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翻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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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除了丘巴,還會有誰也能成為法判意義上的翻盤人……
    施莉莉,女,1957年11月21日生,原籍中國湖南人。
    這女人因不服初審法院判決,曾向府上訴法院院提起上訴。
    她上訴請求:撤銷初審法院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她在上訴中呈述:
    我的父親參加過解放戰爭,也參加過抗美援朝。作為革命軍人,父親對子女要求極其嚴格。在家裏,父親常常教導我們要聽黨的話,要愛自己的國家。學生時代,每次登台演講,總是慷慨激昂,決心用青春報效祖國。
    然而,命運卻和我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2007年5月,董雲卿將我拉進微信群。在微信群裏,董雲卿極力宣傳國家“精準扶貧”政策,常常發布中央紅頭文件,每份文件都蓋有國務院及各部委的公章,號召大家積極投身於偉大的扶貧事業。從小接受正統教育的我,對於“中央精神”絕對服從,絲毫沒有抵抗力。
    董雲卿的發言具有極高的政策水平,給人一種大義凜然的正氣感,對於其個人的品行及其倡導的項目,我深信不疑。作為革命軍人的後代,作為一名退休幹部,投入到民族複興的偉大事業,能發揮餘熱、報效國家,每每想到這裏我常常心潮澎湃。當初,對於丈夫的善意反對,我從來都是左耳進右耳出,還批評其不能與時俱進,精神境界有待提高。
    接到董雲卿的任務以後,我四處遊說和發動親朋好友,鼓動大家積極參與“精準扶貧”,為實現民族的偉大複興奉獻綿薄之力。個別親朋舉棋不定、左右搖擺,我心急如焚,常常為不爭氣的親朋墊付資金。
    參與“精準扶貧”項目以後,很長一段時間,發現董雲卿所說的話沒有兌現,我也曾心生疑竇。董雲卿從我的言論中看出了我的懷疑,頓時對我厲聲嗬斥,說他一個七十多歲的人,走過的橋比我走過的路還多,說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之腹。聽了董雲卿的批評,感覺對不起組織的信任,為自己的雞腸小肚而自慚形穢,從此完全打消了心中的疑慮。
    2009年7月,張躍突然建了一個微信群並把我拉進群,說董雲卿被公安機關抓了,叫我以後跟著他繼續做。張躍的告誡猶如晴天霹靂,給熱情似火的我潑了一瓢冷水。我們覺得董雲卿不太靠譜了,從此立馬叫停了這一項目。
    感謝公安司法機關,你們明察秋毫,讓我看穿了董雲卿的險惡用心。泱泱大中華,被董雲卿愚弄的群眾成千上萬,如我般盲從到幾近愚昧者不知幾何?在看守所羈押的每個夜晚,我總是徹夜難眠、輾轉反側,為自己過去的失誤而感到萬分羞愧。
    尊敬的法官,由於我的重大失誤,沒有識破董雲卿的犯罪動機,給眾多親朋造成了損失,真是害人害己。對天發誓,我從來沒有想通過“精準扶貧”項目謀取利益,事實上我也沒有獲取過任何好處,如果我早點認清董雲卿的犯罪動機,我就絕不會讓親朋受損。
    我不是詐騙犯,懇請人民法院宣告我無罪!
