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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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後,市級青少年鋼琴比賽結果如期公布。
當徐華站在領獎台上,接過那座沉甸甸的獎杯時,耳邊響起了熟悉的係統提示音:
“叮!任務完成:在市級青少年鋼琴比賽中獲得第一名,讓音樂老師李雯對你刮目相看。獎勵:絕對音感升級為完美音感+百變聲線。”
她神色平靜,仿佛這一切都在預料之中。台下掌聲雷動,閃光燈不斷閃爍,但她隻是禮貌地鞠了一躬,隨後便從容地走下台。
第二天,學校。
“華神,恭喜啦!”林小滿一進教室,就笑嘻嘻地湊了過來,手裏還晃著一盒巧克力:“喏,慶祝禮物!”
徐華微微一頓,心想:以前好像也沒這麽熟,難道是患難見真情?
手上卻是自然地接過巧克力,唇角微揚:“謝謝。”她頓了頓,生澀地安慰:“不過,你要是參賽了,我拿第一不會這麽輕鬆。”
林小滿撇撇嘴:“少來!你可是‘鋼琴天才’誒,我頂多算個‘人才’,神跟人,評委又不是分不出來。”
徐華聳聳肩,沒再多說。
畢竟這是事實,過度的謙虛就是驕傲。
她拉開椅子坐下,從書包裏抽出一本教材,意識正準備沉浸到係統空間學習。
林小滿見狀,忍不住問:“你看起來怎麽一點都不興奮?那可是市級比賽冠軍誒!”
徐華頭也不抬:“意料之中。”
“……”林小滿無語,但很快又想起什麽,壓低聲音道:“對了,我聽說那位李雯老師昨天在辦公室瘋狂誇你,還說要收你當關門弟子?”
徐華翻書的手指微微一頓,罕見地歎了口氣:“嗯,已經連續三天在琴房堵我了。”
“噗!”林小滿沒忍住笑出聲:“被天才光環反噬了吧?”
徐華揉了揉太陽穴,語氣無奈:“太可怕了。”
林小滿好奇道:“你為什麽不拜她為師呢?”
“我有師傅了……”徐華脫口而出最近幾天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那你就說馬上期末考試了,她還能不顧你複習?”林小滿提議。
徐華思索一秒,點頭:“這個借口可以有。”
放學路上,夕陽灑在兩人身上。
林小滿突然一拍腦袋:“差點忘了!我爸跟我爺爺想請你全家這周六來吃飯,說是要感謝你。”
徐華腳步未停,心想:扭捏了一天終於說出口了……
她微微點頭:“沒問題。”
林小滿笑嘻嘻地補充:“記得帶上你爸爸,我大伯可想見他了!”
“嗯。”心想:到底是請她還是她爸……
晚飯時分
徐爸一進家門,就劈裏啪啦嘮叨起來:“今天真是太倒黴了!我騎著電動車在路上好好走著,突然就被交警攔了,二話不說又把我的車給扣了,還說我違法了。你說這叫什麽事啊!”
徐華見爸爸如此生氣,趕忙上前詢問具體情況。
等她弄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後,便對爸爸說:“爸,你沒有違法。”
徐爸一臉疑惑地看著女兒,說道:“可是他們都說出相關條例了……”
徐華一聽,頓時來了精神,她斬釘截鐵地對爸爸說:“我最近都在學法學內容,我說沒違法就是沒違法!爸,你要是打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這麽算了;但如果你想爭一口氣,那我肯定會全力支持你!”
徐爸看著女兒那自信滿滿的樣子,心裏有些猶豫。
畢竟他活了這麽大歲數,從來沒有跟人打過官司,更別說去告交警了。
但是女兒的話又讓他覺得很有道理,自己明明沒有做錯,為什麽要白白受這個委屈呢?
經過一番激烈的思想鬥爭,徐爸終於下定決心,咬了咬牙說道:“那就告!我就是想知道孰是孰非!”
庭審當天
審判長剛宣布開庭,徐華便抬起手:“反對!工作人員為什麽在庭審的時候戴著耳機?庭審人員可以戴耳機嗎?這違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
審判長皺眉環視,一名工作人員慌忙摘下airpods。
旁聽席眾人:這是個狠人呐!剛開庭就是個下馬威,氣勢上就贏了3分。
審判長:“你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有沒有異議?”
徐華:“請核對被告方執法資格。”
審判長:“哪一方”
徐華:“我要看被告的所有工作人員的證件”
審判長一看這個陣勢,連忙一邊解釋一邊維持法庭秩序:“工作人員的證件是我們法庭核對的。”
徐華:“可以。”
審判長示意書記員:"現場核驗證件。"這個臨時指令讓書記員手忙腳亂——往常這類案件,從沒人較真到這個地步。
從書記員起身核對的情況來看,這一步明顯事前沒有幹。
也許是礙於被告交警的身份,也許是準備隨便走個過場就行了,可今天徐華可是法學中級相當於狂徒張三水平的人物,雖然自家老爹騎車被當街罰款,但是她也不怵!主審法官此刻已經意識到了來人準備相當充分,心中又不由得重視了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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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華義正言辭地發言:“我的當事人有牌照,合法上牌,有買保險,有購置稅,給國家交的稅,上路行駛你不讓,為什麽?管理機關沒有權利剝奪老百姓選擇交通工具的權利!”
審判長:“原告還有沒有其他異議?”
徐華:“還有一個,請問扣我當事人電動車的三名法官有沒有出庭?”
