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強奸殺人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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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末的江州雨水漸頻,空氣濕涼,窗外的綠化帶低矮草木被風雨洗得泛出清亮水珠。市局辦公大樓裏,案件進入檢控流程後的沉寂氛圍愈發濃重——這是程望最熟悉也最討厭的“尾聲期”。
他坐在會議室內,桌上鋪開的是案發現場複勘全景圖、死者生活軌跡比對表、證物流轉清單,以及厚厚的詢問筆錄。牆上電子白板上的關鍵詞已經被擦去,取而代之的是三行粗體黑字:
張旭:主謀,預謀控製,施害致死,操控共犯;
羅楠:被動協從,非法侵入,間接助攻,無直接傷害行為;
閉環構成:物證確鑿,行為因果成立,心理動機形成鏈條。
旁邊的林卿在做資料匯總,吳啟則在與檢方代表通電話,協調具體訴訟建議條款。
“張旭的辯護律師申請精神鑒定。”林卿抬起頭,眉頭擰起,“說他有‘衝動控製障礙’。”
“已被心理專家否定。”程望平靜答道,“張旭在整個作案過程中展現出高度邏輯控製和預謀清晰。他選取作案時間、預設路線、煽動工具人、清理痕跡,最後還嚐試刪除攝像記錄與聊天內容。”
“心理專家報告中也指出,他在麵對質詢時使用轉移話題、自我合理化的語言模式,是典型的認知功能健全表現。”
吳啟掛掉電話:“檢方接受我們意見,準備將張旭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三項罪名並案起訴,建議從重判處。羅楠方麵將根據後續配合程度予以從輕。”
林卿沉聲:“從‘熟人操控’的社會陰影,到心理脆弱個體的行為失控,這起案件不隻是刑事問題,也是一個值得整個社會係統反思的坐標點。”
“反思不能隻停在文字。”程望說,“必須改變結構。”
“比如?”
“比如,女性報警時,不能再拖五天才立案。比如,性騷擾取證不能再需要‘物理接觸’才能定性。比如,情感威脅必須納入預防犯罪機製。”
會議室沉默片刻。
吳啟歎道:“可我們隻是警察,不是立法者。”
程望卻看向窗外:“但我們能把每個案件,處理成最清晰的警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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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示那一日,江州電視台晚間新聞專題播出《親密關係下的冷暴力與殺意》欄目,引發熱議。
片尾是陳瑩生前最後一張朋友圈照片,背景是單位組織的爬山活動,她站在石階上,身穿運動服,朝鏡頭微笑。
下方配文:“最近很累,但還在努力生活。”
評論區下方,是一串零星留言,隻有一個點讚最多:
——“這個城市容不下一個溫柔又倔強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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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楠在看守所裏首次主動提出與心理輔導員談話。
“我現在每天睡覺都會夢到她,”他說,“她穿著我記得的那條裙子,走進來,一句話不說,隻是看著我。我想說對不起,她卻一轉身就消失了。”
心理輔導員低聲道:“你恨她拒絕你?”
“……我恨我自己不夠好。”
“那你為什麽要選擇用暴力參與?”
羅楠抬起頭,眼圈發紅:“因為……張旭說,‘如果她再也不笑了,你就不是唯一被忽視的人了’。”
“你相信了?”
“那時候,我已經不知道什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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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的庭前最後一次訊問,程望親自參與。
“你怎麽看待這起案件現在的影響?”他問。
張旭靠著椅背,臉上的從容與傲慢已不複存在,眼神冷淡:“這是她自找的。”
“她做錯了什麽?”
“她拒絕一個真心的人。她不配那麽幹淨地活著。”
“你說你愛她?”
“當然。”
程望起身,語調低沉:“愛不是強迫,不是控製,更不是殺死。當你決定讓她永遠沉默,你已經不是在愛,而是在宣判。”
張旭沒說話,隻是垂下眼瞼。
這場對話沒有勝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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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月後,張旭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羅楠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附帶強製心理輔導三年。
案結。人亡。城市仍運轉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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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夜裏,程望在所內獨自加班,望著窗外空蕩蕩的馬路和偶爾一兩輛出租車駛過。他打開抽屜,從最底層拿出一張陳瑩生前的照片,背麵手寫的備注字跡已微微發黃。
“報案時間:2024年9月3日,1726分。”
他將照片放下,合上卷宗,輕聲說道:“下次我們會更早一點。”
桌麵上的一盞小燈依舊亮著,為這一隅夜色照出不動聲色的光暈。
本案至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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