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章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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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 判決書全文,大概兩章,不想看的可以直接看278章,278章為精煉版。
看了276、277章的就不用再看278章了。同樣的,也可以略過這兩章 直接看278章精煉版判決書。
玄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0) 玄 0105 刑初 1611 號
公訴機關:玄商市人民檢察院。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案件程序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龐立春:男,漢族,1951 年出生,中共黨員,原係江北省玄商市市政府副市長、玄商市公安局局長,戶籍地為玄商市老城區。因涉嫌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濫用職權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於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玄商市市委巡察組留置,同年 5 月 9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5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玄商市看守所。辯護人張律,來自玄商市向陽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薛軍:男,漢族,1960 年出生,中共黨員,原江北省玄商市市委秘書長,戶籍地在江北省玄商市開發區。因涉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於 2010 年 5 月 22 日被留置,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29 日被逮捕,羈押於玄商市看守所。辯護人李律,就職於玄商市向陽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李春來:男,漢族,1950 年出生,中共黨員,原江北省玄商市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戶籍地江北省玄商市老城區。因涉嫌貪汙罪、....罪,於 2010 年 5 月 22 日被留置,5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30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玄商市看守所。辯護人王律,係玄商市向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長河:男,漢族,1953 年出生,中共黨員,原玄商市帝和置業集團董事長,戶籍地玄商市老城區。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於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留置,5 月 9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5 日被逮捕,羈押於玄商市看守所。辯護人趙律,來自玄商市向陽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沈禾鉤:男,漢族,1970 年出生,中共黨員,原江北省玄商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戶籍地江北省關封市祥符區。因涉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貪汙罪、....罪,於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留置,5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6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玄商市看守所。辯護人韋輔基,任職於長安華律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李長生:男,漢族,1968 年出生,中共黨員,原江北省玄商市華夏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玄商分行行長,戶籍地玄商市老城區。因涉嫌徇.....罪,於 2010 年 5 月 7 日被留置,5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16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玄商市看守所。辯護人錢律,來自玄商市向陽律師事務所。
罪名不是我不寫,而是寫了傳不上去,fq的審核機製每天都能把人氣死!)
二)案件程序
2010 年 3 月 12 日,玄商市市委巡察組在工作中發現線索,次日即對本案立案調查。玄商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玄檢刑訴 [2010] 1549 號、1550 號、1551 號、1552 號、1553 號、1554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龐立春、薛軍、李春來、李長河、沈禾鉤、李長生共同犯罪,並於 2010 年 7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玄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雙劍等四人出庭支持公訴,六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案件事實查明
一)被告人龐立春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龐立春在擔任玄商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嚴重背離職責。
在國有資產吞並案中,龐立春利用職務便利,勾連時任帝和置業集團董事長的李長河、時任財政局局長的薛軍、時任國資委主任的李春來、共同謀劃吞並國有企業,國基建築有限公司。
後四人又指使時任國有資本運營集團董事長李長生,國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沈禾勾違法操作,利用國有資產拍賣程序低價賤賣國有資產,從中獲利2000萬。
期間,為了滅口,直接參與了對帝和置業集團從業人員金小胖的謀殺。
在經濟犯罪領域,龐立春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轄區內企業的賄賂。2009 年,某房地產開發商為獲取項目審批便利,向龐立春行賄 50 萬元現金以及一套價值 300 萬元的房產。龐立春收受賄賂後,利用職權為該開發商在項目審批、施工監管等方麵大開綠燈,違規幫助其繞過多項監管程序。此外,龐立春還參與了貪汙活動,他與薛軍、李春來等人合謀,通過虛構公安係統內部培訓項目,套取財政資金 200 萬元,龐立春分得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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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過程中,龐立春徇私枉法。2007 年,其好友的兒子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龐立春為使其免受法律製裁,通過篡改案件卷宗、威脅證人等手段,將案件定性為正當防衛,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二)被告人薛軍的犯罪事實
