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鬧市驚變辨認的結果)——水到柒成們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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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三位證人已經被隊長蕭雲天的執著所打動,但是在辨認照片時,還是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當蕭雲天說想帶他們去看守所辨認真人的時候,他們都同意了。
來到海東市看守所,蕭雲天讓三位證人到休息室等候,他去找看守所的領導處理辨認事宜。海東市看守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大約有六七百人。這些人之中,以搶劫、盜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常見犯罪居多,
看守所實際上是一個對犯罪嫌疑人臨時羈押的場所。犯罪嫌疑人從被抓獲,到判決生效交付執行前的這一段時間裏,都要住在看守所裏。所以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大都會在看守所裏完成。
王豔、李正、喬雲三位證人來到辨認室後,也是對這裏的設施感到心有餘悸,看看這兒看看那兒,問東問西的,他們主要還是擔心犯罪嫌疑人能否看到自己。蕭雲天向他們解釋了辨認室的建築結構,強調了在裏麵的人根本
不可能看到外麵。介紹完了情況後,就讓三人依次單獨辨認,一人辨認的時候,其他兩人在另外間屋子裏等候。
手下的刑警隊員們早已將楊子向和其他隨機挑選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帶入了辨認室。三個人終於都完成了辨認,但辨認的結果卻不盡相同。
王豔表示,在七個人裏麵,三號和六號兩人之中有一個人是當天作案的人,兩者再比較而言,三號更像一點。
李正則表示,三號就是當天作案的人。
喬雲辨認後,搖了搖頭,還是沒有認出來楊子向的編號就是三號。三個人三種辨認結果,雖然並沒有完全辨認出來,但已經不錯了,這也符合人的主觀認知規律。
證人的問題算是解決了,已經基本確定楊子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
另外,關於楊子向說的真凶賈小軍,在複核證人的同時,也對賈小軍是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這些調查主要包括
查找了案發前的旅館業登記係統。這些係統都是和公安機關的網絡聯網的,也比較好查,隻要在賓館住宿登記過身份證,後台就會有記錄。
經過查找,沒有發現烏州市的賈小軍在海東市開過房。在所有登記宿的客人中的確有叫賈小軍的,但是經過調查都沒有作案動機,也沒有作案時間。
出現這種情況,最大的可能就是楊子向根本就是胡謅的,這個人根本不存在。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個人並沒有住賓館,而是租房住,或者是借宿在親戚朋友家裏。
楊子向的供述中稱他和賈小軍認識,是好朋友。但調查了楊子向的爺爺二叔等近親屬,都能夠證實從來沒有見過楊子向往家裏領過一個叫賈小軍的人,也沒有聽楊子向說過和賈小軍有來往。
楊子向還稱賈小軍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調查李多晨家人的結果是從沒聽說過李多晨和賈小軍有交往,更別提發生矛盾了。通過這些調查,蕭雲天覺得足以把賈小軍作案的可能性排除。所有的調查工作完畢,蕭雲天召集其他三人開會,大家集中討論了案情,最終形成了楊子向作案的十五點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得出楊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結論。
這十五點理由是:
第一,目擊證人程威通過辨認,明確辨認出了作案凶手即為嫌疑人楊子向。程威的證言與現場其他目擊證人證言基本一致,且程威與其他目擊證人並不相識,其證言獲取時間在後,目前無相反證據證明程威證言係偽證。程威原來見過嫌疑人楊子向,對楊子向體貌特點印象深刻,在凶手行凶現場注意觀察,認出是原來見過麵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經過偵查實驗,證實證人程威的證言客觀性較強。由一名偵查員使用證人程威所述同型號汽車經過現場,另兩名偵查員模擬打鬥過程,可以證實在開車過程中能看到凶手與被害人的追砍過程。
第三,目擊證人王豔對凶手進行了辨認,從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認出其中的兩人中有一人為凶手,這二人中恰有楊子向。她雖然未明確辨認出凶手,但也將凶手鎖定在較小範圍。
第四,目擊證人李正辨認出凶手就是楊子向。
第五,目擊證人王豔、李正、喬雲陳述的凶手體貌特征與嫌疑人楊子向一致。比如二十歲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額頭有黃頭發,這些均與楊子向的體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額頭上有一撮黃頭發這一細節,其他證人證實
案發前幾天看到楊子向確有黃頭發,楊子向本人也承認染過黃頭發,在案發後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擊證人證言之間能夠互相印證。本案關鍵的四名證人證言均陳述穩定,對於現場追砍的大致情節較為一致。
第七,有證人證實被告人楊子向在案發後臉上、身上有血跡
第八,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動機。嫌疑人楊子向與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這一事實不僅有被害人親屬證言、被告人親屬證言,還有其他證人證言均能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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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時間。其雖不供認犯罪,但也承認當時在案發現場附近。
第十,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條件。擁有多把刀具。
第十一,嫌疑人楊子向在案發後向其他人說過“出事了”“打架了”類似的話。
第十二,嫌疑人楊子向逃離現場後的種種舉動不符合常理。案發後,被告人楊子向把頭發染黑、把摩托車改色、買新衣服、逃離外地,這些行為不符合常理。
第十三,嫌疑人楊子向供述中有與證人證言矛盾的地方。
第十四,嫌疑人楊子向供述中有多處不合常理之處。
第十五,可以排除嫌疑人楊子向所供述的賈小軍作案的情況。賈小軍係嫌疑人楊子向為逃避法律製裁而杜撰的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物。
經過集體討論,專案組一致認為,這十五點有罪理由足以將犯罪嫌疑
楊子向牢牢地釘在罪犯的位置上。正式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並移送審查起訴.
一個看似簡單的案子,辦起來卻是那麽複雜,最終通過縝密的偵查工作到此,這個案子的偵查工作告一段落。實現了從“破案”到“定案”的轉變。
雖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很早就被確定了,但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卻差點使偵查工作陷人了僵局,甚至一度走人了誤區,幸好蕭雲天及時調整了偵查方向和策略,從而保證了偵查質量。
如果從現在的結果來倒推一下,可能這個案子顯得並不是十分複雜,隻是在案發後,所有材料還沒有核實前顯得有些撲朔迷離。
這個案子偵破了,但還有多少案子在等待著他們去偵破?還有以前的多少件老案子沒有被破獲?想到這裏,蕭雲天不由得想起了局長何永安交給他的那份絕密卷宗,那宗連環殺人“1·31大案”,至今還沒有被偵破。還有最近出現的那個神秘電話,數起案子,這個神秘人都知曉,他到底是何方神聖?一個又一個的謎團需要蕭雲天一步一步地去揭開謎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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