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章 什麽借錢?這不是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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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踏馬什麽意思?”
“我就問你,你這話什麽意思?”
“不就是借了你倆逼錢,你還真當自己是救世主了?你還真準備拿這個事情吃我一輩子了?”
“我真就草了!”
“沒想到你竟然是這樣的人,算我看錯你。”
“嗬嗬,一件事看清一個人,果然啊,人心是經不起考驗的,友誼也是經不住考驗的。”
張耀陽先是氣急敗壞,很快又開始在那邊裝模作樣的唉聲歎氣了起來。
林北笑著搖了搖頭。
很明顯張耀陽是想轉移話題,但林北顯然也是不可能讓他如願以償。
林北完全沒有被張耀陽牽著鼻子走,擾亂了自己的節奏,而是始終如一地抓著最關鍵的問題,單刀直入地問道:“別說其他,我就問你,什麽時候還錢!”
“錢錢錢,你就知道錢!”
張耀陽的聲音和語氣,幾乎已經在明晃晃地顯示他此刻的破防和跳腳。
“你都這麽有錢了,非要抓著這屁點的小錢不放?”
“咋了少了這十萬八萬的,你就活不起了?就吃不起飯了?”
“咱倆好歹這麽多年哥們兒朋友,你現在就為了這十萬八萬,你這麽逼我?有意思嗎,我就問你,有意思嗎!?”
張耀陽大吼的聲音從聽筒裏傳出。
林北冷冷一笑,直接道:“糾正一下,不是十萬八萬,是十二萬!第一次三萬,第二次五萬,第三次四萬,3+5+4=12!小學一年級的孩子都不會算錯。另外,請你正麵回答,什麽時候還錢!”
“我真就草了!”
張耀陽的語音回複很快就發了過來。
聲音很高。
氣勢很強。
“你踏馬是真不給人活路是吧?”
“刑!這是你逼我的。”
“本來我確實打算盡快給你還錢的,不就是十二萬麽,哥們兒也不是弄不到,也就一周之內,肯定給你還上。”
“到時候我跟你就徹底掰了。”
“但是!你踏馬讓老子很不爽,一個勁兒地催催催,跟催命一樣的催,讓我很不舒服。”
“我很不爽,後果很嚴重。”
“現在我明白著告訴你,還錢是肯定要還的,但什麽時候還,得老子說了算。”
“現在老子很不爽,心情很糟糕,而這都是你造成的,所以現在老子肯定不會給你還錢。”
“等著吧,等什麽時候老子過了這陣子氣頭,再考慮給你還錢。”
“另外不要再過來逼逼叨,你但凡要是再跟老子廢一句話,你就永遠別想我還你錢了!”
聽到張耀陽這樣的回複,林北是真的被氣笑了。
草!
還錢的還真成大爺了?
你大爺的!
林北臉色一沉,心頭也是有怒火隱隱升騰而起。
直接拿起手機語音回複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是你不想還就可以不還的!我也懶得跟你廢話,還錢就完事兒了其他的少來。三天,我就給你三天時間,把你欠我的錢給我一次性還清了,否則後果自負。”
張耀陽:“後果自負?嗬嗬!你還想嚇死我啊?不是林北你是不是送了幾個人進去,給你能的都不知道自己幾斤幾兩了?你是什麽貨色別人不知道難道我還不清楚?你忘了上學的時候你是個什麽樣子?當時你不就是跟在我屁股後麵的小老弟一個麽,要不是我罩著你,你在高中不知道要挨多少打!現在你還跟我這兒牛逼起來了,你是那個嗎?你行嗎?”
