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章 南日和何靜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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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秦逸飛預料的一樣。
    國棉廠確實和鑫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奇葩的合同。
    雙方協議:自收貨之日算起,國棉廠可延後30—40天再支付皮棉款。皮棉價格無論升降,都按照付款時的市場均價支付。
    國棉廠和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同樣簽訂了一份類似的合同。
    雙方約定: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購買國棉廠棉紗,須提前30—40天預付20的貨款。無論棉紗價格怎麽變化,都按照付款時市場均價支付。
    這兩份購銷合同,如果不考慮皮棉和棉紗價格升降,貌似對國棉廠十分有利。
    畢竟國棉廠可以提前40天收取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購買棉紗的預付款,而又可以延遲40天支付鑫源商貿有限公司皮棉款。
    對於流動資金緊張的國棉廠來說,這是一件利好的事情。
    可是,一旦皮棉、棉紗價格大幅度上漲,國棉廠就要落入萬丈深淵,掉進萬劫不複之地。
    國棉廠以每年10萬元的高薪,聘請號稱邊東省三大金牌律師之一何靜芝為法律顧問。
    難道國棉廠和其他公司簽訂合同,不讓法律顧問把關嗎?
    難道著名律師何靜芝看不出合同中存在的巨大風險和隱患嗎?
    呂貴才、許尚瑞、鞠慶山三人口徑一致,都說合同在簽訂之前,已經讓何靜芝律師看過。她不僅同意了,而且她還簽署了她的名字。
    三人一口咬定,檔案室保留著合同母本,上麵有何靜芝的親筆簽名。
    專案組調取原始檔案,發現呂貴才三人所言部分屬實。
    合同草本上確實簽著“何靜芝”的名字。
    但是何靜芝並沒有注明自己的意見。她沒有說“同意”,也沒有說“不同意”。
    這可以理解為何靜芝知道這件事但是並不讚成這件事。也可以理解為何靜聞知道這件事但是並不反對這件事。
    一向以說話嚴謹讓人無懈可擊而著稱的何靜芝律師,按說不應該犯如此低級錯誤,留下一個模棱兩可的簽名。
    專案組立即傳喚何靜芝。
    知道何靜芝這個大律師不好對付,審訊工作由經偵支隊支隊長南日親自出馬。
    南日綽號“鬼見愁”,是一個五十出頭滿臉皺紋的瘦小男子。
    此前他一直在刑警支隊工作。從一名普通刑警一步一步幹到了刑警支隊支隊長。
    去年才輪崗到經偵支隊,擔任了經偵支隊支隊長。
    “何律師,你仔細看一看。這份文件上的‘何靜芝’三個字,是不是你親筆簽署的?”
    “是!”
    “你簽著‘何靜芝’三個字,是什麽意思?”
    “沒什麽意思。
    因為我不簽這三個字,國棉廠就不支付已經拖欠了我三年的工資。”
    “國棉廠是一個單位名稱。
    究竟是誰要挾你,說你不在文件上簽‘何靜芝’三字,就不支付拖欠你的工資?
    請你說出具體名字。”
    “國棉廠廠長呂貴才、廠黨委書記許尚瑞和副廠長鞠慶山。”
    “他們要挾不發拖欠你的工資,你就妥協了?
    你就在那個存在巨大隱患的協議模本上簽下了‘何靜芝’的大名?
    你知道不知道就是因為你簽署了你的‘大名’,讓這份充滿不確定因素的欺詐合同順利通過了‘法務’關,最終導致國棉廠損失了一億二千多萬元?
    你沒有盡到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沒有‘遵守法律與職業道德’,卻領到了三十萬元的高薪,你良心上過得去嗎?”
    “南支隊長,我糾正你話語中存在的三個邏輯錯誤。
    第一,這不是欺詐合同。
    ‘欺詐合同’是指當事人不知道合同存在陷阱或者漏洞,在無知狀態下簽訂了存在問題的合同。
    可事實情況卻是,我明明已經提醒我當事人合同存在重大缺陷,可我當事人不聽勸告,執意要簽訂這兩份合同。
    說得好聽一點,他們這是周瑜打黃蓋,兩相情願。說得不好聽,這就是內外勾結,狼狽為奸。
    第二,我沒有在合同文本上簽署我的名字。
    支隊長開始說得很好,我隻是在文件母本上寫了‘何靜芝’三個字。因為我沒有發表任何意見,這三個字便不能代表我。
    充其量,隻能表示我知道這兩份合同存在,我看過這兩份合同。
    第三,這兩份經過我修改之後的合同,我承認不夠完善,但是並不存在什麽大的漏洞和陷阱。
    我不知道莆賢國棉廠和鑫源商貿有限公司最終簽訂的合同和草本合同是否一樣。
    因為道不同不相為謀,我為國棉廠把關這兩份合同之後,我和國棉廠便解除了勞務合同。
    我記得原來合同草案上寫的是‘國棉廠延後30—40天再支付皮棉款’,我在‘延後’之前加了一個‘可’字,原話就變成了‘國棉廠可延後30—40天再支付皮棉款’。
    加上這一個‘可’字以後,國棉廠不必再受‘延後30—40天支付皮棉款’這一條件的約束,國棉廠可以在30—40天後支付皮棉款,也可以在收貨當天就支付皮棉款。這就規避了因為棉花價格暴漲,給國棉廠帶來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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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國棉廠和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我則減去了一個‘首’,把‘無論棉紗價格怎麽變化,都按照首付款時市場均價支付’,變成了‘無論棉紗價格怎麽變化,都按照付款時市場均價支付’’。
    這樣做,好像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在預付20貨款占到了便宜。
    其實不然。
    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如果不預付國棉廠這些貨款,他完全可以從別的紗廠購買到同等同量的棉紗。
    這是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合同。
    如果國棉廠的領導們不私自改動合同,他們是不會損失一個多億的!”
    南日當即讓經偵支隊一個幹警去核對正式合同和存檔的合同草本對比一下,看看何靜芝說得是不是實話。
    沒有想到,國棉廠呂貴才三人、鑫源和新時代的總經理饒守堃都是一些酒囊飯袋。
    他們竟然沒有發現何靜芝在合同上改動的這兩個字。
    他們讓打字員照著草本一字不差地重新打印了幾份,就這樣馬馬虎虎把合同簽訂了。
    “何律師,你在這兩份合同上加一字減一字,呂貴才三人是否知道?”
    “我沒有告訴他們。
    他們是否發現我在合同上動了手腳,我不清楚。”
    “何律師,呂貴才三人矢口否認,他們曾經對你威逼利誘。
    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確實要挾你了?”
    “南支隊長,恐怕你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吧?你讓我提供這些證據,是為了證明呂貴才三人內外勾結侵吞巨額國有資產吧?”
    何靜芝替別人打了十幾年官司,哪能看不穿南日那點兒小心思?她當即就把話挑明了。
    “兼而有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責任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你如果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我們可以盡快地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追回國有資產損失,也算是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南日讓人一語道破心機,一張老臉難得紅了一回。
    “我有證據。當時我用錄音筆錄了音。
    這是轉錄的一份磁帶,這裏麵清清楚楚記錄他們當時所說的話。完全可以證明他們和鑫源商貿有限公司、新時代紡織有限公司相互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的實事!”
    南日沒有想到何靜芝會給他帶來這麽大的驚喜。
    他笑了,滿是皺褶的臉上皺褶更多了。
    然而,鵬城那邊的行動卻是全麵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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