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疑罪從無

字數:3702   加入書籤

A+A-


    洪雙喜繼續如加特林似的攻擊檢方道,“請檢方解釋清楚明明雙手沒有受傷,手套卻有被告的血跡。警方在報警之後不出警,有違警察手冊。在如此荒唐的證據麵前依然判我有罪!這簡直是赤裸裸的栽贓陷害!警方是否因為我是有色人種,涉嫌種族歧視。請法庭和陪審團還我公道。”
    “嘩……”場麵真是如熱油鍋裏滴入水似的,炸鍋了。
    這怎麽又扯上種族歧視了,現在正值種族歧視鬧得很凶的時候。
    洪雙喜不得不這樣胡亂攀扯,反正亂拳打死老師傅。
    從克萊爾瘋狂的程度也能看出來小喬治沒有耍手段,也可能耍了起不了作用。
    阿美的司法製度對於要求判一個人有罪的檢方,嚴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
    人家貫徹"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
    明知真凶是誰,且抓不回來的時候,洪雙喜隻能在法律程序上做文章。
    況且警方偵辦過程中,警察失責很明顯,明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還判她無期,就別怪她不講基本法了。
    法庭如菜市場似的,吵吵成一片了。人們的情緒都顯得激動不安。
    法官隻能敲著小錘,休庭!
    休息了一個小時之後,重新開庭。
    經過了半年,從頭到尾重新審了一遍,終於走向了判決。
    法官給予陪審團最後的指示,這些指示主要是阿美法律對於陪審團的規定。
    法庭上一片肅靜,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兩遍。
    其中有,法律規定,陪審團在合議之前,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在合議之前,不得對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審員必須按法律判斷,而不能摻雜自己的好惡。
    陪審員不得輕信控辯雙方,要以證據為依據,陪審員不得由於對控辯雙方的印象好壞而影響對證據的判斷,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於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
    陪審團退出法庭,去閉門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洪雙喜依舊坐在被告席上,雙手放在腿上,絞的如麻花似的,可見有多緊張。
    媽的事關未來能否自由,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緊張的她心髒狂跳,仿佛要跳出胸腔似的。
    為了緩解自己的緊張情緒,洪雙喜在腦中梳理案子。
    在這個案子中,始終沒有出現過直接的證據,所有雙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所謂外圍的"情況證據"。
    這也是洪雙喜上訴成功,案子有的打的原因。
    阿美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是站在保護被告的立場上的。
    不知道陪審團的研議時間需要多久,時間長的十天半個月都有可能。
    在焦急等待中,洪雙喜終於體會到了什麽叫度日如年。
    等待了四個小時後,這十二名陪審員神情嚴肅地進入法庭,表示他們已經作出裁決,把裝著裁決的密封信封交給了法官。
    洪雙喜麵色凝重地看著法官手裏的信封,眨也不眨地這決定自己命運的時刻到了。
    法官不緊不慢地拆開了信封,微微低頭看了眼結果,又抬眼看著法庭中的人,輕咳了兩聲。
    這慢悠悠的樣子,真是急死個人。
    洪雙喜大氣都不敢喘一下。
    法官看向被告,嘴角微微彎了一下,朗聲宣布道,“120被告無罪!”
    “我的天……”洪雙喜伸手捂著自己的嘴不敢相信看著法官,淚水模糊了雙眼。
    在心裏嚎叫著:喲嗬……自由了,自由了!
    克萊爾頹然地坐在了椅子上,氣得胸脯劇烈的起伏。
    電視台想去采訪克萊爾,真是自討沒趣,被她凶巴巴地給驅離了。
    小助理琳達在人都走了差不多了,才開口道,“克萊爾檢控官,咱們該走了。”
    克萊爾睜開眼睛,大喝一聲叫住了法官,“布朗,你給我站住。”
    “你想幹什麽?”布朗法官轉身看著克萊爾說道。
    “你知不知道這樣判的後果意味著什麽?”克萊爾三兩步走上前,拍著法官的桌子抬頭怒瞪著法官說道。
    “我依法宣判,這是陪審團合議後的結果,關我什麽事?”布朗法官一臉無辜地看著她說道,“你給我大呼小叫做什麽?你想伸張正義和公道,那麽就找到真正的殺人凶手。”
    “你知不知道這樣宣判的後果,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有爭議的情況下,你有可能放走一個殺人凶手。”克萊爾嚴厲地指責道。
    “這罪名我可擔不起啊!”布朗立馬說道,“在法律的框架下,我們不能錯判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沒好氣地看著她說道,“任何律法都不是完美的。難道你想寧可錯判,冤枉被告。”目光看向還在被告席上的被告,正在被獄警解開手銬和腳銬,“將她還扔進監獄。”
    “克萊爾。”布朗收回視線看向克萊爾道,“作為檢控官,你不是警察,咱們並不強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時,在對一名被告判斷困難的時候,我們傾向於:錯放,而不是傾向於:錯判。”
    “荒謬!”克萊爾氣急敗壞地說道。
    洪雙喜深邃如墨的雙眸看著爭執的兩人,清楚明白的她們在爭什麽?
    在英美法體係證據規則中:如果不能排除所有的合理性懷疑,證明嫌疑人是罪犯,那麽嫌疑人就是無罪的,不能因為證據可能證明嫌疑人有罪,就認定其有罪。
    而要想證明嫌疑人有罪,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差一點兒都不行,隻要存在合理性的懷疑,有罪推理就站不住腳。
    疑罪從無的原則。
    說白了洪雙喜鑽了法律的空子,話糙理不糙,蒼蠅不叮無縫蛋。
    克萊爾看來是"寧可放過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
    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
    對於被告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
    在審理的過程中,檢方的"尋找罪犯","尋求正義"是不可以放到台麵上來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義上的強勢壓過另一方。
    喜歡炮灰女配崛起紀請大家收藏:()炮灰女配崛起紀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