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章 庭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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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很快到了開庭那天,這天林默等人跟向小紅一起出庭進行了旁聽,林默為向鵬請的辯護人也到了。
開庭僅僅持續了不到一個小時,庭審就已經結束。
在向鵬律師出示大量對向鵬有利的證據麵前,刑庭庭長仇亮依然聽取了公訴人的意見,並沒有采納,依然當庭宣布向鵬罪名成立。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向鵬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羈押起始日期]起至[羈押結束日期]止。沒收財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淄市中級人民法院名稱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次開庭屬於合議庭,一般合議庭都是延期宣布判決,很少會選擇當庭宣判,尤其是被告律師在了大量對被告有利證據的情況下,更應該謹慎判決。
可在這種情況下,仇廳長依然選擇當庭宣布向鵬罪名成立,這其中的問題已經顯而易見。
向小紅沒想到事情最後竟然還是這樣一個結果,在庭審結束後不禁掩麵痛哭。
“小紅不要灰心,一審的判決不能說明什麽,而且我們也在不斷尋找對你父親更有力的證據。
你父親還在住院,你弟弟又馬上麵臨高考,作為家裏的頂梁柱,你一定要振作起來,相信我們一定會給你父親一個滿意的交代。”
林默等人安撫了向小紅好一會她才不再哭泣。
“林大哥,我當然相信你,要是沒有你的話,我跟我弟弟可能早就危險了,而我爸也很可能會死在看守所,你為我們這個家做的已經夠多了。”
向小紅心情低落的說道。
“是我們一開始就做錯了事,所以你不必糾結,我們這麽做是應該的。
我不但要為你父親翻案,還要將誣陷你父親的那幫人全部繩之以法。”
其實在林默還沒來淄市的時候他就已經下定了決心要為本案翻案,尤其是看到向小紅那無助的眼神時,讓林默更加堅定了心中的信念。
領導組織黑社會團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這兩條罪行,哪一條都是重罪,而且還都是頂格判的。
一般刑庭審判都會附帶有民事部分的判決,比如判賠受害人家屬多少錢,用於治病或者後續康複治療以及精神損失等,這些在本案的判決書中卻隻字未提。
可偏偏卻提到了沒收向鵬的全部個人財產。
連向鵬的公司都成了他人名下的財產,銀行資金也被胡會忠轉移的一幹二淨,由於向鵬來淄市投資期間一直都是租賃房屋居住,名下連套房子都沒有,你區法院還怎麽沒收?
林默回去以後沒有閑著,一方麵他讓李山繼續深入調查胡會忠,讓大鵬和東來繼續查找另外的一名目擊證人,證據能讓對方出庭作證。
另外一方麵,他給市紀委書j孫同去了一個電話,讓孫同加大對趙先仁的審訊力度,爭取能從他嘴裏撬出一些關於趙先民的違法犯罪證據。
經過了幾天的調查,孫兆棟那邊終於有了結果。
負責審訊章林的兩名檢察院工作人員並不存在問題,反倒是當天晚上的那名值班人員出了問題。
章林的一日三餐本來由審訊他的人負責,但那天下午值班人員在林默走後,主動找到了審訊審訊,說自己要去食堂,問他們需不需要帶飯。
林默當天過去的晚,不然的話他倆早就給章林打完飯回家了。
大家都是同事,平時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聽到有人要幫忙去食堂打飯,他倆也懶得跑一趟,立馬答應了下來。
然後僅僅過了一夜,章林就跳樓自殺了。
“孫哥,這個值班員很可疑,有沒有對他展開進一步的調查?”
“沒有,因為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這人有問題。
況且平時大家偶爾也會幫著別人打飯,雖然給羈押人員打飯必須是固定人員,但誰還沒有個有事的時候。
再說了,沒有證據表明章林是中毒死的,那就代表著食物沒有問題,而他倆當時說過些什麽,誰也不知道,這就很難辦了。”
“中毒……你是說章林的屍體已經經過屍檢了?現在有沒有火化?”
林默一直覺得這事有蹊蹺,好端端的一個人怎麽會突然自殺?
既然是自殺,再排除了中毒,那就隻剩下了威脅?
怎麽威脅呢?問題很有可能出現在兩種情況之下。
第一就是言語威脅,可章林已死,對方不承認,那就死無對證。
至於第二,那問題很可能出現在那天的飯菜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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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隻要抓住了對方的弱點,有時候隻要一句話,就可以讓人選擇無顧忌的去死。
“沒有做屍檢,章林的家屬不同意,本來我們檢察院是想著息事寧人,早點讓家屬把章林的屍體火化,可章林的老婆死活不同意,非要讓檢察院給一個滿意的交代才行。
這不,屍體至今還停在殯儀館。”
“好,隻要屍體沒火化就行,我這就安排人對屍體進行屍檢,興許能從屍體上找到點線索。”
“嘖……,這恐怕不太好吧,要是讓章林的家屬知道了,他們肯定會鬧騰。”
孫兆棟沒想到林默會提出要對章林的屍體進行屍檢,這幾天他都在忙著安撫章林的家屬,一想到章林的老婆他就感覺頭皮發麻,真要是被章林老婆知道警方瞞著她解剖了屍體,她還不得把檢察院的屋頂吵破。
“這事就交給我吧,你裝作什麽都不知道就可以。”
這次的事情孫兆棟沒挨處分已經是萬幸了,林默怎麽可能再讓他背鍋。
況且依據《刑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即使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也不影響解剖的進行,偵查人員會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注明。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死者屍體被發現時死因不明,警方為了確定死因、查明案件真相,就可以不經家屬同意進行屍檢。
所以林默解剖章林的屍體,是有法律支撐的,至於通不通知死亡人員家屬,也可以做其他解釋。
比如說電話打不通,多次去其家中沒有找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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