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章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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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青山縣的商業圈子裏,一場股權轉讓糾紛鬧得沸沸揚揚,最終鬧上法庭,也引起了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的關注。吳天錦和李剛剛作為股權轉讓的出讓方,滿心歡喜地期待著與梁春雨、宋武鳴、王前進的合作順利完成,可沒想到,交易過程中矛盾頻發,雙方對簿公堂。
    那是一個悶熱的夏日午後,渠成順剛結束一場社區普法講座回到中心,就看到張忠民正和戴世龍討論著這個案子。“渠主任,你來得正好。這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很有典型意義。”張忠民把一疊資料遞了過來。
    原來,吳天錦和李剛剛與梁春雨、宋武鳴、王前進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吳天錦和李剛剛將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對方,對方支付相應的股權轉讓款。合同簽訂後,吳天錦和李剛剛依約履行了義務,配合辦理各種手續,然而梁春雨等人卻在支付股權轉讓款時出現了拖延,還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吳天錦和李剛剛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就以梁春雨他們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了合同解除之訴。”張忠民介紹道。
    戴世龍端起茶杯,喝了一口茶,接著說:“但法院最後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梁春雨他們的違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
    渠成順仔細翻閱著資料,思考片刻後說:“這就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雖然法院駁回了解除合同的訴求,但能不能就此認定吳天錦和李剛剛拒絕履行合同,並構成違約呢?”
    這時,周萬全也湊了過來:“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中關於違約責任的認定有著明確的標準。合同一方起訴解除合同,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不能簡單地把這當作拒絕履行合同。”
    為了深入了解案件,渠成順決定和團隊一起去拜訪吳天錦和李剛剛。在一家安靜的咖啡館裏,吳天錦滿臉無奈地說:“我們一開始是真心想促成這次合作,該做的都做了,可他們一直拖著錢不給,還挑各種毛病,我們隻能走法律途徑。現在法院駁回了我們解除合同的請求,他們反倒說我們違約,這太不公平了。”
    李剛剛也在一旁附和:“我們就是想維護自己的權益,怎麽就成違約方了呢?”
    渠成順耐心地解釋道:“你們起訴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時的合理救濟手段。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隻是基於對方違約程度的判斷,並不代表你們拒絕履行合同。”
    回到中心後,渠成順和團隊對案件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他們查閱了大量類似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51號案例,其中明確指出,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後,以另一方違約為由提起合同解除之訴,雖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以另一方的違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不能據此認定該方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行為意味著其拒絕履行合同,並因此構成違約。
    張彩嬌在整理資料時發現,梁春雨等人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故意拖延的嫌疑,他們試圖通過這種方式壓低股權價格。“這明顯是不誠信的商業行為。”張彩嬌氣憤地說。
    方梅得知這個案子後,也進行了跟蹤報道。她在報紙上發表文章,深入剖析了這起案件背後的法律問題和商業誠信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文章中引用了渠成順的觀點:“在商業活動中,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是正當的,不能被錯誤地認定為違約。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隨著輿論的關注和法律服務中心的努力,梁春雨等人感受到了壓力。他們主動找到吳天錦和李剛剛,提出願意重新協商解決問題。在渠成順和團隊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梁春雨等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並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吳天錦和李剛剛也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完成了股權轉讓。
    這場股權轉讓糾紛的解決,不僅讓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也為青山縣的商業活動敲響了警鍾。渠成順和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的成員們,通過這起案件,讓更多人明白了法律在商業活動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知道,在法治的道路上,還有更多的挑戰等待著他們,但他們將始終堅守初心,為傳播法律知識、維護公平正義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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