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皖江抗日根據地的鋤奸保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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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江抗日根據地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社會部、總政除奸部等製定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1940 年 9 月 1 日,中央社會部在關於除奸政策方麵精心製定了四條指示。
    這四條指示猶如明燈,為皖江抗日根據地的除奸工作指明了方向,使得根據地在與敵人的鬥爭中更加有的放矢,有效地打擊了漢奸和敵對勢力,為抗日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一,必須根據黨的統一戰線方針,認清日寇是主要的敵人,反對除奸工作的一般化。因此,不可籠統地把日探與國特混為一談,也不可把國特普通情報人員與特務破壞分子混為一談。不應將頑固分子都當做漢奸敵探,不應將一切國民黨員、紳士、地主都當做特務人員,更不應將中間派當做頑固分子。應當經常記得,黨的策略方針是聯合多數,打擊少數。
    在實際的除奸工作中,要保持清晰的頭腦和敏銳的判斷力,準確區分不同的對象,避免盲目擴大打擊範圍,從而更好地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共同對抗日寇,為抗日戰爭的勝利創造有利條件。
    其二,必須根據黨的民主政治的方針,真正地提高革命警惕性,反對除奸工作的擴大化。因此,要堅決反對無證據、無法律的亂捕亂殺,反對嚴刑逼供、虐待犯人。要以革命的法治精神、客觀的慎重態度,依靠偵查,根據證據,廢止刑訊。依靠政治,應經常記得這個原則:不放過一個敵探,不錯辦一個好人。
    隻有秉持這樣嚴謹公正的原則,才能在除奸工作中既有效打擊敵人,又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使除奸工作得以在正確的軌道上順利進行,為革命事業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必須根據黨的六中全會的除奸方針,采取靈活的策略去反對敵人,反對除奸工作的簡單化。因此,對敵人應各個擊破,分別處理,打擊主辦,爭取協從,對主要幹探嚴加處置,對從犯、立小卒準其自新,爭取動搖分子潛伏敵內,感化無知協從,減少敵人。應經常記得這個原則:不放過一個敵人,不製造一個敵人。
    在複雜的鬥爭形勢下,我們需要以智慧和策略應對敵人,精準打擊關鍵人物,同時給予那些有悔改意願或被蒙蔽的人員以機會,最大程度地削弱敵人的力量,壯大我們的陣營。
    第四,必須根據黨中央鞏固組織的方針,反對敵人內奸政策無自覺性。應當將肅清內奸視為全黨的戰鬥任務,與鞏固組織的重要尺度。因此必須認識目前日寇國特正以內奸政策為中心工作。國民黨中央調查統計時,對我黨我軍的領導機關正進行著內線滲透。因此,黨的除奸工作必須例行肅清內奸,進行反間工作的主要任務。同時在反間鬥爭中,要防止造成黨內恐慌,不相信黨的與非黨的幹部,應經常記得這個原則:不放過一個內奸,不冤枉一個同誌。
    在嚴峻的形勢下,我們要保持高度的警覺,堅決清除內奸,同時也要維護黨內的團結和信任,確保黨的組織穩固,為取得革命的最終勝利提供堅實保障。
    總政 1940 年 7 月 1 日除奸工作第 2 號指示中,對除奸政策也做了比較係統的規定。其具體內容是:
    一、認定我們的主要敵人是日寇派來的奸細,特別是日寇派來的幹探。對於日寇派來的幹探奸細,經查明確實者,應處極刑。但對其派來的被收買欺騙的奸細小卒,如鄉愚、小孩、老婆婆等,經捕獲後應加以感化,不應處極刑。應當號召奸細普通向我軍自首,自首者免處分。
    第二,不應放鬆對國民黨特務機關派來的內奸的警惕,但必須把國民黨奸細與日寇奸細的處理辦法區別開來,絕不應混為一談。對國民黨派來的奸細處理原則如下。
    1. 對國民黨派來的奸細,有重大破壞行為者,如組織暴動、嘩變、暗殺、偷竊秘密文件,以破壞抗戰論,非處以極刑,不宣布其為國民黨員。
    2. 反國民黨派來的奸細,僅收買情報和發展內線,尚無重大典型破壞行為者,一經捕獲,給予一定的處分和監禁,短時間後禮送出境,不應處極刑。
    3. 凡托派分子,及過去本黨的叛徒,為日寇、國民黨特來潛入我軍,經查實後,一律處以極刑。
    4. 對一切被捕犯人,不論其如何反革命,均一律嚴禁肉刑審訊。逮捕與檢驗人犯時,禁止打罵侮辱犯人,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審訊人員應給予嚴格處分。要知道,依靠肉刑逼出來的口供毫無益處,隻會害我們自己。
    以上這些規定體現了在除奸工作中的嚴謹、公正和策略性,既堅決打擊了敵人的破壞活動,又保障了人權和法律的尊嚴,為革命鬥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五,在反頑軍戰鬥中的俘虜,不論官兵,不論特務人員,一律禁止殺害。除按照具體情況爭取較好士兵之一補充我軍外,其他人員一律加以優待和宣傳,禮送回隊。對頑軍派來的軍事偵察、偵探,一律禁止拘捕殺害,應全部加以宣傳,放回本部。
