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9章 病曆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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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的烈日炙烤著青山縣,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的空調嗡嗡作響。渠成順翻看著《民法典》第 1226 條的解讀資料,指尖在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的條文上輕輕摩挲,對比著原《侵權責任法》的不同。
“主任!來了個哭哭啼啼的姑娘,說被醫院害慘了!” 張彩嬌風風火火衝進辦公室,額頭上還掛著汗珠。
調解室裏,紮著馬尾的年輕女孩林小雨正用紙巾抹著眼淚,麵前的桌子上散落著幾張皺巴巴的診斷書。“我隻是去醫院做了個普通檢查,現在整個公司都知道我得了婦科病,我還怎麽見人啊!” 她哽咽著,肩膀不停顫抖。
周萬發遞上一杯溫水,語氣溫和:“姑娘,別急,慢慢說。到底怎麽回事?”
林小雨深吸一口氣,斷斷續續地講述起來。半個月前,她因身體不適去縣人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婦科炎症。本以為這隻是一次普通看病,誰知沒過幾天,公司裏就開始有人對她指指點點,甚至聽到同事私下議論她的病情。經過打聽才知道,是醫院的一名護士在閑聊時,無意間透露了她的病曆信息。
“我去找醫院理論,他們說又沒給我造成實際損失,道個歉就行了。” 林小雨越說越激動,“這難道不是我的隱私嗎?我的名聲都毀了!”
這時,戴世龍推開門走了進來,他剛從外麵辦事回來,聽到動靜便趕來參與調解。他翻開《民法典》,目光落在第 1226 條上:“姑娘,你別著急。按以前的《侵權責任法》,確實要造成實際損害,醫院才承擔侵權責任。但現在《民法典》改了,隻要泄露患者隱私或公開病曆資料,不管有沒有造成損害,醫療機構都得承擔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嚴重的還要賠償精神損失。”
“真的嗎?” 林小雨眼中燃起一絲希望。
渠成順點點頭,補充道:“這條法律的修改,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患者的隱私權。你的心情我們理解,接下來我們幫你和醫院溝通,一定給你討個說法。”
與此同時,張忠民已經聯係上了縣人民醫院的負責人。半小時後,醫院的法律顧問李律師匆匆趕來。
“我們已經對涉事護士進行了批評教育,也向林小姐道過歉了。” 李律師推了推眼鏡,語氣有些強硬,“但林小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這沒有依據。她又沒受到實際損害,我們憑什麽賠錢?”
周萬全拿出法律條文,逐條分析:“李律師,《民法典》第 1226 條明確規定,隻要存在泄露隱私的行為,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但林小姐因隱私泄露遭受了精神痛苦,要求賠償合情合理。”
方梅舉起錄音筆,認真記錄著雙方的對話:“李律師,這條法律的變化體現了對患者隱私權的高度重視。在信息時代,隱私泄露可能在無形之中就給當事人造成巨大傷害,不能僅僅以是否有實際經濟損失來衡量。”
張彩嬌則快速調出相關案例:“您看,上個月鄰市就有類似案件,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精神損失費兩萬元。而且除了賠償,醫院還需要在一定範圍內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李律師皺著眉頭,仔細閱讀案例和法律條文,態度逐漸軟化:“那…… 賠償金額能不能再商量?畢竟涉事護士也是無心之失。”
經過長達兩個小時的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協議。醫院除了再次公開道歉,還將賠償林小雨精神損失費一萬元,並承諾加強醫護人員的隱私保護培訓。
當林小雨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時,淚水再次奪眶而出:“謝謝你們,是法律給了我底氣,讓我知道自己的權益不容侵犯。”
方梅的報道《從 “損害結果” 到 “行為即擔責”:看患者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升級》很快登上了晨報頭條,詳細解讀了《民法典》第 1226 條的重要意義。而在興華普法法律服務中心,這起案例被製作成普法宣傳視頻,在社區、醫院等地循環播放,讓更多人了解法律對隱私權的有力保護。
夜幕降臨,渠成順站在中心的窗前,望著燈火通明的街道。他知道,每一次對法律條文的解讀與實踐,都是在為百姓的權益保駕護航。而《民法典》第 1226 條的變化,就像一盞明燈,照亮了患者隱私權保護的道路,也讓法治的溫暖灑遍青山縣的每一個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