薛軍在擔任市委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參與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在國有資產處置方麵,違法操作,利用國有資產拍賣程序低價賤賣國有資產,事後,薛軍收受好處費 2000萬元。
在日常工作中,薛軍貪汙受賄。他多次利用負責市委重要文件起草和傳達的機會,向相關企業透露內部消息,收受企業賄賂共計 300 萬元。同時,他還通過虛報辦公用品采購費用、差旅費等方式,貪汙公款 80 萬元。此外,薛軍為獲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向龐立春等上級領導行賄 150 萬元。
三)被告人李春來的犯罪事實
李春來在擔任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大肆進行貪汙受賄。他在負責多個民生項目的過程中,收受賄賂。例如,在 2008 年的城市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中,李春來收受建築商賄賂 100 萬元,在項目招標、工程質量監管等方麵為該建築商提供便利,導致該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給居民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李春來還參與了職務侵占行為。他與李長河等人合謀,賤賣國企國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從中獲利2000萬。
四)被告人李長河的犯罪事實
李長河作為玄商市帝和置業集團董事長,組織、領導了一個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在玄商市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在 2006 年至 2010 年期間,他們實施了多起敲詐勒索案件。例如,2007 年,帝和置業集團在開發一個商業樓盤時,為了低價收購周邊居民的房屋,組織手下對居民進行威脅恐嚇,強迫居民以遠低於市場價格出售房屋,涉及金額達 1000 餘萬元。
李長河還涉嫌綁架、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2008 年,他因與競爭對手在商業利益上發生衝突,指使手下將競爭對手綁架,並索要贖金 500 萬元。在一些工程項目中,李長河的組織經常尋釁滋事,毆打其他施工隊人員,阻礙正常施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外,李長河通過行賄拉攏政府官員,為其違法活動提供庇護,涉及行賄金額達 500 萬元。他還通過虛構交易、偽造財務報表等手段,侵占公司資產 800 萬元,並利用複雜的金融手段進行洗錢,試圖掩蓋其犯罪所得。
五)被告人沈禾鉤的犯罪事實
沈禾鉤在擔任江北省玄商市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在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涉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沈禾鉤在接到上級指示後,雖明知該企業實際價值遠超評估價值,但仍按照指示進行操作。在整個流程中,他所在的公司打了報告,然而真正的評估環節由國資委主導,評估價值為 1000 萬元,最終審批環節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領導。盡管如此,沈禾鉤在明知國有資產可能被低價出售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達 5億元以上。
在經濟方麵,沈禾鉤存在貪汙受賄行為。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相關企業賄賂共計 150 萬元,在項目合作、資金審批等方麵為企業提供便利。同時,他還通過虛報項目成本、虛構業務等方式,貪汙公款 100 萬元。此外,沈禾鉤在一些涉及企業利益的事務中,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如在某企業涉嫌偷稅漏稅案件中,他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幫助企業隱瞞證據,逃避稅務部門的查處。
六)被告人李長生的犯罪事實
李長生身為江北省玄商市華夏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玄商分行行長,在金融業務操作中,參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活動。2009 年,在參與玄商市國有企業改製的金融服務過程中,他與薛軍、沈禾鉤等人勾結,故意低估國有企業的金融資產價值,導致國有資產在交易中遭受重大損失。
李長生還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受賄。他在發放貸款、審批金融業務等方麵,收受企業賄賂共計 250 萬元。同時,他通過虛構貸款項目、虛報貸款額度等方式,貪汙銀行資金 150 萬元。此外,李長生為獲取更多的金融業務和經濟利益,向薛軍等政府官員行賄 100 萬元。在處理一些企業的不良貸款時,李長生濫用職權,幫助企業隱瞞真實財務狀況,導致銀行遭受巨額損失。
另查明,與本案相關人員程峰、韓潮等人,參與到對受害人金小胖的謀殺當中,現已另案處理。
三、證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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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大量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一)證人證言
有多名企業員工和居民作為證人,證實了李長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例如,某小區居民張某詳細描述了 2007 年李長河手下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強迫其低價出售房屋的經過,包括威脅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參與人員的特征等。
參與國有資產處置項目的工作人員李某作證,指出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薛軍、沈禾鉤等人曾暗示其隱瞞部分優質資產,以達到低價出售的目的。
與龐立春有業務往來的房地產開發商王某承認,為獲取項目審批便利,向龐立春行賄 50 萬元現金和一套價值 300 萬元的房產,並詳細說明了行賄的時間、地點和交付方式。
另:其他證人證言眾多,此處略過不做贅述。畢竟說了全文像書一樣厚~~)
二)書證
公訴機關出示了大量的財務賬目,包括各被告人所在單位的財務報表、資金往來記錄等。這些賬目清晰地顯示了龐立春、薛軍、李春來等人貪汙公款、收受賄賂的具體金額和資金流向。鉤、李長生等人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如國有紡織企業改製的評估報告和交易合同,顯示了故意低估資產價值和低價出售的情況。
李長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也有相關書證予以證實,如被敲詐勒索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報警記錄以及相關的威脅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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