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章 烈士回家(二)
字數:3556 加入書籤
翌日清晨,天灰蒙蒙,寒風夾雜著雪花,吹得人臉生疼生疼。
從奉連市殯儀館到繞城高速的主幹道兩旁,站滿了交警、警察、各界代表,以及自發而來的群眾。
他們受奉連市委、市政府的號召,冒雪前來送何玉坤烈士最後一程。
上午七點整,何玉坤烈士的遺骸,被六名警察抬了出來。
奉天省副省長、兼公安廳長董翠同誌,親自為戰友、同事、好友、何玉坤同誌扶靈。
何玉坤同誌的養女王安妮,手捧何玉坤同誌的遺照,與何玉坤同誌的愛人趙海霞,緩慢地走在最前端。
而楊劍、唐川、沈美琳、以奉連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們,則是默不作聲地跟在靈柩的後麵,默送何玉坤同誌最後一程。
何玉坤烈士的遺骸被抬上了省公安廳的考斯特,趙海霞、王安妮、沈美琳,以及何玉坤的親屬,登車陪同。
警車開道,鐵騎護航,護送何玉坤烈士回家的車隊,正式啟程。
沿途的交警、警察,紛紛敬禮。
各界代表紛紛舉著‘何玉坤烈士一路走好’的橫幅。
無數群眾在寒風中流下了滾燙的熱淚,他們痛失一位屬於人民的好衛士!
奉連市委、市政府的車隊一直送到高速公路口,然後集體下車目送何玉坤烈士回家!
而裝載何玉坤烈士遺骸的車隊,則是冒雪返回盛京,帶何玉坤同誌,回家!
楊劍坐在開在最前方的警車裏,他要為何玉坤同誌開道,他要為何大哥引路,他要告訴何大哥,“咱們回家了。”
車隊剛剛開出奉連市的地界,對講機裏就傳來了聲響:“奉營市委、市政府,護送何玉坤烈士,一路走好!”
話音剛落,就有警車與鐵騎,乃至公務車,匯入到護送何玉坤烈士的隊伍當中。
楊劍代表何玉坤烈士的家屬表示感謝!
奉營市委、市政府的車隊一直送到交界處,奉鞍市委、市政府的車隊接力,他們也過來送何玉坤烈士最後一程。
隨後就是奉陽市委、市政府的車隊,奉陽市委書記孫利人,親自帶隊過來送行,以示他對何玉坤烈士的尊重與緬懷。
下午三點,車隊終於駛入盛京市境內。盛京市委、市政府委派盛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顏如器親自過來迎接何玉坤烈士。
盛京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常傑峰,親自帶隊護航。
相比於奉連市,省會城市盛京市,並沒有安排、舉行,隆重的迎接儀式。
畢竟何玉坤烈士隻是副廳級的幹部,還達不到舉城默哀、迎接的規格。
可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顏如器,還是號召相關部門,動員相關人士,自發過來迎接何玉坤烈士。
下午五點半,何玉坤烈士的遺骸,終於抵達奉天省公安廳。
公安廳長董翠力排眾議,強烈要求在省公安廳的大禮堂,為何玉坤烈士舉辦追悼會。
安置好何玉坤烈士的遺體,眾人短暫的休息一會兒,等候於七點準時舉行的追悼會。
............................
晚上六點半,奉天省委常委、秘書長馬玉龍提前趕到省公安廳,他代表奉天省委、省委辦公廳、及他本人,向何玉坤同誌的家屬,表以最誠摯地慰問。
晚上六點四十分,奉天省委常委、盛京市委書記蕭然趕到省公安廳,她代表盛京市委、及她本人,向何玉坤同誌的家屬,表以最誠摯地慰問。
晚上六點四十五分,奉天省委常委、宣傳部長顧山趕到省公安廳,他代表奉天省宣傳部、及他本人,向何玉坤同誌的家屬,表以最誠摯地慰問。
晚上六點五十分,奉天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博文抵達省公安廳,向何玉坤同誌的家屬,表以最誠摯地慰問。
晚上六點五十五分,奉天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胡鐵明抵達省公安廳,他代表奉天省政府,向何玉坤同誌的家屬,表以最誠摯地慰問。
晚上七點整,何玉坤烈士的追悼會,在大禮堂準時舉行。
追悼會由奉天省副省長兼公安廳長董翠同誌主持。政法委書記李博文與常務副省長胡鐵明分別登台講話。
而楊劍則是站在人群中一言不發,他怔怔地望著何玉坤的遺體,回憶著他與何玉坤的短暫交集。
晚上九點半,何玉坤烈士的告別儀式正式結束,何玉坤同誌的愛人趙海霞攜養女王安妮,送別前來祭奠的各方領導。
而楊劍與董翠,則是被馬玉龍叫到了原何玉坤的辦公室,閉門談起了悄悄話。
董翠泡好一杯熱茶,剛要遞給馬玉龍,沒成想,馬玉龍突然一巴掌打翻茶杯,破口大罵:“廢物!”
“對不起!是我害死了老何。”董翠急忙檢討。
楊劍第一次見馬玉龍發這麽大的火。
“我是怎麽跟你說的?我是怎麽警告你的?你是怎麽跟我保證的?”馬玉龍氣到顫抖,他提醒過董翠要提防點,可何玉坤還是犧牲了。
董翠一言不發,也沒臉回嘴,他比楊劍還要自責,因為是他向省委書記陸懷遠舉薦的何玉坤去奉連。
見狀,楊劍上前說話:“秘書長,您先消消氣,董省長也不想看見這樣,都怪我們疏忽大意了。”
聞言,馬玉龍怒斥楊劍:“還有你!你為什麽不提醒玉坤謹慎點?玉坤回來求援,你為什麽沒有第一時間幫他?”
事已至此,楊劍不想辯解,辯解也沒辦法複活何玉坤,那還解釋給誰聽呢?
於是乎,楊劍與董翠都選擇默不作聲地檢討,同時也在心裏暗暗發誓:‘一定會為何玉坤報仇雪恨!’
見此反饋,馬玉龍起身就走,途徑楊劍與董翠的身旁,他撂下一句冷冰冰地:“一個不留!”
“是!”楊劍與董翠異口同聲。
凡是參與謀害何玉坤烈士的人,一個都不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