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大唐律法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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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這些政策確立,還有一事在朝堂上引發小範圍爭論。
    就是對武德律的修訂,也就是新律的製定。
    隋時法律多嚴酷。
    大唐建立後,製訂了武德律,雖然寬簡許多,但整體上還是趨於嚴酷。
    很多犯人的罪其實並不嚴重,比如王大林案。
    如今負責朝廷刑事案件審判的是法院,有一審判員名張嵐江。
    此人本是大理寺丞,但在朝廷機構改革後,因為自身能力欠佳,降低了其官位。
    因而他工作中總是充滿不忿。
    在審理案件時多比較隨意。
    有一犯人叫王大林,是個農民,今年二十有三。
    但從小就有癲癇病,長大之後也經常神誌不清。
    所以周圍人一致認為他是一個瘋子。
    當然他也不是真的瘋子,隻是有時會說一些胡話,因而街坊四鄰都不太喜歡他。
    但他家情況也算好,家人給他留下了幾十畝良田,生活不錯。
    這讓一些人心生嫉妒。
    以他癲狂的行為為由,告發他妖言惑眾,企圖謀反。
    這樣的事要是放在現代,王大林說的話就當玩笑聽聽。
    但這是古代,是唐朝,這樣的悖逆之言後果嚴重。
    很快他就被抓了,關進了監獄。
    在監獄中,王大林由於環境原因,癲癇發病更加頻繁,惹得監獄內眾人不爽。
    而其中有一人認識法院的張嵐江,讓他趕緊處理。
    張嵐江也是投桃報李,沒有證據,直接審判他為重罪,流放嶺南。
    但巧合的是有另外一個審判員張古發現了其中的貓膩。
    他經過觀察王大林不是正常人,他說出的話,並不能當真。
    應該從輕發落。於是張古就上書朝廷,建議從輕發落王大林。
    李世民看到折子後,認為這樣的判決確實很重。
    雖然王大林說了一些李世民的壞話,但是他確實多數時間神誌不清,審判這樣的殘障人士,刑罰過重了。
    從這方麵講,此時的法律隨意性比較高,人治程度很深。
    但何以為法,那不是看法,更不是心法。
    法律強調的是公正不阿,強調的是循規蹈矩,強調的是罪刑法定。
    而且不少的法律條文依舊晦澀難懂,依舊重刑。
    死刑條理多,一言不合就是肉刑伺候。
    這讓李長河和李世民覺得,死刑量罪過重,而肉刑過於殘忍。
    於是就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請,對於殺人之罪,可滿足死刑條例,但其餘罪應該寬簡,能不殺就不殺,能輕判就輕判,肉刑改為役流,徙三千裏,居作三年之類的。
    而李世民也隨即提出:
    民為本,法為基,儒為體的九字指導方針。
    而後李長河在長安日報上發表文章,補充到:
    國之治理,應以法律作治國之基礎。
    良法作善治之前提。
    仁義作良法的保證。
    延伸開來,應:
    依法治國為立國之本。
    儒家五常為思想之體。
    墨家技術為發展之基。
    兵家國防為天下之安。
    道家哲學為順天理之心。
    ......
    此言獲得了不少人的認同,畢竟文章內容上,可謂是一碗水端的平。
    除了刑法修訂。
    還有其他法律修訂,比如婚姻法。
    毫不動搖支持一夫一妻製度。
    繼續移風易俗,豐富其具體操作。
    比如廢除同姓不婚判處兩年牢刑,
    但隨即又規定,同姓同宗,五服之內婚姻者,以奸淫罪論處。
    在婚娶上,女方不得早於十六歲之前,男方不早於十四歲之前,最遲不得晚於26歲,不然收取非婚稅。
    這一點是因為隋末大亂後,天才人口凋零,國家發展需要人口。
    乃為刺激人口政策。
    國家原則上同意夫妻雙方可和離,婚姻嫁娶需要向當地政府報備,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婚書。
    一旦發現未辦理私自結婚,政府通知後,需在三個月內補辦,不然會有三個月刑期之類。
    計劃在五年之內將此政策徹底執行下去。
    而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更好保護雙方權益。
    也是為了將來分戶做好準備。
    還有其他律法,不外如此,都需要修正。
    李世民已經下達詔令,要在貞觀國慶之時發布,行通天下。
    即五月一日。
    而這一天,是大唐建立的第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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