    而她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不能證明施莉莉明知董雲卿實施網絡詐騙,也不能推定施莉莉應當知道董雲卿實施網絡詐騙,施莉莉缺乏幫助董雲卿實施網絡詐騙的犯罪故意,故認定施莉莉構成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施莉莉明知董雲卿在實施網絡詐騙
    董雲卿大肆宣傳國家精準扶貧政策,在群裏發布蓋有國務院和各部委的紅頭文件,董雲卿說話很有底氣,所以施莉莉就相信了董雲卿的說法。從施莉莉的口供判斷,其不知道董雲卿實施網絡詐騙。
    無論是唐曉蘭、廖新桂、謝世華等其他被告人的口供,還是全案當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也不能證明施莉莉明知董雲卿在實施網絡詐騙。
    二、本案沒有間接證據推定施莉莉應當知道董雲卿在實施網絡犯罪
    而相關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曆,行為次數,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認定。
    1.施莉莉出生於1957年,案發時已經年滿60歲,退休前係企業普通工人,施莉莉沒有從事網絡工作的工作經驗,不具有專業的網絡知識背景,對於複雜的網絡犯罪活動缺乏敏銳的判斷能力。
    2.2007年5月,施莉莉被他人拉進微信群,在微信群裏認識董雲卿,實際上施莉莉對於董雲卿的家庭住址、職業、真實身份等背景並不了解,在現實中與董雲卿沒有任何人際往來,施莉莉不能從日常生活的角度識別董雲卿的犯罪意圖。
    3.從現有證據判斷,施莉莉案發前沒有因為電信網絡詐騙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也沒有得到過任何國家機關的談話或提醒,對於網絡犯罪活動缺乏過往經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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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案中,施莉莉收到各小組長上繳的會費後和報表後,如實將全部會員的會費和信息上繳給董雲卿,施莉莉沒有從本案中獲取任何好處。足以看出,施莉莉主觀上缺乏非法占有被害人錢財的犯罪故意。
    5.施莉莉在微信群裏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實名字,微信號碼綁定自己的手機真實號碼,接收小組長的微信或者銀行轉賬,使用的全部是自己的真實信息,給董雲卿、孫家勤、索迎頌轉賬也是使用自己的真實農行卡,施莉莉對自己的行為和信息沒有絲毫隱藏,不存在故意規避調查。
    以上五點基本事實從另一個側麵證明,施莉莉不知道董雲卿在實施網絡犯罪。
    三、一審判決以“荒誕項目”和“六個月以上”認定施莉莉等人具有犯罪故意,缺乏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
    本案著實令人警醒,在網絡盛行的時代,如何引導廣大網民理性上網迫在眉睫,如何對廣大網民的網絡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成為刑事司法的一道難題。
    1.施莉莉的認知局限使其未能識破項目的荒誕性。
    根據有關規定,犯罪故意的認識主體應當是行為人自己,而不應當是社會一般人,更不應該是案件的裁判者。
    刑事案件的裁判者見多識廣,辦理過大量的網絡犯罪案件,看穿本案項目的荒誕易如反掌,但不能越俎代庖的認為在施莉莉等人的眼中本案屬於荒誕項目。
    不僅施莉莉沒有看出項目的荒誕性,參與本案的各小組長、統計員多達幾十人沒有看出本案項目的荒誕性,成千上萬的“投資人”同樣沒有看出本案項目的荒誕性。
    2.董雲卿精心編製的騙局讓一般人難以識破。
    從鍾小芳微信截屏可知,案發過程中董雲卿在群裏不斷發布各種蓋有國務院及各部位的紅頭文件,文件的內容符合當前關於精準扶貧、中國夢等主流思想,施莉莉等人又怎能想到私刻國章?
    董雲卿出示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的授權委托書,內容貼切、形象逼真;麵對網民的疑問,董雲卿作出了關於解凍的目的、對世界經濟帶來的反應、對我國經濟帶來哪些效應等十五個問答,問答的內容具有極高的專業水準和極為開闊的視野。
    3.以“六個月”時間作為判斷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關於是否“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罪”,《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意見》第四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理當成為本案的定安依據。
    然而,“六個月”時間作為判斷標準,一審判決沒有給出司法觀點的出處,也沒有給出理論和判例淵源。須知,任何個人解釋都不能代替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施莉莉的行為不齊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施莉莉構成詐騙罪缺乏確實充分的事實依據,認定施莉莉構成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
    如此三三兩兩,法律不就都糾改自己的輕狂而作出了它應該有的法理和公平……
    也正是基於在腦海中曾有那些記憶,所以向北他在經曆了7月18日一整天的“狂燥”“憤懣”之後,終於於7月19日的淩晨稍稍安穩了些。可即便如此,他依然於7月19日早晨向天說了說仍然令他耿耿於懷的“二判”:
    法判未敢正麵答,矯糅卻說是有鬼。
    不信瞞天能過海,雲層深處蘊驚雷。
    霹靂一聲九萬裏,豺狼虎豹下跪誰?
    法理公平應猶在,法錘豈能總輕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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