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章 冰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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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結束。合議庭進行了長時間的評議。那份司法鑒定報告的分量,以及孫莉將“精神健康權”與離婚訴求捆綁的論述,確實對法官的心證產生了影響。但陳默所展示的如山債務和赤裸裸的付出現實,同樣觸目驚心。一審認定的事實(尤其是誣告、騷擾部分)也並非輕易可以推翻。這是一個兩難的抉擇。
最終,審判長宣讀了二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為
1 上訴人楊雪與被上訴人陳默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一審法院基於當時證據狀況(偽證疑點)及對被告生存權益的考量,判決不準離婚,情有可原,但鑒於目前雙方均同意離婚(陳默當庭表示同意),且持續訴訟對雙方(尤其上訴人聲稱存在精神障礙)造成更大傷害,故對離婚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2 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冷暴力、經濟控製等過錯行為並要求賠償一節。經查,上訴人提交的傷情照片真實性存疑,尚在鑒定中;報警記錄真實性存重大疑問,有待公安機關調查結論;其關於‘冷暴力’、‘經濟控製’的指控,雖有其單方陳述及司法鑒定報告佐證其精神受損狀態,但被上訴人的債務證據、工作記錄、鄰居及工友證言等,亦能證明雙方矛盾主要源於經濟壓力及溝通問題,上訴人自身及其家屬的索取行為亦是激化矛盾的重要因素。現有證據尚不足以充分、唯一地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重大過錯。上訴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均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積累。上訴人要求分割財產,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經查,債務主要形成於上訴人楊雪患病期間,用於其醫療救治,屬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債務數額巨大(超百萬),且被上訴人陳默承擔主要撫養義務(母親、女兒),經濟負擔極重。本院基於公平原則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考量,酌定該筆巨額債務,由被上訴人陳默承擔70,上訴人楊雪承擔30。楊雪應負擔部分,可於本判決生效後,根據其實際經濟狀況分期償還給債權人或被上訴人陳默(如陳默已代為償還)。
5 關於子女撫養(因楊雪未主張且離婚時未懷孕跡象,未涉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xx區人民法院(x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上訴人楊雪與被上訴人陳默離婚;
三、駁回上訴人楊雪的其他訴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分割財產等)。
四、夫妻共同債務(總額以債權人主張或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準)由被上訴人陳默負擔70,上訴人楊雪負擔30。楊雪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陳默或債權人(視債務清償情況)支付其應承擔部分的首期款xx萬元(具體數額需核算),餘款分期償還計劃由雙方協商或另訴解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xxx元,二審案件受理費xxx元,均由上訴人楊雪負擔。”
判決結果,如同一盆冰水混合物。
支持離婚 陳默終於從法律上解除了這段充滿毒液的婚姻關係。
駁回賠償、不分財產 楊雪的主要訴求落空。
債務分擔 楊雪需要承擔30的債務!這是陳默艱苦抗爭換來的、唯一實質性的“勝利”。雖然70依舊是壓垮他的大山,但這30,至少給了他一絲喘息的可能,也明確了楊雪的法律責任。
未認定過錯 法院未明確認定楊雪指控的“過錯”,但也未徹底還陳默清白,尤其是在“冷暴力”方麵,引用了鑒定報告,措辭中隱含了陳默對楊雪精神狀況“負有一定責任”的意味。
這是一個冰冷的、基於現實考量的平衡判決。它沒有完全倒向任何一方,既給了楊雪離婚的自由(她最想要的),又讓陳默避免了獨自承擔全部債務的絕境(他生存所需),但也留下了“感情破裂原因複雜”、“楊雪精神受損”、“陳默在情感上存在巨大虧欠”等模糊地帶,成為日後楊家人繼續糾纏的借口。
當聽到“債務分擔30”時,楊雪的臉色瞬間變得極其難看!她想要的是離婚和賠償,不是背債!而陳默,聽到這個結果,心中五味雜陳。解脫?有一點。但更多的是沉重。30的債務也是幾十萬!對現在的他來說,依舊是天文數字。而且,讓楊雪還錢?他幾乎可以預見那將是另一場漫長的扯皮和騷擾。
然而,還沒等他從這複雜的情緒中抽離,楊雪接下來的舉動,將徹底引爆壓抑已久的火藥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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