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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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題(共 100 題)
    1、建設工程適用《產品質量法》規定。(x )
    2、偽造廠名、廠址,是指非法製作標注他人廠名、廠址的標識。( x)
    3、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是產品質量 監督抽查的重點。(對)
    4、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 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對)
    5、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標識應當使用中文,對產品名稱、 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含量、警示說明等標識應當使用中文 而未用中文標注的產品,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 正。(對 )
    6、化妝品的贈品上可以不用明示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使用 期限。(x )
    7、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對)
    8、企業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對 )
    9、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對)
    10、銷售者進貨時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 ( 對)
    11、生產者、銷售者隻要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製度即
    可。(x )
    12、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x )
    13、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可以阻撓、幹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x )
    14、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對)
    15、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對)
    16、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x )
    17、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
    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
    當負責處理。( 對)
    18、限期使用的產品,隻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即可。( x)
    19、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對)
    20、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
    2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對 )
    22、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及其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 對)
    23、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對)
    24、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不用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x )
    25、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轉讓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誌。( 對)
    26、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並定期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對 )
    27、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 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 )
    28、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 )
    29、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x)
    30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 對)
    31、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
    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
    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對 )
    32、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與所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對
    3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製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對)
    34、處理因計量器具準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為準。 對
    35、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並處罰款。(對 )
    36、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
    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
    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或者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
    ( 對)
    37、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
    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對 )
    38、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
    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製。(對 )
    39、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
    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
    可並處 3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 )
    40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
    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
    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 )
    41、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製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
    準的製定、實施進行監督。( 對)
    42、國家不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
    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x)
    43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 )
    44行業標準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報國務院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x)
    45、強製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
    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對 )
    46、企業不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製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
    業聯合製定企業標準。( x)
    47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
    口或者提供。( 對)
    4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標準化法規定的行為。(對 )
    49、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
    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
    50、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標準化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
    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
    5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 )
    52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不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x
    53、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 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對 )
    54、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 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
    55、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對 )
    56、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 損害的,不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x )
    57、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 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 交易條件,不得強製交易。( 對)
    58、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 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 誤解的宣傳。( 對)
    5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 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 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對 )
    60、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 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 經消費者同意。( 對)
    6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 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對 )
    6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可以在市場銷售。(對 )
    63、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對 )
    64、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對
    65、生產、經營者可以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 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對)
    6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 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對 )
    67、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對)
    68、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 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應當一並轉讓。( 對)
    69、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對 )
    70、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 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對)
    7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不授予專利權。( 對)
    72、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製。( 對)
    73、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對 )
    7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 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對)
    75、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不可以轉讓。(x )
    7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 立實施許可合同,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x)
    77、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 或者設計人。( 對)
    78、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 性和實用性。( 對)
    79、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 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對 )
    80、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決定, 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
    81、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製、社 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製度。( 對)
    82、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x )
    8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製。 (對 )
    8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對 )
    85、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 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對)
    86、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 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 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對)
    8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 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 和建議。( 對)
    88、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可以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 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x )
    89、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 不得製定其他食品強製性標準。( 對)
    90、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 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 不需要取得許可。( 對)
    91、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即可銷售(x )。
    92、銷售者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偽造認證標誌的產品(x )。
    93、甲廠為擴大銷量,精心模仿乙廠知名化肥的包裝、裝潢。 關於甲廠模仿行為,如果甲廠化肥的包裝、裝潢不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乙廠化肥,則不構成混淆行為。(對 )
    9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銷售商品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x )
    95、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 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采取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 者,停止銷售、警示、召回,停止生產、銷毀、做無害化處理。 (對 )
    96、小李購買大米用於加工米粉出售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的調整範圍(x )。
    97、國家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國家標準( x)。
    98、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 形的廣告,為虛假廣告。對
    99、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其產品標示的顯著位置上標明 “ 限期使用”字樣( x)。
    100、銷售者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 造認證標誌、冒用認證標誌的產品(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