林北:“我不是在跟你開玩笑,我也不跟不是我朋友的人開玩笑。你最好按時還錢,一切都還有轉圜的餘地,可你要是非得執迷不悟,那你可別怪我不念曾經的交情。”
張耀陽:“還是在嚇唬我,你真當我不懂法啊?你真以為全世界就你一個人懂法?還不念舊情……嚇死我了。這事兒扯破大天了也不過就是個民事糾紛而已,最壞最壞的結果,也無外乎讓我還錢罷了,還能咋地?你不會是說你要把我送進去吧?不會吧不會吧不會吧!吹牛逼不打草稿真的好嗎?所以別踏馬來嚇唬老子,別人怕你,我可不怕。別人叫你一聲網絡刑部尚書,你還真拿自己當個大官兒了?咋地法律是你寫的啊,還是你有最終解釋權啊?求起訴,好吧,你愛上哪告上哪告,我等著你的法院傳票,我倒要看看,你能把老子怎麽地!”
張耀陽非常囂張。
有恃無恐。
而他之所以有這麽大的底氣,完全不在乎林北的警告,根本不把擁有那麽恐怖戰績的林北放在眼裏。
完全是因為,張耀陽覺得自己毫無刑事風險。
畢竟,
在他看來,自己跟林北完全就是普通的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關係,兩人之間發生的事情也就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
說白了,這就是民事糾紛。
打官司也隻是民事官司。
而民事官司敗訴的結果也無非是民事方麵的事情,無外乎賠錢啦,道歉啦,還錢啦之類的。
這有啥呢?
對於張耀陽來說,打官司敗訴最壞的結果,無非也就是還錢而已。
這根本就是毫無風險。
既然如此,還有什麽好擔心的。
你想起訴就起訴去好了。
大不了老子敗訴了還你錢唄。
不對,敗訴一次老子還可以上訴,即便上訴也失敗了,我就是不還錢你能拿我怎麽地?
強製執行?
嗬嗬!
反正我就是沒錢,你執行也沒得執行。
氣死你。
也拿不到錢。
你勝訴,還是拿不到錢。
你能拿我怎麽樣?
這就是張耀陽的想法。
隻能說,人不要臉是真的可以天下無敵。
但他卻不知道,有時候自己以為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但實際上,很可能……已經是刑事案的範疇了。
張耀陽以為自己就是單純的借錢。
殊不知,在林北看來這特麽叫“詐騙”!
沒錯就是詐騙。
刑罰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說明,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當然,不同地方,具體的金額標準會有所波動。
比如在經濟發達地區,詐騙一萬元以上才會被認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但如果在十八線小縣城,那麽詐騙三千元以上,就很可能被認為是“數額較大”。
具體的金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各地也經常會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說明。
但不管怎麽樣,張耀陽從林北手裏借(騙)了十二萬,不管在哪個地方,隻要還在龍國領土範圍之內,那就都是穩穩達到了刑罰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的標準。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量刑就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至於張耀陽的行為是否是詐騙?
這也是毋庸置疑的。
詐騙罪有四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明確意圖,換言之,其實質上對他人財物有據為己有的主觀意願。
這一點毋庸置疑。
張耀陽就是想要將林北的錢財據為己有。
2、行為人實行了足以使受害者產生誤解的欺詐行為,此種欺詐行為即可涵蓋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等非法手段。
張耀陽借錢的理由顯然是杜撰編造的,並非確有其事,這就完全是“虛構事實、掩蓋真相”,讓林北產生了誤解,以為他遇到難事。
顯然張耀陽也是存在著欺詐行為。
3、被害者因受行為人的欺詐,在判斷和決策方麵發生了錯誤,由此誤入歧途。
林北正是因為以為張耀陽遇到麻煩急需用錢,所以才有了錯誤判斷和認知,借錢給他。
4、被害者在基於上文所述的錯誤認識基礎之上,采取了處置自身財產的行為,例如將私人財產實際交付於行為人或自願拋棄相應財產權。
這一點也是毋庸置疑的。
林北就是被張耀陽所蒙騙誘導,從而在這樣錯誤的基礎上,對自己的錢進行了錯誤的處置。
綜上所述。
張耀陽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這,就是典型的詐騙罪!
他還以為就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哪有那麽簡單!
這,是刑事犯罪。
隻要查明屬實,張耀陽是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