幾乎沒有任何爭議。按照常理推斷,罪犯不太可能先騎走一輛車,然後再折返回來騎走另外一輛。
    畢竟,案發當時正值深夜,周圍環境一片漆黑,行走起來本就困難重重。而從馬福林家出來的那段道路更是崎嶇不平,滿是坑坑窪窪的土路,如果僅靠一個人的力量來騎行兩輛車子,難度可想而知。
    就算選擇推車前行,這不僅不符合犯罪分子作案得逞後急於逃脫現場、避免被追捕的常見心理狀態,而且還會增加在路上遭遇他人時被懷疑成偷自行車賊的風險。
    更為關鍵的是,從馬福林家出來的那條小路與附近唯一的一條公路交匯之處,距離呼蘭公安局不過區區五十米而已。四層樓高的公安局大樓巍然矗立在路口的斜對麵,院門口整夜都燈火通明,門衛室更是二十四小時有人值守。
    試想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深更半夜想要從公安局大院的嚴密監視下,獨自一人騎著兩輛車子堂而皇之地駛過,那得需要多大的膽量和勇氣啊!況且,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說不定身上已經沾滿了斑斑血跡。
    這些情況無一不是極具說服力的事實依據。因此,可以推斷出此案係由兩人共同作案完成。案發後,他們各自騎著一輛自行車沿著南邊的小路倉皇逃竄,並一路向東直奔呼蘭郊外而去。
    對於案件的定性及犯罪嫌疑人數量問題,張福田以及部分呼蘭公安局的人員更傾向於認定是兩人聯手作案。然而,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存在,即堅持認為僅一人作案便可實施此次罪行。
    若真如前者所言,乃是兩人協同作案,那麽這兩個罪犯之間究竟會是怎樣的關係呢?難道是父子?又或者是兄弟?
    但仔細想想,無論是哪一種親屬關係,怎麽能夠如此狠心地對他人痛下殺手且絲毫不顧及後果呢?這種可能性實在微乎其微。
    盡管案發現場的確有兩輛自行車被同時騎走,表麵看來似乎確實符合二人共同作案的特征。但是,這也許僅僅隻是犯罪分子蓄意營造出來的一種虛假表象罷了。
    畢竟,從現場勘查所獲取到的信息來分析,凶手不僅動作靈敏、身手矯健,而且身體健壯、力量過人。
    即便馬福林家門前的道路崎嶇不平、坑坑窪窪,但憑借著凶手自身過硬的能力,他未必就沒有辦法同時駕馭兩輛自行車成功逃離現場。
    恰恰正是通過這樣巧妙的手段,犯罪分子充分展示了其陰險狡詐的一麵。如此精心設計的布局,極其容易誤導人們產生錯誤的判斷,誤以為是兩名罪犯共同作案,進而使得偵查工作的注意力被分散開來。
    在眾多參與調查的人員當中,有相當大比例的來自省城公安廳、哈爾濱公安局以及呼蘭縣公安局的領導們,其中包括副局長董超等人在內,他們在經過深入思考之後,都逐漸傾向於這樣一種觀點。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董超與張福田之間對於案件的看法卻存在著明顯的分歧。
    不過,隨著專案組成員們不斷地對案件展開反複的研究和詳盡的分析,最終,在經曆了一番艱難的探討之後,專案組內部總算勉勉強強達成了一個相對統一的結論——將此案件判定為由一個人單獨作案所致。
    之所以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其實是由於這個問題與另外一個更為關鍵且至關重要的問題緊密相連,並一同進行了全麵的剖析。
    那個重要的問題便是,“10.27”殺人案究竟是否能夠與呼蘭—巴彥係列殘殺公安幹警案合並起來進行偵查呢?毫無疑問,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乎到整個偵破工作未來的走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盡管“10.27”案件的現場遭受到了極其嚴重的破壞,而且凶犯所使用的凶器跟此前發生的兩起殺害警察的案件所用的凶器完全是不一樣的。
    但是,從現場遺留下來的那些模糊不清的腳印等相關物證來看,卻足以充分證明一點,那就是這一次案件中的凶手,無論是身高還是體態方麵,都與前麵兩起案件的凶手表現出了驚人的相似度。
    基於以上種種因素,專案組裏的絕大部分成員均一致認為:這三起案件理應合並在一起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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