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章 惡不分年齡,越年幼,惡越純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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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陛下,此道理何在?
若無道理,恐天下百姓不服。”劉德威茫然。
“其一,與通奸法律有衝突,不好界定,因此按通奸罪論處!
其二,即為收養,自當以兒女論,若是以童養夫童養媳的想法去收養,則違背人倫!
其三,避免挾恩圖報,目的不純。
即便長大就解除收養關係,隻要確立收養關係一天,就不得違背!
若人人抱著目的不純的想法去收養,於幼童何益?
但凡一個幼童出生,隻要是唐人生下來的,他就已經是大唐的百姓。
既然他是大唐的百姓,自然擁有大唐百姓該擁有的一切權力。
而幼童的權利,由於其本身的懵懂和弱小,必須由大人以及官府去維護,夠了嗎?”
“臣,遵旨!”劉德威心悅誠服。
“這世上沒有什麽東西是不變的,當吃飽了沒事的人越來越多,律法將麵對越來越多的挑戰。
記住,製定律法當以人為本,以倫理為核心。
以仁心為體,以法為用!
當一個新的犯罪類型出現,當取百姓之言,並考慮對社稷的危害。
兩相對比之後,以社稷為先,再結合百姓之言,考慮人倫之後作出決定!
就以剛剛的童養媳和童養夫而論,首先就是對社稷不利,因為裏麵可以鑽的空子太多了,與人倫衝突!
或許對部分百姓有利,但卻不是對大多數百姓有利,因此給予禁止!
就算是和離再婚者,各自帶的幼童互為異性,也同樣不得嫁娶。
律法的製定,即以此三者為標準。”
“臣,遵旨!”劉德威再次心悅誠服。
“全麵廢除一切,剃發剃須斷手斷腳等肉刑或者侮辱性刑罰。
把刑法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死刑,一類是勞役刑,設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重型犯罪,都是死刑。
所謂危害公共安全,參考標準為對大眾的危害。
比如說,關於點火的罪名,如何規定?”
劉德威奏對道:“主要分為放火和失火兩類,前者故意為之,後者非故意,一般是徒兩到三年。
如糧倉,府衙,宮內,陵寢等特殊地方,則按照最高的判,可判處死刑。
如果不小心燒死了他人,也是一命抵一命,燒死自己家人可酌情減刑。”
“看看,這跟人倫就衝突了,也給了一些故意縱火的人機會!
燒死自己家人,為何要酌情減刑?
不管是故意為之,還是見死不救,都該罪加一等!
故意放火,即為危害公共安全。
不管是燒山還是燒屋,都有可能牽連到其他人,此為重罪。
隻要有確實證據,證明是故意為之,都是死刑!
至於失火罪,若是一不小心把自家給點燃了,救火不及時,波及到了鄰居。
確有救助行為,隻是受限於各種條件未能成功,這種除了賠償鄰居損失,則不上刑罰。
因此,點火和失火罪,分開是正確的。
但一個點火罪,懲罰卻各不相同,是不應該的。
還是那句話,有太多空子可以鑽,一切以公正公平為準。”
“陛下明鑒,若是幼童故意點火呢?
幼童心性蒙昧,並不知曉其危險,又喜歡玩火玩水,一不小心就可能點著東西,此類該如何處置?”
“朕給與每一個幼童,大唐的一切權利。
那麽與之相對的,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惡不分大小,隻看大人如何教導。
若八歲以下幼童故意點火,以諒解為主。
比如說點了自家的,父母家人諒解,可以不做懲戒,但必須嚴厲告誡。
二次再犯,則以點火罪論處。
若是點著了別家的,大人求取別家原諒承擔損失,受損家庭出具書麵諒解書,以上者執行!”
李承乾太懂,惡是不分大小的。
甚至越小,可能會惡得越徹底,越純粹。
長大了作惡,或有各種各樣迫不得已,以及主觀報複的想法。
可小時候的惡,卻是極為純粹。
這種惡人,要麽是基因出了問題,要麽就是教養出了問題。
這種人,活下來也對社會無益,不如幹脆去掉。
“這,如此嚴厲處罰幼童,是否……”
“朕明白你的意思,那就這樣吧,以三歲為限!
三歲以下,無論做出何等惡事,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由大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歲以上八歲以下記錄在案,給予第二次機會,大人承擔賠償責任。
八歲以上,承擔完全責任!
劉愛卿,朕希望你明白,要保護幼童是對的,但保護的是那千千萬萬,遵紀守法且心地善良的幼童。
而不是那些天性就惡,還不知悔改的幼童。
你是否忘記了,朕說過的基因?
有的人就是天生為惡者,此類不該繼續傳承下去。”
百官也在默默的聽著,聽到李承乾又說起基因問題。
若是真有此類,天生就極端惡的幼童,好像的確不該留下來。
這要是他們自己家裏,不說害了自己人,一不小心家族都得完蛋。
留下這麽一個不穩定因素,純粹是自己沒事找抽。
幼童嘛,跟狗子也沒區別,想要的時候,隨時可以生一窩。
除了少數個體原因子嗣不豐的,大多數隻是不願意生太多,否則簡直是想生多少有多少。
百官還真的不會為一個可能出現的惡幼童,來反對這種事情。
“臣遵旨,隻是在危害公共安全作用,核心是什麽,哪些行為能夠定義為危害公共安全?”劉德威茫然道。
對於一個新的罪名,他的確是不太容易想得到,這並非是他個人比較蠢笨。
“危害公共安全罪,顧名思義就是危害了公共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於點火!
比如,以前的長安城中,那些縱馬狂奔的紈絝。
他們是故意縱馬狂奔,完全不顧及百姓的安全,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核心特征在於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性,侵害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隻要危害公共安全成立,就是死刑,無有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