審判長:“沒有,你一共申請三名執法人員到庭是吧?這三人都沒出庭。”
被告方舉手示意:“有一個到了,有一個副隊長代為出庭。”
麵對代為出庭的副隊長,徐華絲毫不見慌亂,甚至還有點小失望: “有些東西我覺得來的領導級別不夠,我就不想說太多。我確認一下,他在庭審中做出的所有答複是不是可以負法律責任?”
審判長:“當然要承擔。”
徐華:“行!好!沒問題!”
接下來正式進入質證環節,徐華直接火力全開,懟得對方張不開嘴。
“這是一張人民警察證,是不是?這張是什麽?這是一張陝省公安機關工作證,公安機關工作證有執法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必須攜帶人民警察證,才具有執法權,工作證根本沒有用。
徐華繼續發火:“一個工作人員的證件就可以執法嗎?那你的意思就是說,醫院的清潔工隻要有工作證,就可以給人看病嗎?大學的廚師他隻要是單位額工作人員,他就可以給學生上課嗎?”
漂亮!這一套閃電五連鞭屬實有點接不住啊。
不過副隊長這邊也不是吃素的,祭出了一套接話法:“陳勇呢,他是新入職的工作人員,當時陝省公安廳給他下發的就是工作證,至於內部工作流程為什麽發的是跟其他人員不一樣的警察證,我們要庭後核實。”
好家夥,你們自己工作人員有沒有警官證你們不清楚嗎?
審判長聽罷也很無語,不過還是準備給個麵子:“請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麵材料佐證。”
審判長:“關於相關人員證件的問題你的質證意見發表完畢了嗎?”
徐華:“我還有補充!”
審判長:“好!請繼續!”
不過徐華可不吃這套,連法官都要警告:“剛才您說的讓他三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我想在這裏提醒一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訴訟副本之日十日內提供具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也就是說,在這裏被告沒有理由後補證據了。”
聽到這裏審判長也有點繃不住了,再不解釋兩句,自己也得讓原告給審判了。
審判長:“我隻是讓被告核實情況,說明為什麽提交的證件不一致,因為當庭他們沒辦法做出解釋,我讓他們庭後跟執法人員核實一下。”
徐華半步不退:“解釋是什麽意思?現在在庭上提供的證據裏沒有這個證件,他沒有資格補充任何說明和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否合法,他沒有提供這個證據就是不合法…”
審判長:“好!你可以發表你的意見,庭審也記錄了。”
雖然強裝鎮定,但相信審判長這時候已經一腦門子汗了,這是哪來的神仙,準備連她一塊判。
終於輪到被告方發言
被告辯護律師:“原告在當場並未提出需要在當麵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要求告知人出示證件的要求。”
徐華反問道:“你當時在場嗎?你怎麽知道我當事人沒有提出?”
不得不說,當時的三個民警一個也不來確實容易把水給攪渾了,不過接下來交警律師的一頓騷操作又成功把自己給反殺了。
被告律師:“根據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製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著製式警服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徐華:“被告代理律師提到了一個法律文件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製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我想告訴一下大家,這個文件早就已經被清理了。”
原來徐華開庭前就已經熟讀了現行規範性文件共412條,這個操作規程已經是失效文件了。
更何況,作為一個執法不需要執法證的規範性文件怎麽可能比法律大?早就已經被丟在曆史的垃圾桶裏了,沒想到交警會拿出來自爆。
徐華不由得輕嗤:“不提供執法證件就可以執法,你想下這種規範性文件是什麽級別的?這種水平拿來指導我們深圳市公安機關的日常執法嗎?”
法庭此時已經陷入了沉默,麵對比自己更懂法律的原告,被告律師也陷入了自我懷疑:自己到底是不是當律師這塊料。
而接下來被告席上的幾人才要麵對真正的煎熬。
徐華繼續提出質疑:“為什麽我行駛的區域就是禁行區域,相關條款在哪裏?”
被告律師:“根據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禁止摩托車在部分道路行駛的通告中第一條:禁止摩托車在城關區內所有道路行駛,而該通告是根據銅市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製定和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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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裏,旁聽席上觀眾都以為完犢子了,對方律師說的那是有理有據,令人信服,可徐華就是吃素嗎?直接就找到了對方的重大漏洞。
徐華:“銅市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它是這麽寫的,具體辦法由銅市人民政府製定。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是人民政府嗎?銅市人大授權的是人民政府,為什麽交通警察局可以出台?它是不是越權了?是不是無效呢?”
反擊的漂亮!不過事不過三,學聰明的被告方又整出新花樣,在舉證階段直接說執法記錄儀視頻按規定隻需要保存三個月,開庭前已自動銷毀,無法提供了。
這熟悉的味道怎麽這麽熟悉!
沒有證據,你能拿我怎麽辦?周星馳《審死官)
還好徐華早就料到他有這一手,直接戳破對方的謊言,並且引經據典把對方懟的啞口無言:“他是在隱藏證據!理由一: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 條,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保存期限原則上應該不少於6個月,對於記錄下列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其中第一款就寫到,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理由二:銅市公安局執法記錄儀使用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執法記錄信息保存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構成行政刑事案件內執法執行活動保存期限為一年,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光盤妥善保存。”
而接下來就到了本案最為激動人心的高潮部分。
徐華直接現場教學,就差現場宣判了——
“被告難道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合法的保存視頻嗎?你們自己違規了知道嗎?根據華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拒絕悔過或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法律給予當庭宣判。”
徐爸看著女兒將十幾部法律條文倒背如流的樣子,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案件參考深圳大學法學院王教授真實經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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