    第六,估計到除奸機關現在的能力,一般不應做所謂“一網打盡”的計劃。凡發覺奸細,已有證據,應立即拘捕和處理;否則留著不動,希望一網打盡,而實際我們無能力實現,反而給敵人進行破壞工作、發展內線的機會。對於派遣打入敵人奸細內部的人員,必須經鋤奸部慎重的考察,不得由鋤奸部某個人隨便決定。
    我軍除奸工作既不應放過一個奸細,又不應誣陷一個革命同誌。因此,在除奸工作上必須嚴格遵守無人證物證者不應捕人、不應殺人的原則。因此必須特別注重人證、物證與庭證之各種材料,在逮捕和押解犯人時,不得將犯人的金錢、物品等任何東西私自扣下和調換,這些東西必須經登記和保存。如犯人獲釋,應把全部的物品退還;如處極刑,應交上級,不得私自扣留。
    8. 凡處決犯人,應盡可能送交軍事裁判所、軍事法庭及地方法院和公安局,經審訊判決並布告,堅決糾正廣泛采取秘密處決的辦法。如果案情較大和疑問較重的案犯,上列各機關必須將案情呈報黨政軍機關加以審核。
    新四軍第 7 師肩負著重要使命,其主要任務就是全力打通 2 師與 7 師的交通聯絡線。
    這條聯絡線的暢通對於兩師之間的協同作戰、情報傳遞、物資調配等至關重要。7 師的戰士們深知責任重大,他們在艱難險阻中奮勇前行,為實現這一目標付出不懈的努力。
    淮南鐵路的日軍牢牢控製著一條極為重要的交通線,沿線布滿了敵偽軍的據點,碉堡林立。這一態勢嚴重影響了新四軍的交通聯絡。
    尤其是肥南地區的小興集一帶,乃是新四軍交通聯絡的必經之地。敵人在此處的把守更為嚴密。當時,偽軍在小縣集駐有兩個中隊,人槍一百多,他們在此地耀武揚威,稱霸一方,肆意欺壓群眾,成為新四軍地下工作人員在這一帶開展活動的最大障礙。
    支隊經過深思熟慮,決定由第二大隊抽調三十多名短槍隊員,由當地區委書記宣建華指揮,務必拔掉這根釘子。
    經過周密準備,遊擊隊員一下午步行 70 多裏,越過兩道河,穿過敵人層層碉堡和封鎖溝,在日落時抵達小興集。
    在當地群眾的密切配合下,遊擊隊員們行動迅速,隻用了幾十分鍾的時間,就出其不意地打掉了偽鄉公所,拔掉了炮樓。此次戰鬥擊斃偽副鄉長一人,繳獲步槍 72 支,手榴彈 200 多枚,子彈 2000多發。令人欣喜的是,隻有區長蔣亞文腿部負輕傷,全體隊員按預定時間安全返回根據地。
    分析矛盾,掌握政策,區別對待。巢湖周圍地區,多種勢力並存,敵情極為複雜。有窮凶極惡的日軍,有賣國求榮的偽軍,有頑固不化的桂頑,有地方土頑,還有幫會盜匪等多種政治封建勢力。他們之間既有某些相同的利害關係,又各懷鬼胎,既彼此利用,又相互犬牙交錯。
    針對這一特點,在鬥爭中我們經常分析各種勢力的政治態度和他們之間的矛盾,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團結、利用、限製、分化、打擊的政策。當地的幫會勢力較強,於是分工在幫會中有影響力的支隊領導宣濟民專門負責做他們的工作,使之在政治上靠攏支隊,爭取讓其為支隊提供情報。當幫會與日偽頑固發生衝突時,知曉應對策略,主動給予支援配合,共同對敵。
    對於當地的盜匪集團,支隊一方麵對其進行教育改造,限製打擊其危害人民群眾的不法行為,一方麵又支持其與日、偽、頑進行各種形式的鬥爭。
    對於抓獲的俘虜,除罪大惡極者外,一般在經過教育以後寬大釋放,爭取使其改邪歸正。有的還發給回家路費。1943 年 6 月中旬,支隊在和桂頑的一次戰鬥中抓獲了國民黨原古河行政公署專員趙鳳藻的兒子和兒媳趙保順夫婦。第二天,趙鳳藻出動大批頑軍和偽軍對支隊實行合擊圍剿,企圖把趙保順夫婦搶回去。支隊在群眾的掩護下迅速轉移了。在這種情況下,趙鳳早派人與支隊談判,提出隻要釋放趙保順夫婦,可以答應支隊提的任何條件,並且首先提出以 10 挺機槍、100 支長槍、10 萬發子彈作為放人的代價。
    當時支隊領導考慮,趙鳳藻在頑軍中有較大的影響,而趙保順夫婦本人在頑軍中並不起多大作用,過去也不是罪大惡極。經請示新四軍副軍長張雲逸同同同意,不要任何代價,寬大釋放,便確定由李元向來人回話,表示不要任何槍彈物資,寬大釋放趙保順夫婦。隻要求趙鳳藻今後做到兩點,第一,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希望今後槍口對外,一致抗日。第二,今後日未亡如進攻新四軍,希望在可能條件下給新四軍通個信。趙鳳藻表示同意這兩點要求,支隊隨即寬大釋放了趙寶順夫婦。趙鳳早一家對支隊很感激,便在以後不同程度的履行了自己的某些諾言。
    軍民結合,主力部隊、遊擊支隊和民兵武裝相結合,是巢湖支隊克敵製勝的根本。
    在巢湖地區的戰鬥中,主力部隊憑借其強大的戰鬥力和裝備優勢,成為打擊敵人的中堅力量。遊擊支隊則靈活機動,善於在敵後開展突襲和破壞活動,讓敵人防不勝防。而民兵武裝熟悉當地地形和民情,為部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者緊密配合,形成了一張強大的戰鬥網絡。主力部隊在正麵戰場衝鋒陷陣,遊擊支隊在敵後騷擾敵人,民兵武裝則負責後勤補給、情報傳遞和戰場支援。這種結合使得巢湖支隊能夠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有效地應對各種複雜的戰鬥局麵,從而取得一個又一個的勝利。
    (未完待續)